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規范
⑴ 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是什麼
一、要自覺踐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為人師,行為世范。增強依法治教意識,切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認真履行教書與育人的雙重職責。堅持正確的教育觀、學生觀、質量觀。教師不得進行有違職業道德的教學活動,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懲罰學生,不得從事有償補習活動,不得擅自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和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
二、要依據國家課程方案、學科課程標准以及我省關於教育教學的政策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各學科教師不得隨意調整課程和課時,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其他學科的課時和學生的自習時間。
三、要精心制定學期(學段)教育教學計劃。教育教學計劃包括課堂教學計劃和課外實踐活動教學計劃,內容包括教育教學目標和實施方案。教育教學計劃的制定要符合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要求,符合校情、學情,具體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學進度。要對教育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階段性檢查和總結,及時反饋信息,不斷調整和完善教育教學實施方案。
四、要精心開發課程資源。認真研究國家課程要求,熟悉國家課程方案,熟悉本學科和相關學科課程標准。具有並不斷提高課程開發和課程資源整合的能力,在開好學科課程的同時,能夠開設一定數量的校本課程;在教育教學中能夠積極開發並合理利用校內外各種課程資源。認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學科教材的編寫意圖和特點,熟悉學段或各年級之間教材的銜接,熟悉相關學科之間教材的聯系與整合要求,熟悉整冊或整個模塊教材的完整結構。在實施課程教學時,能准確把握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結合學生實際和教學條件,創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實課程目標。
五、要精心備課。備課內容主要包括研究課程標准和教材,分析學生課堂學習的認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確定教學目標,准確把握教學重點難點,預測學生的認知障礙,科學設計課堂作業,備好所需教具學具,選擇教學手段、學生學習方式和教學組織形式等。提高備課效率和質量,採取集體備課與個人備課相結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網路技術和資源,開展網上研究與備課。教學目標的設置要做到明確具體、可操作、可測評、可達成。重視引發學生認知和思維障礙的教學環節和「引橋性」課程學習資源的設計。課堂練習的設計要有針對性、層次性。認真撰寫教案,教案要因課程、教師、學生和教學環境的不同而異,突出個性化教案的設計。
六、要精心上課。善於根據教學內容、課型、學情的不同,運用適宜的教學模式組織教學。課堂教學的導入簡潔、高效,能引導學生盡快進入學習情境。著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利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學習方式,加強師生、生生之間的交流與互動,最大限度地提高學生課堂教學的參與度,不得「滿堂灌」。面向全體學生,不得只關注部分優秀學生,藉助「小先生制」和教師個別指導加強對學習困難學生的幫助。突破教學的重點、難點,加強思維過程與方法的教學,努力實現「三維目標」的有機統一。加強反饋矯正教學環節,「雙基」教學力爭讓學生做到「堂堂清」、「節節清」、「單元清」。加強學生能力培養,重視整合建模教學。教學手段和教學組織形式的運用合理有效,不搞形式主義。處理好預設與生成的關系,及時把握和運用生成性課程資源,防止機械照搬教案。既重視課程資源的整合與教學內容的拓展,又重視學生對課本內容和練習的學習。重視課內書本學習與課外實踐學習的銜接。
七、要精心進行作業教學。作業教學包括教師設計作業、學生做作業、教師評改作業、實施矯正教學等環節。加強對學生作業設計的研究,增強作業的開放性、探究性和實踐性。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增強作業的層次性、適應性和可選擇性,滿足學生的不同需求。引導學生認真完成教材和國家提供的練習冊上的作業。根據學生的實際需要,提供學生可選擇的補充性作業。不得利用教輔資料布置作業。認真檢查和評改學生的書面作業,做到書面作業全批全改。全面了解每一位學生的作業情況,根據對反饋信息的科學分析,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指導,加強矯正性教學。不得讓學生家長代為評改作業。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製作業量。
八、要精心組織考試與評價。教師應具備科學命題能力。各類考試要以《課程標准》為依據,加強與社會實際和學生生活經驗的聯系,重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實驗操作等方面能力的考查。每次考試結束後,在全面分析學生試卷的基礎上,認真實施矯正教學,教會學生舉一反三,鞏固學習成果,提高學習能力。嚴格執行考試規定,不得違規組織任何考試,不得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或公布名次。班主任負責學生成長記錄檔案的建立,學科教師協助班主任做好相關工作。
九、要精心指導學生課外學習與生活。把指導學生的課外學習和實踐活動作為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教學工作計劃。每學期組織學生開展一定數量的學科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幫助學生制定節假日、雙休日學習與生活計劃,指導學生利用課外時間開展基於興趣與愛好的讀書、學科拓展和社會實踐活動。加強對學習困難學生的學習指導,幫助學生學會學習,增強學習信心。對學生課前預習的指導要注意層次性和針對性,不得提出劃一要求,或提供以試題為主要內容的「導學案」。指導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讀書成長、自然觀察、社會考查、科學探究、參觀游學等課外自主學習和實踐活動,指導學生開展藝術、體育、科技等興趣小組和專業社團的活動。科學協調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安排,防止加重學生的負擔。加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不斷提高對學生學習與生活指導的實效性。
十、要精心進行教育教學反思。定期對課程資源開發、教案設計、上課、作業教學、考試、學生學習與生活指導等教育教學活動進行反思,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明確方向,在不斷實踐與反思中,明確和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學特色。堅持寫教育教學日誌。
⑵ 教育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包括哪些
假定,處理,制裁
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必定包含3個要素:假定、處理專和制裁。
假定是適用規范的必屬要條件,即實施某種行為可以適用法律規范;
處理是行為規範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權利和義務的形式規定人們應當作什,不能做什麼。
制裁是法律規范中規定主體違反法律規定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接受何種國家強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處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聯系、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構成法律規范。
⑶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義務教育旨在提高我國人口素質,保障兒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教育體系的法制建設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的法規。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⑷ 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律關系之間有什麼聯系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教育法律關系與一般社會關系相比是不同的,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第一,教育法律關系是以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就沒有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一旦社會關系納入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范疇,這種社會關系就成為一種教育法律關系。例如,在沒有《義務教育法》之前,就有兒童入學這一社會現象的存在,由此便有了兒童與學校之間的社會關系。但這種社會關系不具有強制性質,所以,兒童是否入學與學校之間並不屬於
法律性的社會關系。《義務教育法》實施以後,適齡兒童是否入學,與學校之間則形成一種教育法律關系。
第二,教育法律關系是以權利與義務為核心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教育法律規范的確定,就是要通過權利與義務的確定將當事人納入教育法所調整的范圍之內,使之成為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與承擔者。明確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明確了相互之間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除此之外,當事人之間所具有的其他社會關系,不屬於教育法律關系。
第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教育法律規范要明確當事人可以做什麼、不得做什麼和必須做什麼,這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但當教育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國家強制力是否立即發揮作用,則要取決於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這種性質有強制性的,有任意性的。前者受國家強制力直接保障,後者則需通過權利人的請求,國家強制力才會發揮作用。
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
1、簡述教育法與教育法學的聯系與區別。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和存在依託,教育法學則為教育法提供學科理論依據和指導方向,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育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學是法律科學的分支學科。
2、簡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調整對象和特定的內容所決定的不同於其他法律的個性特點。如果將教育法作為法律整體的一部分而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強制性、普遍性和規范性的特徵。如果將教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組成部分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調整教育領域的社會關系。
3、簡述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不同特點。
答:(1)主體不同。教育權的主體主要是以國家、機構或組織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權主權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來源不同。國家教育權是公民所賦予的,是一種權力,是不可以放棄和轉讓的,受教育權是來源於人的生命權,是由於人的存在而存在。
4、簡答教育法學的特徵。
答:(1)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具有較強的指向性;(2)教育法學具有較強的社會性;(3)教育法學具有綜合性;(4)教育法學具有邊緣性。
5、簡答教育法學的發展特點。
答:(1)教育法學逐漸從行政法學中脫離出來;(2)教育法學的研究內容更為系統;(3)出現了教育法學的專業學術組織和專業學術雜志;(4)高等師范院校普遍開設教育法學課程;(5)出版教育法學著作。
6、簡答教育法學的主要研究內容。
答:(1)教育法的理論。具體包括教育法學的基本原理、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法律性質、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的運行等;(2)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包括我國現行教育基本制度體系,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與義務等。(3)法律責任與救濟。具體包括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責任方式,教育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救濟等。
7、簡述教育法學與教育學的關系。
答:教育學是研究教育現象,揭示教育規律的一門科學。教育法學與教育學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它們都是以教育現象為研究對象,但側重點卻有不同。教育法學是為保證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而在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機構的管理、教師與學生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對教育活動進行法律規范的研究。教育學是對各種形式、各種類型、各種模式的教育事實、教育活動、教育問題、教育理論等方面進行的研究。教育法學與教育學從不同的角度對相同客體的不同方面進行了研究,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教育學為教育法學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教育法學在對教育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教育方針、教育目的、教育規律等。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義?
答: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對這一定義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這體現了法的強制性的本質特徵。最後,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法律性的社會關
⑸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⑹ 什麼是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是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行政活動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主要指有關教育的專門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規中調整有關教育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條文。在中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法律」,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行政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地方性教育法規」。
⑺ 我國頒布了哪些教育法律和法規
1、《中來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源法》: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於200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於1998年8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於1995年3月18日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⑻ 教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教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繫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8)教育法律規范擴展閱讀
教育法律法規的相關情況
1、教育法律法規要普及,為依法治教創造良好環境。要把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 普及作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普法規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首先帶頭學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熟悉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教育法律法規要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導,在廣大教師、學生中開展法律、法規學習和法制教育,並面向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教育法律,促進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職責和規范行為的社會氛圍,為全面實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礎。
⑼ 教育教學法規
教育政策法規
一、教育法制的有關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來講,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運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學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應明確以下幾點: 1、依法治教的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管理教育、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等教育十分明顯的教育活動,以及教育經費撥款、舉辦校辦產業、捐資助學等有關教育的活動。 3、依法治教的依據: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理解「依法治教」這一概念必須與「以法治教」、「以罰治教」相區分。 注意區別「教育法制」與「教育法治」。前者是指與教育法律制度有關的概念,後者則與「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涵、外延基本一致;狹義的教育法專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規范(簡稱教育法規)——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二)受教育機會平等(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統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體現為統治功能和社會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調整有關教育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 「有關教育的活動」,專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其它活動。
「社會關系」專指前述教育活動中產生的教育內部及教育外部關系。 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
一、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和特徵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確定的人們的行為規范。其特徵與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徵基本相同,即具有規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 (二)行為准則——法律規范中指明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後果——當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做出或沒有作出「行為准則」要求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 三、教育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稱「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的「母法」。 2、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
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規定。 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規定。 3、辦法——對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
1、執行法、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五)教育規章 按照制定發布機關教育規章可分為兩類: 1、部門教育規章 2、政府教育規章
教育法規體系 層 級 形 式
制 定 機 關 第一層次 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層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教育單行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第三層次 教育行政法規 國務院
第四層次
地方性教育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 第五層次
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 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國務院部委 政府教育規章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基本原則 2、教育管理體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5、教育經費的籌措體制 6、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教師法》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制定的單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2、教師的任用制度 3、教師的培養、培訓和考核 4、教師的待遇 5、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另外,《教師法》還對教師的申訴制度作了較為完整的規定。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其特徵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教育法律關系客觀
一)物
1、不動產 包括場地、房屋和其它建築設施以及場館等。 2、動產 包括資金、教學儀器設備等。
(二)行為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
第二講 教師與法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法律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可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二)教師必須從教於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 (三)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指教師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一)教育教學權(二)科學研究權 (三)管理學生權 (與工作有關的權利)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五)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與自身利益有關的權利) 三、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道德義務 (二)教學義務(三)教育義務(四)關心學生的義務 (五)批評的義務(六)提高的義務
第二節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並且推行的教師制度的總稱。通常包括教師資格(許可)制度、職務(職稱)制度、任用制度、培訓進修制度及獎懲制度。 一、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師資格分類 (二)教師資格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5、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 (三)教師資格考試 (四)教師資格的認定 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制度就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的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一)職務系列規定 我國設高等學校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中學 教師、小學教師和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系列。 (二)任職條件規定
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 4、具備學歷、學位要求;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評審規定 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許可權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教師職務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一、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靠行政關系來管理和使用教師,所以,教師有義務在工作中服從學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四節 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學生的權利 (一)接受教育權(二)獲取教育扶助權(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權(四)申訴權 二、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三、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二)教師與學生的平等關系 第三講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有廣義、狹義之分。一般說到法律責任時,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指法律關系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在法學上又稱其為「第二性義務」。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有法律規范的規定; 2、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 4、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 (一)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行政處分共有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三)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3種。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內容 (一)制裁 1、人身罰 2、能力罰 3、財產罰 4、申誡罰 (二)補救 1、財產補救2、精神補救3、違法行為否定 (三)強制
第二節 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 一、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一)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三)就學學生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人;(四)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二)損害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教育法(三)行為人有過錯(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形式
(一)教育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如消除影響、賠償等。(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既有制裁性法律責任,又有補救性法律責任。(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教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學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對他們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能採取一般的行政處分形式,也不宜採取行政罰款形式,一般採用紀律處分。(五)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雖然其本身並不負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因其監護對象的特殊性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內容和性質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