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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業指導企業教育

發布時間: 2020-11-26 07:49:02

❶ 政府指導鼓勵性行業有哪些

外貿出口、新型清潔能源、電動汽車、生物制葯等行業都是現在政府的鼓勵性行業

❷ 如何開展政府層面和企業的教育培訓工作

根據需求進行教育培訓了,如政府層面的依法行政工作,
企業層面的綜合性管理,現場管理,
車間管理,班組管理等的教育培訓,要進行培訓需求的調查,
根據需求制定教育培訓計劃了

❸ 如何加強教科研對行業的指導措施

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主要提出以下幾點指導意見: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職業培訓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職業培訓體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訓規模不斷擴大,勞動者職業素質和就業能力得到不斷提高,對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職業培訓工作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勞動者素質提高的需要,職業培訓的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針對性和有效性需要進一步增強。為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現就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提出如下意見: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一)加強職業培訓是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的重大舉措。職業培訓是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的主要途徑。大力加強職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是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解決就業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根本措施;是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任務;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有效手段。(二)明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就業和經濟發展為宗旨,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建立覆蓋對象廣泛、培訓形式多樣、管理運作規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職業培訓工作新機制,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快培養數以億計的高素質技能勞動者。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職業培訓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適應擴大就業規模、提高就業質量和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加大投入,大規模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切實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目標,為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間,力爭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使企業技能崗位的職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訓,使每個有培訓願望的創業者都參加一次創業培訓,使高技能人才培訓滿足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企業發展需求。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三)健全職業培訓制度。適應城鄉全體勞動者就業需要和職業生涯發展要求,健全職業培訓制度。要統籌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建立以職業院校、企業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為載體的職業培訓體系,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貫通技能勞動者從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成長通道。(四)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要面向城鄉各類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就業技能培訓。堅持以就業為導向,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使他們達到上崗要求或掌握初級以上職業技能,著力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要重點開展初級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就業的一技之長;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鼓勵其參加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對企業新錄用的人員,要結合就業崗位的實際要求,通過師傅帶徒弟、集中培訓等形式開展崗前培訓;對退役士兵要積極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職業院校學生要強化職業技能和從業素質培養,使他們掌握中級以上職業技能。鼓勵高等院校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五)切實加強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適應企業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要求,進一步健全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要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技能競賽等多種形式,加快提升企業在崗職工的技能水平。鼓勵企業通過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和技師研修制度、自培訓機構或與職業院校聯合學等方式,結合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技術項目引進,大力培養高技能人才。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承擔社會培訓任務,為參加職業培訓人員提供實訓實習條件。(六)積極推進創業培訓。依託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創業者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要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鼓勵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要通過規范培訓標准、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不斷提高創業培訓質量;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特點,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通過案例剖析、考察觀摩、企業家現身說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訓者的創業能力。要強化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及創業咨詢、創業孵化等服務手段的銜接,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相結合的工作體系,提高創業成功率。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七)大力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就業需要和職業技能標准要求,深化職業培訓模式改革,大力推行與就業緊密聯系的培訓模式,增強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強化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要加強職業道德、法律意識等職業素質的培養,提高勞動者的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全面實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訓課程,創新培訓方法,引導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面向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城鄉勞動者的初級技能培訓和崗前培訓,應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企業崗位實際要求,開展訂單式培訓或定崗培訓;面向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應結合產業發展對後備技能人才需求,開展定向培訓。(八)加強職業技能考核評價和競賽選拔。各地要切實加強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按統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標准,充分發揮職業技能鑒定在職業培訓中的引導作用。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和要求,為勞動者提供及時、方便、快捷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完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指導企業結合國家職業標准和企業崗位要求,開展企業內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在職業院校中積極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充分發揮技能競賽在技能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選擇技術含量高、通用性廣、從業人員多、社會影響大的職業廣泛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競賽,為發現和選拔高技能人才創造條件。(九)強化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及培訓設施,加大職業培訓資源整合力度,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提高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在產業集中度高的區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地級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經濟較發達的縣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和鑒定服務。完善職業分類制度,加快國家職業技能標准和鑒定題庫的開發與更新,為職業培訓和鑒定提供技術支持。加強職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依託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和職業院校,開展師資培訓,加快培養既能講授專業知識又能傳授操作技能的教師隊伍。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教師在職培訓和到企業實踐制度。根據職業培訓規律和特點,加強職業培訓特別是高技能人才培訓的課程體系、培訓計劃大綱以及培訓教材的開發。(十)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各類勞動者提供完善的職業培訓政策信息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定期公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引導各類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職業培訓。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布培訓信息,積極動員組織轄區內各類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及時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指導,協助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實現就業。(十一)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工作。各地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在師資培養、技能鑒定、就業信息服務、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方面與其他職業培訓機構同等對待。同時,要依法加強對各類民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收費、培訓等環節的指導與監管,進一步提高民職業培訓機構學質量,推動民職業培訓健康發展。(十二)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各地要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制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認定程序和管理法,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要嚴格執行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鼓勵地方探索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十三)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城鄉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根據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企業新錄用的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勞動者,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一定的培訓費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對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員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十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各級政府對用於職業培訓的各項補貼資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統籌使用,提高效益。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調整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逐步提高職業培訓支出比重。有條件的地區要安排經費,對職業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培訓補貼按相關規定執行。(十五)落實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企業要按規定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應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職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企業應將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接受職工代表的質詢和全體職工的監督。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十六)加強職業培訓資金監管。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明確資金用途、申領撥付程序和監管措施。2012年底前,各省(區、市)地級以上城市要依託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對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對參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不斷提高地區之間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據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就業狀況以及企業用人需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要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補貼標准統一的原則,根據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職業資格培訓期限為基礎,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標准。根據培訓對象特點和培訓組織形式,在現有補貼培訓機構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直補個人、直補企業等職業培訓補貼方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發放培訓券(卡)的方式。要採取切實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實行公開透明的法,定期向全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防止騙取、挪用、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發生,確保資金安全,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告。監察部門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五、加強組織領導(十七)完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職業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切實加強職業培訓工作。要把職業培訓工作作為促進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動職業培訓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十八)科學制定培訓規劃。各地要根據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要求,在綜合考慮當地勞動者職業培訓實際需求、社會培訓資源和能力的基礎上,制定中長期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和人才發展總體規劃。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狀況、企業用工情況,對勞動力資源供求和培訓需求信息等進行統計分析,並定期向社會發布。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業技能人才需求預測,指導本行業企業完善職工培訓制度,落實職業培訓政策措施。(十九)加大宣傳表彰力度。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廣泛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各級黨委、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技能成才和成功創業的典型事跡,宣傳優秀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方面的特色做法和顯著成效,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國務院二○一○年十月二十

❹ 怎麼證明政府和教育行業不是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的貴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政府屬於第二條,教育行業如果是純教育的行業,屬於第三條
按照規定,這類是不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想認定也認定不了

❺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教育類公司具體經營范圍有哪些

P 教 育

84 教育
指國家、社會、私人依照國家有關法規開辦的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活動,以及其他與教育相
關的活動。

841 8410 學前教育
指按照國家幼兒教育規定對學齡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活動。
◇ 包括:
—幼兒園(全托制、半托制、寄宿制、計時制);
—學前班;
—幼兒活動站、游戲小組、巡迴輔導站、「大篷車」等幼兒教育活動。

842 8420 初等教育
指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初等教育和成人掃盲教育活動。
◇ 包括:
—普通小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機構、企業等按照義務教育法舉辦的小學教育活動);
—職工初等學校;
—農民初等學校;
—掃盲班。
◆ 不包括: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中小學招生辦(無論是否有行政編制) ,列入9424(社會事務管理
機構)。

843 中等教育
指小學畢業到大學專科教育以前階段的教育。

8431 初中教育
指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對小學畢業生進行初級中等教育的活動。
◇ 包括:
—初級中學(無高中教育);
—初中型完全中學(初中人數超過高中人數的學校,或以初中教育為主的學校) 。
◆ 不包括: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中小學招生辦(無論是否有行政編制) ,列入9424(社會事務管理
機構)。

8432 高中教育
指非義務教育階段,通過考試招收初中畢業生進行普通高中教育的活動。
◇ 包括:
—高級中學(無初中教育);
—高中型完全中學(高中人數超過初中人數的學校,或以高中教育為主的學校) 。

8433

中等專業教育
包括:
—中等師范學校;
—工業學校;
—農業學校;
—林業學校;
—醫葯學校; —財經學校;
—醫葯學校;
—財經學校;
—政法學校;
—體育學校;
—藝術學校;
—其他中等專業學校。

8434 職業中學教育
指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招收小學或初中畢業生實施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活動。
◇ 包括:
—職業初中;
—職業高中。
◆ 不包括:
—為成人提供中等教育的活動,列入8439(其他中等教育) ;
—為成人提供各種技能培訓活動,列入8491(職業技能培訓) 。

8435 技工學校教育
指各級政府、各主管部門、企業辦的技工學校的教育活動。
◇ 包括:
—各類技工學校。

8439 其他中等教育
指其他未列明的中等教育活動。包括成人中等教育及其他中等教育。
◇ 包括:
—為成人提供的初中、高中水平的教育;
—廣播電視中專;
—職工中等專業學校;
—幹部中等專業學校;
—農民中等專業學校;
—函授中等專業學校;
—教師進修學校;
—職工中學;
—農民中學;
—工讀學校教育;
—其他未列明的中等教育(含相關的考試、招生活動)。
◆ 不包括: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初中、高中招生辦(無論是否有行政編制) ,列入9424(社會事務
管理機構) 。

844 高等教育

8441 普通高等教育
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由國家、地方、社會辦的,獲取學歷的高等教育活動。指在完成高
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
◇ 包括:
—各類本科院校;
—各類專科院校;
—各類軍事院校; —各類研究生院。
◆ 不包括:
—成人高等教育,列入8442(成人高等教育)。

8442 成人高等教育
指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舉辦的成人高等教育活動。
◇ 包括:
—廣播電視大學;
—職工高等學校;
—農民高等學校;
—管理幹部學校;
—教育學院;
—函授學院;
—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
—其他成人高等教育活動(含相關的考試、招生活動)。
◆ 不包括: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考試、招生機構(無論是否有行政編制) ,列入9424(社會事務管理
機構)。

849 其他教育

8491 職業技能培訓
指經教育主管部門、勞動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政府部門、企業、社會辦的職業培訓、
就業培訓及各種知識、技能的培訓活動。
◇ 包括:
—各種職業培訓學校的活動;
—各種就業培訓中心(勞動部門辦的以再就業培訓為主)的活動;
—各單位辦的培訓中心(主要培訓本單位、本系統職工)的活動;
—外語培訓教育活動;
—電腦培訓活動;
—汽車駕駛員培訓活動;
—飛行駕駛培訓活動;
—農業技能培訓活動;
—為殘疾人辦的技能培訓活動;
—其他技能培訓活動(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
◆ 不包括:
—以職業介紹為主的勞動就業中心,列入7460(職業中介服務);
—職業技能鑒定、認證機構,列入7460(職業中介服務);
—職稱及職業技能考試機構,列入7460(職業中介服務);
—各單位辦的以對外提供住宿為主的培訓中心,列入66(住宿業)的相關行業類別中。

8492 特殊教育
指為殘障兒童、少年提供的特殊教育活動。
◇ 包括:
—為盲、聾啞及其他殘障兒童提供的小學教育;
—為盲、聾啞及其他殘障兒童、少年提供的中學教育。 ◆ 不包括:
—為殘障人員辦的技能培訓,列入8491(職業技能培訓)。
8499 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指黨政教育和上述未列明的教育活動。
◇ 包括:
—黨校、行政學院教育;
—宗教組織辦的神學院、佛學院等教會學校;
—中小學課外輔導班(奧林匹克輔導班、語文班、數理化班、外語班、美術班、舞蹈班、電
腦班、書法班、音樂班等)的教育活動;
—上述未列明的教育活動。 ◆ 不包括:
—業余體育學校,列入9190(其他體育);
—少年宮、青少年之家、少年活動中心等,列入9070(群眾文化活動) 。

❻ 企業如何助力地方教育,政府怎麼做

學生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是對提高學習積極性長時間起作用的因素。教師要利用各種機會結合實際,不斷向學生進行學習數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教育,使學生明確學習數學的社會意義,看到實際價值,誘發其學習動機。

❼ 各行業的英文縮寫中Ent代表什麼例如SMB指中小企業;GOV指政府;EDU指教育

enterprise ['entəpraiz]
n.企業

❽ 如何發揮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導作用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於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轉型升級的重點是用現代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提高經濟發展中的科技含量,使之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這一時期,為了開發和應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迫切需要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技能型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作支撐,這也為校企合作提供了廣闊空間。按理說,乘著我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的東風,校企合作應該開展得如火如荼,因為經濟越發展,社會越進步,越需要高水平的職業教育和高技能的人才,校企合作是必然的選擇。然而現實是怎樣的呢?當前,校企合作水平較低、難度大,普遍存在高職院校「一廂情願」、企業「愛理不理」的情況,多數企業對參與校企合作積極性不高,合作的深度和廣度都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很多人用「剃頭挑子一頭熱」來形容當前校企合作的狀況。
二、合作困難的主要原因
1.高職院校「魅力」不夠,難以成為「意中人」
首先,由於很多高職院校是由中專升格而來,雖然經過前些年的連續擴招,規模有了很大發展,然而自身辦學實力仍然較弱,對企業缺乏吸引力。相當一部分高職院校存在辦學理念保守、管理水平落後、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脫節、實習實訓條件較差、雙師型教師缺乏等問題,人才培養的質量難以滿足企業的需求。在落後的辦學條件下培養的學生職業素質不高,缺乏實踐經驗,崗位適應能力和動手操作能力不強,不熟悉企業的生產、管理環節,崗位流動性大,與企業的用工要求相差較大,使得企業望而卻步。
其次,從人才供求情況看,當前的就業狀況仍處於買方市場,社會勞動力的供應充沛,使企業有更多的挑選餘地,用人成本較低,甚至很多企業存在人才浪費現象,在一些技術性不強的崗位上也安排了高學歷的畢業生,所以高職院校的生源並不能有效吸引企業。
再次,由於師資素質不高、科研能力薄弱、經費短缺、設備落後等問題的制約,很多高職院校社會服務能力低下,無法幫助企業解決產品研發、技術攻關等問題,不能滿足企業的技術需求,對企業難以形成互補性的合作優勢,使企業對合作提不起興趣。
2.企業瞻前顧後,不願成為「追求者」
首先,校企合作中企業很難獲得經濟利益。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以營利為主要目標,出於追求經濟利益的本性,獲取投資收益是其動力來源。然而高校作為教育單位,為企業提供直接經濟利益的能力非常有限,而且當前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套系統的正向獎勵制度,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難以兌現,因此,企業所期望的經濟利益難以實現。
其次,校企合作中企業投入成本較高。校企合作,特別是工科類型的校企合作成本較高,多數高校希望企業能提供實訓設備、共建實訓基地、安排實習崗位等等。因此,為了合作,企業要提供實習場地和設備、安排專人管理、挑選師傅帶徒學習、支付學生工資、安排學生吃住等。總之,企業要滿足學生技能培養的各種需要,企業不僅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還要受到影響。
再次,校企合作中企業承擔風險也較大。以企業為學生提供實習崗位為例,不僅會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企業還將承擔較大的風險:一方面由於學生生產經驗少、工作效率低,難以保證產品質量,生產操作中易出次品、廢品,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學生不熟悉操作規程,增加了安全隱患,易發生工傷事故和糾紛,加大了企業安全生產的難度。一旦發生事故,企業還要承擔醫療費或撫恤金等費用,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再以企業為學生提供就業崗位為例,企業通過校企合作培養了需要的人才,卻不得不面對普遍存在的跳槽現象,即使是企業「冠名班」的學生也屢屢爽約,最終能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學生很少。花那麼大力氣培養出來的學生卻為別人做嫁衣,極大地挫傷了企業的積極性,學生就業的不確定性帶來的人才風險導致企業缺乏參與校企合作的信心和熱情,最終心灰意冷。
總之,校企合作中大多存在企業方面支出多、牽涉精力多而回報少和要求高、責任重而風險大的客觀現實,這樣的現實讓不少企業覺得校企合作是個「負擔」。
3.政府介入力度不夠,沒有當好「紅娘」
經濟的高效運行、社會的全面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有效干預,搞好校企合作同樣也需要政府強力主導,需要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積極支持和引導,需要政府扮演「紅娘」的角色,把校企合作之「火」點燃。然而,當前的校企合作發展進程中,由於政府的職能缺位,導致合作存在表面化、功利化、短期化等問題,難以實現深度合作。政府沒有當好「紅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沒有專門的組織機構,協調運行機制不完善。校企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專門的組織機構統籌規劃、協調發展,這是因為一方面高校、企業分屬不同行業,需要專門的組織機構來協調安排,政府的作用不可替代;另一方面合作政策的落實(如稅收優惠)還需要其他職能部門的支持和配合,所以需要專門的組織機構與經濟、財政、稅務和勞動等部門協調溝通。然而,目前只有教育主管部門在積極推進校企合作,雖然從教育部到各地方教育部門都積極宣傳、引導,但教育部門畢竟職權有限,無法協調方方面面,阻礙了校企合作目標的實現。
其次,沒有形成系統合理的政策體系。政府在學校和企業之間不僅要起到橋梁作用,在協調雙方利益、彌補經費不足、實施檢查監督、規避風險等方面也應當積極作為。近些年來,國家出台了不少促進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規,但都不具備系統性,缺少配套的執行措施,制約了政策法規的有效落實。現有政策中以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原則性、指導性政策居多,財政、稅務等部門出台的政策很少,地方政府的配套實施措施更少。由於政策偏重指導性,缺少強制性,不容易被地方政府重視,因此政策難以落實。由於缺少政策支持,高校得不到足夠的經費投入,企業得不到必要的成本補償,相關優惠政策得不到落實。總之,沒有系統合理的政策體系,校企合作就難以向更深層次發展。 再次,沒有統一規劃和發展目標。當前的校企合作普遍存在缺乏統一規劃、管理相對滯後、成本相對較高、效果參差不齊等問題,雖然各地校企合作開展得如火如荼,形式五花八門,但多數都是以高職院校為主導的淺層次合作,低水平重復,合作效率低下。主要是因為政府游離於校企合作之外,政府的職能缺位致使未能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的運行機制。在沒有政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的情況下,不可能從全局出發進行統一規劃,也不可能均衡匹配地方經濟發展需要,更不可能實現規模效益,政府、企業與高校難以實現共贏。
三、如何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既然校企「聯姻」難以通過「自由戀愛」的方式實現,就需要政府來扮演「紅娘」了。校企合作是涉及不同主體之間的社會合作,通過政府的統一規劃、政策引導和組織協調,校企之間才能建立良好的合作秩序。這方面,發達國家的經驗有很好的借鑒意義,各國早期的校企合作基本都屬於政府驅動型,典型的有德國的「雙元制」模式、英國的「三明治」模式等,這些模式中政府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1]。而之所以出現當前的困難局面,主要是因為各級政府沒有充分重視校企合作,發揮應有的作用。那麼政府怎樣才能當好「紅娘」呢?
1.成立專門的校企合作管理機構,統籌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若想形成長效的運行機制,就必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校企合作管理機構,明確賦予管理機構各項職權,使其具有較高的權威性。首先,應成立由教育、經濟、財政、稅務和勞動等部門聯合組成的全國性校企合作領導機構,設計和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框架體系的大政方針;其次,各級地方政府應成立校企合作辦公室,並制訂、出台配套實施細則和績效考核辦法,同樣,各地方校企合作辦公室也要由教育、經濟、財政、稅務和勞動等部門聯合組成,並且省、市兩級政府都要成立,形成省、市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這點很重要,因為校企合作最終需要地方政府去落實,這樣才能真正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形成統籌校企資源、服務區域經濟的校企合作長效機制。
2.結合地區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布局,進行校企合作統一規劃
各地成立的校企合作辦公室首先應對本轄區校企合作的情況、企業和高職院校等可能的合作資源現狀開展全面調研,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特點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進而制定本轄區的校企合作統一規劃。這項工作應該以市級區域內資源為主,並兼顧省內外的各種資源。
在區域范圍內統一規劃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在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發展特點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的前提下,統籌區域內相關企業和高職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工作的著力點放在整合辦學資源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上,以形成服務區域經濟的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為區域產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競爭力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一方面,不同行業的發展狀況往往差異較大,在一些重點行業,如商貿、電子、汽車等行業,由於行業對技能水平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對校企合作往往積極支持。同樣,不同地區的發展狀況也相差較大,經濟發達地區經濟基礎較好,產業結構的升級優化更有緊迫性,因而對校企合作的需求更強烈。對這些具備條件的地區和行業,應抓住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有利條件,率先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機制。不景氣行業、經濟不發達地區不能照搬套用重點行業、經濟發達地區的合作模式,而應該從自身尋找突破口,突出行業或區域特色,建立與行業或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相一致的合作模式。
另一方面,不同院校的優勢專業不同,組合在一起可以發揮更大作用,分工協作將帶來更大的社會影響,促進技術服務平台真正有效發揮作用,成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實現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常態化的市場化平台[2]。而區域經濟發展中需要的人才也同樣需要高低搭配,因此,在一定區域內合理梳理各院校的專業結構,形成以重點院校優勢專業為龍頭的校企合作,往往可以事半功倍,避免資源浪費,分工協作、取長補短是將來和諧發展、共同繁榮的基礎。
由於高職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基本不受地域、空間的限制,不論是技術還是學生的流動都相對自由,因此高職院校方面的資源可以在省內乃至省際間共享,規劃時應充分考慮這點,可以開展本地企業和外地高職院校的校企合作。
總之,少數企業和高職院校間的鬆散合作不可能產生規模效益,而區域范圍內進行的統一規劃、資源整合,才能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形成有序、高效、和諧的運行狀態,產生可觀的規模效益。
3.實施校企合作資格制度,兌現優惠政策
為保證校企合作的規范運作,提高合作質量,必須建立一套系統、完整的校企合作制度,以達到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目的。
首先,政府應不斷補充、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為高職院校和企業創造良好的合作環境。以學生頂崗實習為例,既然企業、學校都擔心學生在實際操作中發生工傷或意外事故,政府可以考慮將頂崗實習納入《勞動法》保護范圍,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發生的工傷或意外事故,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企業或學校只要為學生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就可免除實習中工傷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從而有效化解用工風險,解除企業的後顧之憂,增加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意願。
其次,全面實施校企合作資格制度,引導企業積極參與合作。具體操作上,可以由各地的校企合作辦公室審核合作企業資質,盡量選擇和推薦那些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管理規范的企業參與校企合作,並授予校企合作標志牌。在運行一段時間後,校企合作辦公室應確定一批校企合作示範企業,逐步推廣具有校企合作資格的企業,並根據合作規模、合作水平等指標兌現政策優惠。
再次,兌現政策優惠,形成利益驅動機制。利益驅動是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重要動力,因此政府在校企合作制度中,應特別重視建立對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正向補償機制。從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來看,政府制定並實施鼓勵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優惠政策的作用不可低估,因此由政府作出相關政策約束是非常必要的。具體說來,可以通過對校企合作開展情況進行全方位評估,對積極參與校企合作並達到評估標準的企業,不僅要在全社會大力宣傳、表彰,還應採取必要的經濟措施來激勵企業,兌現政策優惠。具體措施包括:根據接收學生數量和消耗企業的材料費用進行財政補貼或減免稅費;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以及相關實習費用可以計入生產成本,予以稅前扣除;對校企合作開展的技術研發項目在各層次項目評審中優先立項等等。採取必要的經濟措施就是要滿足校企合作各方合理的利益訴求,形成多贏的利益驅動機制。
總之,要讓校企早日「聯姻」,需要各級政府發揮主導作用,也需要高職院校、企業以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在新時期產業結構升級的時代背景下,只要我們把握住歷史機遇,就一定會迎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N].
新華社,2010-07-29.
[2] 方俊.基於校企合作的中小企業服務平台體系研究[J].
科技創新導報,2011,(34):82-84.

你好,望採納。

❾ 政府管理企業的手段有哪些

政府應該如何來管理企業?

恩施機場既然歸屬湖北機場集團,擴建問題該不該地方政府來操心?這涉及到政府怎樣管理企業的問題。

由於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指令一控制型經濟的崩潰,在大多數老牌工業國中由高社會福利引起的財政困難,以及政府主導型的東亞國家經濟的迅速增長等情況的出現,使得國外一些學者重新重視探討政府的作用問題。十年前,世界銀行在一份關於世界發展的報告中提出了政府有效性問題,並指出政府改革的戰略應當是使政府的行動與其能力相適應,並應通過重振公共機構的活力來提高政府的能力。要建立一個有效的政府,一是要注意政府制定規則的方式;二是要注意政府通過這些規則發揮作用的行為方式。但是,在政府應當如何管理企業這一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例如政府應當管什麼、管到什麼程度、如何管等,都尚待進一步研究。

眾所周知,機場改革是國有企業的改革的重點與難點,因此,成為最後啟動的改革內容。在我國過去多年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機場,機場發展和管理事事依靠政府的傳統。這一根深蒂固的傳統在近年來的改革過程中基本上沒有被觸動。一直以來,恩施航空站的領導人是由政府任命的有相應行政級別的「准官員"。機場內部則長期在對政府的依賴下形成了「幹部能上不能下,職工能進不能出,工資能高不能低,福利能多不能少」。沉重的人員包袱,使機場有了擴建的內在驅動力。

政府在市場經濟系統中的作用——基本的理論框架

要想深入研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應如何管理企業這一問題,首先應當明確政府在市場經濟系統中的作用,並就此建立一個基本的理論框架。

政府有廣義及狹義的兩種概念,前者泛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所有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後者則僅指國家政權機構中的行政機關。

一、歷史的回顧——兩種傾向

自市場經濟誕生至今的兩百多年中,對於政府的作用一直存在著許多不同的看法,大體上可以分為否定和肯定兩種傾向,其極端可以稱為「政府無用論"和「政府萬能論」。例如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一些學者中,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就強調自由競爭是 「一隻看不見的手」,可以自發地調節經濟的運行,而國家干預經濟生活則往往會起妨礙作用。而詹姆斯·斯圖亞特則強調有效需求和政府幹預,要求國家為保護近代的市民權利,必須重視有效需求而採取干預政策。

在本世紀30年代以前,「政府無用論」的趨向佔主導地位,許多學者都強調產生和交換的自然規律是永恆理性的表現,是作為人類社會基礎的個人人性的表達,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讓每一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抉擇自己的道路,不需要政府的干預。例如約翰·密爾就認為財富的產生規律,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質,是永恆不變的,人們不能任意選擇;而財富的分配規律則取決於社會的法律和習慣,是歷史的、可變的。又如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一書中,企圖把資本主義說成是一種理想社會,把自由放任、國家不幹預經濟生活的政策說成是最好的政策。甚至有人提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由於30年代初,英國和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蕭條和失業更趨嚴重,傳統的庸俗經濟學關於資本主義可以藉助市場自動調節機制達到經濟發展和就業均衡的理論受到很多非議,人們又重新重視政府的作用。其代表性著作就是凱恩斯於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該書的出版被稱為「凱恩斯革命」。凱恩斯提出了對資本主義經濟實行明智管理的必要性,開始從自由放任主義的傳統觀點轉向國家干預經濟的主張。凱恩斯提出了有效需求的定義及影響有效需求的各種因素,主張要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採取財政和金融的手段,增加公共支出,降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資和消費,以提高有效需求,實現充分就業。從此「政府萬能論」的趨向開始佔主導地位,凱恩斯學說成了當代西方經濟學界影響最大,甚至可以說是占統治地位的一個學派。在其影響下,政府的作用被不適當地誇大了,政府的規模及其職責也在不斷地擴大。據世界銀行的統計,目前在老牌工業國家中政府支出幾乎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一半,發展中國家大約佔1/4。

如前所述,近年來的一些變化又重新引起了人們對政府作用的思考。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傾向的增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民對物質和文化需求的增加,政府若再想扮演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必然會日益感到力不從心。為此政府應當認清其能力的局限,集中精力做好其應做的事情,例如建立法律基礎、保持政策穩定、投資基礎設施、維護社會公平、保護自然環境等。管理科學家的責任就在於運用系統科學、政策科學及新興的復雜科學等方法來研究政府應當做什麼和不做什麼,以及如何去做等問題,以便為政府機構的改革提供決策支持。

二、市場經濟的基礎是自由企業制度

市場經濟的實質是什麼,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如何,市場為什麼能作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各派經濟學家有著不同的看法。本文不擬對這些形形色色的理論加以評述,而是試圖從一個不同的角度——管理科學的角度,運用我國著名科學家錢學森教授所提出的開放的復雜巨 系統理論來探討上述問題。從整體上說,市場作為買賣雙方可以自由交易的場合的總和,是一個開放的復雜巨系統。它主要由千千萬萬個生產者與購買者所組成,它們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密切聯系和錯綜復雜的相互影響,形成了各種不同的層次結構(例如農村小市場、城市市場、地區市場、國內市場、世界市場等)和功能結構(例如初級產品市場、工業品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等),並與外界有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而市場經濟系統則包括在市場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經濟制度和以市場為基礎的各種經濟活動。

在本世紀30年代以前,許多經濟學家都是孤立地研究個別的企業的個體行為和內在規律,多半屬於微觀經學的范疇。而凱恩斯則開始研究大量的總體概念,如投資、消費、收入、失業率等,即注意研究市場經濟系統的總體行為和內在規律,進入了宏觀經濟學的范疇。此後的幾十年,盡管在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兩方面都取得了相當顯著的發展,例如廠商理論、投入產出分析、經濟控制論、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期權定價理論等,但始終缺乏一種理論能將微觀的企業活動與宏觀經濟的運行聯系起來,而宏觀經濟理論又往往滯後於甚至背離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這就促使一些經濟學家開始探索新的道路。

系統科學的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一種可用的理論,即自組織理論。由於系統內部各單元之間的相互作用,可以使系統向功能更強、更加適應外部環境的方向發展變化,例如生物的進化、技術的進步、社會的發展,等等,這一過程就稱為系統的自組織。正如錢學森教授所指出:「系統自己走向有序結構就可稱為系統自組織……"。企業是市場的細胞,它們既是生產者又是購買者,千千萬萬個自主經營、獨立決策的企業在市場中積極地活動,通過自組織作用推動著經濟的發展。因此,從管理科學的角度來看,可以說沒有自由企業制度就沒有市場經濟。但是這種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每個企業所作出的決策都必然會受到其他企業的制約和外部環境的影響。千千萬萬個企業在微觀層次上的無序運動卻能在宏觀層次上推動經濟向更合理的方向發展,這就是系統科學為解決上述問題所指出的方向。

1984年,在諾貝爾獎獲得者蓋爾曼(Murray Gell—Mann)、安德森(Philip Anderson)、阿諾(Kenneth Arrow)等人的支持下,聚集了一批從事物理、經濟、理論生物、計算機等學科的研究人員,組織了桑塔費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SFI),專門從事復雜科學的研究,試圖由此找到一條通過學科間的融合來解決生命起源、生物進化、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等復雜性問題的道路,並已取得了一些有意義的成果,例如在經濟學方面的正反饋現象、混沌現象、競爭規律等。

三、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是必不可少的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配置資源和調節經濟的主要手段,它要求每個企業都必須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為購買者生產市場需要的商品。但出於要克服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的「市場失靈」,要滿足低收入階層對生活必須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為追求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公益,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以及緩和國際經濟環境變化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方面的考慮,還需要政府在宏觀上對國民經濟進行必要的調節和控制。

薩繆爾森在其所著的《經濟學》一書中,將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歸結為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三項職能。他同時也提出要提防「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的干預反而會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

從系統工程的觀點來看,在某些情況下,人為的加速或延緩系統的發展變化,這一過程可稱為系統的他組織。政府對市場的作用也可以歸結為市場系統的他組織,即通過改變外部條件的辦法來影響市場系統的發展。

四、兩只手之間的力量平衡

通過以上的論述,可以認為一方面應當承認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引導企業經營、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應當承認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在宏觀調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問題就在於適當地保持這兩只手之間的力量平衡,把握好一個「度」。筆者認為,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前提:

(一)承認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是商品交換(按照價值規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規律)、競爭發展(按照競爭規則)。宏觀調控必須以承認這三條基本規律為前提。要承認市場調節這一「看不見的手」所起的主導作用,而不能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那樣憑著主觀願望去干預經濟發展。例如在價格問題上,盡管政府可以用限價、補貼等手段來保持個別重要商品的價格穩定,但從長遠來看還是應當讓市場通過價格的變化來影響消費者的需求及生產者的積極性以調節供求關系,最後達到相對的平衡。

(二)把微觀決策權交給企業經營者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通過市場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企業的經營者應當在微觀層次上對企業內部的經營活動(包括計劃、組織、財務、人事、銷售、生產、技術等方面)有充分的決策權。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以不侵犯企業經營者的微觀決策權為前提。政府可以通過行使制約權(例如否定或增加選擇某一行動方案的可能性、改變決策目標及條件等)來對企業經營者的決策施加影響,但不應當代替他們進行決策。

(三)要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

恩施機場目前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政府的宏觀調控應當有利於促進這一轉換,以爭取能盡快地向市場經濟過渡。因此宏觀調控的措施也要不斷地根據情況而變化。

政府管理企業的職能和手段

根據上述的理論框架,可以進一步探討政府應如何管理企業這一問題,即政府管什麼,管到什麼程度,如何管。

什麼是管理?至今似乎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有人從字面上解釋,說管理就是管轄和處理;有人說管理就是通過其他人來進行工作;也有人說管理就是決策;還有人說管理就是組織。經濟學家認為管理是一種經濟資源,政治學家認為管理是一種職權系統,社會學家認為管理是一個階級和地位系統,心理學家則認為管理是使人們適應於組織的過程。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認為,管理是管理者在多變的客觀環境下設法運用各種資源來達到既定目標的各種活動和全部過程。從這一認識出發,可以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就是政府設法運用各種資源來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達到既定的宏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各種活動和全部過程。

還應當指出,由於各國的國家大小、民族構成、文化背景、歷史傳統、發展水平和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政府對企業的管理上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但並不是沒有一定的規律可循。筆者認為,在政府應當管什麼這一問題上的結論有較大的普遍性,而在管到什麼程度這一問題上還可以大致歸納為幾種模式,但在如何管這一問題上則幾乎完全因國家而異。

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可以分為間接管理與直接管理兩大類型。所謂間接管理是指政府通過管理市場來影響企業,政府不幹預企業的內部事務,有時甚至並不與企業發生直接的聯系;而所謂直接管理則是指政府按照法律或契約的規定直接干預某些企業內部的事務。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非官方的中間組織對企業進行管理,並通過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一、政府對企業的間接管理

(一)建立市場

在資本主義制度形成的初期,市場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自發地形成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必然會不斷地提出建立各種層次和各種功能的市場的要求。在許多國家中,建立一個新的市場往往需要政府的批准。例如現代期權市場的起源就是美國於1973年4月26日在芝加哥建立的期權交易所。我國在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更加需要政府在建立市場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已經批准建立了證券、期貨、房地產、人才等多種市場,對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今後政府還應審時度勢,在條件成熟時不失時機地批准建立新的市場。

(二)制定法律

由於市場中充滿了各種隨機的因素和無序的運動,需要有一定的規則來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也可以為政府的干預提供法律依據。從這一意義上說,可以認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應當是一個系統配套的法律體系,從國外的經驗看來,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規范市場基本關系的法律:在市場經濟興起的初期,民法和商法被用來規范市場的基本關系,此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又陸續出現了預演算法、稅法、社會保障法、投資法、銀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使市場的基本關系得到更加規范。

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由於企業是市場的主體,故這類法律主要用來規范企業在市場上的行為。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不動產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等等。

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反傾銷法,等等。、

(三)監督管制

政府可以依照法律通過司法部門或行政機構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監督。例如美國在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克雷頓法等反壟斷法律之後,依法建立了司法部反壟斷局,負責調查固定價格協議、壟斷性兼並、價格歧視、搭配銷售等違法事實,並在聯邦法院提起公訴。而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所建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的任務則是防止不公平競爭,反對商業中和對商業有影響的不公平的、欺騙的行為。

管制是政府運用強制權通過行政機構和行政法規對市場進行干預,以求達到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率的目的。例如,美國政府通過國會立法建立了許多管制機構,大體上可分為經濟管制機構和社會管制機構兩大類,前者管制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價格和服務;後者則管制對社會有影響的某一方面,例如環境保護、職工的勞動保護等。

有些經濟學家對政府管制的作用提出了非難,認為傳統的政府管制在許多情況下會破壞市場經濟的效率。例如,1982年諾貝爾經濟獎獲獎者,信息經濟學和管制經濟學的創始人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就一貫反對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標等同於管制的實際效果,他認為政府管制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而且往往會起到抑制競爭的作用。為此美國政府近年來不斷地進行管制改革,力圖引進激勵機制,把命令型的管制轉變為更為靈活的智能型的管制。據報導,美國因放鬆了對航空、鐵路、汽車運輸、電信、有線電視等5個行業的管制而僅在1990年就產生了400億美元的收益。

(四)宏觀引導

所謂宏觀引導是指政府運用政策、計劃、稅收、信息等宏觀手段來引導市場,從而影響企業的行為。其中常用的有以下一些手段:

產業政策:包括工業政策、農業政策、能源政策等,其基本目標是引導企業將資源分配給效率較高或更有發展前途的領域,以提高整體經濟效率。例如,日本在「二戰」後通過產業政策引導企業,經過重建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技術密集型產業等三個階段後,於1980年由產業結構審議會提出了《八十年代的通商產業政策展望》報告,引導企業走上了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的階段,加速了電子信息技術、節能技術、新材料技術的應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也有人認為產業政策如果運用不當,則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

經濟計劃:盡管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是否需要制定國家經濟計劃的看法不一,但還是有不少國家採用這一手段,例如法國、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雖然這些國家的計劃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點是計劃是指導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側重於宏觀發展目標而不是微觀的具體項目;在計劃制定過程中較廣泛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需經過議會的審查批准。

財稅調節:利用財政和稅收等手段來引導企業是國外比較普遍的做法。例如,法國對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或企業給以補助或免稅,對其出口提供擔保等;美國通過對研究與開發費用增加部分減稅20%的規定來鼓勵企業增加研究與開發的支出;日本政府利用有重點的信貸政策來鼓勵產業結構的調整,等等。

信息引導:企業在進行決策時需要大量的外部信息,政府可以通過提供信息來引導企業的行為。例如,美國政府通過大量的政府出版物來向公眾提供信息;法國政府還專門建立了法國外貿中心來向出口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二、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

各國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通常只涉及國家有投資 或與政府有合同關系的企業,在國家有投資的企業中,政府進行直接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國家的所有者權益。這類管理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組織控制

政府對企業的組織控制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

設置董事會:董事會作為聯接政府與企業的橋梁,政府可委派董事參加。例如,美國聯邦存款與保險公司的3名董事中,1名為財政部官員,另兩名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任期6年;英國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均由該企業主管部門的大臣任命,任期一般為5年;德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則是由監事會負責組建,監事會成員中的一半為股東代表,另一半則為員工和工會代表,股東代表由財政部長選定,員工代表由企業內部協商推選,但須經財政部核准,監事會主席由財政部長推薦,副主席則由員工代表擔任;法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則按三分制原則設置,即董事會成員由國家代表、職工代表和企業外部代表(包括消費者、客戶、技術和經濟管理專家及通曉企業所在部門或地區經濟問題的人等)組成,各方代表所佔比重均為1/3。政府代表由政府任命;企業外部代表則是根據有關人員的技術水平或業務能力,以及根據他們對區域各種經濟問題的了解和他們對受到影響的各種公私經濟活動的知識水平而選擇的職工代表由職工經無記名投票選出。候選人應在該企業工作5年以上還需要一兩個工會提供擔保,或者至少是職工委託人和聯合生產委員會提供擔保。法國國有企業董事會的規模是不同的,最多是18名成員。每一成員任期5年,最多可連任3期。

任命總經理:雖然大多數國家中國有企業的總經理是由董事會任命的,但也有些國家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例如,法國規定在國家控股90%以上的企業中,其總經理由主管部長提名,經內閣會議討論通過,以法律形式予以任命;韓國政府則規定政府獨資或控股的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推薦,政府任命。

(二)財務監督

多數國家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包括對預算、投資、價格、工資等方面的監督。國有企業的預算一般須經議會或政府批准,法國政府還規定國有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法郎以上的項目.須經財政部審批。對價格和工資的管理主要是針對壟斷型的國有企業,例如法國政府對這類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價格實行控制的基本原則是抵償邊際成本,還設.有一個委員會負責每年根據經濟增長的情況和通貨膨脹等因素,確定一個工資增長幅度,提出工資增長的框架計劃。有些國家還派出代表常駐企業進行財務監督。例如,美國由國家派遣監督員或監督團來確保國家對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補助方面的決定權;法國則由財政部派出「國家稽查員",其主要任務是督促企業遵守各項財務規章制度,檢查企業帳目是否合符規定,給政府提供企業的各種信息,為企業經營提出建議。他們可以列席董事會,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他們也有權查閱企業的任何資料,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給財政部長寫報告反映情況和意見。稽查員對企業帳目的檢查多是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進行的,而國家審計院每年都要對各國有企業的帳目進行事後稽核。在此基礎上,國家審計院每年都提交一份有關國有企業帳目情況的報告,分析其財務管理及經營狀況。

(三)經營指導

雖然政府原則上不幹涉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卻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政府所用的一些手段如下:

計劃合同:一般說來,政府不應干預企業內部的經營計劃,但卻可以通過計劃合同的方式施加影響。例如法國政府採用與重點國有企業簽訂計劃合同的辦法來協調企業追求利潤與國家政策目標之間的矛盾,把國有企業納入國家的計劃體系。它既保證了企業發展戰略與國家計劃目標的一體化,又使企業在計劃的框架內保持最大限度的經營自由。在計劃合同中,一方面規定了政府承擔的財政投資、利潤分配義務;另一方面也規定了企業承擔的盈利、自籌投資、就業、技術開發等義務。合同對企業的收益目標、服務質量、生產率、提價等作出規定,政府據此對企業進行控制,企業在這套指標體系的約束下可以進行最優經營方式選擇。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至5年。

采購合同:作為企業的用戶,政府可以通過采購合同對企業施加影響。例如美國政府作為市場上最大的買主(1990年美國聯邦政府對商品及勞務的購買占其支出的33.2%,達到4000億美元左右),通常使用招標的方式來選擇賣方,並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美國有不少企業(特別是生產軍用品的企業)對政府采購的依賴性較大,因此政府對它們也有較大的影響。

承包合同:對於一些不能在市場上進行競爭的服務性行業,政府可以通過競爭性招標的辦法,以服務合同、管理合同、租賃和長期承包經營等方式將服務項目承包給有關企業。例如巴西將道路養護承包給私人公司,比政府僱人養路節約了20%的開支。政府可以通過對合同實施的監督對企業施加影響。

行政指導:這是一些東亞國家政府管理企業的獨特手段。這種行政指導是建立在政府與企業相互協商基礎上的間接干預措施,其方式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程序控制、考核評價、勸說與交涉、命令、信息交流、宣傳號召等。但是由於某些行政指導措施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企業作出不符合政府意圖的判斷,是可以不服從政府指導的。「二戰"後,在日本產業政策的調整過程中,曾不止一次發生過企業不服從政府指導的事例。

在國有企業比重較大的國家中,政府還可以通過對國有企業的直接管理來引導國民經濟向政府預定的方向發展。

三、通過非官方的中間組織對企業進行管理

有些國家的政府還通過各種非官方的中間組織來對企業進行約束和管理。例如日本的行業組織、新加坡的法定機構等。日本產業界每個行業都相應地有一個行業團體,如日本鋼鐵聯盟、日本汽車工業協會、日本纖維產業聯盟等,這種行業組織具有階層性結構,大的組織中還有一些更小的組織,多得不計其數。這些行業團體的重要作用是:為本行業企業提供信息、咨詢、人才培訓等服務;協調本行業企業間的利害關系;代表本行業企業加強同政府專業局的聯系,說服專業局實行有利於本行業的政策,向政府機關提供本行業的有關信息,協助政府機關進行行政指導。在一定上意義上說,行業團體是日本政府幹預各行業乃至企業活動的有利工具,也是政府與企業組織是產業或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基本聯系渠道。通過這種方式,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日本政府直接面對的企業數量,從而減少了管理幅度,使政府各部門有更多的時間從事戰略性的指導工作;另一方面,由企業聯合起來形成行業組織,使企業更有力量同政府進行談判,以保證最後實施的方案是政府與企業相互協商後產生的結果。

四、政府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

政府通過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來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也可以間接地對企業施加影響。在這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中有不少是由國有企業來經營的。例如,美國政府介入市場的活動主要是提供不適合由私人經營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例如道路、機場、城市給排水、電力、郵政、教育、治安、消防、環保、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法國則規定公用事業全部歸國家所有,且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等基礎產業也都歸國家所有;德國政府在為企業職工提供社會保障及教育培訓方面的服務是卓有成效的。

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是否確有模式可循,學術界的看法並不一致。有人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是權變型的,取決於執政黨或執政者的價值觀和對客觀形勢的判斷,因此沒有固定的模式。也有人認為,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因此一個國家就是一個模式。筆者認為,雖然在政府對企業的:管理中含有權變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取決決於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發達程度等因素,因此盡管各國政府管理企業的手段和機構不盡相同,而且還會隨著社會和科技的進步而變化,但還是有一定的內在規律可循。對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助於我們把握各國政府管理企業的實質經驗,而不是一些表面上、形式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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