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對普通話的要求
教師資格證是教育行業從業人員教師的許可證。2015年教師資格證考試改為國考,改革後將實行國考,考試內容增加、難度加大,不再考教育學和心理學了。
教師資格證考試分為筆試考試和面試考試,參加教師資格證統考,筆試報名時間大概為9月上旬,筆試考試時間為11月初,面試報名為12月上旬,面試考試時間為1月上旬。
全國普通話等級考試是一年兩次,全國統一的,具體安排看當地政策。上半年是約3月報名,約5月考試。下半年是約9月報名,約12月考試。
B. 要先考普通話才能進行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嗎
普通話要到最後申請證書的時候才需要提供,不一定於先考。
1、教師資格申請條件之一是普通話證書。各省對於各學段或學科教師普通話水平要求有所不同,以本省公告為准。
2、目前教師資格證屬於全國統考
筆試考試科目
幼兒園教師考試科目: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
小學教師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初中教師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高中教師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中職文化課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中職專業課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
中職實習指導考試科目: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
C. 關於教育學+心理學+普通話=教師資格證
大三可以來考教師資格證。
針對你的源問題回答如下:只要是在校學生就可以在學校的所在地參加考試。山東教師資格證報名時間大概在9月中旬11月初考試,全國通用的。
山東省的教師資格考試屬於全國統考,國考的考試內容: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一為「綜合素質」,科目二為「保教知識與能力」。面試不分科目。
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一為「綜合素質」,科目二為「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面試分為若干科目。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和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一為「綜合素質」,科目二為「教育知識與能力」,科目三為「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面試科目與筆試報考科目三一致。
筆試通過了方可參加面試,面試通過之後就可認定教師資格證了。
D. 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和普通話考試可以分開考嗎
可以,教育學與心理學報名是可以自己選擇一門或者兩門。語文及幼兒園教師需要二級甲等(87以上)的普通話證書,其他只需要二級乙等(80以上)普通話證書
E. 在學校考過了教育學心理學和普通話證,可以申請教師資格證嗎
可以,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並願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並依法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1、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及以上標准。
2、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按省教育廳部署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並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申請者學歷為師范專業畢業人員免於教育學、心理學考試)
3、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說課(說課分為:面試、試講)。(申請學歷為師范專業畢業人員如能提供3個月或以上的教學證明,可免於面試、試講)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按《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准及辦法》,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5、報名需要學歷證、身份證、照片。
(5)教育學對普通話的要求擴展閱讀
1、考生須本人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進行報名,並對本人所填報的個人信息和報考信息真實性、准確性負責。禁止培訓機構或學校團體替代考生報名,如有違反而造成信息有誤,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2、所有考生報名前需要重新進行注冊、填報個人信息和上傳個人照片,重新注冊操作不影響考生已獲得的筆試和面試成績。
3、考生如忘記密碼可通過報名系統提示操作,報名系統將把新的密碼通過簡訊發送到考生報名時所填報的手機上。手機簡訊為考生重新獲取密碼的重要途徑,在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期間,請考生不要更換手機號碼。
4、考生於考前一周內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下載並列印准考證,按准考證上的要求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
F. 我是教育專業,在校時也把心理學、教育學等都考過了 就普通話沒過 我現在想要教師
教師資格證是單獨由省里組織的考試,你在學校考的心理學和教育學成績不算,回那隻是你教育專業答的必修課而已。你必須參加省里的教育學和心理學資格考試,然後取得普通話相應專業級別的證書,然後還要參加試講,都通過了才能取得教師資格證的。
G. 教師資格證除了要考教育心理學和教育學,普通話,還要考什麼
教師資格證除了要考教育心理學和教育學,普通話,還要進行面試試講。
考教師資格版證書的考試流程權如下:
①報名參加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考試,60分以上合格;
②報名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二級乙等(80分)以上合格;
③網上報名或現場報名申請教師資格認定,須持身份證、畢業證、「兩學一話」合格證;
④參加統一組織的「試講+面試」,獲得通過;
⑤體檢,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合格證明; ⑥思想品德鑒定,由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鄉鎮政府)填寫表格並加蓋公章;
⑦攜有關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教育部門提交;
⑧等30天左右,獲得最終認定結果。
H. 請問是不是要先把普通話證考了、體檢了之後才可以參加教育學、心理學的考試啊謝謝!
教育學、心理學是全省統考。普通話證、體檢都較為容易。因此,應該是先報名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考試。這兩門課考試與普通話等是獨立的,不以它們為先決條件。
I. 考教師資格證是不是要先考普通話和心理學還有教育學
教師資格自考階段,需通過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後,才能申請教師版資格證。
認定材料之一:教育權學、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成績單復印件一份。
改革後,不用再考教育學、心理學,直接報考新的筆試科目即可。
筆試
①幼兒園:科目一為綜合素質,科目二為保教知識與能力。
②小學:科目一為綜合素質,科目二為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③初級、高級中學:科目一均為綜合素質;科目二均為教育知識與能力;科目三為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J. 在報考《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之前必須得通過《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考試嗎
您好。我是天津師范大學教育管理專業06級本科畢業生,現在有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證。以下為轉載內容,如有任何不明白的,或有什麼相關疑問,歡迎發信息給我。*^-^*~
教師資格認定條件
(一)思想品德條件
1、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2、申請人的思想品德表現和鑒定意見,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審查和填寫;沒有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和填寫,有無犯罪記錄的證明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
3、應屆畢業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思想品德表現和鑒定意見,由其畢業學校負責審查和填寫。
(二)學歷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具有《教師法》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學歷。
1、申請認定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不能作為認定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各格學歷條件。
2、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具備相當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的特殊技藝者,通過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其教育教學能力的考察後,報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1、身體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體檢項目,在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2、普通話水平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市語委辦組織實施,測試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經由省語委辦驗印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已經取得《普通話等級證書》(二級乙等以上)的人員,在國家規定的有效內不再重新測試。
3、承擔教育教學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質的能力
(1)非師范教育類專業人員申請教師資格,由相應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其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考察。
(2)各級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免於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對在學期間教育教學計劃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環節的師范類畢業生,應進行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
(四)教育學、心理學方面的知識要求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並須考試合格取得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
另外,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許可權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 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並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四章 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准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並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許可權,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餘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以上,希望對你能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