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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試院編制

發布時間: 2020-12-25 03:50:35

❶ 事業單位考試科目具體是哪些

公務員考試筆試北京市和國家均只考行測、申論,個別省有公共基礎和專業課,警察加心理測驗和體能測試;事業單位考試一般考行測(多數包含公共基礎)、申論,或行測、公共基礎,個別考公文寫作,部分加專業測試 。

公務員考試筆試和面試基本上各佔一半,有的46開,少數37開。一般設置總分最低線,個別設單科最低線;事業單位考試筆試和面試基本上各佔一半,有的46開,一般無最低分數線。

(1)教育考試院編制擴展閱讀:

一、試題難度

公務員考試較難(試題難不意味著難以考取,難度僅是因為報考人數多而必須增加考試的區分度);事業單位考試較容易(試題簡單不意味著容易考取,因針對具體每次考試的報考人數少,試題簡單即可區分優劣。


二、考試用書

全國各省市事業單位考試教材沒有統一的標准,且國家不指定教材,市面上的所有關於事業單位考試的教材都是各個培訓機構自己編寫的。

三、面試

面試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主管機關的指導下,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備案的面試方案組織實施,面試方案的備案應在面試前一周完成。

達到筆試 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根據招聘計劃和招聘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確定面試人選。筆試合格人數出現空缺的崗位,取消招聘計劃;達不到規定招聘比例的,按實有合格人數確定。面試人選確定後,由招聘單位張榜公布並通知本人。

面試結束後,按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計算應聘人員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尾數四捨五入。根據考試總成績,確定進入考核體檢范圍人選。

❷ 沒有教師資格證可以報考教師編嗎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部分的教師編制招考對於2020年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及2018、2019屆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報名時對教師資格證書暫不作要求,但必須在一年試用期內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書。
但具體還要看所報考學校的招考簡章要求

❸ 考研!關於教育部考試中心編制的考試大綱

華東師范大學 應用心理學 招生目錄

專業代碼:040203 本專業招生23人

研究方向 01心理咨詢
02健康心理學
03臨床心理學
04人格與社會心理學
05管理心理學
06企業經營管理心理學
07心理診斷與治療
08組織和人事心理學
09跨文化溝通與適應
10人力資源管理
11積極心理學
初試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201英一,方向01可選202俄語,方向07可選203日語
③312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
復試科目 1.心理學專業綜合(筆試)
2.考察考生掌握所報考專業基礎知識的程度並能運用這些知識來分析相應的現實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口試)。
3.外語聽力、口語測試(包括能聽懂外語問題,閱讀相關的專業文獻,用外語闡述與專業相關的問題)。
參考書目 復試參考書目:
(1)《心理學導論》梁寧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2)《臨床心理學》王登峰,北京大學出版社;
(3)《管理心理學》劉永芳,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3)《社會心理學》崔麗娟、才源源,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初試科目
政治(滿分100分) 英語(滿分100分) 數學/專業課一(滿分150分) 專業課二(滿分150分)

初試指定參考書
《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心理學專業基礎考試大綱》 高等教育出版社

初試建議參考書目
1.《普通心理學》(彭聃齡)2.《發展心理學》林崇德3.《當代教育心理學》(陳琦、劉儒德)北師大出版社 4.《現代心理與教育統計學》張厚粲、徐建平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5.《心理測量學》戴海琦 高等教育出版社 6.《實驗心理學》郭秀艷 人民教育出版社 7.《社會心理學(侯玉波)》另外可以參照俞國良或者樂國安的社會心理學

復試指定參考書


復試推薦參考書
梁寧建 主編 《心理學導論》 2007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張厚粲,徐建平 編著 《現代心理與教育統計學》 2004 北京: 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邵志芳 編著 《心理與教育統計學》 2004 上海: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

現找的,查到的有點多哈,最後建議去找學長學姐(有認識的更好,不認識去貼吧里找)確定下來。祝考研順利!

❹ 教育部考試中心 考研 大綱

考研大綱是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編寫,是規定當年研究生入學考試相應科目的考試范圍、考試要求、考試形式、試卷結構等權威政策的指導性用書。
2018考研大綱,全稱是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考試大綱,具體分為兩類:即公共課考試大綱和專業課考試大綱。
1.公共課考試大綱包括:考研政治、考研英語、考研數學考試大綱,每年由教育部統一公布,時間一般在9月。
2.專業課考試大綱概括說來分為三類,即教育部統一公布、各招生院校公布以及不公布三種類型。
由教育部統一公布的一般為考研統考專業課大綱,時間一般在9月,與公共課考試大綱的公布時間一致;
由各大招生院校公布的,時間一般集中於6月至9月,具體依據各高校而定;
還有部分高校每年並不向考生公開公布專業課考試大綱。

❺ 考研!!!教育部考試中心編制的考試大綱

學校應該有考研的咨詢群,現在應該還是15考研的咨詢群,不知道學校把這個群解散沒有。群里一般會有學校考研的資料公布,最好去到具體學院的咨詢群。

❻ 南京教師編制考試在南京教育信息網的哪裡報名的啊,我應該按哪裡進如報名系統怎麼找不到呢

在南京教育信息網,那個上面的圖片!

❼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與山東省教育廳是什麼關系有無單獨編制

前者是後者的直屬事業單位,應該有單獨的編制,畢竟是一個獨立的事業單位了

❽ 武漢市教育考試院單位怎麼樣,在裡面是行政編制,你們說這個怎麼樣,待遇好不好。有朋友可以分析一下嗎

只要是公務員你最起碼可以端個鐵飯碗,要是想自己創業就不要進公務員行列!

❾ 自學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稱自考,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創立,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1]貫徹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有關規定,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樣板)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准,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2]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於1981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創立,是中國規模最大的社會化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自學考試。據不完全統計,至今累計已有4870萬人參加了學習和考試,共有730萬人獲得不同層次的畢業證書。[2]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現開考720個專業,包括專科、本科和獨立本科段;考試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舉行,課程考試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安排,實行學分制。[2]
近幾年,相繼開設了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8)、電子商務證書、商務管理證書和金融管理證書等多項社會化考試項目。
中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創立於1981年,而自學考試也是中國高等教育儲干培養計劃措施之一。八十年代初,隨著中國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群眾要求學習的願望十分強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均難以滿足社會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
自考同時也是我國最大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醞釀於20世紀70年代末,創建於20 世紀80年代初,從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先後在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試點並於1983年在全國推廣至今,已經走過了三十餘年的歷史。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准,面向全體學生、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並選擇各個地區的重點高校作為主考院校。全部成績合格後由「教育考試院」和「有資質的高校」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自考畢業/學位證書國家承認,自考畢業生與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自考的畢業證含金量是僅次於統招本科的!我國幾大學歷的含金量依次為:統招、自考、成教、電大、函授!
自考的畢業證在世界上受到幾十個國家的承認!文憑只是一個通行證,關鍵還是看個人的實際能力的!大多數正規公司對統招生和自考本科生的待遇是一樣的,這一點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在目前社會上,自考畢業證的含金量是除普通高考以外的學歷教育中含金量公認的最高的一種學歷證書。其證書受社會認可度最高,更多企業之所以青睞自考生是因為自考生自身所表現的特有的自學能力、理解能力,接受能力都比同類型成人學歷畢業生要更勝一籌。自考證書的含金量還體現在自考的難度較大,更多的時候反映了畢業生的整體綜合能力,這就是為何自考生一直受歡迎的原因。[5]
學業任務
其主要任務,在國務院發布的《條例》第二條中有明確規定:
⒈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
⒉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
⒊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
⒋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國家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委: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二)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地方考試機構

雲南泛亞學院自考助學班(13張)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開考規定
《條例》第十一條、十三條、十四條中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一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條例》中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

自學考試網簡介(2張)
)、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准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3—4年,本科一般為4—5年。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自考須知
1.考生應講誠信並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考前20分鍾考生持有關證件進入考場。
4.開考15分鍾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鍾,交卷出場後不得再次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塗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不準隨身夾帶文字材料及其它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6.入考場後按監考員指定的座位就座,將准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試卷及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准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准考證號、考試號等欄目。
7.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答題。
8.所有答題均答在答題卡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塗,非選擇題要求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不得使用其它顏色筆或鉛筆(除畫圖外)答題,在試卷上答題無效。
9.考生應在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10.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11.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須先舉手,經監考員同意後輕聲提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12.考試結束前要交卷出場的考生須先將答卷及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再舉手提出離場,經監考員允許後才准離開考場,離開後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1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和答卷從上至下按照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靜候收卷。待監考人員收齊答卷檢查無誤發出指令後才准離開考場。
14.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場上所發的任何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15.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自考免考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及自學考試專科以上(含專科)的畢業生(及肄業生、退學生)報考自學考試,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免考已學過並考試成績合格的有關課程。
免考手續
(1)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請後,向縣(區)考辦提交准考證、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完整成績表的原件及復印件。如成績表須從原畢業學校復印,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列印《辦理免考手續憑證》交考生,然後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後,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列印《免考審核表》與復印件材料一並上報省考辦。
(4)省考辦審核後,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5)考生如辦理免考的課程與原已有成績的課程存在課程頂替關系,則無需辦理免考手續。
考場紀律
自考違紀行為主要有: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自考作弊行為主要有: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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