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的征稅對象
❶ 北京的 國稅代征的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 城建稅稅率 是多少
在北京市區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三稅稅率依次為:7%、3%、2%。在北京縣、鎮依次為5%、3%、2%。除市縣鎮以外的為1%、3%、2%。
(1)教育費附加的征稅對象擴展閱讀:
計費依據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 依據。
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
納費期限
納費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其他規定
1、教育費附加由各地稅務機關負責本轄區范圍的徵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徵: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於「三稅」稅額,本身並沒有類似於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一)稅款專款專用,具有受益稅性質
按照財政的一般性要求,稅收及其他政府收入應當納入國家預算,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其用途,並不規定各個稅種收入的具體使用范圍和方向,否則也就無所謂國家預算。但是作為例外,也有個別稅種事先明確規定使用范圍與方向,稅款的繳納與受益更直接地聯系起來,我們通常稱其為受益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一種具有受益稅性質的稅種。
(二)屬於一種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其他稅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征稅對象或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二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二稅」同時附征,本質上屬於一種附加稅。
(三)根據城建規模設計稅率
一般來說,城鎮規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設與維護資金越多。與此相適應,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置稅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四)徵收范圍較廣
鑒於增值稅、消費稅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屬於主體稅種,而城市維護建設稅又是其附加稅,原則上講,只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中任一稅種的納稅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也就等於說,除了減免稅等特殊情況以外,任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個征稅范圍當然是比較廣的。
❷ 什麼是教育附加稅
目前,由稅務部門來徵收的與源教育相關的規費包括教育費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其中:教育費附加從1986年7月1日起徵收,徵收對象為繳納「三稅」(即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徵收標准為,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徵收及確定各自的徵收標准,徵收對象同教育費附加。因此,此前全國對地方教育附加並未強制性統一,已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徵收標准也不盡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為上限,開征時間也不同,比如浙江溫州2006年7月就開征,稅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2%,而廣東省則2010年才開征,稅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1.5%。 財政部在2010年11月18日刊發的一紙通知———《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表明,我國將統一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准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
❸ 城建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怎麼報稅,怎麼操作
進入地稅申報系統,點擊「申報納稅」--「綜合申報」--「確定」--「增加」,然後就可以選擇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在選擇他們的附征類型即可。
拓展資料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徵: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於「三稅」稅額,本身並沒有類似於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❹ 什麼是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1、【城建稅】:
全稱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個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特點】:
(1)、稅款專款專用,具有受益稅性質。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一種具有受益稅性質的稅種。
(2)、屬於一種附加稅,以增值稅、消費稅"二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
(3)、根據城建規模設計稅率。差別設置稅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2、【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扶持教育事業發展,計徵用於教育的政府性基金。由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三稅的納稅人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總額為基數繳納。
【特點】:
(1)、現行教育費附加率為3%,其隨三稅的繳納而繳納,三稅的減免而減免。
(2)、外商投資企業不征,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3)、計算公式: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稅額)×3%
計費依據: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費 依據。
3、【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本各省、自治區、直轄教育事業發展,開征的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該收入主要用於各地方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
【特點】:
(1)、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也可委託國家稅務局徵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 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❺ 地方教育附加稅的稅收情況
目前,由稅務部門徵收的與教育相關的規費包括教育費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專。其中:教育費附加屬從1986年7月1日起徵收,徵收對象為繳納「三稅」(即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徵收標准為,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徵收及確定各自的徵收標准,徵收對象同教育費附加。因此,此前全國對地方教育附加並未強制性統一,已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徵收標准也不盡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為上限,開征時間也不同,比如浙江溫州2006年7月就開征,稅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2%,而廣東省則2010年才開征,稅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1.5%。
財政部在2010年11月18日刊發的一紙通知———《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表明,我國將統一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准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
❻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率
1.城建稅是根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不同層次的需要而設計的,實行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里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范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里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屬鎮(區級鎮),縣城、縣屬鎮的范圍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區域范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稅率為1%。
2.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煙葉生產的單位,減半徵收。
(6)教育費附加的征稅對象擴展閱讀:
教育費附加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兩種稅稅額徵收的一種附加。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第50號文的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是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❼ 什麼是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對以下兩種情況,可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託方代扣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二、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於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於1986年4月28日發布《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發[1984]174號文) 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7)教育費附加的征稅對象擴展閱讀
一、征稅范圍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計稅依據
1、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不包括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2、對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出口企業每月應依據稅務退稅機關已審批確認的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第25欄「當期免抵稅額」所列的稅額進行賬務處理並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計稅依據按稅務機關正常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上註明的「免抵稅額」、《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建議調整通知》上註明的免抵稅額、國稅機關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補征稅通知單》上註明的「應補增值稅」稅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