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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考教育網上報名

發布時間: 2020-12-09 02:22:42

㈠ 成人高考高起專小學教育,青海師范大學分文理科嗎

根據《2019年青海師范大學成人業余(函授)教育招生簡章》,高起專小學教育專業是文科,考試科目是:語文、外語、數學(文),學制2.5年,教學形式是業余教育。

㈡ 青海省教育局官網你好,中考成績315分上私立高中以後能參加高考嗎

查詢方法:直截輸入地名和教育,就會出現當地的各種教育網,進入內後,根據你所查考試的類型容,一步步進入即可。一般省通考的,在省級以下網上查,市通考的,在市級以下網上查,以次類推。
目前除高考查分全國基本都能在網上查到外,其它考試不一定都能查到(中考也只有百分之四十幾的地方網能查),只有經濟較發達的能查,有些經濟不發達的,官方教育網都沒有(或空設的,正在建設中)。

㈢ 向中國教育部門反映

你在網上查國家教育局的電話,試試行不行?我國的教育制度確實需要改革了。

㈣ 青海的高考錄取分數線為什麼是全國最低的 教育質量問題還是其他什麼原因為了玉樹

青海,偏遠,so發展落後,so教育水平低。再加上缺氧。還有就是牧區比較多。然後,青海的考生也很少,線設高了就沒多少大學生了,更落後了。

㈤ 青海省函授大專報名時間網站地址電話怎麼報名哪裡報名

青海省函授大專報名時間網站地址電話報名,可以咨詢當地的自考辦。考生都可以在自考辦或者大學繼續中心,或者上網路查當地的教育考試院查詢(青海就查詢青海教育考試院)自己的考試科目、時間。

2019年青海成人高考報名時間:9月7日至9月12日報名。

青海省教育考試網2019年青海成人高考報名辦法如下:

2019年青海成人高考報名時間:9月7日至9月12日報名。

全省共設23個考區和報名點: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海北州、海南州、德令哈市、格爾木市、大柴旦行委、茫崖行委、城西區、城中區、城東區、城北區、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平安區、樂都區、民和縣、互助縣、化隆縣、循化縣招生辦公室和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

報名人數少於100人的只設報名點,不設考點,考點由市(州)招生委員會就近安排。嚴禁接受任何成人高校、機構和個人集體組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成人高考報名。

大專學歷專科畢業證書的審查由考生配合考區招辦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對。對不能確認的畢業證書,由考生本人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學歷認證,提供學歷認證證書方可參加考試。不具備專科畢業證的不得報考。

㈥ 我家孩子是青海西寧的戶口,現在在外地借讀,現在上初中,不知道回去高考需要辦什麼手續

你需要在你孩子上高中時給他在你們地區找一所中學辦個學籍,這樣高考時回來考試就是應屆的了,如果你孩子讀高中也要在外面讀,只有你有關系就可以借讀了。

只需要學籍,你找一所高中辦學籍,會考的時候回來考,高考也要回來考。

(6)青海高考教育網上報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修正)》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

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製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

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㈦ 急求關於青海高考政策的信息、、、

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對考生在青報考條件(根據「青教招委字[2000]007號」、「青教招委字[2006]33號」文件)的主要規定

一、本規定中的「直系親屬」,只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並有我省常住戶口的幹部、職工(或夫婦一方),其子女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學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機關企、事業單位聘請,戶口已遷居我省的幹部、職工和科技人員,其子女戶口也遷入我省的,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院校(報名時家長必須提供青海省人事廳頒發的聘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凡是從外省到我省從事工商經營、個體私營經營者的子女從我省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院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戶口一並遷入我省滿五周年(高考前);(2)家長在青工商經營注冊滿五周年(高考前);(3)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三年並從高中一年級起參加了我省高中會考。否則,不予報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現已調離青海的幹部、職工,其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階段必須在青就讀,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學校。在我省辦理離退休手續並在省外落戶的幹部、職工,其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學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滿五年,現已調離的幹部、職工其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階段在青就讀滿三年,屬城鎮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普通大中專學校。

七、對本規定的解釋由省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
2011年青海省高考照顧加分及優先錄取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1)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檔;

(2)對連續在牧區工作15年以上、現仍在牧區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和世居牧區的漢族群眾子女,其戶口在當地、從小學到高中與當地少數民族學生接受同等教育條件者,降低10分投檔。其中對玉樹、果洛州從初中一年級起至高中畢業一直在當地就讀,父母在當地工作10年以上,現仍在當地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降低20分投檔。
【漢族幹部職工要由州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中央駐青單位、省直垂直管理廳局、省直國有企業等,由其省級主管人事部門]證明;世居牧區的漢族群眾子女由戶口所在鄉鎮政府證明;考生在當地就學經歷由學校、縣教育局證明】

(3)農牧民獨生子女選報省內院校的,降低10分投檔;

(4)公安系統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選報省內院校的,降低10分投檔;

2.少數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檔時,降低20分投檔;在向地方省屬高等院校投檔時,給六州少數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檔,給西寧、海東地區少數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檔。「對口高職」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分以三門考試科目按普通類照顧分值比例加分。

3.對青南地區(玉樹、果洛、黃南州)「民考漢」考生小學、初中、高中階段一直在牧區就讀、與當地的漢族學生接受了同類教育、參加了同類試題的高考,選報省內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顧加分條件的基礎上,降低10分投檔(試行)。

4.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的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省招委、省教育廳對普校戶口規定發出補充通知(青教招委字[2000]007號文補充說明)

經省招委、省教育廳研究,對《關於普通大中專學校招生中有關問題的規定》(青教招委字[2000]007號文)中的第三、第四、第七條進行補充說明和適當調整。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引進人才智力實施辦法>等三個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青辦發[2004]56號)精神。青教招委字[2000]007號文第三條具體規定為:因工作需要被機關、企事業單位聘請,戶口已遷居我省的幹部、職工和科技人員,其子女戶口也遷入我省的,可以報省內外普通大中專院校。(報名時須出據上一級主管人事部門的聘書和證明)調整為:報名時必須提供青海省人事廳頒發的聘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對青教招委字[2000]007文第四條規定的具體說明為:凡是從外省到我省從事工商經營、個體私營經營者的子女從我省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院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戶口一並遷入我省滿五周年(高考前);
(2)工商經營注冊滿五周年(高考前);
(3)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三年並從高中一年級起參加了我省會考。否則,不予報考。
三、青教招委字[2000]007號文第七條即:「凡戶口遷入我省高中但在我省無直系親屬的青年,高中階段必須在青就讀滿三年,可報考省內普通大中專學校」之規定,從2007年12年31日起停止執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五、對青教招委字[2000]007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解釋由省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

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關於考生戶口問題的規定

省招委、省公安廳於2000年發文規定:
一、本通知中的「直系親屬」,只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並有我省常住戶口的幹部、職工(或夫婦一方),其子女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學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機關企、事業單位聘請,戶口已遷居我省的幹部、職工和科技人員符合「青教招委字[2000]007號文」第三款條件規定,其子女也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院校(報名時須招聘人員必須按規定提供省人事廳頒發的聘書)。
四、凡是從外省到我省從事工商經營注冊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個體勞動者,其子女高中階段在青就讀的,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學校,否則,不予報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現已調離青海的幹部、職工,其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階段必須在青就讀,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學校。在我省辦理離退休手續並在省外落戶的幹部、職工,其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學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滿五年,現已調離的幹部、職工其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階段在青就讀滿三年,屬城鎮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普通大中專學校。
七、凡戶口遷入我省但在我省無直系親屬的青年,高中階段必須在青就讀滿三年,可報考省內普通大中專學校,否則,不予報考。
八、對個別情況特殊又無直系親屬在青,如孤兒被人收養(撫養),經法律部門認可並公證,且高中階段必須在青就讀滿三年,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大中專學校。原籍青海,隨父母遷居外省,以後因特殊原因無法在外地繼續生活和學習,回青投靠親友的,經審查屬實後,准許報考省內普通大中專學校。
九、以往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附:省招委、省教育廳對普校戶口規定發出補充通知(青教招委字[2000]007號文補充說明)

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以下簡稱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培養少數民族合格人才,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是國家為加快培養少數民族人才而採取的一種特殊辦學形式。

第三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依法辦學、加強管理、保證質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和培養任務,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五條 民族預科班是指對當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適當降分、擇優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實施高等學校本、專科(高職)預備性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

民族班是指對當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適當降分、擇優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實施高等學校本、專科(高職)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

第六條 民族預科教育實行集中和規模化辦學,統一管理;根據本、專科(高職)培養目標的要求,加強學生道德素質教育,強化文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為進入本、專科(高職)學習打下良好基礎。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內地、民族地區高等學校舉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

第八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和宣揚宗教。

第九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負責協調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規模發展和布局調整。制定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教學、管理等政策措施。確認舉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高等學校;編制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發展規劃,下達年度招生計劃;評估、研究、協調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部門、本地區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發展規劃,擬定年度招生計劃建議;管理和協調本部門、本地區的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民族政策和有關政策措施,辦好民族預科班、民族班;落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發展規劃;制定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實施方案和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本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的學籍以及預科生的考評等。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十二條 承擔民族預科教育的學校應設立院(系)級教育機構專門負責實施預科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民族預科教育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預科班的政策和學校有關民族預科教育的具體辦法,實施民族預科班的教育教學工作,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立預科教育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定的辦學規模,具備教學所需的校舍、設備、圖書資料;

(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隊伍;

(三)完善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接受預科畢業生的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應與承擔培養民族預科班的學校建立聯系,對預科生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配合做好預科學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錄取

第十六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招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十七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計劃為國家指令性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重點招收邊遠農村、高寒地區、山區、牧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也可適量招收散雜居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八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計劃,根據民族地區的需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下達。

第十九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按照國家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規定適當降分提檔、擇優錄取。具體降分幅度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民族預科班招生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確定專業。

預科生結業時,根據民族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狀況,由招生學校提供專業計劃。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和學生個人的志願確定專業。

第二十一條 招生學校錄取民族預科班學生、民族班學生後,應當將錄取通知書直接送達考生本人。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要求辦理報到和戶口遷移、移送檔案等手續。

第四章 學制與教學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族預科班學制,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為一年。
民族預科教育可進行學分制試點。

第二十三條 民族預科班教學任務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地方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的教學和培養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宏觀指導。

第二十四條 民族預科教育的課程設置,按照「突出重點、加強基礎、兼顧專業」的原則,開設漢語文、數學、外語、計算機和馬克思主義理論思想政治教育課程。根據文、理科學科特點,也可以開設必要的專業基礎知識講座。

第二十五條 民族預科班實行統一教學計劃、統一教材、統一教學標准。

漢語文、數學、外語、計算機、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思想政治等基礎課程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使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編寫的民族預科班統編教材。其他課程教材由預科培養學校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 民族預科班新生,依據本、專科(高職)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專業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編班教學。

新生要求變更教學班的,須在入學一個月內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方可變更。

第二十七條 民族預科教育實行考核制度。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學期考核成績載入本人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採用百分制,考查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分。

實行學分制試點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學生學習成績根據需要規定考核、記分。

第二十八條 民族預科班學生必須修完預科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

學生預科結業時學校組織考核。考核合格者,學校發給結業證書,並報學生轉入的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

未取得預科結業證書者,退回生源地區。相關手續由預科培養學校負責辦理,並報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備案。

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應對預科結業考核給予指導。

第二十九條 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負責錄取預科結業合格的學生,發送錄取通知書。

民族預科班學生持結業證書和轉入錄取通知書到招生學校報到並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

第三十條 民族班學制與教學管理按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舉辦和管理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應當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為主要內容,教育學生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樹立正確的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世界觀、人生、價值觀;培養學生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風尚;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勇於創新,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第三十二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的教育管理應當遵循生活上關心愛護、校紀校規上嚴格要求、教學上耐心細致的原則。

加強民族團結教育,使各民族學生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學校可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視其違紀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收 費

第三十五條 民族預科班學生在預科階段的學費,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和預科培養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預科生學費標准收取;民族預科班學生轉入本、專科(高職)後,其學費仍按照預科生錄取當年招生學校的學費標准收取。
民族班學生應當與同等學歷層次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要落實國家關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有關規定,由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負責民族預科班學生的「獎、貸、助、補、減」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實,確保家庭經濟貧困學生按國家有關政策得到資助。

第七章 教師和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建立正式在編專職教師為主,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隊伍負責民族預科班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
根據民族學生多元文化的特點和民族預科班教育教學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教師和管理人員從事教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民族預科班的教師,應當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實行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制度。

民族預科班教師享受與本校本、專科教師同等待遇。

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的聘任與本校其他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相同。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保障教師參加進修、培訓、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時間和經費。

民族預科班教師連續三年完成工作任務的,要有計劃地安排進修、培訓和開展學術研究,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和教學水平。

第四十條 根據民族預科教育的特殊性和教學管理任務的繁重程度,民族預科班教師和管理人員的編制適當放寬。

第八章 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

第四十一條 民族預科班的辦學經費,依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國發〔2002〕14號)的規定,按本、專科生的標准和當年實際招生數,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核撥,專款專用。
第四十二條民族預科班所需的基礎設施、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應當納入學校整體建設規劃和計劃,予以落實,確保良好的預科教育教學條件。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保障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備反映我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圖書及音像資料。

高等學校要尊重少數民族學生的生活習俗。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辦好清真餐飲。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取的預科生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全部用於預科辦學支出。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學校民族預科教育捐資助學。

第九章 教育教學評估

第四十六條為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民族預科教育的健康發展,建立民族預科教育評估制度。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民族預科教育教學的評估工作。

第四十七條 民族預科教育評估工作定期舉行。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條 對辦學條件符合要求、教學質量優秀、辦學成績突出、辦學效果好的高等學校給予通報表揚和表彰;辦學條件達不到要求、教育教學質量等部分評估指標達不到評估標準的高等學校,分別給予通報、限期整改;對全部或絕大多數評估指標達不到評估標准而又無條件改進的高等學校,終止其舉辦民族預科班資格。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青海西寧的高考復讀學校,綠蔭怎麼樣 是去公立的好一些還是綠蔭

我就那畢業的~~~~~加q詳聊吧。。。810381193,希望對你有幫助。。

㈨ 本地戶口,在異地上學。高考是要回本地考么

分下列情況:

1、首先向學校咨詢一下當地是否已經實現異地高考,自身條件專是否滿足其屬異地生高考的條件,如果當地可以異地高考,而且自身條件也滿足,就不用回戶籍地高考;

2、如果當地與戶籍所在地都是使用全國卷,即高考試卷是一樣的,那麼可以實現在當地借考,具體需辦理的資料向當地學校咨詢;

如果以上2種都不滿足,那麼就需要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高考了,首先需要聯系好原籍想轉過去的學校,原籍的學校會幫你辦轉學籍轉檔案等手續。

(9)青海高考教育網上報名擴展閱讀:

子女在外省就讀普通高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在該省報名參加高考:

1、父親或母親在該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2、父親或母親在該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3、父親或母親持有該省居住證,已連續3年以上(含3年);

4、父親或母親在該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累計3年以上(含3年);

5、隨遷子女在該省參加中考;

6、隨遷子女具有該省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7、擬在該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該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有該省居住證有效期以及隨遷子女高中階段完整學籍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統一為高考錄取結束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異地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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