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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長劉傑

發布時間: 2021-01-21 01:15:58

A. 劉傑的個人信息

劉傑,女,1952年出生,遼寧大學畢業,大學本科學歷。畢業後留校任教,後調入北京內經濟管理職業學容院,曾任財會系主任。中國注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中國注冊稅務師。曾獲得北京市先進教育工作者、北京市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國家經貿委九五期間中小企業工商管理培訓《會計報表分析》全國統編教材主編;國家經貿委十五期間高級工商管理培訓《會計報表分析》全國統編教材主編;國家經貿委十五期間高級工商管理培訓《會計報表分析》課程教學研究組組長;國家經貿委《會計報表分析》課程全國師資培訓班主講教師;國家經貿委與中央教育電視台共同舉辦的全國工商管理培訓電視講座《會計報表分析》課程主講教師。
在從事教學工作的同時,從1990年開始作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參加了大量的審計工作,並經常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形成了獨特的教學方法。

B. 東勝區公安局局...長劉傑是什麼級別穿什麼時色的襯衣

鄂爾多斯是地級市,行政級別屬於正廳級,下轄區是正處級,即東勝區是正處級,東勝區公安分局為正科級單位,但局長一般兼任區委常委或副區長,那級別就是副處級了,應該是一級警督警銜,襯衣為淺藍色。

C. 劉傑案是怎麼回事始末是什麼

元旦過後接到劉傑索賠十萬的起訴書

今年元旦剛過,一天下午,報社主管總編輯用手指了指辦公桌上的兩張紙對我說:「劉傑(此人曾用名劉靜潔、化名劉傑,她常故意把名字變來變去,讓人分辨不清)起訴報社了!」

起訴書說,被告在其2003年2月8日、2月10日發行的《中國青年報》上刊載了三篇文章:《揭開「中國第一月嫂」的面紗》、《「中國第一月嫂」是這樣塑成的》和《稀里糊塗給劉傑做了一次宣傳》,其中出現了大量侮辱、誹謗原告名譽和人格的內容,請求判令被告在《中國青年報》顯著位置連續刊登兩期致歉聲明,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10餘萬元。

可能連老總都感到有些驚異,我的反應不僅沒有緊張,反倒有點興奮。

我立即想起去年10月的某天,意外接到劉傑的那個電話。

這是一個久違的電話。自2003年2月8日開始,我和記者劉芳在本報一版頭條發表了《揭開「中國第一月嫂」的面紗》系列報道以後,劉傑曾跑到報社來「討伐」過一回,自非典以後,很久沒有得到她的任何信息了。她在電話中問我有沒有時間,想在晚上找個地方請我出來坐一坐。我回絕了她的邀請,告訴她,如果有什麼事情,你可以明天上午到報社來找我。

和以往的每次約定一樣,一個上午過去了,不見她的人影。在臨近吃午飯的時刻,劉傑的電話來了。「我准備向法院起訴你了,現在我只是想和你再確認一下,你們報社的總編輯是不是叫李學謙?」聽得出來,她的話語中帶有某種得意和試探的意味。我回答說:「不錯,法人代表是李學謙。不過這樣一來,咱們就沒有什麼必要單獨見面了,那就到法庭上見吧!」

不止一個記者問我,「在揭開『中國第一月嫂』面紗之前,你有沒有想到可能會惹上官司?」

當然想過。我之所以敢揭「面紗」,是因為我自信這組報道是建立在經過周密調查的事實基礎上的。

我相信,新聞報道要以事實為依據,法院判案同樣也要以事實為依據。懷著必勝信心,我再次迎戰「中國第一月嫂」。

為證據:西奔烏海,東飛溫州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我們明明知道,劉傑這次是濫用訴權,但在戰術上我們還不能過於輕視。她對報道提出的所謂侵權點有17處,列為證據目錄的證據多達40多個。盡管她向法院提交的很多證據自相矛盾,且有假證、偽證,但我們對每一個證據都認真對待,因為稍有疏忽,就可能給報社帶來不必要的名譽損失。

雖然當初在采訪過程中,已經保留了大量證據,但針對劉傑起訴書的指控,還必須再調取一些證據。

在春節前後那些日子裡,我幾乎完全放棄了自己的休息時間,不斷地在北京城內來回穿梭。我到過北京圖書館、海淀圖書城、16路公共汽車站、美國加州牛肉麵館,約請我曾經采訪過的家長和當事人回顧當初采訪時所涉及的事實,請關鍵人物就關鍵事件留寫證言,確定能夠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

2月23日,我登上西去的列車前往內蒙古的包頭和烏海,專程了解劉傑的真實身份及她在烏海人民醫院的工作經歷。

劉傑的溫州之行,是《揭開「中國第一月嫂」的面紗》一文的重要內容之一。劉傑為了否認其在溫州利用早期教育大肆斂財的行徑,公然採取偷梁換柱的方法,憑空捏造出一個與其身份證號碼只差一個數字的「劉靜潔」,謊稱去溫州的是「劉靜潔」而非她本人,她本人當時正在北京郊區扶貧,以此指責本報文章失實。

事情果真是這樣嗎?

細心的人注意到,這兩個「劉靜潔」不僅同名同姓,還同年同月同日生、同為女性,同為內蒙古烏海市人,惟一的區別在於身份證編號相差一個號。微妙之處就在1502和1503這前面的4個數字上!經了解,內蒙古幾個大城市的地區代號依次是:呼和浩特為1501,包頭為1502;烏海為1503。

在烏海市公安局、包頭市公安局,我們取得了關鍵性證據。

烏海市公安局大慶路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顯示,劉傑,曾用名劉靜潔,1964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證號為:150303196402150024(更換後的新身份證號碼);而身份證號為150203640215002的法人代表「劉靜潔」,經包頭市公安局查明,根本沒有這個人,此身份證持有者叫王某某,是該市橡膠五廠的工人。

西奔烏海之後,我又轉身飛往位於東南沿海的溫州。當初,我對溫州一些當事人的采訪是通過電話進行的,現在要請他們為我出具證人證言。

美麗的溫州處在陰冷的細雨之中,但溫州給了我溫暖。

我一撥電話,就把重要證人———2002年夏天把劉傑請到溫州的合作者、溫州「持力源」公司的何清望經理找到了。說來也巧,他當天下午剛從江西撫州回來,原准備當晚趕去上海的,因為有點累,決定改到第二天早晨再走,沒想到一下子被我「抓」住了。

溫州日報社會新聞部主任沈毅、記者周漢祥,還有溫州眾多的家長吳海珍、鄭劍春、陳瑤都給了大力支持,他們不僅坦然地願意出面作證,還主動提供了一些新的證據,如給劉靜潔賬號匯款的原始憑證等等。

當然也有遭遇挫折的時候。溫州蒼南縣金鄉鎮的陳德耀,是溫州日報報道中那位被劉傑騙取早期教育費1萬元的家長。我一次次電話聯系要求與他見面,被他一次次拒絕。他說,「你千萬千萬不要來金鄉找我。我再也不想提劉傑這件事了,媒體曝光了怎麼樣?公安機關過問了又怎麼樣?錢還不是照樣沒退,反倒讓周圍的人笑話。我只是一個普通的鄉村教師,收入也不很高,就自認倒霉吧!」

我理解他的心情。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你這是為誰呀,還不都是為我們這些受騙的家長啊,你放心!我們堅決支持你!需要我們做什麼,就吱個聲,我們絕不會含糊!」

北京人民機器廠的退休會計楊秀莉,典型的北京人,她快人快語,乾脆利索,每次見到都這樣鼓勵我。

我感到幸運,碰到的是這樣一群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家長。當法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時候,他們沒有一個表示退縮。

隨著「中國第一月嫂」的真實面目被揭開,我不僅收到越來越多的舉報電話和資料,也獲得了越來越多的新證據。

經向北京市工商局執法大隊舉報後查實,劉傑注冊的「北京人在起點國際兒童教育咨詢中心」,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參加2002年度的企業年檢,已於2003年8月21日被吊銷了營業執照。

家住北京海淀區雙榆樹小區剛當媽媽的孟小姐打來電話投訴,今年1月2日,劉傑還上我家拿走了1萬元現金的早教服務費,不知還追不追得回來?

安徽亳州的青年婦女王洪榮寫材料反映了在與劉傑合作的過程中,帶來的7萬元錢被劉傑騙走了2.1萬元,當她察覺劉傑是利用合同搞詐騙,要求退還入股資金,但劉傑總是左右推脫,不肯退款。

多行不義必自斃。看來,「中國第一月嫂」的形象人為被塑起來又在短時間坍塌,再一次證明了這個道理。(謝湘)

勝訴之後的思考

「第一月嫂」劉傑告中國青年報社的官司一審以失敗告終。

回想訴訟之初,劉傑曾放言對打贏官司「充滿了信心」,讓我不由得聯想起了幾年以前的「點子大王」何陽案,何陽在二審法庭上也曾慷慨陳詞,終因詐騙罪鋃鐺入獄。

其實不論是何陽還是劉傑,自己對做了什麼心裡是有數的,但他們卻熱衷於和媒體打名譽權官司,其原因首先是利益沖突———你揭開了劉傑的「面紗」,妨礙「月嫂」賺錢,告你是輕的。其次,告報社是最方便的事情。

方便之一,以逸待勞。民事訴訟,原告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但告報社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原告的選擇范圍就寬多了,原告可以選擇報社所在地,也可以選擇自己家門口,還可以到誰都不挨著的法院去起訴。比如幾年前,咸陽市的某人就跑到西安市去起訴一家北京的報社,理由是該報在西安的發行量比咸陽市大,西安的法院照樣受理。所以大部分報社是在外地當名譽權案的被告,我沒有統計過,但是我想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民事案件中,名譽權案應當占相當高的比例,而異議成功的,可能有,但絕非多數。

方便之二,理由好找,且不需要准備證據。一篇報道少則幾百字多則數千字,即便找不到「硬傷」,也能在一些用詞上糾纏一番。比如你要是把不辭而別說成是「跑了」,你就是侵犯了名譽權,因為只有涉案嫌疑人才會「跑」。看看劉傑訴狀的內容,此類理由不少:比如報道中有一個小標題「精明的溫州人被(劉傑)算計了一把」,劉傑的律師就在法庭上大談「算計」一詞如何具有誹謗性;郭蓋的文章標題是《「中國第一月嫂」是這樣塑成的》,這個標題也被訴侵犯了劉傑的名譽權,簡直匪夷所思。

方便之三,所費不多。劉傑的一場官司打下來也不過花了80元的訴訟費。

方便之四,風險不大。不論你的訴訟理由多麼荒唐,不論你在法庭上說了多少謊言,即使敗訴,劉傑們也不會失去更多的東西,因為反正已經被媒體公開曝光過了。

與此相反,媒體和記者不僅訴訟成本高而且風險大。

首先就是取證的成本與風險。新聞記者采訪新聞事實和公檢法辦案性質不同,後果不同;媒體和記者對新聞事件真實性的判斷標准與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判斷標准也不同;記者的責任和權利與公檢法辦案人員的更不同。

但是,我國現在沒有新聞立法對新聞的採集、傳播、出版予以規范,也沒有新聞記者法對記者的責任和權利予以界定和保護。民事訴訟法對因新聞報道引發的名譽權訴訟的證據要求和其他民事訴訟一致———書證、物證要有原件,提供新聞事實的人要麼出庭作證,要麼要有簽字證詞。這些對於一般民事訴訟當事人不難拿到的證據,對媒體和記者來說,有時卻是不容易得到的。比如嘉禾拆遷事件。假如嘉禾縣政府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相關媒體和記者告上法庭,我想被告很難拿到嘉禾縣政府拆遷的紅頭文件,我也懷疑接受采訪的人員是否都敢於出庭作證。即便不存在壓力和恐懼,證人僅僅出於怕麻煩就可能拒絕作證。

因此,一旦媒體被訴侵權,首先面臨的就是取證難的風險。然後,記者還要面臨取證工作的繁復,有的時候幾乎要重復全部采訪工作。現在科學技術普及,文字記者也有了錄音機,但是有的新聞是舉著錄音機采訪不到的。所以報社被訴,寫稿子的記者就要放下所有工作去取證,確切地說是使新聞采訪所獲得的材料符合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形式要求。再算算記者的差旅費以及證人出庭所涉及的費用,恐怕也是一筆不菲的開支。

回到劉傑案,一審法院駁回了劉傑的訴訟請求,但事情恐怕仍未了結,劉傑也許還會上訴,這倒不怕,問題是那些被劉傑坑了錢,到處告狀無門的家長們,誰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呢?(吳言)

在法律范圍內開展新聞監督

隨著審判長的法槌敲下,引人注目的「『中國第一月嫂』訴中國青年報名譽侵權」的官司(一審),在歷時半年之後終於落下帷幕。結果盡管在意料之中,但在判決書宣讀前,不少人還是暗暗捏了一把汗。

這種擔心不是沒有理由的。因為自從上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有了「新聞官司」以來,媒體因為履行新聞監督職能而當被告的事情已是屢見不鮮,而結果媒體敗訴的也不在少數。於是,新聞界就出現了這么一種怪現象:媒體維護社會正義和公眾利益,揭露和批評做壞事的人,事後卻往往要當被告,甚至還眼睜睜看著做壞事的人贏了官司。反過來媒體還要向他賠禮道歉,甚至賠償他「精神損失費」。這也是當下開展新聞監督難的一個社會原因。

其實,說怪也不怪。考察媒體敗訴原因,除了法律之外的力量干涉辦案之外,被批評者往往採用「攻其一點、不及其餘」的辦法進行訴訟。即使說,你的批評盡管大方向完全正確,主要事實甚至絕大部分事實都真實可靠,但只要有少數甚至個別事實失實(或者缺乏證據),甚至某些話用詞不當(比如出於義憤,不小心使用了貶損性詞語),這些就會成為被批評者提起訴訟的根據,也就會成為媒體敗訴的原因。

本報這次對所謂「中國第一月嫂」的揭露,之所以既維護了公眾利益,又贏了官司,就在於我們從介入此事第一天起,就做好了上法庭打官司的准備。因此在整個采訪活動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做到所涉及的每一件事不僅有來源,而且有證據,使采訪過程同時成為調查取證的過程。這樣,在法庭上就立於了不敗之地。

「第一月嫂」不僅有訴訟經驗,而且很會鑽法律空子。例如她為自己准備了兩個身份證:一個是名為「劉傑」的真實身份證,另一個是名為「劉靜潔」的假身份證。她根據需要使用不同的名字和身份,並以此規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為此,我們親赴她的身份證發放地,從權威部門取得了鐵的證據,再加之法官在庭審活動中,通過多位證人巧妙地對她進行辨識,終於使她的欺騙行為當庭暴露無遺。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是法官判案的基本原則,它也應該成為媒體開展新聞監督的原則。「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只要我們既保持一顆維護公眾利益的正義之心,又嚴格地依照法律進行活動,「勝券」就一定會掌握在我們手中。(郭家寬)

《中國青年報》 2004年6月22日

D. 電影《戴手銬的旅客》中的劉傑是誰的原型

  • 曹顯政,
  • 1916年出生於山西沁源,
  • 1936年參加山西犧盟會,
  • 次年參加中國共產黨並入八內路軍,曾任雲南省公安廳副廳長容、黨組成員,正廳級顧問,
  • 因積勞成疾於1983年病逝。
  • 10歲起為地主放羊,
  • 1936年參加山西犧盟會,
  • 1937年參加中國共產黨,
  • 同年加入八路軍,歷任班長、連長、指導員。解放戰爭時期,歷任山西公安協理員、副局長兼社會部部長,為人民解放戰爭的勝利做出貢獻。新中國成立後,南下雲南任昆明市三分局局長,市公安局三處處長,省公安廳三處、六處處長,文革後任省公安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正廳級顧問。
  • 因積勞成疾,於1983年病逝,終年67歲。
  • 電影《戴手銬的旅客》以他為原型!

E. 請問曾經擔任過河南省長的劉傑現在還在嗎

原河復南省委第一書記 1914年生,河制北威縣人。193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共北平西郊區委書記,宛平縣委書記,北平市委農委書記,晉察冀三地委書記,察哈爾省委副書記、書記。建國後,歷任中共河南省委副書記兼開封市委副書記,中共軍政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地質部副部長,國務院第三辦公室副主任,第三機械工業部副部長,第二機械工業部部長,中共河南省委常務書記,河南省省長,中共河南省委第一書記、書記。是中顧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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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的老同志了,建在與否不好說了

F. 搞原子彈的劉傑有其人嗎

劉傑其人
劉傑,生於1915年,滄州一中著名校友,中共七大正式代表。1915年生於河北威縣,1931年,在滄州市第一中學(原河北省立第二中學)讀書,「九一八」事變後參加革命,1932年光榮入團,1935年入黨,曾參加馮玉祥組織的察哈爾民眾抗日同盟軍。1936年後任北平西郊區區委書記、中共北平市委委員、農委書記。1937年任中共宛平縣中心縣委書記,在平西組織抗日游擊隊,後率部隊開赴晉察冀抗日根據地。1938年至1942年分別任晉察冀第三特委書記、邊區委員會委員,中共北嶽區第三特委副書記。1943年赴延安,進中央黨校學習,出席中共七大。
1945年至1949年分別任中共察哈爾省委副書記、察哈爾軍區政委、省委書記。北嶽區委副書記,豫西軍區第二政委、豫西黨委第二書記。開封市委副書記、警備區副政委。
1949年至1953年任河南省委副書記兼工人工委書記、政協副主席,中南軍政委員會工業部部長。1952年至1957年任地質部副部長、黨組書記。國務院三辦副主任。期間地質部找到了我國第一座鈾礦。1956年至1960年任三機部、二機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1960年至1967年任二機部部長、黨組書記。國防工業辦副主任。在其主持二機部工作期間,為我國原子彈爆炸做出了重要貢獻。
1978年至1985年任河南省委書記、省長、省委第一書記、人大主任。1982年至1987年為中顧委委員。

G. 中國建設教育協會的理事成員

理 事 長:劉傑
副理事長:朱光 王鳳君 李守林 吳澤 沈元勤 陳曦 武佩牛 宮長義 姚德臣 黃秋寧
秘 書 長:朱光(兼)
副秘書長:李奇 張晶 胡曉光

H. 為什麼好多人說劉傑是真正的藝術家呢

我比較了解這個人抄。他好像形成了襲他自己的哲學思維;他研究過國畫,油畫,雕塑,民間藝術,並長期靠這些本事吊日子。他很窮,很有原則,一種技法一旦搞明白就棄之不用;他好像搞明白了藝術的本質。這個人最對道的理解和執著到了我輩無法企及的高度。此人的很多文字我讀過,我確定我以前受到的教育是被忽悠了。接觸到這個人後我終於相信,此子不出,當世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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