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定明知校舍
發布時間: 2020-11-19 22:35:54
Ⅰ 《教育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
教育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A.民事責任
B.刑事責任
C.一般責任
D.行政責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
《教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
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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