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財務人員培訓
Ⅰ 2018年會計繼續教育開始時間和政策是什麼樣的
按照往年慣例,繼續教育自2月起各地陸續開展,多數地區集中在8、9月份,直至當年12月31日止。
以下為詳細政策:
一、新繼續教育對象包括哪些人?
1.已經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即持有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或高級會計職稱的人員(注冊會計師屬於執業資格,此處不包含),無論從事會計工作與否,都要繼續教育。
2.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且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新會計法頒布,會計證取消也正式退出歷史舞台。已經持有會計證人員今後仍能以此作為會計能力水平的證明,只是不再作為准入證明,因此持會計證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將需要繼續接受繼續教育。
3.其他從事會計工作人員。會計證取消,會計行業不設門檻,無證上崗人員和注冊會計師會計工作者都需要進行繼續教育。
二、2018年繼續教育什麼時候開始?
按照往年慣例,繼續教育自2月起各地陸續開展,多數地區集中在8、9月份,直至當年12月31日止。2018年,因會計證取消,新《會計法》頒布實施,根據天津會計發布信息獲悉,財政部正加緊修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研究關於明確會計人員范圍等問題,確保新《會計法》落實到位,因此各地區繼續教育相關工作可能會推遲開展,具體時間將另行通知。初步估計2018年將實行繼續教育最新規定,請考生朋友們持續關注東奧會計在線官方網站發布信息。
三、新規定何以被稱為史上最嚴?
在繼續教育新規定下,就教育對象來說,繼續教育不僅面向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者,而是幾乎覆蓋了全部持證者和會計從業人員, 更為全面廣泛;就教育制度來說,新學分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取得學分不得少於90分,參與初級會計師考試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考試,通過考試科目也可以抵免學分,途徑更廣,管理更嚴;從教育作用來說,為使繼續教育更實用,更接地氣,將會參與會計人員評價激勵機制,更能促進會計人員參與繼續教育的積極性。
(1)高等教育財務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繼續教育是面向學校教育之後所有社會成員特別是成人的教育活動,是終身學習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世界經濟社會對繼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繼續教育實踐領域不斷發展,研究范疇也在不斷地擴大和深入,特別是終身教育思想已經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對繼續教育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作用、方法等都有一定的初步認識和實踐,繼續教育科學研究也有了重大發展。
Ⅱ 在三本大學讀會計好還是直接到培訓部門學習會計好
在三本讀更好些。
讀三本,既學會會計技能,又能獲得學歷證和畢業證。
上培訓班,只能學會會計技能。
如果三本畢業,又能通過注冊會計師證書考試,那是最好的。
Ⅲ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什麼條件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等。
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高等教育財務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二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以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Ⅳ 會計所需的教育,培訓及經驗分別是什麼
我也是學會計的,首先要把會計證考下來啊,這是找工作的敲門磚,另專外學校教的知識是屬理論,有很多是與實際生活中是不一樣的,所以在你的假期或是業余時間里,你可以去事務所或記賬公司亦或是你認識一些老前輩,他們的經驗豐富,都可以獲取經驗。實踐也是自己練出來的啊!一定要愛崗敬業!
Ⅳ 談談對今後會計繼續教育培訓的建議和意見
今後會計繼續教育培訓的建議和意見:
一、圍繞繼續教育工作目標,增強繼續教育的層次性和針對性
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目標,財政部頒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提高會計人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在第七條又規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堅持聯系實際、講求實效、學以致用的原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會計理論與實務;(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三)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四)其他相關法規制度
二、 設立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加大對繼續教育管理的力度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畢竟是一個教育問題,而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教育問題的研究和經驗因職責不同等原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譬如,實踐中有的培訓單位給學員講完課後而學員不知所以然,那是因為培訓資格的確定上出了問題;有的由於只培訓一天半甚至一天,效果不佳,但也得到了財政部門的認可,那是因為培訓計劃上出了問題;有的培訓單位在培訓過程中出了教學或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時卻無人過問,仍然擁有培訓資格,那是因為培訓監督和評價上出了問題;如此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
三、嘗試提升教學方式、提高教學質量
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有自學和接受培訓兩種,並規定兩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必須同時進行,且接受培訓的時間不能少於20小時(初級會計人員不少於24小時)。
四、嚴把教材關,提高教學培訓效果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教材資料水平的高低往往會影響到培訓的質量和效果,因此編寫出實用、高水平的培訓教材是繼續教育工作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據筆者了解,廣大會計人員對教材內容要求最多的是:其一,前次繼續教育年至本次教育年財政部新出台的各項會計制度;其二,本地區貫徹執行財政部新會計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其三,本地區辦理各項會計事務的程序和方法。所以,這些內容應成為培訓教材的重點,盡可能寫得全寫得細些。但作為會計主管部門,對會計人員應學習的內容還要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即使一些會計人員自認為不重要的內容也應該寫進教材。
五、探索培考分離,增強會計人員學習的自覺性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要不要考試,目前仍有爭議,但實踐證明,考試是保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效果和質量的重要措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考試有考試和考核兩種形式,筆者認為,對於第一層次的高級會計人員宜採用開卷考核形式,而對於中級和中級以下的會計人員宜採用閉卷考試形式。對閉卷考試的題目不宜太難,中等難度以下的題目應佔80%以上,但考場紀律一定要嚴肅。現在有的培訓單位的考試說是閉卷,但監考老師都是睜一眼閉一眼,實質上是開卷,而且相五抄襲現象嚴重。本來就一兩天的面授,有的學員就考試時來抄一下試卷,有的索性叫同事代抄一份了事。這樣,考試就成了"意思"一下,形式而已,這極大地削弱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效果和會計人員學習的自覺性。
Ⅵ 職工培訓費應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職工培訓費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二級明細科目可設置職工教育經費。
1、計提職工培訓費時,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2、發放職工培訓費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6)高等教育財務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一般國際上的大公司,他們的培訓費用支出占他們銷售額的1%到3%左右,最高的佔7%,當然這是跟所在的行業有關,如果是處在知識型的行業,那培訓費就要多一點,像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咨詢公司就高很多。
而國內企業,這個比率一般要低得多,在市場競爭比較激烈的行業,如IT、家電,有些大企業培訓費用能夠佔到銷售額的2%左右,一般規模在十幾億左右的民企,其培訓費用大概也就是0.2%至0.5%。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招聘員工時不得向員工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培訓費服裝費保險費壓金)。
舉辦職工教育的企業、基本建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按下列范圍開支職工教育經費:
(1)公務費。包括教職員工的辦公費、差旅費、教學器具的維修費等。
(2)業務費。包括教師教學實驗和購置講義、資料等費用。
(3)兼課酬金。是指聘請兼職教師的兼課酬金。
(4)實習研究費。學員在本單位生產實習和經批准到外單位實習研究,以及畢業設計所發生的費用,如有生產實習產品收入的,應以收抵支。
(5)設備購置費。主要是指購置一般器具、儀器、圖書等費用。
(6)委託外單位代培經費。是指本單位職工選送到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和兄弟單位代為培訓,按國家規定應支付的進修培訓費。
(7)其他經費開支。是指其他零星開支。
Ⅶ 高等教育財務管理培訓團 英文怎麼說
A faninical management training team of higher ecation.
Ⅷ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相關規定文件我找不到,不用參加的。我自己是個例子。
我是去年也就是09年5月份領內的證,09年的繼續容教育沒參加,我現在報了2010年的繼續教育。
如果去年需要教育的話,現在報10的繼續教育時會提醒我補報09年的繼續教育的。沒提醒我,就說明不用教育的(我有個朋友09年沒參加,現在我幫她報的10年繼續教育,網站上有提醒她參加09年繼續)。所以我敢很肯定的告訴你,不用參加!
呵呵,希望可以幫到你!
Ⅸ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制度內容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准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置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校內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應當由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高等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余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預算。
高等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高等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決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准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准,並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 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准;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高等學校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應當進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三十一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高等學校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六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於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 資產是指高等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採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主管部門制定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高等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高等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於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八條 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高等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條 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高等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具體審批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費用是高等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九條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高等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六十條 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高等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離退休費用是指高等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准合理分攤。
第六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應當細化到科研項目。
高等學校成本核算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六十三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高等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並、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並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高等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高等學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六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高等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高等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七條 高等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高等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財務分析指標見附表)。 第七十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七十一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 高等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7年6月23日頒布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同時廢止。
附:高等學校財務分析指標(略)
Ⅹ 哪些人需要參加會計繼續教育
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具有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都應參加繼續教育。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規定》要求,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繼續教育實行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規定》要求,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參加遠程教育;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等均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崗位要求和職業發展需要,參加本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也可以利用業余時間或者經用人單位同意利用工作時間,參加本單位組織之外的繼續教育活動。
《規定》強調,專業技術人員經用人單位同意,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支付工資、福利等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乾和專家學者,建設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另外,成人高考和網路教育也是不錯的繼續教育選擇。專家指出在選擇接受成人繼續教育的時候要審視一下自己是否合適,以下十類人最適合參加成人教育:
1、在編、在崗或者想報考事業單位、希望評職稱、升職加薪的這類人。
2、在廣大城鄉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中,上某些自費大學收費高,負擔不起,希望少支付一些學費的學生。
3、在職人員中(不分年齡、性別),希望不脫離工作崗位,業余讀大學的求學者。
4、在已有學歷資格的在崗人員中,希望業余讀第二學歷或讀單科,以求不斷給自己「充電」的知識青年。
5、希望自由地選擇專業,或者希望提前讀完規定課程、縮短學制、提前畢業的考生。
6、在未考入重點大學的考生和青年中,希望拿到有重點大學印章的畢業證書,可以通過成人教育達到目的
7、參加普通高招生統考、高職招生統考落榜的考生中,但有繼續學習和成才目標的人。
8、在全國各地職高、中專、中技應屆及往屆畢業生中,希望不經過全國普通高考考試而直接接受大學教育的青年學生。
9、在具有高中同等學歷的青年學生中,沒有或不準備參加高考,希望直接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學生常年隨時可以編班或插班。
10、企業上市、上新三板、申報高新產業補貼資助等,是對員工學歷有一定要求的,同時也可以作為福利以穩定人心,降低人員流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