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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

發布時間: 2020-11-30 23:49:56

❶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六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體政策和業務規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或委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審批開考專業;
(四)制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五)根據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六)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全國考委指導下進行工作。省考委的組成,參照全國考委的組成確定。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
(二)在全國考委關於開考專業的規劃和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擬定開考專業,指定主考學校;
(三)組織本地區開考專業的考試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單科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
(五)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六)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託,對已經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通過考試的方法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市考委」)在地區行署或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 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第三章 開考專業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第十二條 可以實行省際協作開考新專業。

第十三條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系統所需專業的,可以委託省考委組織辦理,或由全國考委協調辦理。

第十六條 全國考委每年一次集中進行專業審批。省考委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報辦理。審批結果由全國考委於當年第三季度內下達。凡批准開考的專業均可於次年接受報考,並於首次開考前半年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名稱和專業考試計劃。

第四章 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逐步建立題庫,實現必要的命題標准化。
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准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第十八條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為四至五年。

第十九條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條 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願選擇考試專業,但根據專業要求對報考對象作職業上必要限制的專業除外。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
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的在校生不得報考。

第二十一條 報考人員應按本地區的有關規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單位辦理報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經取得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專科生學歷的人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考部分課程。

第二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為單位設考常有條件的,地市考委經省考委批准可在縣設考場,由地市考委直接領導。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後,省考委即應為其建立考籍管理檔案。
應考者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要轉地區或轉專業參加考試的,按考籍管理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取得畢業證書: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
(三)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獲得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二十六條 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畢業時間,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會助學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電視、廣播、函授、面授等多種形式開展助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種形式的社會助學活動,應當接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的指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三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材料的出版、發行,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

第三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准執行。

第八章 考試經費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各級所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予以保證。

第三十四條 各業務部門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部門、本系統所需專業的,須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提供考試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所收繳的報名費,應用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或單位,可由全國考委或省考委給予獎勵:
(一)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特別優異或事跡突出的;
(二)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社會助學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塗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破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露試題及其它有關保密材料的;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和1983年5月3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的通知》同時廢止。

❷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第六章(社會助學)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高等教育自內學考試的專業考試計劃容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電視、廣播、函授、面授等多種形式開展助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種形式的社會助學活動,應當接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的指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三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材料的出版、發行,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❸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第九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來列情形之一的個自人或單位,可由全國考委或省考委給予獎勵:
(一)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特別優異或事跡突出的;
(二)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社會助學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塗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破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露試題及其它有關保密材料的;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❹ 請問博物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時至今日這個條列是否還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

1988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時至今天還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如果不按照這個條例執行,是違法行為,應予追究責任。

❺ 如何理解《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

「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准執行」是指沒有達到專同類標準的,要執屬行同類標准,如已達到或高於同類標準的,就不能再予調整了。另外,如以後晉升工資或調資的話,應按「同類標准」執行。

❻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歷史背景

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通知
國發[1988]15號
各省、自治區、內直轄市人民政府容、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❼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提到:各級各類全日制在校生不得報考

非也!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稱「自考」,主要面向在職成年人,以及專科在讀學生。自考沒有學籍,沒有門檻,任何有一定自學能力的人都可以報考。

❽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修改事項

將《高等教copy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第三項修改為:「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開考本科專業」。第十一條修改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科新專業,由省考委確定;開考本科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❾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怎麼報名

如何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參加自學考試,基本上分為以下五個步驟:

第一步 : 認識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二步 : 報名前的准備
第三步 : 報名參加自學考試
第四步 : 考試要注意的事項
第五步 : 辦理畢業

☆ 第一步:認識自考

要參加自學考試,首先就要對我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有個初步的了解。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有中國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 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經過入學考試,即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相關的專業,參加該專業課程的學習 。經過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取得合格成績。在通過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理論和實踐課程的考試後,即可取得大學專科或本科的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 還可以申請學士學位 。

自學考試的學歷受到國家的承認,自學考試畢業生享有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的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也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待遇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

☆ 第二步:報名前的准備

一、選擇專業:

首先,要認真閱讀本省 ( 市 ) 高教自學考試委員會公布的《報考簡章》,了解本省 ( 市 ) 的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報名手續、開考專業的情況和本次考試的課程安排,根據自己報考時的工作性質和實際情況,慎重選擇一個專業報考。目前我們收集了 部分省市開考的專業信息 ( 點擊查看 ) ,但由於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實際情況還請與當地自考辦公布的信息為准。

在選報專業時應注意,由於各省開考的專業較多,有些專業是面向社會開考,報考對象不限;有些專業是部門委託開考,僅限本系統在職人員報考;一些本科段專業和特殊專業 ( 如醫學類專業 ) 對報考者的學歷、職業等還有一些具體要求。

首先應該考慮自己的興趣和愛好。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你只有感興趣的東西,才會真正投入的去學。

其次,要選擇與自己文化基礎相適應的專業,以保證學習的順利進行。比如你的數學基礎比較好,邏輯思維比較靈活,則可以考慮選擇理工類的專業;如果你的記憶力比較不錯,可以選擇識記性較強的專業。

第三,要充分考慮到社會的需要及該行業的發展狀況,選擇一些社會上已供大於求的專業 , 對今後的求職和就業會造成影響。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現有專科、本科兩個學歷層次,專科、本科、獨立本科段三種專業類型。點擊查看專業介紹( 專科段 本科段 獨立本科段 )及 類型詳解 。

在選擇好專業的基礎上,確定本次應考課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名手續。選定專業和本次應考課程後,應盡早購買該專業的《專業考試計劃》,按有關課程的《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和指定的必讀教材進行自學。北京地區的報名時間上半年 3 月 1 日 --7 日;下半年為 9 月 1 日 --7 日。其他地區請按當地自考辦通知為准。

二、選擇輔導班及教材應注意的事項

有條件的考生還可參加當地各種助學單位舉辦的輔導班。為幫助考生學習,各省自學考試機構大多辦有專門的報刊,如北京的《現代教育報 ? 考試招生》,這些報刊上都有針對性地選登一些課程的輔導文章,考生可結合起來學習。

1 、輔導班的選擇

社會助學是連接自學者與國家考試的中間環節,是幫助自學者走向成功的橋梁和紐帶。社會助學的組織形式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 高等學校舉辦的自考助學。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電視大學、各級黨、團、幹校等院校。這些學校助學多為可脫產學習的全日制辦學形式,學校的教學設施比較齊全,師資力量雄厚,開辦的助學專業也較多,比較適合高中畢業生和非業余學習人員繼續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2) 委託開考部門和用人單位舉辦的自考助學。包括部門組織的學校、培訓中心及各種形式的輔導站。

這種部門助學的最大優勢是把自考助學的專業與發展所需要的人才培養方向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有系統有組織的助學活動,從參學職工的行業特點出發,學習的時間和方式靈活多樣,有利於解決工學矛盾,因而更適合在職職工按照從事的工作選好專業,參加助學。

(3) 社會力量助學。這種助學組織多數屬於民辦大學,有社會團體、民主黨派舉辦的學校,也有社會有關部門的離退休人員依託有關單位舉辦的助學學校。

選擇學習班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 要選擇經過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自考機構審查、備案的,具有正式辦學資格的助學組織。

(2) 學校開設的是否屬於國家自考系列,與考生自己所選擇的專業是否一致。在報考前,先看一下學校專業介紹和各省、市、自治區自考辦的專業考試計劃,將專業設置的課程目錄瀏覽一遍,做到心中有數。

(3) 學校的助學方式和授課時間是否適應個人的情況,如全脫產、半脫產,業余、夜校和函授等等。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時間、學習計劃,權衡哪種方式最適合自己。

(4) 了解學校的辦學質量,看一看學校的設施 ( 硬體 ) 和管理 ( 軟體 ) 怎樣?哪些教師任課?學生的課程統考及格比例在當地的水平如何?這些都是考生選擇學校前應該了解清楚的。

(5) 另外,自學考試的某些專業,或某個層次,對考生來說,還有具體報考條件的限制。

比如報考醫葯類的各個專業,就需要在職、專業對口等條件。專科接本科的考生,報考時還需要具備專科畢業資格,即使助學學校對學生入學時暫不作硬性規定,考生自己也要了解清楚具體的報考要求,免學到中途再走彎路。

(6) 目前自學考試的多數專業都有實驗課程和實踐環節考核,考生選擇的助學學校,是否具備較好的實驗和實踐環節考核條件,這也是考生完成學業必不可少的條件。

2 、教材的選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材實行兩級管理。凡是全國統考課程的教材由全國考委組織編寫、出版,並作為全國考委指定教材向考生供應;凡是省統考課程由省考委編寫或指定教材。

全國及各省自考辦每年都要向社會公布開考計劃,計劃中對每門課程使用的教材都有明確規定,考生應注意所規定的教材的名稱、作者、出版社等有關信息,以便按規定購買。

自考教材實行主渠道供應,即由全國考辦及省級考辦、地、縣各級考辦向考生供應教材。供應教材是各級自學考試辦公室的職責。

考生咨詢有關教材問題均可與當地自學考試辦公室聯系。

☆ 第三步:報名參加自考

1 、首次報考應注意的問題

首次報考的考生,要持本人身份證到自學考試辦公室 ( 報名站 ) 辦理報名手續。

報名時須按規定繳報名費,填寫《報考登記表》或《機讀報考卡》,並交一寸同底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兩張。

首次報考各專業本科的考生,須持相同專業或符合規定的同類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辦理報名手續。

2 、《報考簡章》的作用

《報考簡章》是考生報考的重要依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包括: ( 一 ) 開考專業、科目和考試時間; ( 二 ) 報名時間、地點; ( 三 ) 報考對象和報考手續; ( 四 ) 畢業及實踐環節考核的報名及時間安排; ( 五 ) 考生應知曉的注意事項等內容。

考生通過仔細閱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可以了解每一次考試開設的專業,考試課程的時間安排,各項技能考試的時間安排,引導考生選擇適合自己的專業參加考試,避免出現錯報、漏報。

3 、可兼報兩個專業

目前許多省市都允許考生同時報考兩個專業。但考生同時報考兩個專業時應量力而行,科學地安排好學習時間和每次應考的課程門數,以免顧此失彼。

4 、普通高校生可免考

如果你是普通高校畢業生,在報考自學考試時還可以按規定免考已學過並成績合格的部分課程。其中:

(1) 研究生和本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哲學、政治經濟學、中國革命史、中共黨史、高等數學、普通邏輯、大學語文、公共外語等公共課和名稱、要求相同的課程;

(2) 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相同學科不同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公共課和名稱、要求相同的課程;報考自學考試不同學科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公共課;

(3) 各類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公共課;

(4) 各類高等學校的本科肄業生、退學生參加自學考試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裸;

(5) 各類高等學校和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專業的,可免考公共課;

考生申請課程免考,應提供畢業證書、原所在學校的課程名稱和成績等證明材料的正本,並到當地自學考試機構辦理手續,經查驗核准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審核批准。

5 、可同時報考同一專業的專科和本科段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可分別報考專科、本科段各專業,也可同時報考同一專業的專科和本科段,但畢業時必須先取得專科畢業證書後才能領取本科畢業證書 ( 同時取得本、專科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應考者,可同時辦理畢業手續 ) 。各類高校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須持本人專科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報考規定條件允許的本科段專業。

6 、報考自考本科的條件

具有國家承認的正式專科學歷者方可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段。

參加本科段考試的考生,應持專科畢業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到當地該專業的報名點報名。報考與所學專科專業不同的本科,根據專業的不同需要加試相應的課程。

報考本科段的具體規定參見所報專業的開考計劃。

☆ 第四步:考試前應注意事項

基本原則就是以考試大綱為本。嚴格按大綱復習,提高自身的基礎知識和自學能力。

對於一些自考輔導班老師宣傳的所謂猜題、押寶,則不要輕信,更不要亂做模擬考題。因為一些模擬考題往往與考試大綱不一致,而且與考試題目大相徑庭。

處理好平常積累與集中復習的關系。自考重在平常積累,集中復習是沖刺階段的必要手段。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臨考前也可以找來歷年的考試題看一看,掌握一下各科命題原則,因為命題原則一般是穩定平衡的。

隨時關注自考方面的信息,了解題型變動情況。

注意勞逸結合,適當調整臨考的緊張心理,早睡早起,保持正常的作息時間。考試當天別忘了攜帶必要證件(准考證、身份證、考試副證三者缺一不可)及文具,並准時到達考場。

☆ 第五步:辦理畢業

應考者完成規定課程的考試和考核,並取得合格成績,可申請畢業。

現以江蘇省為例,辦理畢業需要如下審核程序:

1 、考生按規定時間 ( 六月、十二月上旬 ) 持身份證、全部准考證、單科合格證書、實踐考核 ( 論文答辯 ) 成績通知單、免考證明、報考本科資格審批表以及二寸標准照片兩張,到所在區 ( 縣 ) 考辦辦理畢業登記手續。逾期延至下一次畢業。如身份證、准考證、考籍庫及畢業登記時的姓名有不一致的,應交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原件及戶口簿。

2 、考生應認真填寫畢業生登記表 ( 一律用藍色或黑色墨水 ) ,字跡要清楚、整潔,自我鑒定一欄,考生要實事求是地從自己的政治思想、工作 ( 生產 ) 表現、對自學的態度等方面進行小結,並如實填寫。

本科畢業生還可以申請學士學位,學位申請的條件和方法如下:

1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申請學士學位條件的,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院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2 、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 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

3 、申請學士學位的條件:

(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身體健康,學習成績優良;
( 2 )在學期間,公共課、基礎課和專業主幹課程平均成績在 70 分以上,其中三門學位課程考試一次通過,且成績達到 75 分;
( 3 )參加由省學位辦統一組織的外國語考試成績合格。非英語專業本科生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六級者, 可免外國語統一考試。英語專業本科生考其他外國語。

4 、申請學士學位的辦法:

凡達到上述條件和要求的本科畢業生,在領取畢業證的當年,向其學籍所在學校或主考學校的有關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有關表格。繳納一定的考務、評審等費用。對往屆本科畢業生,沒有獲得學士學位者,一律不再補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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