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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育制度試題

發布時間: 2020-12-24 19:30:15

A. 第一篇 教育學 第四章 教育目的 第四節 當代素質教育教育目的與

第一篇教育學 第一章教育與教育學5
考點聚焦5
考點導圖5
名師課堂5
第一節教育的內起源與發容展5
第二節教育學的產生與發展8
真題1+111
案例評析12
課後強化訓練12
第二章教育與社會15
考點聚焦15
考點導圖15
名師課堂15
第一節教育與社會經濟15
第二節教育與政治制度17
第三節教育與社會文化18
第四節教育與社會人口19
第五節教育的相對獨立性20
真題1+121
案例評析22
課後強化訓練22
第三章教育與個體發展24
考點聚焦24
考點導圖24
名師課堂24
第一節人的發展概述24
第二節影響人的身心發展的主要因素26
第三節個體身心發展的規律與教育27
真題1+128
案例評析29
課後強化訓練29
第四章教育目的32
考點聚焦32
考點導圖32
名師課堂32
第一節教育目的概述32
第二節教育目的的價值取向34
第三節我國的教育目的36
第三節當代素質教育39
真題1+141
案例評析41
課後強化訓練42
第五章學校教育制度44
考點聚焦44
考點導圖44
名師課堂44

B. 急求新《義務教育法》競賽試題,題型包括選擇、填空、判斷、名詞解釋、簡答、論述

我也急要,很難找耶.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讓新義務教育法滲透教與學
新的義務教育法9月1日開始施行了,已參加過蘇州市培訓的部分校長對義務法不但有自己的真知灼見,而且已開始醞釀如何落實到教與學的計劃中去。市教育局也將在均衡的基礎上求特色,實現全市教育的和諧發展。
吳江經濟開發區實驗初級中學校長沈劍華說,作為一所2005年創辦的21世紀新型學校,一年後的今天,學校又迎來了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它不僅是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也為學校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一開學,該校就組織全體教師認真學習國家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和江蘇省教育廳廳長王斌泰對新義務教育法的解讀,了解新義務教育法的幾大亮點,如素質教育、以學生為本等。對此,學校首先在開學的收費上嚴格實行了有關免費政策。今後,學校也將認真執行新義務教育法,如堅持德育為首,豐富學生課外興趣活動,扎實推進素質教育進程;保障教師利益,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幫扶困難學生,促進教育公平;重視安全教育,加強日常管理等,並制定一系列措施,努力培養「四有公民」。
8月30日下午,震澤一中在新學期期初工作會議上,也組織全體教師認真學習國家頒發的新義務教育法。
校長張玉昆說,他學了新義務教育法後感受頗深,其中的七大亮點非常適合教育發展,如國家對義務教育採取新的經費保障機制,這樣一個保障機制首先體現在義務教育法上;新法還進一步推動實施素質教育,明確了義務教育的質量要求,對上學難、上學貴的問題也作出專門的規定。這些新的內容和規定對學校的辦學方式和學生的學習都將帶來新的氣息。
他認為,新法是學校每位教師必須遵守的,特別是在新學期中要把新法落實到以下工作中:嚴格執行收費規定、認認真真抓好素質教育、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對每一位學生負責,尤其是要重視關心家庭困難生和學習困難生。開學初,學校將繼續開展「身邊希望工程」活動,動員學校教職員工慷慨解囊,幫助學校貧困生,真正體現學校平等的義務教育等。
對此,市教育局近日也將發文,要求全體教師認真學習新的義務教育法,尤其是要領會「教師」、「教育教學」、「法律責任」等章節的具體規定,並能逐步把一些具體的要求落實到日常的工作中。另外,全市教育將以「均衡」和「特色」為兩大主題,促進吳江教育的可持續發展,開創吳江教育的新局面。如全面協調各級各類教育發展,使「普、職、成」三教協調發展,教育規模、結構、質量同步推進;保證資源配置基本均衡,促使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教育差距不大,保證每一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水平;基本一致做到「有教無類」,讓每個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進一步完善幫困扶貧的長效機制,減免貧困人口子女的費用,做好殘疾人、弱智兒童的教育,使每一個孩子「同在藍天下,雨露共成長」;建立機制,加強特色學校建設,引導區域內學校通過形成特色來形成相對穩定的育人模式等。

也只有這些了

C. 有沒有人知道關於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的試題,有答案的更好了.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D. 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的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或學校(單位)應當在考試前六十日公告有關情況,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考試法規、政策、程序及業務規范規定;
(二)考試的種類;
(三)報考對象及條件,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和相關手續;
(四)考試的科目及考試時間安排;
(五)考試收費依據、標准及方式;
(六)其他應當告知考生的事項。
第十九條國家教育考試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轄區域為考區。考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決定。
考區應當加強考點和考場的規范化建設,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考風考紀監督機制,有效防範考試違規行為,維護考場秩序。
第二十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國家的要求和條件設置考點,每個考點設若干考場,報市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應當協助教育考試機構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考試機構要求選派人員參與命題、巡考、督考、監考和試卷評判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做好考點、考場和評卷場的相關保障工作;
(三)對考試違規行為調查取證;
(四)國家教育考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國家教育考試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進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國家教育考試不能按時進行,需要延遲考試時間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報國家教育考試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考生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進入和離開考場。
第二十三條國家教育考試需要啟用副題考試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報經國家教育考試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各考點應當加強考試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每個考場按規定配備監考人員,考場外設流動監考員。監考人員實行迴避、交流和輪換制度。
考區應當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和要求,在考點和考場建立監控體系,防範考試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國家教育考試期間實行值班、檢查和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試中有夾帶、抄襲、傳遞、換卷等行為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或者組織人員替人參加考試的;
(四)利用通訊工具組織、策劃或實施傳遞試題、答案等考試信息行為的;
(五)傳播、出售保密期內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
(六)其他按國家規定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E. 急,有關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的試題!!!

教育工作相比,義務教育有其自己的特徵:
1.國家強制性。即國家頒布法律、命令保證義務教育法律制度的實行,任何阻礙或者破壞義務教育實施的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普及性。即全體適齡兒童、青少年,除依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緩學或免學手續的以外,都必須入學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3.公共性。義務教育事業是由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共同參與的全民受益的公共事業,國家代表社會對義務教育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部署和監督管理。
4.國家依法強制適齡兒童、青少年必須接受的一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這一階段的教育為適齡兒童、少年將來繼續受教育及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社會及文化知識的基礎。
5.免費性。即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的費用。我國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只收取一定數額的雜費,這實際上免除了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大部分費用。
義務教育需要多少年?為什麼有的地方小學畢業就是接受了義務教育,有些地方要初中畢業?
一個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年限長短和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義務教育的時間長短,大體上由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教育基礎決定,此外,還受到勞動用工制度等其他因素的制約。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這一規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是適當的。目前,我國的義務教育學制的實際情況是以「六三制」(即小學六年制,中學三年制)為主,多種學制並存。其中還有少數地區實行八年制的義務教育,即小學五年制,中學三年制,但這些地區目前也正在抓緊實現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過渡。從我國學制狀況看來,九年制或八年制的義務教育包括了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兩個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按規定在義務教育學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義務教育學習,即可達到初中畢業的文化程度。
義務教育法在規定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同時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本地區義務教育的實施步驟。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基本國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分階段、有步驟地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普及初等教育尚未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不具備直接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件的部分城鎮和廣大農村地區,按小學和初中的學制階段劃分,分步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首先實施第一階段的初等義務教育,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小學階段的教育;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開始實施第二階段的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對於經濟、文化、教育基礎較好的大中城市或沿海發達的地區的農村,初等教育早已經普及,並已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要求的,可直接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因此才會有的地方小學畢業就是完成了義務教育,而有的地方需要初中畢業才是完成了義務教育。

F. 教育理論考什麼內容啊

應該包括教育學心理學的內容以及教材教法的相關內容,反正內容還是蠻廣的。

G. 教育政策法規試題及答案

教育法規測試試題(一)
一、選擇題
1、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 _____ 年義務教育制度。 A.九 B.十C.十一 D.十二 ( A )
2、義務教育法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 _____ 。 ( C )
A.學費 B.雜費 C.學費、雜費 D.學費、雜費、住宿費
3、義務教育實行_____領導,_____ 統籌規劃實施,_____為主管理的體制。 ( A )
A.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B.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C.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
D.國務院;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4.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 _____ 批准。 ( D )
A.學校 B.市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C.市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D.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5、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的工資水平應當 _____當地公務員的平均水平。 ( B )
A.相當於 B.不低於 C.略高於 D.略低於
6、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_____ ,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A.學習和培訓 B.溝通和合作
C.培訓和流動 D.交流和互訪 ( C )
7、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 _____ ,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 D )
A.辯證分析問題的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B.團隊合作的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C.溝通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D.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和實踐能力
8、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 _____ 津貼。 ( C )
A.特殊崗位補助 B.生活補助
C.艱苦貧困地區補助 D.特殊奉獻補助
9、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過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 _____ 予以保障。
A.國家 B.社會 C.學校 D.人民政府( D )
10、義務教育法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 _____ ,制定本法。 ( A )
A.憲法和教育法 B.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C.憲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二、判斷題(共5題,正確的打「√」,錯誤的打「╳」,每題2分,共10分)
1、學校應把智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師的教學水平,促進學生成績的提高。( × )
2、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 √ )
3、義務教育法規定禁止任何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 )
5、適齡兒童年、少年免試入學。( √ )
三、填空題(共15題,每空1分,共20分)
1、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情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_平等__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2、適齡兒童、少年的_父母其他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_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3上地方人民政、國務院和縣級以府_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_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5、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6、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
7、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 的學校(班)。
8、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_殘疾適齡兒童、少年____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9、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 _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_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年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10、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_批評教育____ ,不得__開除___。
11、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__平等__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 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實際發展。
12、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_啟發式_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13、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 微利 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
14、國家鼓勵教科書 循環使用。
15、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本法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 批評教育_,責令限期改正。
四、簡答題(共2題,每題10分,共20分)
1、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江蘇省教育廳頒布了十項措施,請寫出其內容。
答:①不得下達升學指標。各級教育部門要科學全面地評價學校和教師的工作,不得給學校、教師下達升學率指標。
②嚴格執行課程計劃。不得隨意增減課程門類、難度和課時,不得增加周活動總量。
③控制學生在校時間。小學生在校活動時間每天不超過6小時,初中生不超過7小時。
④控制學生作業量。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書面作業控制在1小時以內;初中一、二年級書面家庭作業控制地1.5小時以內。保證小學生每天有9小時以上、初中生9小時的睡眠時間。
⑤不得利用假期補課。除初三學生在自願的前提下,可利用周六半天時間補課,其餘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都不得在節假日(含雙休日、寒暑假等)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
⑥禁止違規辦班。小學、初中嚴禁舉辦各種形式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長班、提高班、實驗班等,更不得以舉辦這類班為名進行招生和升學考試。 ⑦控制考試次數。小學每期只進行一次期末學科考試,初中每學期學科考試次數不超過二次。不得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名。小學生學業成績實行等級制。義務教育階段不得以市、縣(市、區)為單位進行區域性學科統考統測。
⑧規范招生考試。堅持小學畢業升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制度,除外語學校可適當進行口試外,所有小學、初中入學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測試。
⑨加強學生用書管理。各地和學校不得統一組織購買規定之外的學生用書,不得向學生推薦各類教輔材料和專題教育讀本。 ⑩嚴格控制競賽項目。繼續對各類競賽、讀書、評獎等活動實行歸口管理。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參加未經省教育廳批準的各種競賽活動。
2、《江蘇省中小學管理規范》明確提出了師德建設的具體要求,請簡要談談其內容。
答:教育教師遵章守紀,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認真備課、上課、布置批改作業、輔導學生和組織課外活動;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搞有償家教。
五、論述題(共2題,每題15分,共30分)
1、試論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的意義
這款規定標志著我國實行免費義務教育的時代已經來臨。「免費」成為新《義務教育法》最大的一個亮點。推行免費義務教育是堅持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舉措,目的是保證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學,不會因貧輟學,使義務教育更加名副其實。
2、試分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學生的原因。
《義務教育法》規定不得開除學生,是由義務教育的性質決定的,目的是為保障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是強制性教育,是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不能因為學生違反學校管理制度,就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在這一點上,義務教育同非義務教育有所不同。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如果嚴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學校可給予其開除學籍的處分。

H. 教育理論的目錄

第一復章 緒論
第二章制 教育的本質與基本規律
第三章 教育目的
第四章 教育制度
第五章 教師與學生
第六章 課程
第七章 教學理論與實踐
第八章 德育理論與實踐
第九章 班主任工作
第十章 課外校外教育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感覺和知覺
第三章 注意
第四章 記憶
第五章 思維和想像
第六章 情緒與意志
第七章 需要與動機
第八章 技能
第九章 能力
第十章 人格
第十一章 社會態度與行為
第十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與心理咨詢
附錄2009年成人高等學校專升本
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教育理論
試題及參考答案
後記

I.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四章 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條 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考核機構都應當建立試卷保密室,用於存放啟用前的國家教育考試試卷。考試實施期間,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同時作為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條 省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省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上一 級教育考試機構和同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每次使用前,當地教育考試機構須自查並報同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批准,同時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使用期間接受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試卷保密室必須設在樓房的第二層以上,房間必須是鋼混(或者磚混)結構的套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窗、鐵櫃,套間的外屋供值班巡邏人員使用,人屋用於存放試卷,內外屋之間須安裝防盜門,應當保證外屋可觀察到內屋情況。鐵櫃數量以能夠滿足分科存放全部試卷為准。試卷保密 應當配備報警和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這些設備在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一直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試卷保密使用期間的監控資料由教育考試機構至少應當保存到考試結束半年。試卷保密室的設置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就餐、用水、衛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五條 試卷保密室至少設置兩道鎖,分別為:內屋門鎖和鐵櫃門鎖,鑰匙分別掌管。
條件允許,還應當使用密碼鐵櫃。掌常鐵櫃密碼的人員不得同時掌管鐵櫃鑰匙。
試卷保密室在非試卷保存期間一般不應挪作他用。如確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啟用前必須更換內屋門鎖和鐵櫃鎖,密碼鐵櫃必須更換密碼。
試機構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保密室的工作,監督本工作規定的執行。
縣級教育考試機構在開考前保管試卷不得超過兩天。邊遠交通極不方便地區必需超過兩天以上保管時間的,應當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參見附表一)。
第十八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一)負責人兩名,其中一名必須是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
(二)值班巡邏人員四人以上(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
(三)如有密碼鐵櫃,則需安排專人掌管密碼(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密碼可由兩人分別掌管一部分。
第十九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值班巡邏人員及鐵櫃鑰匙(密碼)掌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二)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行政或者考試機構、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員;
(三)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試卷存放期間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試卷保密室內屋門鎖鑰匙,另一掌管鐵櫃門鎖鑰匙;
(三)負責試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試卷接收和發放應當當面清點試卷袋數量,核實科目,檢查試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接收和發放記錄(參見附表二)。
第二十一條 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一)晝夜值守,實時監控試卷保密室內屋的情況;
(二)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填寫值班記錄表;
(三)負責試卷保密室外圍的安全保衛,每半小時應當派出兩人對試卷保密室周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四)隨時向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報告保密室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考試的試卷,試卷保密室負責人須報告當地教育考試機構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對接觸外漏試題內容的人員應當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第二十三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熟悉試卷的收發要求和手續。每次進行接收、分揀、分發等工作時,必須逐袋清點,數量符合要求後辦理相關手續。應當特別注意對備用試卷袋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試卷運抵各考區起 ,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安排人員晝夜在試卷保密室進行值班巡邏。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及值班巡邏人員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值班期間嚴禁在試卷保密室會客、吸煙、飲酒、文娛活動、私自使用電話;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試卷密封包裝;
(四)不得將試卷保密室的鑰匙轉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碼;
(五)拒絕他人索用試卷保密室門、鐵櫃鑰匙,拒絕代領試卷;
(六)在試卷保管期間,教育考試機構按規定逐級上報試卷的安全保密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保密部門應當成立聯合檢查組,每半天對試卷保密室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二十六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發生全國統一考試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同時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教育部。
第二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不執行本工作規定,發生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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