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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的審核方法是什麼審批范圍和條件什麼的
一、保留審批、核准、審核、備案事項
(一)山東省國家安全廳
1.審核事項2項
(1)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技術性能審核
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2)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安全部關於新建外國駐華領事館和其他官方常設機構選址注意安全保密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85〕22號);《山東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魯政辦發〔1997〕45號)
(二)山東省民政廳
1.審批事項6項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團(含各級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和省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關於做好社團基金會交接工作的通知》(銀發〔1999〕325號);《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8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2)軍隊復員幹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義務兵接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魯政發〔1999〕5號);《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
(3)新建和擴建公墓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152號)
(5)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遷建、改建、擴建及省級重點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確定
依據:《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6〕5號);《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6)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部分變更,鄉、鎮和不設區的市的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駐地遷移
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魯政發〔1988〕76號)
2.核准事項4項
(1)革命傷殘人員傷殘評定、發證、撫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2)涉外收養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3)省屬和涉外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立
依據:《涉外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
(4)新辦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福利企業行政監督嚴格檢查清理假冒福利企業的通知》(民福字〔1994〕18號);《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魯政發〔1988〕76號)
3.審核事項5項
(1)新建烈士紀念建築物及申報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
依據:《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6〕第5號);《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2)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和軍人接待站的設立
依據:《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國函〔1989〕6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軍人接待站、轉運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發〔1992〕13號)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行政區域界線調整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省內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
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
(4)以外國人名、地名和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名稱命名地名
依據:《關於我同外國結為友好的城市不以對方人名或建築物命名的通知》(國辦發〔1987〕26號)
(5)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項目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4.備案事項4項
(1)全省性、跨市性社團和省管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及銀行帳戶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2)社團興辦實體
依據:《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社發〔1995〕14號)
(3)市轄區的街道辦事處設立、撤銷、更名、遷移
依據:《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魯政發〔1988〕76號)
(4)省直各專業部門審批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港、站、場及地級市政府審批的地名
依據:《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魯政發〔1986〕78號)
(三)山東省司法廳
1.審批事項2項
(1)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的設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公證機構的設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注冊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39號)
2.核准事項6項
(1)律師資格、律師專項業務資格及其執業證的頒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司法部令第43號)
(2)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設立
依據:《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1989〕司發辦字第117號)
(3)公證機構登記注冊和公證員執業證書的頒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注冊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39號)
(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確認登記
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
(5)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頒發、注冊
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2號);《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3號)
(6)仲裁委員會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3.審核事項2項
(1)監獄的設置、遷移、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勞教所的設立、撤並
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國發〔1982〕17號);《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市(地、州、盟)勞教所領導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1997〕021號)
4.備案事項1項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
(四)山東省水利廳
1.審批事項12項
(1)取水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119號)
(2)設區城市擴大供水規模
依據:《水利產業政策》(國發〔1997〕35號);《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3)大型河道規劃、治理、防汛和涉及兩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4)省以上立項或涉及市(地)邊界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省管河道及跨市(地)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6)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大壩、堤頂、渠頂、戧台、防汛公路及泄洪、輸水建築物上的交通橋兼作公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
(7)市地邊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8)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9)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分、滯洪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
(10)河道圍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1)大中型水庫大壩的興建、改建、擴建及大修
依據:《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
(12)大型、重點中型水利工程設計、開工報告及竣工驗收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2.核准事項5項
(1)骨幹河道岸線的利用與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2)省管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20號)
(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級編制資格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4)乙、丙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格認證
依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水利部水文〔1992〕4號)
(5)鑿井隊甲級資質
依據:《山東省水利鑿井隊技術資質證書和管理辦法》(魯水農字〔1991〕3號)
3.審核事項10項
(1)蓄滯洪區運用損失補償方案
依據:《蓄滯洪區運用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6號)
(2)防洪規劃保留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依據:《水利產業政策》(國發〔1997〕35號)
(4)省管大型河道沿河城鎮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5)省投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6)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7)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資質
依據:《建設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
(8)省管河道幹流及跨市(地)邊界防洪規劃保留區內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9)向省管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內排污的排污口設置和擴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10)骨幹河道(湖泊)內的航道整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4.備案事項7項
(1)水的長期供求計劃
依據:《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2)縣級以上水土保持規劃及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
(3)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有關建設項目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4)縣以上防洪規劃和防禦風暴潮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縣級以上流域或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
依據:《水利建設監理規定》(水建〔1996〕396號)
(7)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政資〔1998〕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