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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復學教育局要復學證明嗎

發布時間: 2020-11-28 21:07:09

⑴ 義務教育階段關於休學和復學有哪些規定

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的相關規定及要求如下:

(一)休學(復學)的相關規定

1.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持市級(含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休學手續。

2.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經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學生,學校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3.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持市級(含市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4.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監護人持市級(含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核准,報上級教育主管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5.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辦理的,須提供省級(含省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核准後准予休學。

6.法定監護人所提供的醫療機構證明中,須明確註明「建議休息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否則不予以辦理。

(二)休學(復學)的基本操作辦法

監護人持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查通過後,監護人填寫《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辦理休學(復學)手續。

拓展資料: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其實質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一定年限的強迫教育的制度。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點。

民國時期的文盲率,一般認為是80%,比如毛主席1945年在《論聯合政府》的報告中提出:「從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掃除文盲,是新中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新中國剛剛成立百業待興,但中央領導一步到位把義務教育年限達到發達國家的教育水平,體現了國家再窮也不能窮教育的堅定信念。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5年11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確定2017年開始城鄉義務教育免費提供教科書。

關於義務教育休學、復學的相關規定及要求_搜狐網

⑵ 內個什麼是學籍在北京啊 是從小學一直上到現在的么

為了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管理,規範本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做好控制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流失,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為本校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供基礎及保證,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制定如下規定:
一、學籍注冊
1、學校按照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所劃定的就近入學的學區范圍及有關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學時,要將原小學的學生檔案、戶口及住房證上交本校審查,合格後學生憑蓋有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章和學校章的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學校報到。
小學新生入學時,要將戶口和住房證上交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道。
3、新生在規定時間報到後,即取得相應學校學籍。
4、非本學區的學生本校一律不予建立相應學校學籍。
5、新生自報到之日起,兩周之內未到本校報到,學校可取消入學資格(特殊情況除外)。
6、學籍內容包括:加蓋轄區教育局學籍章和相應中學學籍章的錄取通知書,小學生畢業登記表,大慶市教育局統一制定的素質手冊。
二、轉學
1、學生因家庭搬遷等情況要求(在市內)轉學的,學生本人及家長可持變動後的戶口及住房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校長及有關負責人簽字批准後,學校可辦理轉入、轉出手續。 2、特殊情況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家長提出申請後,由校長批准並且上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轉出轉入。
3、其它情況一律不予轉學。
4、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轉學。
三、借讀
1、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安排和特殊情況的學生可以根據學校現有情況,經校長批准後,方可在本校借讀,借讀學生按上級規定收取借讀費。
2、對於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按有關政策辦理。
3、借讀學生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回戶口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的學生,經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校長批准後可在本校參加畢業考試。
4、學生要求返回戶口所在地考學時,學校及時給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四、休學與復學
1、在校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應持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復印件,由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校長根據醫院診斷書在學生本人、家長的書面申請書上簽字後,方可由學校學籍管理人員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具體辦理休學。
2、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到半年或未滿一年需提前復學,經校長同意後上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復學。復學時由家長持市級以上診斷證明及家長書面申請書上交學校,經校長同意後,學籍管理人員報到上級部門具體辦理,方可復學,復學後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3、畢業年級的學生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4、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學籍由學校保留。休學證明裝入學生檔案,並由校醫在學生檔案上填寫好。
五、退學(或輟學)
1、學校原則上不允許退學(或輟學)。
2、學生因故申請退學(或輟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簽字批准,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退學(或輟學)手續,並及時上報當地政府。
3、退學(輟學)學籍由教務處保管。
六、留級與跳級
1、本校學生一律不準留級,特殊情況除外。
2、對學生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生程度的學生,經學生家長申請,學校推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跳級。
七、處分
學生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嚴重違紀的學生予以處分時,應由政教處出示材料,經校長會議討論決定。
開除學生學籍時需做下列工作:
1、開除學生由政教處出示材料,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開除學生前由政教處事先通知家長。
3、開除學生在校內公布。
4、開除學生學籍處分材料由教務處保存。
5、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向駐地街道和派出所通報。
八、學生畢業
學生在校期間,在規定年限內完成規定課程,全面考核成績合格者,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兩科或兩科以上不及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可參加下一屆的學生成績考核(不及格科),合格後發給畢業證書。
九、分班
每年新生分班按學校確定的原則,由教務處具體組織分班,分班後一律不準更改。
十、調班
原則上各年級的學生一律不準調班,特殊情況由校長批准。
十一、學生檔案管理
1、學期末要求班主任及相關任課教師認真填寫素質手冊中的學生評語和學業成績,並經學校嚴格檢查合格後方可統一存檔。
2、每學期一次體檢並及時填入檔案。
3、各種獎勵、處罰、轉學、休學、復學等證明及時記載和裝入檔案。
4、一般不開除學生,開除學生須經市教育局批准,並及時記載和裝入檔案,妥善保管。 5、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必須請假,請假憑家長證明信辦理,請假3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請假一周的,由政教處批准,一周以上的,由校長批准。曠課一周仍不到校上課者,視為輟學。
6、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要積極做好工作,使學生盡快返校上課。無法到校上課的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
7、特殊學校到本校招收未畢業的義務教育學生,須經校長同意後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8、本校使用計算機管理學生學籍。

⑶ 學生用品推薦應該要經過教育局的那個部門批准

小學、初中跨縣(市)區轉學:監護人(家長)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系單,監護人憑轉學聯系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後,開出同意接收證明;轉出學校憑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開具轉學證明,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備案。
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並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或復印件,並將轉學情況記入學生轉學情況登記表。
具體辦理轉學手續的步驟如下:
一、家長聯系好「轉入學校」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系單。
二、家長持「轉學聯系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加註意見,確定是否同意轉入。
三、家長得到「同意轉入」後,在轉出學校領表、填表、加註意見,並填寫一式三聯的轉學證明書。
四、家長和學生攜帶轉學證明書到轉入學校銜接建檔報名事宜,轉入學校將「同意轉入的轉學書」送縣教育局基教科審批。
五、將審批完整的「轉學呈報表」送轉入的中心學校存檔。
六、將「轉學證明回執」送「轉出學校」存檔。
備註:
申請休學應具備的條件: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規定」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統一報教育局基教科審核。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申請休學應准備的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備案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休學(復學)情況登記表,並記入學生登記表。等出具的有關證明應附在休學證明存根後。
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學校在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給予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復。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須向學校提出復學書面申請,並提供縣級以上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校審查後,報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後方可復學。復學可根據監護人和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報經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局基教科注銷其學籍。

⑷ 小學生上學的問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范辦學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教育法規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 學

第二條 義務教育的法定入學年齡為六周歲,以當年九月一日達到的實際年齡為准。盲、聾、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因緩學、休學、中途輟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延長在校學習的年限,均視為義務教育年限。但年滿十八周歲後,不再延長義務教育年限。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入學的原則。小學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劃片安排入學。小學畢業生應相對就近安排進入初中學習,初中服務范圍可按對口小學確定,也可按畢業生所在社區(村民委員會)來確定。

第四條 區(鄉鎮)政府或由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務范圍內當年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出《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要發至接受義務教育對象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手中。

因舊城改造、拆遷過渡造成人戶分離以及戶籍不在我市或進城務工流動人口又持有暫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其入學。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其服務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各區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統一管理、統一發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需經區政府蓋章後方能生效。

第五條 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入學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辦理緩學證書;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可辦理免學證書。對無故不按期入學的要根據《義務教育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需要緩學、免學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緩學、免學的,應當附具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為一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亦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須向學校請假,否則視為曠課。

第六條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動員和組織適齡有學習能力的盲、聾、弱智兒童少年和其他殘疾兒童少年進入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對新生資格進行復查,如發現偽造證件者,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查處。新生入學四周內學校應編制新生名冊,建立學籍檔案。小學、初中學籍實行學號管理,下發市教育局統一編制學號,其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新生建立檔案後,始取得正式學籍。

初中學校不能辦復讀班,招收復(回)讀生。

第八條 新生應按標准班額小學為40人、初中為45人編班,小學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45人為宜,初中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50人為宜。

第三章 轉學 借讀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應予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經有關單位證明者;

2.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

3.部隊轉業幹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4.其他有正當理由,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核准者。

第十條 學生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其監護人向所屬轉入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經審查同意後,安排接收學校;由接收學校簽發《接收證》,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

2.憑《接收證》到轉出學校簽發《轉學證》,轉出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並辦理學生檔案材料移交手續;

3.接收學校持《轉學證》、戶口、學生手冊和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到轉入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籍手續;

凡未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一條 學生在本區內轉學,學校應定期向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市、區轉學,應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教育局備案。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和本鄉鎮內轉學。

第十二條 對轉學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轉出學校,不得使學生失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手續不健全的申請轉學生。凡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對無效學籍的學生,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保證學生不失學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決。

第十三條 轉學一般集中於新學期開學前後兩周內辦理。對於中途轉學,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控制。確需中途轉學者,也應積極給予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從嚴控制接收借讀學生。如確屬學生父母雙方因出國工作、支邊一年以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含進城務工),其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就讀有困難,需在其親屬所在地或父母臨時工作地(暫住地)的學校就近借讀。可持父母單位證明(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同)和原學校證明,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並比照正常轉學程序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五條 借讀生由原學校出具學年考核成績證明,借讀學校編入相應年級就讀。借讀生離開借讀學校時,由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交原學校存入學生檔案。

第十六條 借讀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學校或原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由考試學校發給學歷證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讀生(特指非武漢市服務范圍的外來流動人口子女長期在漢借讀,並取得武漢正式學籍的)若回原籍考試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辦理在漢借考。

中心城區跨區、跨片、跨系統入學的學生不屬借讀生范圍。各校均不得以借讀生的名義招收學籍不在本校的附讀生。

凡未經轉出學校同意,轉入學校接收學生附讀(試讀)或借讀,造成學生輟學,由接收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七條 跨省、市轉學或借讀必須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 新生未取得正式學籍之前,一律不準轉學、借讀。任何學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第四章 休學 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病假達三個月以上者,可申請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需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由學校審查,簽發休學證書,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從批准之日算起,期限為一學年。如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重新提出休學申請,延長休學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兩學年。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經醫院證明,可以復學者,可向學校申請復學,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 休學生不得隨意提前復學或降級就讀。如休學期間病情恢復很快,經醫院證明確可提前復學者,可適當提前,但休學期不得少於一學期。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堅持自學,已修完應學習的全部課程,復學時經考試、考核達到同年級升級條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級就讀;未修完應學習的全部課程和提前復學的學生,復學時仍讀原年級。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復學要在學生檔案中如實記載,學生學號不變。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學習,且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可視休學對待,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學生在一年內可以申請回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注銷其學籍。

第五章 輟學 退學

第二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要嚴格執行在校學生流失報告制度,學校應隨時將流失情況上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將流失情況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輟學學生返校就讀,學校要予以接收,並在輟學前的年級作插班處理。若返校後跟不上原年級就讀者,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學籍按休學生的學籍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未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適齡學生不得無故退學。對無故退學者,學校應督促其復學;經督促仍不入學者,報請區(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及時送學生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附具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且休學超過兩年;年齡超過十七周歲者;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准予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退學時,修業期在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者,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給肄業證書,註明修業年限;修業期不滿一學年者,發給退學證明。

第六章 升級 跳級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每學年中上課時數達到國家規定上課總時數者,直接升入高一級年級繼續學習。

第三十二條 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成績達到高一級年級中等以上水平,報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准予跳級。學生初中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跳級一般在每學期入學時辦理。

第三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取消學生留級制度。

第七章 畢 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小學、初中畢業考試成績達到畢業標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准,允許畢業。不合格者予以結業。

第三十五條 因各種特殊情況喪失學習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學學習的,經有關部門批准,作為肄業處理。

第三十六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業,由保留學籍的原學校按學生的實際成績,頒發畢業證書或完成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十七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等均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學校簽發,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編號、驗印,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只出具畢業證明書,不補發畢業證原件(僅只證明一次)。由遺失者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畢業學校校長審查後,再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遺失證明。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的表彰和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條 小學、初中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要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進行教育和制止;屢教不改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已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所列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應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構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罰。

第四十一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原學校保留其學籍;在工讀學校就讀一年以上,願意轉學者,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集中辦理轉學手續;未辦轉學手續者,原學校一律不得取消該學生學籍。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學籍;

第四十二條 給學生處分,應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後,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在校內公布。送工讀學校需報市、區教育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工讀學校接受教育達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為轉變顯著的,家長可提出申請,經工讀學校和原學校同意,市、區教育局核准,可轉回原校隨班試讀(試讀期為半年);對在試讀期間有嚴重違紀及違法者應送回工讀學校學習,其學籍隨即轉入工讀學校。對受其他處分的學生,如確已改正,進步明顯,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亦可撤銷其處分。

凡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和撤銷處分均應記入學生檔案。

第九章 學生檔案和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死亡,應及時向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注銷學籍。

第四十五條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規范的學生檔案。小學學生檔案包括:《武漢市小學生學籍登記表》、《武漢市小學生健康登記表》、《武漢市小學生體育合格標准成績登記表》、《小學畢業生留存表》;初中學生檔案包括:《武漢市初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登記表》、《武漢市初中學生健康登記表》、《武漢市初中學生體育合格標准成績登記表》、《武漢市初中學生分配表》、《初中畢業生留存表》、其他學籍異動材料。

學生檔案由區(大單位)教育局(教育處)驗印,學校管理。

第四十六條 普通中小學(義務段)學校代碼和學生學號編制辦法由市教育局統一規定,區教育局下達,再由學校編排到學生。凡雙重學籍、無統一編號的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不發給畢業證書,也不能參加畢業升學考試。

第四十七條 所有普通中小學生均應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配齊全部表格,按時記載簽章。學生轉學、升學、就業等均應提供完整檔案,否則,不予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十八條 學生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檔案要內容真實,按時記載,不得弄虛作假或突擊填寫。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武漢市教育局。各區(大單位)教育局(教育處)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條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即自行廢止。

⑸ 河北省小學低年級復學延期嗎

從2020年6月15日起,河北省小學低年級復學不延期。根據《河北省教育廳關於小學一至三年級復學復課時間的公告》

經研究決定,現將我省2020年小學一至三年級復學復課時間公告如下:

一、6月15日起,全省小學一至三年級復學復課。

二、大中小學全部復學復課後,合法線下教育培訓機構可提出線下開班申請,核驗合格,履行程序後有序恢復線下培訓。

三、復學復課前,小學一至三年級繼續開展線上教育教學工作。各地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復學復課各項防控措施和要求,確保校園安全和師生身心健康。

(5)小學復學教育局要復學證明嗎擴展閱讀:

復學復課前,小學一至三年級繼續開展線上教育教學工作。各地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復學復課各項防控措施和要求,確保校園安全和師生身心健康。

河北省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小學返校復學演練,模擬演練學生入校測溫、體溫異常應急處理、校園防疫消殺等環節,保障師生安全有序地返校開學復課。

2020年6月1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東風小學六年級學生在進入校前進行體溫檢測。當日,河北省高中一、二年級,初中一、二年級,中職學校一、二年級和小學六年級復學復課。

⑹ 廣東省教育局規定休學最少要多久才可以復學🙏

在醫生已經開了康復證明,所以想要復學。查了網上的資料,說是因病痊癒的盡管不到一年就可以

⑺ 休學後 復學需要什麼手續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到半年或未滿一年需提前復學,經校長同意後上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復學。

復學時由家長持市級以上診斷證明及家長書面申請書上交學校,經校長同意後,學籍管理人員報到上級部門具體辦理,方可復學,復學後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7)小學復學教育局要復學證明嗎擴展閱讀

在校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應持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復印件,由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校長根據醫院診斷書在學生本人、家長的書面申請書上簽字後,方可由學校學籍管理人員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具體辦理休學。

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學籍由學校保留。休學證明裝入學生檔案,並由校醫在學生檔案上填寫好。畢業年級的學生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未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的學生,不管其在校學習時間多長,均無學籍。即使修業期滿,成績合格,也不能獲得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

學生可以通過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指定的網站查詢錄取信息,從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錄取。教育部已經制訂了《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辦法》,學生可以憑借有效的信息通過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⑻ 誰知道北京市教育局對於中學生休學、復學的規定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號)中明確規定: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
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三條
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能辦理轉學手續。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可繼續休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認定治癒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核准,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准予復學的學生,按其實際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⑼ 外地小學入學生入學需要五大證二十二小證,愁死多少個家庭。到底驗證什麼

我幫你找了無錫借讀政策,希望能夠幫到你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江蘇省境內所有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在其戶籍所在縣(市、區,以下簡稱「區縣」),其入學、轉學、借讀、休學、畢業等有關學籍手續須按本規定辦理。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 小學和初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全省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

第五條 全省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小學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學校招生的起始年齡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小學、初中新生實行免試入學,公辦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等。

第七條 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政府或委託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樣式見附件一,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八條 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隨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與常住地址就讀:⒈監護人中有現役軍人(含武警);⒉監護人中有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⒊單親、離異、戶口兩地家庭、孤兒等。

政府或委託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十五天前向監護人發入學通知書,監護人帶子女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九條 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在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在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樣式見附件二)、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樣式見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可參照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在城市,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七月底前,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按初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十條 民辦學校(含公辦民營學校,下同)招收小學、初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參見附件二)報駐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與公辦學校招生統籌安排。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十一條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 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輟學處理。

第十二條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需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身份證號碼。因故沒有身份證號碼的學生,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學生身份證編碼方式編給學籍號,第18位用字母「b」(參見附件四)。

轉學、借讀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籍號。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確應屬本地學籍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准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按規定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省內生源要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跨區縣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區縣的學生名單(參見附件二)。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轉學

第十三條 學生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區縣內跨鄉(鎮)遷移,可准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

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到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同時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樣式見附件五)、戶籍遷移證明及復印件。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轉學證明(樣式見附件六),並拷貝學生電子檔案交學生帶到轉入學校。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並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第十五條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將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第十六條 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四、借讀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借讀費按省頒規定收取。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同意,借讀費用按借讀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標准收取。

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借讀手續為: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樣式見附件五)。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借讀證明(樣式見附件七)。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並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

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樣式見附件八)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第二十條 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五、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樣式見附件九)。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證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第二十三條 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復。

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就讀的,復學須回原級。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成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小學語文、數學兩科只進行期末一次考試,其它學科不得考試。小學生學業成績評定實行等第制。初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

考試或考查成績採用等第記分。記分等第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閱卷時採用百分制的,需轉換為等第通知學生,考試或考查成績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不得公布考試名次。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為主。

第二十七條 期末、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級。

第二十八條 小學、初中學生操行評語,由班主任依據教育部2004年頒布的《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修訂)》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修訂)》進行評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准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要按有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記錄學生健康情況。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小學畢業考試,在城市(含縣城)由學校命題、制卷、組織考試;在農村,由鄉(鎮)中心小學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學校可以委託有關教育機構幫助命題和制卷;初中畢業考試,由市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初中畢業考試可以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結合進行。小學、初中畢業考試成績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沒有參加畢業考試的作為輟學論處。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七、跳級、畢業、升學

第三十三條 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批准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進行學籍變動,並上傳教育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區縣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經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升學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並升學。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

民辦學校初中畢業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升學考試,手續與小學畢業生相同。提交申請和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應在畢業學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學生可在民辦學校讀到畢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准,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樣式見附件十)。

第三十七條 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樣式見附件十一)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樣式見附件十二):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八、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九條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在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九、管理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 全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全省學籍管理的有關表、證,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樣式製作。

第四十六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手續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要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十、附則

第五十一條 學籍管理信息化、網路化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學校、地區在校生情況統計以正在本校、本地區就讀的學生數為准。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⑽ 為什麼大學申請復學要前兩個月,去省教育局申請

無需去省教育局申請,但要求學校可進行政治復查。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

復學後,經學校批准可參加原年級所學課程補考,補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級學習;否則,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可進行政治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可取消復學資格。

(10)小學復學教育局要復學證明嗎擴展閱讀:

大學學籍管理要求規定:

1、對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的考察,主要採取作鑒定的辦法。學生兩個學年作一次個人小結,作出品德鑒定。進行個人小結和鑒定,應當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

2、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

3、一學期曠課超過50學時(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和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亦作退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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