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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師資格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29 00:00:11

❶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A教師資格制度B義務教育法C帶薪休假制度D教師職務制度E教師任聘制度 多選題

都選...選d. ...是多選么? a,b,c 大部分資本主義國家都採用議會制與...例2: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義...

❷ 教師法的適用主體是什麼

1、《教師法》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這里所指的「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機構」,是特指與中小學的教育、教學工作緊密聯系的少年宮、地方中小學教研室電化教育館等教育機構;這里所指的「教師」,是指在學校中傳遞人類文化科學知識和技能、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社會主義社會需要的專業人員。從報酬支付上分,包括有國家支付工資的公辦教師,也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的教師。從職責上分,包括在學校專職對學生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教師,也包括「雙肩挑」等兼職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2、學校的管理人員是否適用《教育法》?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工程、實驗技術、圖書、情報等工作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以及其他專門技術人員,雖不適用《教師法》,但可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分別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至於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其合法權益的保障,適用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不適用《教師法》。

3、《教師法》的適用范圍為什麼僅限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如此立法規定是出於如下考慮:(1)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因為教師直接肩負著教育學生、兒童、青少年的職責;(2)有利於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因為適用范圍限於教師,便於在權利、義務、資格、任用、培養、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對教師做出統一規定。

4、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是否適用《教育法》?

有關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的權利義務、資格、任用、培養、培訓、考核、獎勵、待遇等問題,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規定並根據軍隊院校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有關規定,不適用本法。

5、在各級各類學校中任教的外籍教師是否適用《教育法》?

聘請外籍教師,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學習借鑒外國科學技術和進步文化的重要途徑,是發展教育的交流與合作的一項長期工作。由於外籍教師同我國教師的政治社會背景、民族文化傳統、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應當把我國教師的聘任及有關的管理工作同外籍教師聘任與管理區別開來。為此,《教師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行政部門規定。1991年10月4日,國家教委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發布了《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對聘請外籍教師工作的基本原則、范圍、條件、聘任、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做了明確規定。除高等學校外,其他各級各類學校聘請外籍教師來校任教,需按有關規定審批後,方可聘任。

❸ 教師編制考試准備的時候要看哪些書呢

  1. 《公共基礎知識》的抄考試范圍:政策理論、法律、公文寫作、職業道德、事業單位知識和時事政治。

  2. 《教育法規與教育基礎知識》的考試范圍:《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❹ 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 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人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 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 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 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 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 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 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 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 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 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❺ 教育法中是否規定無教師資格證上崗違法

兩學合格證的有效期是兩年。有兩學和普通話,報名的時候直接在中國教師資格網報名就好了。教育局會通知你參加認定。體檢。面試或說課

❻ 教師資格證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的大概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教育基本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總則對涉及我國教育全局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指導思想、教育的地位教育的任務等內容。
分則對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教育投人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①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明確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學校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制度職業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試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掃除文真制度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
②教育者權利與義務
《教育法》對於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深人規范教育者的權利義務提供了教育的依
據。在這些規定里包括教師的地位待遇,建立國家教師資格制度,以及教師職務聘任制度、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制度等,
③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
在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方面,《教育法》規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並規定了受教育者應履行的義務。在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規定方面,特別強調了國家要保證受教育者在人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是教育單行法,依據是《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總則規定了義務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據;高度概括了我國義務教育的基本內涵和特點;明確了適齡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以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分則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是教育單行法,總則規定了《教師法》的宗旨和法律適用范圍,明確了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及「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的專業職責,同時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整個社會對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和社會地位的義務。分則對教師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資格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般被作為教育單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不僅僅是教育活動領域中的問題,也是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需要出發,制定了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的法律規范,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五、《中華 人民共和國預未成年人犯罪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系密切,兩者實質上都著眼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兩者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關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責任主體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教育部制定頒發的,屬於「教育規章」。為實施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提供了實際操作規則。《辦法》不僅與學生的權利保護有關,也與教育活動中學校權益、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相關。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 -2020年)》
《規劃綱要》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層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紀第2個十年指導全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定了我國這一時期教育發展的總體方向、戰略任務和各個教育領域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規劃綱要》適時地回答了我國在21世紀教育改革與
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指明了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向,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改進和完善提供了依據。
具體法律條文詳見配套教材。
[常考點]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❼ 為什麼教育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在1995年出台了,但18年過去了,還不能普遍實施,依舊普遍存...

社會是人的社會!我們國家體現的比較明顯。只能適應社會了!你改變不了!

❽ 教育法律規則由什麼構成

1、教育法律規則以教育法為基礎,還包含幼兒教育、義務教育、高等教育、內職業教育、教師資格等相關法容律、法規。
2、具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等等以及各地相關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等。

❾ .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師資格條例》 B《教師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的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9)教育法教師資格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❿ 教育法中是否規定無教師資格證上崗違法

你好,教育法中規定,從事教師職業必須持有教師資格證。無教師資格證從事教師職業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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