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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育招生考試

發布時間: 2021-02-03 00:11:16

❶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的情形有那幾種。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12年修正)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回試違紀行為答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❷ 怎麼才能拿到全國高考考試資格

參加高考,條件是你戶口所在地進行高考報名。 年齡從17歲到70歲都可以參加高考。滿足以上條件可去當地教育局正常報考就可以參加考試。如果是在校生,學校會統一去教育局報考取得考試資格。
高考,一般指高等教育入學考試,現有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自學考試和成人高考3種形式。高考是考生選擇大學和進入大學的資格標准,也是國家教育考試之一。
高考由教育部統一組織調度,教育部或實行自主命題的省級考試院(考試局)命題,2014年6月7、8日考試(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為6月7日、6月8日、6月9日)。
高考成績直接影響所能進入的大學層次,考上一本大學的核心前提就是取得優異的高考成績。在2016年之前,高考英語分值逐年降低:2015年,英語120分,相應的,語文將提高到180分;2016年,英語100分(會考),語文提高到200分。
2014年9月4日,高考綜合改革試點方案公布:文理不再分科。2015年起,高考將取消體育特長生、奧賽等6項加分項目。
高考是高等學校選拔新生的制度,中國有1300多年科舉考試的歷史,這一制度曾顯示出選拔人才的優越性,深深地影響了東亞各國。1905年,清廷出於發展新教育、培養實用人才的需要,廢除了科舉制度,轉而引進西方的學校考試制度。中國現代高考制度的建立,就有這樣兩個重要來源:一是科舉考試制度所形成的傳統考試思維和價值,二是西方現代考試制度的模式和手段。
1904年,清政府在張之洞等人的主持下頒行了《奏定學堂章程》。
1905年,科舉考試制度壽終正寢,從此中國現代教育登上了歷史舞台。
1936年,全國已經有100多所大學。當時的高考制度是各所學校自主組織命題,學生可以選擇報考多所大學,也可能同時被多所大學錄取。
1952年,中國建立起來全國統一高等學校招生制度。統一高考招生能更好的顯示出公平,也適
應了當時國家快速選拔人才的需要。
1977年,鄧小平出任國家副總理,分管文教,主持恢復高考。恢復高考改變了千百萬人的命運,挽救了中國教育,也挽救了整個中國。
1983年,教育部正式提出「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方法。規定在中央部門或國防科工委系統所屬的某些高等院校,要按一定比例面向農村或農場、牧場、礦區、油田等艱苦行業的定向招生。
1981年,理科中增加了生物科。
1983年,英語被正式列入高考科目。
1985年,教育部規定:可以從參加統一高考的考生中招收少數國家計劃外的自費生。一向由國家「統包」的招生制度,變成了不收費的國家計劃招生和收費的國家調節招生同時並存的「雙軌制」。同年,從美國引進標准化考試,並於當年首先在廣東省進行了英語、數學兩科的試點。
1985年以後,高考改革的總體趨勢向減少高考科目方向發展。先是將理科7門、文科6門各減為3+2共5門,上海則實行3+1方案。同年,國家教委決定在北京大學等43所高等學校進行招收保送生的試點。
1989年8月,國家教委決定將標准化考試逐步在全國推行。
1994年,高考生物和地理被取消高考,名義上是為學生減負,結果非但減不了負,還導致學生地理和生物知識的貧乏。同年,政治被排除在統考科目之外,理科考試中不再考政治。
1996年,中國高等教育試行並軌招生,高校學費開始增加。
1997年,普通高校招生並軌改革。
1999年,教育部出台了《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文件提出,跨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目標與任務,對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做出了全面部署同年廣東率先試行「3+X」改革方案,生物、地理又重新開始出現在高考科目中。
到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將達到適齡青年的15%。在短短的五六年中,大學招生擴大了將近3倍,「大眾化教育」逐漸取代「精英教育」。高校畢業生缺乏技能、就業困難等問題,引起了人們對擴招的反思。
2000年,一直由國家「全包」的師范專業也實行收費,招生並軌改革完成。
2003年,經國務院同意,教育部決定從2003年起將高考時間提前一個月,高考時間固定安排在每年6月7、8、9日。
2003年教育部批准首批22所高校開展自主招生試點。作為一種新的選才方式,具備自主招生資格的高校已有90所;類型逐漸增多,有「自主組織測試」、「校長實名推薦制」、「自主招生聯考」等形式。
2008年,中國開始啟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2010年2月,公布公開徵求意見稿,7月發布經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全文。文件明確提出要逐步形成分類考試、多元錄取、綜合評價的考試招生制度,為高考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
2014年12月16、17日,教育部陸續出台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意見》《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效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等四大高考改革配套方案。

❸ 擁有中專畢業證書就有資格參加全國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全國統一高考,不是成人高考或自考)了嗎

不用這么復雜

你巳經中專畢業了,無論你現在是復讀還是在家自學,每年都有回資格參加高考,答而且身份都是往屆生。因為你巳經中專畢業,現在也不可能重新取得高中資格,所以嚴格意義上說,你永遠是「社會生」(相對於應屆在校生)

讀不讀復讀班應該由你自己決定,只要交學費,肯定有學校願意接受你。

你的目標是高考,其他考試不用考慮,沒有什麼好結果,還會影響高考復習。

❹ 專升本必須參加全國成人教育招生考試嗎

不用抄的
普通高校統招專升本(3+2模式)一般是指在校的專科生,大三的時候——(畢業時候,且必須是應屆生才能參加)參加的升本考試,一般是升原學校的本科或者參加其他學校統一考試,然後大專畢業的時候直接進入本科學習,最後頒發的學歷是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文憑

❺ 登陸山東教育招生考試院的網站,進入全國計算機二級報名頁面,我的信

准備的材料:
1.高中2年半的大考試成績,要求學校教務處蓋章
2.自薦信,推薦信,
3.獎狀,獲獎證書(如果有的話)復印,網路報名表列印

自主招生是中國高等教育招生改革擴大高校自主權的重要措施。自主招生選拔由高校自行組織,一般由筆試、面試兩部分組成。通過自主招生選拔的考生必須參加高考(07年起上海地區考生通過復旦、上海交大的自主招生選拔後,高考成績可僅作參考),在高考錄取時可獲得20分或不等的優惠。自從2003年開始,我國就通過實施高校自主招生探索人才選拔制度改革,允許部分高校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額,以選拔那些由高考不容易被發現的有特殊才能的學生。根據教育部要求,自主招生人數不能超過試自主招生面試點學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

自主招生六大特別提醒
1、自薦VS校薦
申請方式分為「校薦」和「自薦」兩種。
絕大多數院校同時接受「校薦」和「自薦」。但有少數院校只接受校薦,以2010年的招生簡章來看,就有中央財經大學、同濟大學、北大醫學部等。而中國人民大學更加特殊,指出有「校薦」資格的考生可以任意選擇學校提供的專業,但是「自薦」的考生只能在物理學、化學、人文科學實驗班(國學)、中國革命史與中國******黨史、美術學專業等5個專業中選擇。
據統計,以「校薦」資格申請自主招生獲得通過海選的比例遠大於以「自薦」方式,「校薦」幾乎95%能通過院校的海選,而以「自薦」方式通過海選的比例不超過20%,因此有實力拿到「校薦」資格的考生要盡量爭取拿到心儀院校的「校薦」。需要指出的是,「校薦」並不是學校在推薦信上蓋了章就算是學校推薦,因為所有考生申請的材料都必須經過中學蓋章,只有拿到中學的推薦名額才算是學校的校薦。

❻ 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 64條及處理辦法

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如下: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下文為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後的正式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並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❼ 國家為什麼成立教育招生考試院

教育考試院是負責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專業化機構,同時,承擔一些全國教育考試項目。

教育考試院具體職責:
1、負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及同等學力人員、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的考試;
2、制定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和考試計劃,組織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3、核發自學考試證書和畢業證書;
4、指導和監督全省的自學活動;
5、受教育部委託,負責管轄內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和國家公共英語等級考試;
6、承擔國家規定的普通高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部門的任務;
7、負責新考試項目的開發、設計和推廣;
8、負責教育考試信息管理和現代技術的開發應用;
9、開展教育考試研究,主辦教育考試刊物和教育考試網站。

❽ 2020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開始報名了嗎報名入口在哪裡

根據《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告》可知,2020研究生考試報名時間安排如下:

正式報名時間: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

預報名時間為2019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網網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網址http://yz.chsi.cn,以下簡稱「研招網」)進行報名。報名前,請務必提前瀏覽報考須知,並按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

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上報名信息或重新填報報名信息。為避免多佔考位,影響其他考生報考,一名考生只能保留一條有效報名信息。

考生報名時只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考試結束,教育部公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後,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了解招生單位的調劑辦法、計劃余額等信息,並按相關規定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調劑志願。

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歷(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考生可上網查看學歷(學籍)校驗結果。考生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查詢本人學歷(學籍)信息。未能通過學歷(學籍)網上校驗的考生應在招生單位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歷(學籍)核驗。

❾ 中國教育網招考生是真的嗎

中國教育網招考生,這個應該是屬於真實信息,不過你得在中國教育網的官網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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