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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的特點主要是

發布時間: 2020-11-30 23:39:13

『壹』 教育法律責任的特點

責任由法律規范事先明確規定,具有法律規定性
責任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國家強制性
責任的專權追究性
責任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即歸責的特定性

『貳』 《教育法》的基本特徵和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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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基本特徵和原則有哪些?
萊斯利蕞薆502 政治 2014-10-19
網路作業幫-是干什麼的呢?讓我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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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並最終決定於物質生活條件.從法的本質上說,教育法所確定的行為規則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它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包括物質生產方式、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等),並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准和價值觀念來調整相應的社會關系.統治階級從來都注意使本階級的某些意志通過國家政權上升為法,旨在建立、維護和發展有利於自己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及經濟政治等各項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之相應,我國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體現.階級性、國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特徵之一.
2.教育法是為人們提供在教育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規則.
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種社會關系中都有許多規范需要遵循.這些規范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標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圍內發生效力.教育法就是為所有參加教育教學及相關活動的人們的行為提供標准和指明方向.這里的「教育活動」僅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義的活動.其在教育活動中所產生的由教育法來調整的教育關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學校之間的教育內部關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學生、教師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在舉辦、管理、實施以及參與教育的各種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隨著教育教學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展,將會有更多的教育關系需要相關的教育法來調整和規范.
3.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從法的產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權或立法性職權的國家政權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採取制定、認可、行政、補充和廢止等方式確定其行為規則,它揭示了教育法與國家的必然聯系,而其它社會規范一般都沒有這個特徵.例如,政黨的章程就是由政黨的領導機關制定的,職業道德是該行業中自律形成的規范,他們都不是出自國家.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
從法的實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為後盾來保證其實施的.這是教育法與教育政策、職業道德以及各種政治規范等社會規范重要區別.雖然任何一種社會規范都有一定的強制力,但法的強制力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強制力不同,它是以國家政權的名義所表現出來的強制,是以法院、監獄、警察以至軍隊為強制力的後盾.違反了教育法,損害了教育法所確定的學校、教師、學生等方面的權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就要受到國家政權的強制.例如:按照我國《教育法》的規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顯然,其它社會規范則不具有國家強制這一特徵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權利和義務為重要內容並具有普遍性、明確性.
從教育法的內容構成角度看,主要由規范性內容和非規范性內容構成,而規范性內容中,權利和義務是其主要內容.教育法就是對教育關系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什麼義務進行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了學校享有的九項權利及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享有的六項權利,第8條規定教師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中規定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應該說,這種權利、義務是具有普遍性、明確性的行為標准.所謂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為某一具體的特定的人提供行為標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復運用,而不是只適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黨、團、工會的章程、紀律雖然都規定其權利和義務,但他們是為該團體、該單位的人提供行為准則,而對其以外的人沒有約束力.所謂明確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體的條文等形式,明確地為人們提供標准,而不像有些社會規范是模糊的、伸縮度很大的.例如,《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育法》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我們說教育法都是以明確形式為人們提供行為規范,但這不意味著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條都是如此,有的法條是用來說明其指導思想,基本准則和適用范圍生效日期等,但這些條文的存在並不妨礙法作為明確的社會規范而存在,恰恰說明這些規定,是為更明確的表明法的性質,任務,效力和要求.
原則: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全部教育法所應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准則,是制定和執行教育法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中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與中國總體法的原則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等總體原則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不能違背這些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教育法又應反映教育的自身特點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總體法的原則來代替.因此,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育法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則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一規定既指明了我國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性質,又指明了我國教育應當堅持的社會主義方向.
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包含著依法約束人們在教育活動中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國教育法在堅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則時,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的高度重視.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優良傳統.教育應當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作出貢獻.然而,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只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除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外,人類文化還包括其他國家和民族的優秀文化.這些文化與中華民族文化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們可以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融合.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類文化的長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發展.因此,教育還要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觀點,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成果,成為我國人民奮發向上、團結奮進的深層文化動因.

『叄』 什麼是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是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行政活動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主要指有關教育的專門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規中調整有關教育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條文。在中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法律」,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行政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地方性教育法規」。

『肆』 教育政策法規包括些什麼內容

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語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有好多條例,不過我們考的主要是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教育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教育工作進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階段,對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以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4)教育法規的特點主要是擴展閱讀:

教育政策學習目的

(一)有助於我們提高依法從教、依法行政的素養

(二)有助於我們增強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三)有助於我們推動教育法學學科的發展

教育政策現存問題:

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現象主要是由於政策「缺席」和政策「無能」而造成的。

1、教育政策「缺席」

所謂教育政策「缺席」是指,在特定時空下需要教育政策來進行管理的事務或活動沒有相應的政策來規范和引導。我們的教育政策往往都是應付式的,常常是等教育問題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後才考慮政策制定。

一方面,問題從潛隱到顯現、從輕微到嚴重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另一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後,從頒布到實行、從實行到起效也存在時滯問題。這個從無到有、從存在到有效的過程中,政策都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現象不僅僅表現為教育政策的供給不足。有的時候,政策過多、過剩也是一個問題,同樣會擾亂或限制教育實踐的良性發展。

2、教育政策「無能」

所謂教育政策「無能」是指,當前的教育政策不能獲得預想的效果,對實踐起不到規范和管理的作用。教育政策「無能」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指由於問題的特殊性、政府能力、政策方案、政策工具、目標群體的接受程度等原因,教育政策有其自身的能力限度。

二是指教育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主觀犯錯的傾向,這種犯錯傾嚮往往是因為人們或過於信奉理性、或過於感情用事、或急於辦成某事、或追求某種特殊利益而不能從現實出發來考慮問題。

『伍』 教育法規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教育法規的內容可以在上學吧中查找。

『陸』 試述教育法律關系的基本特點。

公益性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別於企業組織的根本性特點。所謂公益,就是公共回利益,全體人民的利益。在我答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利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公益性特點,主要包括:(1)不以營利為目的。《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而劃分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辦學的標准在於是否將辦學和其他經營性活動獲得的收入用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是否用於填補自身辦學經費的不足。(2)教育與宗教相分離。《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這是排除宗教對教育教學活動非法干預和滲透,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保護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和重要舉措,是保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益性的重要標志。

『柒』 幼兒教育法規的特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分別是哪三個方面

幼兒園教育法規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目的性、穩定性和規范性。

『捌』 試論述我國主要的教育法律及其主要內容

現階我國教育基本政策和法規的主要內容:
「開辦一所學校,就等於關閉一所監獄」―――(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長薩德勒語。
這是一句具有時代氣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辦學校與辦監獄的辯證關系,指出了現代教育與法制之間的必然聯系,提出了依法辦教育的重要課題。
一、現階段我國中小學教育的基本政策:
所謂教育發展的基本政策:是指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的教育,對教育的不同方面和不同環節,都具有制約作用或影響力的政策。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
1993年2月13日《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決定》
國務院於1999年1月13日批准同意國家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
國務院於2004年2月10日批准同意國家教育部制定的《2003――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
現階段我國中小學教育發展的基本政策可以概括為以下八個方面:
(一)、在辦學方向上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教育是民族振興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十七大報告的教育論述 )
十八大報告的教育論述:
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教育是中華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的基石。要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著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學生創新精神。辦好學前教育,均衡發展九年義務教育,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水平,積極推動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讓每個孩子都能成為有用之才。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供師德水平和也未能力,增強教師教書育人的榮譽感和責任感。
三個關鍵詞:基石、公平、公益。
(二)、在培養目標上造就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新中國教育方針的變化和發展: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⑵、1950年中央教育部提出:「為工農兵服務,為生產建設服務」的教育方針。
⑶、1957年2月,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提出:「我們的教育方針,應該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體育幾方面都得到發展,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
⑷、195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的《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 「黨的教育方針,是教育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
⑸、1981年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提出: 「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又紅又專,知識分子與工人農民相結合,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相結合的教育方針。」
⑹、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⑺、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 面向未來,大規模地准備新的能夠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各級各類合格人才。……所有這些人才,都應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和社會主義事業,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斗的獻身精神,都應該不斷追求新知,具有實事求是、獨立思考、勇於創新的科學精神。」
⑻、1990年12月30日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的建議》中,進一步明確了「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⑼《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93年2月13日)第27條中明確指出: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10)、1995年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教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我國新時期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⑾、2002年11月召開的黨的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進一步明確了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 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在教育體制上主張給地方和學校以更多的自主權.
21世紀我國基礎教育管理體制和辦學模式的改革,中心是實行簡政放權,加強宏觀管理,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使學校能與整個社會協調發展,滿足不同利益主體的需求。
教育行政部門要轉變職能,由對學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主要承擔四個方面的職能:
----規劃;
----協調;
----服務;
----監督。
(四)、在辦學模式上倡導多形式。
全國第三次教育工作會議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提出:在發展民辦教育方面邁出更大的步伐,凡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辦學形式均可以大膽實驗。
目前我國民辦辦學模式:個人獨立辦學型、社會贊助辦學型、企業投資辦學型、中外合作辦學型和國有民營辦學型。
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民辦教育占國民教育的12.44%。
五)、在教育投資上鼓勵多渠道
目前我國教育投資有六種渠道:
1、財政撥款(財)
2、城鄉教育經費附加的開征(稅)
3、非義務教育的學費制度(費)
4、校辦產業和學校有償服務收入(產)
5、社會捐資、集資(社)
6、設立教育基金(基)
(六)、在教育發展策略上突出統一要求和因地制宜相結合。
我國的教育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必須走出符合我國各地區實際的發展教育的新路子。
(七)、在教師隊伍建設上強調政治業務素質良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
「一個學校能不能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合格人才,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關鍵在教師」 。----鄧小平
1、教師職業的性質
教師職業是一種專門職業,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的專業人員,根據一定的社會要求,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學生施以影響,使之成為合格的社會成員。
2、教師職業的特點
(1)職業角色的多樣化
關於教師的職業角色有許多不同的看法:
A、有人曾對教師職業角色進行了分析,提出教師職業角色主要有三個方面:
教學與行政角色——如教員、榜樣、課堂管理員、辦事員、青年團體工作者等;
心理定向角色――如人際關系藝術家、社會心理學家、臨床醫生、催化劑等;
自我表現角色――如學習者與學者、父母形象、尋求權力者、助人的需要等。
B、袁振國先生(國家教育部基礎司副司長)認為:
④未來生活的設計者;
(2)職業訓練的專業化
(3)由於教師的勞動職責是傳道、授業、解惑,決定教師的勞動是一種示範性的勞動___示範性
(4)由於教育成果具有群體性和個體性的特點,決定教師的勞動是一種群體性和個體性相結合的勞動___協作性
(5)由於教育勞動哺育人才的周期性長,決定教師的勞動是一種持久性的勞動____持久性
4.教師的勞動任務
教師的根本任務:就是教書育人。
作為教師應承擔以下具體任務:
(1)搞好所任學科的教學工作;
(2)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3)組織好課外活動;
(4)參與管理學校;
(5)協調好學校與社會、家庭的關系;
(6)結合本職工作,進行教育科學研究。
5.對教師的要求
(1)重道
重道--指教師具有堅定的政治信仰和強烈的事業心、使命感。
教師是塑造未來一代靈魂的工程師,其思想政治素質決定著教師職業活動的方向、態度和效益,直接影響著青少年學生思想品德的形成。
教師應該既是學生的「經師」,又是學生的「人師」,既有經師之能,又有人師之本,集二者於一身,才是一名真正合格的教師。
(2)博識
博識--就是指教師要具有良好的學識修養、良好的知識技能結構。
教師的文化科學素質、修養和智能的高低,是影響教育教學效果的最直接的因素。
(3)會教 會教--就是要善於從學生實際出發,恰當地運用教育教學原理、原則和方法,使教育教學取得最佳效果。
(4)愛生
愛生--就是教師對學生必須具有強烈而深沉的教育愛。
(5)善處
善處--就是要善於自處,要加強自我修養,注意保持心理平衡,形成良好的心境,應保持樂觀、積極的心態和熱情、飽滿的精神狀態,不斷提高自我心理品質。

6、教師的基本功
語言基本功
板書基本功
寫作基本功
實驗操作基本功
備課基本功
了解和評價學生基本功
組織管理學生基本功
教育科研基本功
二、我國現行教育法規的表現形式及內容
(一)、憲法中的教育條款
1、關於我國教育性質和方向的規定;
2、關於我國教育目的和任務的規定;
3、關於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4、關於我國教育制度的規定 ;
5、關於我國教育法制制定的基本原則的規定。
(二)、教育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稱謂:教育根本法、教育總法、教育母法、教育憲法等)
1、意義:可用16個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業,萬眾受益」 。
2、《教育法》的主要內容
3、實施《教育法》要注意抓住重點和難點。
重點:
(1)確保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落實;
(2)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大實施素質教育的力度,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3)增加教育投入;
(4)全面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
難點:
落實《教育法》的難點,仍是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問題,關鍵是教育經費和教師待遇不夠落實。

(三)、單項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條款:
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單行(或單項)的教育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義務教育發展史上一件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是中國教育發展新的里程碑,我國義務教育發展史從此將翻開嶄新的一頁。
1、新法出台,有哪些亮點和突破?
以人為本,凸顯義務教育發展新理念
新《義務教育法》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維護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的平等,作為立法的基本宗旨和價值取向。

這種新理念在《義務教育法》中的「新」體現在什麼方面呢?
均衡發展 平等教育
----規定適齡兒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要求「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
----不得分設「重點校和非重點校、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均衡配置學校師資力量」;
----「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對「均衡發展狀況」進行督導;
----對外來工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等等。
基礎教育均衡發展,主要表現為「八大均衡」:
(1)入學權利和入學機會實現均等發展;
(2)區域間實現均衡發展;
(3)城鄉間實現均衡發展;
(4)校際間實現均衡發展;
(5)學生間實現均衡發展;
(6)不同類別、不同級別教育間實現均衡發展;
(7)教育質量實現均衡發展;
(8)教育結果在學校教育中和受教育者間實現均衡發展。
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的基礎是學校的均衡發展。
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的最終目標,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辦好每一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
經費保障:
----建立「共擔」、「分擔」的投入機制;
----專門規定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未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法律責任。
政府職責
---省級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政府「為主管理」的職責 ;
----明確了省級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經費投入的責任;
----設立的「問責制度」。
2、如何依法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強化政府統籌公共教育、促進教育公平的責任;
——加強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督導評估;
——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基本標准,實施標准化學校建設;
——均衡配置義務教育資源;
——規范學校辦學行為;
——努力解決弱勢群體公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教師法》主要內容
(1)《教師法》的適用范圍
本法適用范圍是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
(2)教師的權利
教師具有六項職業權利: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學生管理權、報酬待遇權、參與管理權和進修培訓權。
(3)教師的義務
教師應履行教育教學、遵紀守法、思想教育、尊重學生、保護學生和提高水平等六個方面的義務。
(4)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條件
----教師資格分類與學歷
----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的認定
(5)教師聘任制度
(6)教師的待遇
(7)法律責任
2、《教師法》的實施
(1)強化政府行為,切實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2)加快《教師法》配套法規的制定實施,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另一種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四)、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或批準的有關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法規的重要內容。(或: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1)《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1981年5月20日國務院發布);
(2)《中小學勤工儉學暫行工作條例》(1983年2月20日國務院發布);
(3)《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1986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
(4)《掃除文盲工作條例》(1988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
(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8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
(11)《教學成果獎勵條例》(1994年3月14日國務院發布);
(12)《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
(13)《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
(14)《社會力量辦學條例》(1997年7月31日國務院發布);
(15)《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國務院令第364號發布);
(16)《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3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5日國務院令第399號公布)等。
(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規
地方性教育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會,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大或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有關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規從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上劃分,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執行性、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特點:

一是具有從屬性
二是具有區域性
三是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④未來生活的設計者;
(2)職業訓練的專業化
(六)、教育行政規章
1、教育行政規章的含義 -----是指國家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准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有關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
2、教育行政規章的特點 (1)教育行政規章是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其他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均無權發布教育行政規章;
近10年來,教育部公布的主要教育行政規章:
(1)《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23號)
(2)《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2005年3月4日20日教育部令第22號)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3月1日教育部令第20)
(5)《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修訂)》(2003年5月1日教育部令第15號)
(6)《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號)
(7)《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令第14號)
(8)《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號)
(9)《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
(10)《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6月7日教育部令第11號發布)
(11)《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號)
(12)《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1999年12月30教育部令第8號)
(13)《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號)
(14)《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令第4號)

(3)教育行政規章必須是在國家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發布,其法律效力具有特定性,只在本專業和本地區范圍內有行政法律效力;

(七)、聯合發布的教育行政法規和規章
這一類行政法規和規章比較少。它反映了黨的領導和人民群眾直接參加教育行政管理。
1、黨和政府聯合發布的 ;
2、教育行政部門和其它行政部門聯合發布的 ;
如:教育部、財政部1997年6月23日發布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2001年10月8日發布的《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
3、教育行政部門和群眾團體聯合發布的。
三、我國應有的教育法規的法律體系和內容
(一)、教育法規體系的構成
1、橫向構成 ------是指按照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圍或社會關系的構成要素(主客體內容)之不同,劃分出若干處於同一層次的部門法,形成法律調整的橫向覆蓋面。
2、縱向構成 ------是依據法的效力、級別和適用范圍,使所有法律形成高低不同的層次,這些不同層次構成法律體系的縱向構成。
(二)、我國教育立法應有的基本內容
從各國教育立法的經驗和趨勢來看,我國目前應盡快著手制定教育行政組織法、教育經費法、學校保護法、師范(教師)教育法等法
憲 法
第一層次 教 育 基 本 法
第二層次 教 育 部 門 法(教育一般法)
縱 義 教 教 教 學 師 職 成 高 社
向 務 育 師 育 校 范 業 人 等 會
構 教 行 法 經 保 教 教 教 教 教
成 育 政 費 護 育 育 育 育 育
法 組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第三層次 橫向構成

若干教育行政法規(條例、規定、辦法、細則等)
第四層次 若干教育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規
(規定、辦法、規程、守則、標准等)

總之,從世界范圍看,教育法規的結構體系已基本形成,這就是以憲法為母法,以教育基本法為核心,形成了包括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法,各種層次和形式的教育法規與教育密切相關的教育行政、教育財政、國防教育、企業教育、社會文化、科學技術等等方面法律在內的縱橫交錯的立體型全方位的教育法規結構體系。
(修改編輯參考:http://wenku..com/view/fc891cb6c77da26925c5b052.html)磕謝

『玖』 我國教育法律責任的特點

我國教育法律責任的特點:
1.義務教育的國家強制性

義務教育的國家強制性,是義務教育最本質的特徵。它指義務教育依照法律的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推行和實施。義務教育不僅是受教育者的權利,而且是國家應盡的義務。國家要依法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是國家意志的體現。為了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必須伴之以系統、完善的立法、執法和監督體系,依靠國家法律的強制力予以保證。在我國,只有義務教育和掃盲教育能夠強迫一定的教育對象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並為法律所規定和允許,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沒有這種權力。義務教育的國家強制性還表現在任何違反義務教育法律規定,阻礙或破壞義務教育實施的行為,都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受到強制性處罰或制裁。

2.義務教育的公共性

義務教育是一種社會公共事業,屬於國民教育的范疇。它是面向本地區、本民族全體國民的教育,不應成為某一階級、政黨或宗教派別的工具而被壟斷。這就是義務教育的公共性。這種公共性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教育與宗教分離,使學校教育成為世俗性的公共事業;二是義務教育由國家設立或批準的學校來實施,體現了國民的意志;三是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和教師具有公共和公務性質,其工作對國家負責,對國民負責;四是國家對實施義務教育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而不是放任自流。我們強調全社會尊師重教,維護中小學教師的合法權益,其根本原因就在於義務教育的公共性。

3.義務教育的免費性

義務教育的免費性是指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學費用。這是世界各國實施義務教育的一個共同特點。當然,義務教育從免除部分費用到免除全部費用,要從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可根據有關規定適當收取雜費,而所收的雜費相對國家社會對義務教育的投入來說,只能是很少的一部分。免收學費,實際上已經免除了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大部分費用,體現了義務教育免費性的特徵。義務教育的免費性還表現在,對那些貧困的學生不僅免收學費,而且《義務教育法》還規定:「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4.義務教育的基礎性

義務教育的基礎性意味著,根據法律規定,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完成規定年限的教育,並接受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態度等方面的教育。這不僅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而且是現代社會對每一個公民素質的最基本要求。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一定年限的義務基礎教育。義務教育的基礎性表現在義務教育是一種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普及教育是人人有書讀,義務教育是人人必須要讀書。面向少數人的英才教育不是義務教育。人只有受到一定年限的基礎教育,才有可能成為一個合格的公民。

義務教育的基礎性還表現在,這種教育是素質教育,不是應試教育。《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這一規定,體現了義務教育的根本宗旨。以升學考試為目的的應試教育顯然與之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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