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教育培訓中心
①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考試中心屬國家衛生部屬下單位嗎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考試中心不屬於國家衛生部屬下單位,是非法社會組織。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2018年2月23日公布最新一批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中國美麗鄉村產業發展委員會」、「國際奧林匹克智能機器人協會」、「全國產業創新研究院」
「中國汽配用品市場協會」、「中國KTV協會」、「中國古玩研究院」、「中國白癜風醫學協會」、「 國家職業資格鑒定中心」等40家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在列。其中包括全國醫葯衛生人才專業技能考試中心,它出具的任何證書都是無效的
國家衛生部直屬機構有:
1、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
2、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3、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4、中國健康教育中心(衛生部新聞宣傳中心)
5、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
6、衛生部幹部培訓中心(衛生部黨校)
7、衛生部衛生發展研究中心
8、衛生部項目資金監管服務中心
9、衛生部北京醫院
10、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
11、中日友好醫院
12、衛生部機關服務中心
13、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14、健康報社
15、人民衛生出版社
16、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
17、衛生部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
18、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19、衛生部醫葯科技發展研究中心
20、中華醫學會
21、中華預防醫學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全國醫葯衛生人才專業技能考試中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② 北京衛生學校的培訓中心
北京衛生學校培訓中心是由北京衛生學校主辦,承擔對社會、在職人員的成人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考前培訓、資格考試以及與其他單位進行多種形式合作辦學的教學管理機構。由學校在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人員承擔教學管理工作。培訓中心以學校為後盾和依託,充分發揮和利用校內教學、實驗室等設施及教師隊伍的資源優勢,以規范的教學管理,良好的教學質量和完善的教學設施,為學員提供了良好的學習環境。
為了遵守國家對各類教育機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辦學,保證教學質量,保障學員權益,經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批准,培訓中心依法在宣武區教委、宣武區勞動局、宣武區發改委注冊登記備案,成立了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可以獨立辦學的北衛衛生職業培訓學校、北京市衛生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並以此對外開展各種教育、培訓、考試活動。
北衛衛生職業培訓學校:
以成人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為主,開設北京廣播電視大學護理學、葯學專業(大專層次),中國醫科大學網路教育學院護理學、葯劑學、口腔工藝、醫院管理等專業(本科層次),現有在校生1000多人。
北京市衛生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以對在校生、在職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考前培訓、資格考試為主,是北京市衛生局指定的衛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及資格考試單位,宣武區勞動及社會保障局指定的職業技能培訓及資格考試單位。現長期開設的職業技能培訓工種有:葯劑員、醫葯商品購銷員、中葯調劑員、護理員、消毒工、醫用氣體工、洗衣師、口腔修復工等。
③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是國家衛生部直屬衛生行業各類全國性考試的技術服務專門機構,成立於,是國內最早建立的全國性專業考試機構之一。負責衛生行業各類全國性考試工作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服務,負責衛生行業各類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全國衛生系統外語水平考試等專項考試 的考試設計、命審題、考務管理和統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醫學考試的科學研究和專業人員培訓,組織考試用書編寫,負責國家醫學考試試題庫建設。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負責衛生行業各類全國性考試工作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服務。
2、負責衛生行業各類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全國衛生系統外語水平考試等專項考試的考試設計、命審題、考務管理和統計研究工作。
3、承辦外籍人員來華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資格考試。
4、參與研究衛生行業考試的制度建設、標准制定和政策性研究
5、組織協調醫學考試的科學研究和專業人員培訓,組織考試用書編寫,國家級醫學考試試題庫建設。
6、組織開展醫學考試領域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7、向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考試工作的技術服務,承辦醫學成人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有關考試。
8、開展面向社會的考試服務,承辦國內外有關機構委託的考試工作、業務人員培訓和技術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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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國健康教育中心的內設機構
(一)行政來部門:自
1. 辦公室
2. 黨委辦公室
3. 人事處
4. 財務處
5. 紀檢監察室
6. 後勤管理處
(二)業務部門:
1. 科教與國際合作處
2. 項目管理辦公室
3. 理論與政策研究室
4. 指導與評價部
5. 信息管理部
6. 健康傳播部
7. 培訓部
8. 宣傳服務部
9. 報刊管理部
⑥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考試中心,是國家承認的合法單位嗎它出具的文憑有法律效力嗎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委員會是國家事業單位,隸屬於國務院國家事業管理局。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委員會是主管單位,全國衛生人才考試中心是下屬單位,考試中心負責命題、閱卷、監考等相關工作,委員會負責行政工作分工不同。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委員會主要負責我國中醫對海外發展的接軌。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考試中心是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委員會的下屬機構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委員會是國務院國家事業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
該單位是中國健康行業全球化發展代表機構,
未來全球健康發展依該單位標准為標准。
⑦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考試中心這個單位是否國家承認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考試中心這個單位國家是不承認的。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委員會自稱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民政部登記管理",具有行業人才教育管理職能的全國性機構。
2018年3月7日,北京市民政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委員會」涉嫌存在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違法行為。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考試中心屬於違法社會組織,於2018年4月被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予以取締。
(7)中國衛生教育培訓中心擴展閱讀:
全國衛生人才專業技術中心宣傳的職責:
1、為醫葯衛生保健行業開展各類人員專業培訓與服務,適時舉辦專業研修ifi和技術培訓班,不斷提高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素質.開展國際、國內醫葯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
2、進一步提升我國醫葯技術研發水平;組織醫葯與中醫葯新技術、新產品科研研討、學術交流、展覽展示等,為醫葯保健行業提供專家研討、技術論證、交流推廣等項服務。
3、主辦、承辦成果論證會、組織相關社會活動和公益活動,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推廣、健康義診,愛心捐贈等,宣傳、推廣先進的健康理念,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協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⑧ 中國衛生部有哪些下屬機構
衛生部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衛生統計、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全國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葯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國家衛生裝備管理辦法和標准;擬訂葯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
(四)政策法規司。
起草衛生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擬訂衛生政策和標准;起草部門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准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指導地方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農村衛生管理司。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衛生技術標准;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九)醫政司。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准,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准和服務規范;指導醫院葯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葯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
(十)醫療服務監管司。
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准;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二)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司。
承擔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的工作,組織擬訂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葯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葯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三)科技教育司。
擬訂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葯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衛生技術標准;承擔醫葯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擔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擬訂並組織實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針政策與規劃;承擔中央保健對象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⑨ 中國衛生人才培訓指導中心簽發的醫學影像師有用嗎,單獨這一個證書可以執業嗎。
這個證是沒有用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特別說明:
1.成教學歷是否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葯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後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考生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並提供考核合格證明。
3.臨床專業是否可以報考中西醫結合醫師?
臨床類別醫師,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葯專業知識或參加過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系統學習了中醫葯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參加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專業醫師資格考試。
4.口腔技術專業是否可以報考口腔醫師?
不可以,《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規定,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5. 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是否可報名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根據規定下列條件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允許報名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一)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計劃入學的;
(二)戶籍和畢業學校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報名考試時間
編輯
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及方式如下:
網上報名時間:每年2-3月左右。具體時間屆時由國家考試中心公布。
現場報名時間:每年3-4月份,具體時間由當地衛生局公布。
2013年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2月27日9時—3月17日中午12時,具體事宜可咨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3年3月18日—4月8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准。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3年醫師資格考試時間:
一、2013年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3年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執業醫師為9月14、15日;助理醫師為9月14日:
時間執業醫師科目9月14日上午9:00—11:30第一單元9月14日下午14:00—16:30第二單元9月15日上午9:00—11:30第三單元9月15日下午14:00—16:30第四單元
證書注冊
編輯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三)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⑩ 國家衛生計生委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中心是什麼性質的部門
國家衛生計生委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國家衛生計生委直屬事業單位,負責衛生計生系統繼續教育和職業教育工作,具體實施衛生計生遠程繼續教育和相關職業技能鑒定;負責衛生計生系統隊伍職業化建設,具體承擔公立醫院院長職業化培訓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規范化培訓;開展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服務能力等級評定和認證等社會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