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母親真實故事蘇北1949短篇
① 我父親是1949年參加成都起義參加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參軍5年,現我母親健在,請問國家有什麼政策
你母親也就是一位退伍軍人的遺屬,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給退役軍人遺屬進行補助的政策。
② 我外公劉仰峰是1949年隨國民黨到台灣的,現年83歲,不知是否在世,我媽媽很想念他,只知道在桃源縣
是桃園縣吧。放心,應該在世,我奶奶的小叔也是49年去了台灣,現在在健在,90多歲的人了。當年跟蔣去台灣的老兵,過得都不錯。
③ 我母親建國前華北大學畢業參加革命中途強迫退職能改離休嗎 我母親華北大學畢業1949年5月參
退職不是強迫。是當年的照顧性政策。只不過後來政策變化,造成現在的窘況。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退職是指職工不符合退休或離休條件,但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離開工作崗位休養的一種制度,也是一種特殊的退休形式。根據國家規定,職工或工作人員不具備退休條件,但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的40%的生活費。退職職工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然而,按照改革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發布之前或當地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其投保年限(含視為投保年限)滿10年的,此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其投保年限在15年以上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可按月由社會保險經《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6條規定,對於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投保年限不足10年或15年的,退休後只能一次性支付其養老待遇辦機構支付養老金;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這表明,隨著勞動合同制度逐步完善,「退職」現象也將歸於消失,最終只會保留退休制度。
退職的不能辦理離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辦理
勞動人事部 《關於已經退職幹部能否再辦離休問題的通知》 勞人老[1982]5號 退職幹部改辦離休是一項重大政策。對這項政策,在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中已明確規定:「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辦理」。
④ 1949年臘月有沒有三十我媽媽不知道自己是1949出生,還是1950年出生,就是知道是臘月二十
臘月三十是己丑牛年,初—是立春過年是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