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教育政策法規
Ⅰ 教育局自考本科新規定
江西自考試點專本科一年安排全部考試科目考完,江西自考新改革模式,科目少一半,考試易30%!
Ⅱ 教育部2018取消自考
2018年自考不會取消,江西自考2018年自考報名時間為2018年1月3日8時至22日18時。
江西省自學考試是我國國民教育系列之一,報考人員不受性別、年齡、民族、信仰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18年江西省上半年自考報名時間已經公布,報名時間為即日起至2018年1月。報考人員務必在自考報名時間里完成報考,錯過不予補報。
江西自考網上報名流程:
(1)確定自考報名專業及報考院校,2018年江西自考專科本科報名專業詳見>>>自考專業,報考院校詳見>>>自考院校;
(2)進入報考頁面,如實填寫報名信息並提交報名表;
(3)系統提示報名成功後,網上報名完成;
2018年4月江西自考網上報名入口:(請點擊下圖進入網上報名頁面)
江西自考本科專業網上報考注意事項:
1.公安管理專業本科段報考對象限定為公安(含鐵路、交通、林業、民航公安)、武裝警察中已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法學類、公安類專科畢業生。偵查學專業本科段報考對象限定為在職公安司法系統民警、武裝警察報考。
2.護理學專業本科段報考對象限定為國家承認學歷的對口專業專科畢業生。
3.中葯學本科段報考對象限定為已取得衛生類職業資格的在職人員,具有中葯士、葯劑士及以上技術職務,或從事中葯生產、經營等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職人員中的專科畢業生。
4.葯學專業本科限定為具有醫學類專科以上學歷的在職人員或在校學生。江西自考網上報名
5.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或在延遲畢業期內的人員不得報考。
Ⅲ 誰能給個教育部關於自考改革的官方文件,看看,網上說
如果教育部公布了關於自考改革的官方文件,那麼在當地的教育考試網或自考網上的政策法規欄目下,就可以查詢的到。
Ⅳ 自考的政策和方法
什麼人能參加自學考試
1、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教育程度限制。(不限制學歷、戶口、可在異地報考畢業。)
2、不用經過入學考試。在報名期間直接到各地自考辦報名。
3、經過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取得合格成績。在通過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理論和實踐課程的考試後,即可取得大學專科或本科的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還可以申請成人學士學位。
開考次數和命題單位
高等教育自考每年開設4次(各省市開考的次數由省級考辦決定),考試時間分別為1月、4月、7月和10月。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
從哪裡找到試題和答案
試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准啟用前屬絕密材料,啟用後仍然屬於國家秘密。全國考辦自2002年起不再公布答案,華夏大地教育網自2005年12月推出上千份試題及相關內部答案供考生參考。考生也可以通過購買相關輔導書得到更多歷年試題的解析。
什麼專業不可以報考
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願選擇考試專業,但報考對象有職業上限制的專業只接受部門委培統一招生(如公安系統、醫療機構等)。
自考畢業證書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待遇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可以考研,出國留學等。其中澳大利亞、英國的高等學府都承認,世界上有20多個國家承認自考學歷。
自考畢業後的待遇
自學考試的學歷受到國家的承認,自學考試畢業生享有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的待遇。
自考流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學歷、身體健康狀況、居住地等限制,均可報考(可不考慮戶口在異地報名)。
2、能遵紀守法、接受改造、積極學習的勞改、勞教人員,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也可申請報考。
准備工作
1、確定自己所在省市的報名時間(華夏大地自考網收集2006年各省市報名時間表)。
2、自考每年開設4次(各省市開考的次數由省級考辦決定),考試時間分別為1月、4月、7月和10月。報考之初,首先要查看當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麼時間考哪些課程,來確定自己要報考的科目。(華夏大地自考網收集2006年各省市考試安排表)
3、選擇專業(各省市開設的專業不同,可參考華夏大地自考網各地自考中各省市的考試計劃/專業欄目,選擇適合您的專業)。
4、選購教材 由於自考教材變動較小,經常幾年才更換教材,請密切關注華夏大地自考網網站的最新資訊。
實施網上報名的流程
1、登陸各地自考網上報名網站。
2、到自考辦網站規定的指定銀行辦理一張繳費用銀行卡。
3、辦理銀行卡後的新生,和有銀行卡的老考生按照報名網站規定的報名流程完成網上報名。(天津市網上報名流程示例)
4、網上報名成功後的新生需要在考辦規定時間到自考辦進行攝像製作準考證。
5 、如有任何疑問請和當地自考辦聯系。 (華夏大地自考網整理各地考辦聯系方式參考)
可同時報考多個專業
自學考試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和靈活性,可以照顧到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自學能力的考生學習進取的要求,許多省都允許考生同時報考多個專業。但考生同時報考多個專業時應量力而行合理安排。
實施現場報名的流程
1、新生攜帶身份證、(軍人憑軍人證或團以上單位證明)(未滿18歲憑戶口本)到所在地的市、縣自學考試辦公室(報名站)辦理報名手續。
2、同時攜帶2B鉛筆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塗機讀報名卡用)、並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張(大約4-5張)。
3、按照工作人員的提示進行繳費,得到列印的考試通知單,通知單上有考試日期、考場和座位號。
4、在考辦規定的時間領取新製作出的准考證。(各地考辦聯系方式)
本科獨立本科的區別
「本科」和專科可同時報考,但在本科畢業時候需要拿到專科證進行本科畢業查驗。「獨立本科」要求有專科畢業證才可以報考,是專門為已經取得專科學歷的人員開設的,但目前各省市在逐步取消限制。
可同時報考專科和本科
考生可分別報考專科、本科段各專業,也可同時報考同一專業的專科和本科段,但畢業時必須先取得專科畢業證書後才能領取本科畢業證書。部分省市已經開始實施自考專科本科畢業證書同時辦理制度,縮短考生取證時間。
《報考簡章》是考生報考的重要依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內容包括:
1、開考專業、科目和考試時間;
2、報名時間、地點;
3、報考對象和報考手續;
4、畢業及實踐環節考核的報名及時間安排;
5、考生應知曉的注意事項等內容。
考生通過仔細閱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可以了解每一次考試開設的專業,考試課程的時間安排,各項技能考試的時間安排,引導考生選擇適合自己的專業參加考試,避免出現錯報、漏報。可在報名期間從當地自考辦購買。
Ⅳ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六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體政策和業務規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或委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審批開考專業;
(四)制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五)根據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六)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全國考委指導下進行工作。省考委的組成,參照全國考委的組成確定。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
(二)在全國考委關於開考專業的規劃和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擬定開考專業,指定主考學校;
(三)組織本地區開考專業的考試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單科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
(五)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六)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託,對已經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通過考試的方法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市考委」)在地區行署或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 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第三章 開考專業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第十二條 可以實行省際協作開考新專業。
第十三條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系統所需專業的,可以委託省考委組織辦理,或由全國考委協調辦理。
第十六條 全國考委每年一次集中進行專業審批。省考委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報辦理。審批結果由全國考委於當年第三季度內下達。凡批准開考的專業均可於次年接受報考,並於首次開考前半年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名稱和專業考試計劃。
第四章 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逐步建立題庫,實現必要的命題標准化。
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准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第十八條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為四至五年。
第十九條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條 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願選擇考試專業,但根據專業要求對報考對象作職業上必要限制的專業除外。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
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的在校生不得報考。
第二十一條 報考人員應按本地區的有關規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單位辦理報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經取得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專科生學歷的人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考部分課程。
第二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為單位設考常有條件的,地市考委經省考委批准可在縣設考場,由地市考委直接領導。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後,省考委即應為其建立考籍管理檔案。
應考者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要轉地區或轉專業參加考試的,按考籍管理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取得畢業證書: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
(三)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獲得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二十六條 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畢業時間,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會助學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電視、廣播、函授、面授等多種形式開展助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種形式的社會助學活動,應當接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的指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三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材料的出版、發行,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
第三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准執行。
第八章 考試經費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各級所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予以保證。
第三十四條 各業務部門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部門、本系統所需專業的,須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提供考試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所收繳的報名費,應用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或單位,可由全國考委或省考委給予獎勵:
(一)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特別優異或事跡突出的;
(二)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社會助學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塗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破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露試題及其它有關保密材料的;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和1983年5月3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的通知》同時廢止。
Ⅵ 自考本科學歷效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版和國高等教權育法》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凡是通過考試合格的,一律頒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關於自考本科學歷的效力問題,一律遵照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執行,「獲得高等教育自考本科畢業證書的待遇與統招大學本科同類畢業生相同」,可以考研究生、考公務員和出國留學。澳大利亞、英國等世界上有20多個國家的高等學府都承認自考學歷。自考本科畢業生的證書效力及待遇等問題,國家法律法規已做出明確規定,這不是哪個人或單位隨意說說就可以算數的。
Ⅶ 教師自考有什麼規定
「教師自考」是山東省教育廳為進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學教師、幼兒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和學歷層次而推出的一種學習形式。屬於我省師資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開考兩個本科專業和一個專科專業。
教師自考實行注冊制、封閉式管理。每年12月份,齊魯師范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組織新生注冊,並負責日常教學和管理工作;所有課程均須參加每年4月和10月統一考試;各科成績由卷面成績(佔80%)和教學過程評價成績(20%)合並成該科總成績(教學過程評價由齊魯師范學院繼續教育學院負責)。
Ⅷ 關於自考的一些政策規定
1 自學考試
報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學歷、身體健康狀況、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報考,本著學以致用的原則選擇專業,能遵紀守法、接受改造、積極學習的勞改、勞教人員,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也可申請報考。
目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允許18周歲以上外國公民報考。
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願選擇考試專業,但根據專業要求對報考對象作職業上必要限制的專業除外。
首次報名手續
首次報考的考生,要持本人身份證或鄉以上政府證明(軍人憑軍人證或團以上單位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市、縣自學考試辦公室(報名站)辦理報名手續。
報名時須按規定繳報名費,填寫《報考登記表》或《機讀報考卡》,並交一寸同底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兩張。
首次報考各專業本科的考生,須持相同專業或符合規定的同類專業專科畢業證書辦理報名手續。
目前由於各個省市報名規定有所不同,新考生要注意,照片最好攜帶4 張。同時攜帶2B鉛筆、橡皮,藍黑色鋼筆,簽字筆等文具填塗機讀報名卡。
注意:
1 、自考可在非戶口所在地報考。在非戶口所在地工作一年以上者,持本人身份證、原單位證明及工作證,經所在省(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審查同意後,可就地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2 、首次報考不能託人代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特殊性決定了自考工作在每個環節都要嚴厲杜絕" 冒名替考" 的可能性,特別對於自考新生首次報考,要求無論工作再忙、路途再遠,都要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辦。
新生填寫登記表,規定要本人的筆跡,以便今後與試卷的筆跡相核對。相片也要經考辦人員核對後才能貼入表格。
為了給自考生一個直觀認識,特舉例說明:天津自考生自助報名程序。
新考生首次報名要建立考生考籍檔案。考生報名時要領取"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登記表" 、" 制證袋" 、" 考籍檔案袋".應按要求用鋼筆認真、准確填寫有關項目,不得塗改。填好後,將照片分別貼在" 登記表" 和" 制證袋" 指定位置上。其餘的兩張照片裝入" 制證袋" 內。考生將報名材
料中有關信息輸入計算機,建立自己的電子考籍檔案。輸入時屏幕上提示的准考證一項,可輸入12個8字,計算機會自動賦予考生一個准考證號,然後按屏幕提示依次輸入。同時將自己首次報考的科目輸入微機。考生輸入完畢,確認無誤後,列印機立即列印出考試通知單和收費票據。考生將" 考籍檔案袋" 、" 登記表" 、" 制證袋" 一起交報名處,交費後領取考試通知單和票據,核對無誤後方可離開報名現場。
老考生報名,將自己的磁卡准考證在刷卡器上刷卡,屏幕上就會出現考生自己的檔案信息,然後按提示依次輸入。考生輸入完畢,確認無誤後,列印機立即列印出考試通知單和收費票據。考生交費後領取考試通知單和票據,核對無誤後方可離開報名現場。
自學考試何時報名考試
自學考試全國每年舉行兩次考試,考試時間一般統一在4月份和l0月份的最後一個星期的星期六、星期天,考場一般設在各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完全中學內。報名時間各省不盡一致,一般安排在每次考試前的兩至三個月,報名地點是考生所在市、縣自學考試辦公室或報名站,具體報名時間由各省考委在當次考試的《報考簡章》中提前公布。除每年兩次考試外,近年來各省還在兩次考試外適當安排了一些「小考」,以加快人才培養速度、增加考生應考機會。這些小考的報名、考試時間一般在各省自學考試報刊或當地報紙上公布。
去買一份當地的報考簡章》
《報考簡章》是考生報考的重要依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包括:(一)開考專業、科目和考試時間;(二)報名時間、地點;(三)報考對象和報考手續;(四)畢業及實踐環節考核的報名及時間安排;(五)考生應知曉的注意事項等內容。考生通過仔細閱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可以了解每一次考試開設的專業,考試課程的時間安排,各項技能考試的時間安排,引導考生選擇適合自己的專業參加考試,避免出現錯報、漏報。同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是各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組織實施考試的依據,也是各種助學單位組織助學輔導的依據,因此,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是考生報考的重要依據。
具體時間和地點,可以參考下面的網站
各地區高等教育自考報名收費標准一覽表
北京 1、筆試課程:30元/科次; 2、非筆試課程 3、中英合作商務管理、金融管理專業課程:90元/科次;
重慶 筆試課程:每科30元
上海 自考(含委託開考、學歷文憑考)報考費35元/科; 中英合作商務管理,金融管理120元/科次
新疆 每門課程交報名費十五元、考試費二十元。
山西 報名時應按規定繳納報名費及考務費每科次25元
陝西 收費標准統一按26元/生·科
遼寧 理論課每科交報名考試費30元,其中報名費5元,考試費25元;報考實踐環節考核報名費每科5元。
天津 考生每報考一科次報名費10元、考務費20元。報考職業技術專業實踐環節課程考核的考生除交納報名費、考務費外,還需交納相應的材料費。
甘肅 專科每科次26元,本科每科次28元(中英合作:商務管理和金融管理基礎科段的專業課程每科次100元);護理專業、部門委託開考專業每科次28元(不分本、專科)
浙江 每人每課次48元
四川 報名費用:每科26元
青海 考生每報一門課程交納報名費貳拾柒元(27元)
雲南 每科人民幣25元
參考資料:中國自考網http://www.chinazikao.com/
作者: kgdxk 封 2006-2-7 21:02 回復此發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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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南
http://www.cer.net/article/20030117/30761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