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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學法懂法的小故事

發布時間: 2021-02-12 02:05:07

1. 十個法律小故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路游戲CS後,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鑽。苦於家裡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後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裡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幹部。家裡的困難小剛都看在眼裡,他非常清楚錢對於母親及整個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間,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並向小剛保證,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發財。孝順的小剛動搖了,憧憬著「要是能弄到好多錢,就可以給我媽媽動手術了」。兩人一合計,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裡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於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後,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孫小明是某中學初一學生,不久前,他在學校參加勞動時受了傷,心情很郁悶。

小明所在學校是一所農村初中,其中幾間教室年久失修,學校決定利用寒假將這些教室拆除重建。為了省錢,學校讓初一兩個班的全體男生來學校參加「義務勞動」,勞動的內容是搬廢墟的碎磚。勞動中,由於沒有老師在現場指揮,小明在休息時與同學追逐打鬧,同學將一面尚未拆完的牆推倒,將小明砸傷。後來小明家長找學校提出賠償,學校卻認為小明不是在勞動時受的傷,而是因為沒有遵守勞動紀律,與同學打鬧受的傷,應由那個同學的家長賠償。

小明受傷的責任要由學校來承擔。學生參加義務勞動應該提倡,但組織者一定要選擇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勞動,而且要充分保障其安全。小明所在學校為了省錢,讓學生參加建築勞動,這本身就不合適,何況在勞動中又沒有老師看管。從這一點來看,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如果因此造成學生重傷、死亡或多名學生受傷,學校領導就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 50字知法守法小故事

10月22日,嶽麓一小舉行了以《知法 學法 守法》的主題班會活動,各班通過不同的形式,積極宣傳與小學生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讓孩子們知法懂法守法。 一年級以學會保護自己為題,班主任老師們通過一個個生動活潑的小故事告訴孩子們怎樣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教會學生常用的一些報警電話,以及一個人在家遇到危險該怎樣處理等一系列的保護措施。讓剛入學的孩子們收益匪淺。二年級以 《知法 學法 守法》為主題,別出心裁的二年級班主任在網上下載了卡通版的小學生法律小故事,在動畫片地吸引下,孩子們在教室里看得津津有味。這樣有趣的教育方式能讓學生在娛樂中掌握法律知識,真是一舉兩得啊!其他各年級也用自己的方式做著法律宣傳,有講故事的、表演節目的,形式豐富多彩,內容充實有效。 此次主題班會是普法宣傳周的其中一項活動,讓孩子們知法、學法、守法是我們學校和老師的責任,相信有了這樣的教育和宣傳,嶽麓一小的每一個孩子都能成為守法小公民評論|贊同0
檢舉|2013-04-09 20:07熱心網友遵紀守法兒歌文明禮儀兒歌 你拍一,我拍一,交通法規是第一,你拍二,我拍二,賽場文明排第二, 你拍三,我拍三,對錯分清有主觀,你拍四,我拍四,說話不要帶臟字, 你拍五,我拍五,不良行為要約束,你拍六,我拍六,出門拴繩把狗溜, 你拍七,我拍七,為了文明束自己,你拍八,我拍八,遵紀守法頂呱呱, 你拍九,我拍九,文明禮儀要持久,你拍十,我拍十,2012年倒計時。 法制拍手兒歌你拍一,我拍一,遵紀守法排第一;你拍二,我拍二,團結同學人人愛;你拍三,我拍三,尊敬師長受人敬;你拍四,我拍四,認真讀書是榜樣;你拍五,我拍五,勤儉節約要發揚;你拍六,我拍六,賭博喝酒最可恥;你拍七,我拍七,以強欺弱惹人恨;你拍八,我拍八,行凶傷人使不得;你拍九,我拍九,大家都來學法律;你拍十,我拍十,知法懂法又守法。 遵紀守法好 守法紀 愛生命 游戲室不要進 錄象廳 不涉足 更別沾黃賭毒 防溺水 不玩火 危險事不能做 交網友 不痴迷 陌生人要遠離 放學後 即回家 迷信事不參加 好與壞 要分清 小公民 人人敬 遵紀守法好娃娃火警電話119,消防車,快快走;急救電話120,救護車,快快行;匪警電話110,警車警車快快向前沖,求救電話不亂打,遵紀守法好娃娃。 遵紀守法別忘記(童謠)二是二,一是一, 法律法規要學習。 善惡美醜辨分明, 大人誇我懂道理。害人心,不可取, 防人之心別麻痹。 壞人壞事不能做, 多做好事為集體。遇壞人,別著急, 沉重冷靜出主意。 報警電話一點通, 犯罪分子無處去。小朋友,聽仔細, 法律法規是武器。 日積月累多學習, 遵紀守法別忘記。 遵紀守法小故事西瓜兄弟 在李樓村,有姓李的兄弟兩人,每年每人種畝把好西瓜。因為方圓一二十里地內,只有這兄弟倆種西瓜,大家便叫他們「西瓜兄弟」。 我也要遵守制度 那還是在延安的時候,毛主席去醫院看望關向應政委。兩人愉快的在病房裡交談起來。護士進來說:「同志,醫生吩咐,病人要安靜,不能會客。」毛主席謙和的說:「對不起,小同志。」隨即辭別關向應離開了病房。 列寧守紀的故事 有一次列寧去克里姆林宮理發室理發。當時,這個理發室只有兩個理發師,忙不過來,很多人都坐著排隊,等候理發。列寧進去後,大家連忙讓座,並且請列寧先理,可是列寧卻微笑著對大家說:「謝謝同志們的好意。不過這樣做是要不得的,每個人都應該遵守公共秩序,按照先後次序理發。」他說完後,就隨手搬了一把椅子,坐在最後一個位置上。 無論誰都要遵守制度 一次,周恩來去北戴河,需要看世界地圖和一些書籍。工作人員給北戴河文化館打電話,說有位領導要看世界地圖和其他一些書籍。接電話的小黃回答:「我們有規定,圖書不外借,要看請自己來。」周恩來便冒雨到圖書館借書。小黃一見是周總理,心裡很懊悔,總理和藹的說:「無論誰都要遵守制度。」 這個戰士應該表揚 有一次,劉少奇同志去散步,走到某炮兵陣地,想進去看看。站崗的戰士不讓進。隨行人員上前對戰士說:「少奇同志想去看看陣地。」戰士認真地說:「上級有規定,要有上級指示才能看。」隨行人員很生氣,少奇同志卻沒有生氣。反而笑著說:「回去吧!」說著就往回走。一邊走一邊告訴隨行人員:「回去告訴那個戰士的領導,不要批評他,他做得很對。」後來部隊領導知道了,要批評那個戰士,少奇同志再次讓工作人員轉告部隊領導:「這個戰士認真執行規定製度,不但不應批評,還應該表揚。」 賀龍自我批評 大約在1931年前後,一次根據地的紅軍痛擊前來騷擾的白匪軍,賀龍同志不顧其他首長和警衛員再三勸阻,徑直朝著槍聲最響的地方跑去。警衛員小唐急壞了,也只好一個勁地追了上去,為了保護首長的安全,他連忙撲上前去,抱住賀龍同志,兩人一同滾進了旁邊的土溝里。賀龍同志以為是敵人撲上來,迎面狠狠地擊了兩拳,小唐忙撒開手,賀龍同志才知道打錯人了。戰斗勝利結束了,回到指揮部,賀龍同志認真做了檢討,並向小唐道了歉。 遵紀守法名言警句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孟子 執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傑弗遜(美) 誰把法律當兒戲,誰就必然亡於法律。——拜倫(英) 家有常業,雖飢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亂。——韓非子 人不能象走獸那樣活著,應該追求知識和美德。 ——但丁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亞里士多德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

3. 適合幼兒的法律小故事

1、選舉非兒戲 破壞要懲處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歲的婦女,由於對鄉人大代表候選人鄧某有意見,在全村選民正在進行投票選舉鄉人大代表時,竟然糾集部分村民阻止選舉,謾罵、阻礙其他選民投票,還起鬨、推搡工作人員,搶奪人大代表選舉票箱,並撕毀選票。把剩下的選舉票箱扔進村邊的小河裡,在無奈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只好返回。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不久,幾名公然破壞人大代表選舉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後來他們受到了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處罰。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錢賄選要處罰 湖南嶽陽市某鎮召開人大會擬補選一名副鎮長。現年34歲的本鎮畜牧水產站站長鄒魯得知後,便通知鄒游、柴榮共同商議如何競選副鎮長。鄒魯武決定拿出3000元,由鄒游、柴榮對各自熟悉的人大代錶行賄,共賄賂27名人大代表。鄒魯武還利用自己是鎮人大會第四代表團團長的身份,跟鎮人大代表打招呼,結果在選舉會上順利當選。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把破壞選舉的行為依法定為破壞選舉罪。該罪是指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當地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鄒魯武賄選案作出判決,以「破壞選舉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1年。在今年6月,鄒魯武因賄選被鎮人大會罷免了副鎮長職務。參與策劃賄選的鄒游、柴榮免予刑事處罰。 3、修建學校是好事 濫伐森林悔不該 「我們村的馬主任判處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這樣說。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區某村的小學校年久失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由於當地村小太多,鄉人民政府也沒錢支助,所以修學校的錢只能由本村解決,但村裡沒有那麼多錢,怎麼辦呢?最後該村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馬某決定向縣林業局爭取了砍伐40個立方米木材的指標,用它作為修建的材料和經費,結果由於成本大大提高,馬某擅自帶領村民們多砍了200個立方米。當一座漂亮的學校將要竣工的時候,公安人員帶走了馬某。由於他的行為觸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為什麼馬主任做好事卻被判刑呢?原來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這樣的規定: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看來我們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無知毀樹苗 害人害己是教訓 在1989年的一天,嘉興某高一學生王某(未滿18周歲)被公安人員依法逮捕了,這一消息在這所學校炸開鍋啦,為什麼啦? 原來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為他的叔叔和他父親長期不和,前一段時間兩家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親由於年齡大了一點,被他叔叔打破了頭,花去了20多元醫葯費,後來他父親向他叔叔要醫葯費,遭到他叔叔的拒絕。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學回家,聽到這件事真是氣急敗壞,當天夜裡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剛種9個月的果樹苗全部砍掉,而這些樹苗買來時總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賠償算了,為什麼要逮捕呀?其實這是王某太無知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樹苗全部砍掉,情節已屬於「數量較大」,後來由於王某未滿18周歲,本人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當地人民法院在對他刑事拘留30天後,決定讓他的父母賠償其叔叔的經濟損失後免於起訴,但這件事對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訓呢。 5、勞資糾紛莫小視 依法處理出和諧 一天,來湖州織里打工的安徽廣德民工張輝來因不事和業主劉某發生爭吵,劉某當即要辭退張輝來等7人。張輝來十分惱怒,威脅劉某說:「你敢辭退我們,我就殺掉你家兩個孩子!」隨即打電話叫來了40多位老鄉,雙方劍拔弩張。鎮司法所所長、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常務副主任吳美麗當即將雙方叫來,在認真聽取雙方的訴說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他們進行了有關法律的宣傳。經過做工作,張輝來等7人最後同意與業主劉某解除勞動關系,但他們要求調處中心幫他們重新計算一下計件工資的總額。吳美麗將張輝來等人所做的23種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調處中心,並根據市場價格客觀公正地評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資。張輝來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資後十分滿意。一場可能引起惡性事件的糾紛,終於得到了化解。那麼吳美麗用什麼法進行宣傳的呢,主要是《勞動法》中的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看來我們平時對勞資雙方都要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才能依法解決,不至於出現重大惡性事件,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6、節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資須合法 某服裝公司因為趕訂單安排職工在十一節日期間加班。張某等加班職工提出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該公司勞資部經理只同意給加班職工安排補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張某為此向當地勞動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請求糾正該公司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張某的舉報後,經調查取證,查明該公司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後以已安排補休為由未支付加班工資,違反了《勞動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該公司在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規定的期限內補發了張某等職工的加班工資。 7、依法維權路漫漫 人間自有公道在 張斌被浙江省仙居縣郵電局招用為報刊投遞臨時工。他並不把自己當做臨時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職工一樣有著「綠衣天使」的職業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歸,工作踏踏實實,從沒有出現過報刊的遲投或誤投,因此也深得客戶和郵電局領導的好評。 1997年的一天,張斌在騎車投遞報刊時,不慎被一輛拖拉機上的毛竹嚴重戳傷右眼,右眼視網膜剝離。經過近1個月的醫治,眼睛雖然是保住了,但被認定為6級傷殘,右眼幾近失明,左眼視力已降至0.1。 突如其來的事故,讓張斌欲哭無淚,生存的壓力成了他心上無法釋然的陰影。郵電局雖然同意報銷張斌的醫療費用,但認為張斌只是本單位的臨時工,因此,只同意發給張斌12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1999年,張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共同支付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等合計2.65萬余元,並安排工作,享受職工待遇等相關的工作保險待遇。 最後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經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再審,並於最近作出終審判決:張斌所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按資產比例來分擔張斌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等9000多元,並按照每月330元。 為什麼張斌的官司能打贏呢?這是因為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勞動法

4. 小學生知法守法故事300字

記得我還copy是在上幼兒園的時候,看過一部叫《黑貓警長》的動畫片。幼兒時的我只覺得黑貓警長很勇敢、聰明。其實在那時我已經不知不覺的學到了不少法律知識,心中播下了法的種子。

上了小學後,法在我心中慢慢的萌芽了。我在1818黃金眼的新聞欄目上,經常看到因為酒後開車發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而失去生命的人,也有因為闖紅燈和別的車相撞,發生的慘劇。看到這一幕幕的慘狀,讓我心驚膽顫。使我對交通意識有了更深的認識。我深深的體會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這句話的含義了。

有句話叫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其實就是在告戒我們,要從小事做起。雖然我們是未成年人,不用擔負法律責任,但我們也必須要遵守法律。從小養成好習慣。俗話說:小時偷針,大時偷金。可能你今天拿了別人的一枝筆,明天你拿了另一個人的一個本子,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如果這種苗頭得不到糾正,發展下去的後果就不堪設想了。

所以我呼籲大家,要從小事做起,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不要因為爭強好勝,一時沖動,觸犯了法律而追悔莫及。讓自己成為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5. 普法小故事

讓我們告訴孩子:逃避的後果更嚴重!

2010年1月21號中午,《今日說法》播出《孩子今晚沒回家》-----

2009年5月22日,武漢,呂良紅上初中的兒子呂仁傑出門上學,一直沒有回家。

家長了解到,放學後,兒子當天是和同班的的其他3個同學一起離校的。可當呂良紅找到3名同學的時候,他們的回答讓呂良紅很是失望----

他們說是一起出去的,但出去之後在江邊就分了手,呂仁傑自己坐在江邊堤上,他們三個就走了。

那段長江大堤臨長江,四通八達。

呂良紅幾乎問遍了附近每一戶居民,都沒有孩子下落。

呂良紅想肯定是出事了,只好求助於警方,警方介入後事情很快就有了結果。

呂良紅的兒子溺水身亡,事發兩天後,呂良紅兒子的屍體被人從一個渡口打撈上來。

之前,那3名同學向呂良紅撒了謊,當天下午他們和呂良紅的兒子一起,在一個長江渡口處游泳,呂良紅的兒子不幸溺水身亡。

3個孩子是把呂良紅領到了距離他們游泳處幾公里遠長提,撒謊說他們是在那裡分手的。

3個孩子為什麼要撒謊隱瞞事實呢?

接受《今日說法》記者采訪時他們說:怕,怕連累我爸我媽。

怕,對於孩子,這是一個可以讓人接受的理由,可是卻是死者父親不能接受的理由。

這幾個孩子說:當天他們4個人去游泳確實是事先約好的,發現呂良紅的兒子沉入江中後,他們也曾經盡力搶救過,沒成功。出了人命,3個十四五歲的孩子害怕極了,他們很清楚,這不是學校追究一下,就能完結的事,於是通過商量,他們3個人決定將這個消息隱瞞下來。

呂良紅說,就算兒子的三個同學沒有能力救人,也應該當時大聲呼救求助於大人才對,附近明明有小賣部和工棚,他們為什麼不求助呢?

孩子的回答是:當時確實沒有對外呼救,因為我們當時蒙了。

孩子們的回答讓呂良紅不知說什麼是好,他心裡很疼 ,因為死去的是自己惟一的兒子,他心裡有恨卻又恨不起來,因為撒謊的是3個未成年的孩子。可就在他打算原諒3個孩子的時候一個人的出現 讓他放棄了這個念頭。

呂良紅遇到的人是位鏟車司機,他工作的地方就是呂良紅兒子出事的地方。他說當天他親眼看到呂良紅的兒子等4個人一起下水游泳,十幾分鍾後他看到3個孩子慌慌張張地從他工棚門前經過,出於關心他還和3個孩子打過招呼,問你們4個孩子怎麼只有3個小孩了?孩子的回答是:哪裡是4個?

鏟車司機休息的工棚,距離出事的地點不過2百多米遠,呂良紅說 如果當時那3個孩子,將有人溺水的事及時告訴這位司機,也許兒子還會有一線生機。失去孩子的父親說-----

我們的孩子命都沒了,他們連說一句實話的勇氣都沒有。。。。。。

呂良紅將3個孩子和他們的父母告上了法院,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 一 要求3個孩子為他們的行為賠禮道歉。二 要求3個孩子的家庭賠償他失去兒子後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0萬元。

我們回到法律的意義上來看待這件事,那3個同學當時沒有呼救,在法律上他們應該為此負責嗎?

《今日說法》嘉賓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陸士楨說:我們不倡導未成年人去做自己能力不及的救助,但是這起事件3個孩子是有能力呼救的。他們不是旁觀者,他是共同行為人,當這個孩子發生危險的時候,他們的不呼救,盡管他們不是故意的,但是和孩子的死亡之間是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的。

陸士楨教授認為這3個孩子一直隱瞞,說謊,致使在兩三天之後,這個孩子的屍體才被打撈上來,可以說他們的過失造成了受害人的家屬的精神的傷害。所以應該適度地要求幾個孩子的監護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責任,在網路中有兩種基本涵義----

1、一是指份內應該做好的事,如履行職責、盡到責任、完成任務等。

2、二是指如果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如擔負責任、承擔後果等。

在這起案件中,責任這個字眼變得具體而沉重,我們不能給未成年的孩子太多的指責,希望法院的判決,能讓他們切實體會到責任的含義,也希望通過節目能讓孩子明白:逃避和謊言的後果往往更嚴重!

6. 關於遵紀守法的小故事

這個戰士應該表揚

有一次,劉少奇同志去散步,走到某炮兵陣地,回想進去看看。站答崗的戰士不讓進。隨行人員上前對戰士說:「少奇同志想去看看陣地。」戰士認真地說:「上級有規定,要有上級指示才能看。」

隨行人員很生氣,少奇同志卻沒有生氣。反而笑著說:「回去吧!」說著就往回走。一邊走一邊告訴隨行人員:「回去告訴那個戰士的領導,不要批評他,他做得很對。」後來部隊領導知道了,要批評那個戰士,少奇同志再次讓工作人員轉告部隊領導:「這個戰士認真執行規定製度,不但不應批評,還應該表揚。」

拓展資料

劉少奇(1898年11月24日-1969年11月12日),生於湖南省寧鄉縣,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政治家、理論家,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元勛,是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的重要成員。

劉少奇同志為黨和人民事業奮鬥了一生,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各個歷史時期都作出了重大貢獻,為黨和人民建立了豐功偉績,受到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衷心愛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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