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❶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 D) A.權利 B.義務 C.自然人 D.物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繁多,有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回工作人員、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學生及其家長、用人單位、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還有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這些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機構和組織(法人);三是國家。
C.自然人
❷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只說了權利主體,沒有說關系主體!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漢族,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行村。
委託代理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邢天華,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鎮長。
委託代理人:宋淑鳳,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殷汝奎,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長。
原告姚化平訴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強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潤民、邢天華,被告代理人宋淑鳳、殷汝奎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化平訴訟稱: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派管區總支部書記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受杜學功和姚行村委會其他成員指點下,在原告家沒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未表明身份,強行把原告買了一個月的拖拉機開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內的一萬元現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辯稱:被告對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的事實不予否認,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機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只對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扣押原告拖拉機時,馮首義、李維漢、杜澤華、杜同興現場清點,拖拉機工具箱內有板手一個、鉗子一個,沒有現金。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給予支持。
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證據:(1)、(2)、(3)、(4)證明原告拖拉機工具箱內沒有現金;(5)號證明原告的拖拉機在杜學功家;(6)號證明扣押原告拖拉機經過。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證據提出異議: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過拖拉機。同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2)(3)號證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機。
經庭審質證辯論,查明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農業夏征款,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將原告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後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農業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機開走。庭審中,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讓原告把拖拉機開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訴其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查無實據,不予採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4目這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
限被告示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的拖拉機。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徐海軍
審 判 員:許以強
代審判員:張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張紹澤
❸ 學前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可分為什麼
學前教育機構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關系有四個方面的體現,其中「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幼兒回園與政府答的權利義務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規預先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這一條體現了兩者關系的法定性。
幼兒園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關系特徵:
1、幼兒園與教育行政機關或政府之間存在著行政上的管轄關系,並且至少一方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授權單位。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幼兒園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3、行政法律關系必須是在教育行政機關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才能發生。
4、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幼兒園與政府的權利義務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規預先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❹ 教育法律關系有哪三要素構成
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相互制約、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個要素的改變,都會導致原有法律關系的變更。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就是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和組織。我國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三個大的方面。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糾紛,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質財富
物質財富簡稱物。它既可以表現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築、機器、各種產品等;既可以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物一般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設施,動產包括資金和教學儀器設備等。
2,非物質財富
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也被稱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領域中主要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成果,各種有獨創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課件、專利、發明等。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包括公民或組織的姓名、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生命等。
3,行為
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在教育領域中,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學校的管理行為和教育教學行為都是教育法律關系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為。
學校、教師、學生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以及這些主體依法進行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都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律關系一旦產生,其主體間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
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規范所確認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權利與義務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教育法律權利指的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教育法、教育法律規范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教育法律義務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教育法律規范的規定必須承擔或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4)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擴展閱讀:
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
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在教育領域內,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因為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故皆屬於法律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產生以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只有適用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教育關系才能轉化成為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是以法律規范為前提,在法律規范基礎上調整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基本特點:
公益性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別於企業組織的根本性特點。
所謂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體人民的利益。在我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利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公益性特點,主要包括:
(1)不以營利為目的。
《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而劃分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辦學的標准在於是否將辦學和其他經營性活動獲得的收入用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是否用於填補自身辦學經費的不足。
(2)教育與宗教相分離。
《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這是排除宗教對教育教學活動非法干預和滲透,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保護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和重要舉措,是保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益性的重要標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教育法律關系
❺ 我國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什麼
我國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版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權。
❻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__,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內擔義務的人。主要容包括三類: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機構和組織(法人);三是國家。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形成的基礎,沒有這個基礎,權利和義務就無從產生。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指向的客體與義務主體指向的客體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對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體,則不會產生教育法律關系。
❼ 請從《教育法》所設定的教育關系模式中,指出屬於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個體和組織
1.《教育法所》設定教育關系模式主要包括,國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專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屬、受教育者四部分。
2.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
3.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並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因此,在《教育法》所設定的教育關系模式中,
國家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屬於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中的組織。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屬於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中的個人。
❽ 教育法律關系由教育法律關系的哪些要素構成
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組成。
1.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是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人。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系,沒有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主體參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而且一個教育法律關系至少有兩個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所有參與教育活動、並按照教育法律規范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公民、組織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從而使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呈現多元化。
上述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1)自然人,即個人主體。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主體。如教師、學生、學生家長、其他公民等。(2)集體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機關,包括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他們在職權范圍內的活動,能夠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另一類是社會組織,如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3)國家。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是某些重要的教育法律關系參加者,既可以作為國家所有權關系、刑法關系的主體,又可以成為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2.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權利和義務是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沒有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就無所謂教育法律關系。
(1)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或資格,表現為權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並能要求義務人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它允許人們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一切法定的權利,國家都以強制力給予保障,當法定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請求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法律關系主體可以放棄權利,但其法定權利任何人非依法不能剝奪或免除。如受教育權,當某個學生高考通過了某高校的錄取分數線時,他有權選擇到這所高校學習,如果他對這所高校不滿意,他也有權選擇放棄到這所學校就讀。但如果他選擇到這所學校就讀,只要他符合該校的招生條件,該校如果沒有法律認定的理由便不能拒絕錄取他。
(2)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責任。表現為義務的承擔者(即義務人)必須依法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切法定的義務,不論是積極義務(作為),還是消極義務(不作為),國家都以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當義務的承擔者拒絕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時,國家的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其履行,甚至要求義務的承擔者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受權利依賴於義務人承擔義務,否則權利人的權利就會受到侵害。權利與義務表現的是同一行為,對一方當事人來講是權利,對另一方來講就是義務。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同一的,比如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指向的都是同一個客體。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還表現在不能一方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受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要求任何一個法律關系主體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另外,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還表現在,在有些法律關系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具有交叉性,如學校校長依法管理學校,這既是校長的法定權利也是校長的法定義務。再如適齡兒童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既是其權利,又是其義務。
3.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沒有客體,權利和義務就失去目標。但並不是一切獨立於主體而存在的客觀對象皆能成為客體,只有那些能夠滿足主體利益的並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客觀對象(如物、行為)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成為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有些行為如買賣假幣行為中買方與賣方也發生一定的關系,但這種關系不為法律確認和保護,故不構成法律關系,買賣假幣的行為、假幣等也不能構成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三個大的方面。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糾紛,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質財富。簡稱物,它既可以表現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築、機器、各種產品等;既可以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物一般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設施,如學校的場地、辦公、教學、實驗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屬建築物;動產,包括資金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教育資金包括國家教育財政撥款、社會捐資等,其表現形式為貨幣以及其他各種有價證券,如支票、匯票、存摺、債券等。
(2)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也被稱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領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成果。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包括公民(如教師、學生和其他個人主體)或組織(如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生命等。
(3)行為。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在教育領域中,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學校的管理行為和教育教學行為都是教育法律關系賴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為。
學校、教師、學生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以及這些主體依法進行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都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❾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具體指什麼呢比如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中 主體和客體各是什麼謝謝
第一個問題: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共同對象,主要有三種形態:
①物,主要指作為財產權對象的物品,包括各種物資,財產,設施,場所和資金等。
②教育行為,如教師教育學生,學校依據校規處批評教育學生。
③智力成果,如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商標權等。
總之,法律關系的客體要具有①必須是一種資源②具有一定的稀缺性③具有可控性這三個特點。
第二個問題:由我上面說的可以知道,老師和學生在教育關系中都不是客體,那是什麼呢?他們都是教育的主體(可以自己網路一下教育關系中主體的概念。)
為了讓你更好地理解客體的概念,我也拿老師和學生舉一個例子:
老師對學生亂收費,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注意了,這體現了客體形態中的第一點:「物「——以財產為形態(不明白的話翻到上面教育關系的形態看一下)。因此,在這件事老師和學生構成的教育關系中,客體就是錢財。
距離你提問已經很久了,這個問題你可能也早就解答了,不過我自己也曾經為此困惑過,所以希望這個答案可以給其他人帶來參考。
PS:樓上那個回答說學生老師和行政機關是客體的說法不對,他弄混了客體主體的概念!!!客體是物、教育行為(這個占絕大部分)和智力成果,而學生老師行政機關等屬於自然人和法人,是主體的范疇!
❿ 什麼是指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個體及教育行政相對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應該是教育部門管理的對象,包括機構和個人,比如民辦學校、幼兒園,比如申請教師資格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