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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社會教育途徑和形式的是

發布時間: 2020-11-22 07:28:47

1. 社團德育是包含在社會德育中的嗎

幾乎所有德育工作者都能認同一個觀點:社會實踐是各級各類學校德育的重要途徑和方法。但在目前的學生社會實踐領域,很多做法或者不合哲學上關於社會實踐的理論邏輯,或者缺乏價值上的合理性、公平性,實際的德育效果也因此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從多個視角對作為德育途徑、方法的社會實踐重新進行理論審視,並對操作層面進行必要的分析,對於當前學校德育實踐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社會實踐德育的現實反思與理論追問
目前,在各級各類學校,社會實踐已經作為學校德育的重要途徑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視,其實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廣大學生的品格、才幹得到了提高,公益勞動、志願者服務等活動也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然而,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同時也存在著諸多缺陷和不足。這些問題主要是:
(一)在社會實踐的主體方面,不能兼顧學生全體,在實踐的參與機會上缺乏全面性和公平性。
有些學校只抓點、線,對社會實踐參與者設置了特定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學習成績優秀、學生幹部、入黨(團)積極分子、經濟狀況較好、具備地域上的特殊便利等等。這種做法至少會產生兩種負面效應:(1)不具備條件的學生不僅望他人實踐而興嘆,甚至會因被「剝奪」實踐機會而產生心理失衡和抱怨、敵對情緒,此前所接受的正面德育的既有效果也會被抵消;(2)學校一般會要求沒有機會參加統一活動的學生自行安排社會實踐,但很多學生不僅不能認識到社會實踐的重要意義,甚至抱一種隨便應付的態度,通行做法是開學前隨便找個單位在社會實踐鑒定表上蓋上公章用以交差,從而使社會實踐流於形式。不少學校的社會實踐總結報告只能側重描述學校統一組織的大型活動,對其他學生的個體實踐活動情況卻一筆帶過,正是由於這一原因。
(二)在社會實踐的具體形式方面,將並非實踐的活動視為社會實踐范疇,而很多本屬於社會實踐范疇的活動卻遭到了嚴重忽視。
目前,絕大多數學校都將社會實踐形式分為教學計劃內的實踐和教學計劃外的實踐兩部分,前者如生產見習和公益勞動、專業實習等,後者則包括社會調查、參觀考察、科技文化服務、勤工助學、義務勞動、掛職鍛煉等形式。其中社會調查、參觀考察一般地說並不屬於社會實踐范疇,它們只是通過實地認知的方式,通過第一手材料獲得感性認識的過程。至於有些人在社會實踐總結報告中列入了祭掃烈士墓、向希望工程捐助、義務獻血等內容,更表現出其對社會實踐這種教育方式的無知。另一方面,很多學校過分強調了實踐的「社會」性,習慣性地將校內勞動、日常生活排除在社會實踐之外。有些教師甚至在學生犯錯誤時將校內勞動視之為一種有效的懲罰措施,這往往會起到一種反德育的作用,讓學生產生錯誤的勞動態度和勞動價值觀。至於家務勞動、日常交往等行為,很少有學校將之視為社會實踐的具體形式而予以關注。
(三)在社會實踐的效果方面,片面追求社會影響,對普通、平凡的日常勞動缺乏必要的關注。
不少學校的社會實踐活動盡管形式上有聲有色,但無論其社會服務質量、效益還是對個體的教育效果,都與應達到的效果存在一定距離。有些學校在組織活動時熱衷於造勢,宣傳上熱熱鬧鬧,氣勢上轟轟烈烈,但對實際效果缺乏關心,有明顯的好大喜功和形式主義傾向。同時,對於分散組織、由學生自主安排的社會實踐活動缺乏指導和監督,對「含水量」過高甚至弄虛作假的實踐報告、鑒定表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這些無疑會讓學生對社會實踐教育產生抵觸情緒甚至反對態度,其思想品德非但沒能得到提高,反而會產生盲目攀比心理、虛假人格等不良效應。形式主義或無為主義地對待社會實踐教育,不僅對學生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也會讓學校形象讓到嚴重影響,讓社會實踐的教育有效性受到不應有的懷疑。
總的來說,從操作層面上看,由於對「社會實踐」的外延存在認識誤區,應當納入社會實踐范疇的被教育者所忽視,而不屬於社會實踐范疇的活動卻被當作實踐來對待。這不僅帶來了德育理論上的困惑,更對實踐造成了諸多不良影響。因此,作為一名德育研究者,我們不禁要對作為德育重要途徑、方法的社會實踐產生以下的理論追問:什麼是社會實踐?什麼是社會實踐德育?在德育語境中,社會實踐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對於德育來說,社會實踐是途徑,還是方法?實踐教育與活動教育有何區別?採取何種社會實踐形式,怎樣進行社會實踐才是適當的,才能達到應有的德育效果?
二、社會實踐德育的內涵與外延辯正
在學校教育語境中,實踐教育是指通過組織、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各種社會實踐活動,提高其思想認識水平和行為選擇能力的德育過程。要想將社會實踐作為德育的重要途徑、方法正確實施,首先必須對「實踐」概念有一個准確、深入的把握。盡管有人認為,哲學上的理解並不能機械地用於分析日常生活,這種說法並非沒有道理,但如果對「實踐」的基本理解都與哲學上的「實踐」范疇大相徑庭,這一概念本身就失去了依據。因此,必須對人雲亦雲式的「實踐」理解在理論上加以梳理和澄清,只有正本清源,才能找到真正的實踐路徑,同時體現出德育理論的嚴謹性和科學性。
「實踐」概念從最初提出到科學地確定其內涵的認識軌跡,曾歷經了諸多曲折。馬克思主義哲學實踐既批判唯心主義把哲學歸結為精神活動的錯誤,也克服舊唯物主義把實踐等同於動物本能活動的缺陷,認為實踐作為人類的存在方式,是指人類能動地改造和探索現實世界(自然、社會和人自身)的一切社會性的客觀物質活動,它體現著人類自身歷史活動的本質,是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的活動,人也以這種方式實現著其價值和自由。生產活動、處理社會關系的活動和科學實驗,是人類實踐的三種基本形式。
與本文主題相適應,我們對「實踐」概念應當著重把握以下幾點:(1)盡管「實踐」與「認識」並非相對立的概念,但它們之間畢竟存在一個用於區分的相對邊界。馬克思主義所理解的「社會實踐」,應當是「對象性的」、「可對象化」的主體活動,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主體活動。人類在實踐中能動地改造自在世界,與此同時實現對自身的能動性改造。對象化是人的實踐活動區別於認識活動的本質特徵,具體體現為「觀念物化性」和「現實創造性」兩方面[i],缺乏這兩方面的對象化,就不應歸為實踐活動。(2)日常生活在表現形式上是個人生活,但實質上則是社會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社會實踐包括人類個體的生活實踐。社會生活並不排斥人們通常所說的日常生活,只有將日常生活包括於社會生活之中,社會生活才是現實的、具體的、有血有肉的,才有其豐富的內容。(3)社會實際不等於社會實踐,「理論聯系實際」也不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同義語。社會實際是客觀實在的狀況或個體思想道德品質的外化狀況,它是實踐的起點、條件或實踐的結果,而不是實踐本身。「聯系實際」固然為學校德育過程、為個人思想道德修養所必需,但它並不足以作為德育的重要途徑,德育實踐中絕不能將實踐與實際相混淆,以參觀、考察、調查等方式了解社會只是「理論聯系實際」,不能以此代替以「行」為核心、以改造世界為特徵的實踐過程。(4)實踐是人類的一種能動的活動,但活動並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實踐。活動作為人的意識的能動狀態,既包括實踐活動,也包括人的認識活動。在德育領域,「實踐」概念被泛化,被簡單地等同於「活動」,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中國哲學的「知」、「行」兩分傳統。中國哲學的「實踐」概念被包含於「行」這一具有豐富、復雜內涵的語匯之中,「行」既指客體事物本身的運動狀態、人的空間運動狀態,也指人自身以及作用於外部事物的各種行為的總稱,還可以指人在某方面的專門行為,如道德行為等。二是因為實踐具有「能動的活動」這一特徵,很多人會想當然地認為有目的的活動就是實踐,實踐的「可對象化」或「觀念外化性」遭到不應有的忽視。在現實中,將「活動」混同於「實踐」將會導致理論上的混亂和嚴重的實踐誤區。
基於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學校德育中的社會實踐的外延應當適度擴展到日常生活,將家務勞動、日常交往等作為社會實踐的重要形式。對學生在這些方面的實踐應當給予充分的強調。在另一方面,實踐德育並不等同於活動德育,筆者不贊同將訪問參觀、社會考察等認識活動作為社會實踐教育的形式。應當說,調查統計、新聞采編、旅遊管理等以認識活動為主要活動過程、但以改造自然、社會為目的的職業活動或類職業活動,屬於特殊的實踐領域。而除此之外的社會調查、參觀訪問以及類旅遊活動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實踐,其基本程序是採取實地認知的方式、通過第一手材料獲得感性認識的過程,較深入者也只是對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獲得一定程度的理性認識。它們雖然屬於德育的重要環節,但如將之歸為社會實踐的具體形式,會形成將社會實踐止於認知階段的慣性思維,在效果上也會存在著「認識問題已經解決,實踐教育的任務業已完成」的假象,這對扭轉當前過度強調知性德育的偏向有害無益,「走馬觀花」、「蜻蜓點水」式的調查則會產生更大的負面效應。
三、作為德育途徑、方法的社會實踐的價值考量
社會實踐教育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的必然要求。不少研究者從「認同」、「導向」、「發展」、「溝通」、「強化」、「預防」[ii]以及「德育教育」、「社會化教育」、「創業教育」、「自我教育」[iii]等方面對社會實踐的教育功能進行了闡述,「受教育、長才幹、作貢獻」的概括也是精要而適當的。這些闡述雖然較為全面,但過多地強調結果而忽視了實踐過程本身,也有表面化之嫌。在筆者看來,社會實踐教育的價值集中地體現於實踐本身。
人們的思想觀念的形成、發展,以及思想觀念的正誤判斷,都離不開實踐。在理論上,實踐是人類認識的來源,認識發展的動力,檢驗認識正確與否的基本途徑。在這個基礎上,社會實踐對於德育具有以下重要價值:
(1)實踐是政治與道德知識的檢驗場,也是政治與道德認識的強化機制。社會實踐有助於學生通過親身實踐,進一步明確真善美與假惡丑的標准;有助於讓學生將自己與他人進行適當的比較,從而為自己的行為評價找到合理的參照系,讓他們在別人的眼中體悟到社會對自己的殷切期望;還有助於增強將所學到的政治與道德知識(包括理論)運用於實踐的意識、能力。學生在實踐環境中,學生面臨著復雜的行為選擇、評價,所掌握的知識、理論會逐步實現創造性轉化,變成其高超的行為智慧和良好的日常習慣,積極的社會適應性出由此形成。
(2)實踐是德育所傳導的積極精神的一種載體。實踐教育的最直接結果是逐步培養起學生的實踐觀念。實踐觀念是實踐主體在現實的實踐活動展開之前就建構起來的關於未來實踐活動的觀念模型、理想藍圖和行動計劃,是直接指導和支配實踐活動的意向性意識。實踐觀念意味著四個重要尺度[iv]:被改造客體的外在尺度,即外在事物的自身特性及應有的發展趨勢等;主體的內在尺度,即主體的願望、需求、目的和意志等的合規律性;實踐方法的尺度,即實踐工具及其使用方式、實踐過程中的主體行為方式等;實踐活動的社會尺度,即實踐必須反映特定的社會條件和社會利益,有益於(或至少不損害)他人利益。下述德育內容則是實踐觀念的具體體現:對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的平等性和重要性的正確認識;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感情;積極的勞動態度和高尚的敬業精神;實踐過程中的探索、創新精神,吃苦耐勞作風,協作觀念、全局意識和奉獻精神,勞動紀律意識等以及艱苦創業、勤儉節約的優良品質。
(3)實踐是一種體驗和養成方式。實踐環境的易感知性和直接現實性,為學生的理論聯系實際創造了條件,可以促進學生在鮮活的社會生活氛圍中加深對理論的理解和把握。實踐會促成學生的主動融入、積極體驗,從而增進其主動接受教育、提高自身修養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在綜合實踐活動中,學生的體驗是綜合性的」[v],包括體驗勞動過程的復雜艱辛,體驗在勞動取得成果時的喜悅,體驗勞動的社會意義與個體價值,體驗勞動過程中人際和諧、團隊合作的必要性,體驗勞動過程中的科學精神、創新意識對於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等等,其靈魂也會因此得到升華。
(4)實踐是一個個體通向社會的橋梁,是個體的社會角色適應方式。社會實踐教育作為人的社會化的重要途徑,在如何使學校教育與未來社會發展相適應,怎樣在有限的學校教育時間里使學生逐步完成社會角色的轉變,將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社會實踐,學生能通過角色的真實性體驗深化角色認知,強化角色意識,從而擺脫社會邊緣角色,面對期望角色與實踐角色產生的角色差距,通過角色調適,最終達到期望角色與實踐角色的和諧統一,實現自身最大的社會價值。
四、社會實踐德育的應然形式、操作原則及要求
從根本上說,社會實踐是德育的一種途徑,而不是具體方法,但它也作為方法的集合體而存在。具體地說,根據社會實踐的德育功能的不同,可以將社會實踐教育分為實踐檢驗法、實踐體驗法、實踐鍛煉法[vi]、實踐踐履法等;根據實踐主題的特點(現實性、專業性等)的不同,可以分為模擬性實踐(情景模擬訓練)、日常性實踐(生活實踐)、專業(或職業)實踐等。
目前,學校德育中的實踐教育具體形式主要有:(1)校內勞動、家庭勞動。校內勞動主要指學校在勞動課程之外的活動安排,包括班級及學校衛生值日、紀律值勤、勞動周活動、建校勞動等,任務主要是維護、創造良好的校容校貌;家庭勞動主要指學生力所能及的家務活動。此類勞動的主要德育目標在於通過日常勞動,培養學生的自理能力、自律意識、吃苦耐勞精神和良好的勞動習慣。(2)勤工助學活動。勤工助學是西方各國高校實踐教育的主要形式,以生產勞動為主要形式。在我國,參與勤工助學的學生現在也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豐富,如做家教、店員、職員、做學生飯堂的服務員、搞推銷等,通過勤工助學,在艱苦條件下磨煉意志,培養獨立能力,豐富自己的才幹,習得職業道德規范和敬業精神,又能獲得一定的經濟報酬,緩解家庭的經濟壓力。(3)文化創造文化普及活動。在大部分學校,學生正在承擔著重要的文化創造、文化普及的重要職責。學生組織的合唱、舞蹈、書畫創作等課外活動都有助於培養公平競爭的精神,為他人服務、與他人合作的品格,還可以增強對集體的歸屬感、合作意識以及遵守集體的行動規范和秩序的品質。在這方面,同時對學生社團也能起到促進、鍛煉和考驗的功效。(4)公益勞動、社會服務和社區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主要指運用自身智力、體力和知識、技能,為他人提供幫助、解決其特定困難的活動(包括生活服務、科技服務、信息服務、咨詢服務等),以及積極參與文明社區、文明鄉鎮、文明家庭的創建。活動的意義主要在於通過提供實際勞務,培養服務意識和奉獻精神,在參與勞動中樹立甘於平凡、勇於承擔重任的勞動觀念,培養熱愛勞動的習慣和珍惜他人勞動成果的品格。(5)專業實踐。主要包括專業實習、與所學專業相聯系的崗位勞動(與專業實習相配合的見習環節只是一個單向的認識過程,並不屬於社會實踐范疇)。專業實踐主要適用於大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它在促進學生擴大專業知識域、加大知識深度、提高專門的職業技能的同時,能夠實現培養學生的專業精神、職業道德和職業適應性的德育目標。
為了切實保證社會實踐發揮其應有的德育作用,各級各類學校在組織社會實踐時還應根據其所具備的現實條件,因時、因地制宜地安排具體活動,建立科學、合理的價值觀和評價標准,以指導、規范實踐活動,並在實踐過程中堅持以下原則:
(1)目標適恰性原則。社會實踐中應當設定合理且與學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目標。雖然「經風雨,見世面,長才幹,做貢獻」是其重要宗旨,但為社會做貢獻並不是第一位的,教育功能的充分實現才最為重要。只要學生能以積極、認真的態度向社會學習,向人民學習,並付出應有的努力,思想境界有所提升,實踐的德育價值就已得到了實現。教師絕不可對其貢獻程度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不可拔高對學生的要求,對社會實踐的評價也應主要著眼於參與積極性和主觀努力程度,不宜過於看重其實踐成果。
(2)層次性原則。要求小學、中學、大學各學段應當採取與學生的認知水平、活動技能和社會閱歷相適應的社會實踐形式。這也相應地對其活動區域規定了一定范圍,教育者絕不可為了擴大社會影響而一味地強調走出校園、走向社會。中小學對此尤其應有清醒的認識。在筆者所及的視野里,不少中小學都給學生規定了寒暑假中到社區管理機構報到並定期開展社區服務的任務,但社區方面抱怨「操作上難度較大,只能保證給他們蓋章以證明其積極性」,而如果讓他們走上街頭,又會帶來諸如安全風險、指導缺位等新問題。因此,應當提倡中小學生依託學校,在教師指導下進行校園內的實踐活動。
(3)自願、自主原則。從目前的情況看,學生在實踐中接受德育的意願遠勝於德育課堂,但這種受教育的積極性的前提條件是,他們能自願參加並自主選擇自己將要參加的活動。允許學生對社會實踐的內容、形式進行選擇,不僅能創設一種寬松、愉悅的心理氛圍,也有利於他們發揮其創造性和聰明才智;教師放棄大包大攬的做法,放手讓學生自主開展活動,也更有利於培養學生的自主精神和獨立工作能力。
(4)公平性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的要求,即給學生以平等的實踐機會,公平的實踐要求,公正的實踐評價。開展社會實踐教育需要資金、場地、信息等方面的條件,但幾乎所有學校都缺乏相應的條件保障,選擇一小部分學生集中參加社會實踐已是常規做法。但是,這種做法並不恰當,尤其是選拔優秀學生參加的做法會導致學生品德、能力上優者愈優、劣者愈劣的「馬太效應」。因此,社會實踐要盡可能採取機動靈活的方式實現全員參與。另外,對學生的要求盡管需要嚴格,但不能要求所有學生達到同樣高的水準,要允許部分學生存在差距,根據其現有基礎在方案選擇和計劃安排上給予特別關照,對其實踐成果給予較多的鼓勵性評價,使之保持心理平衡和自信的實踐心態。
(5)過程式控制制原則。學生在社會實踐活動中,不免會受到校園外復雜社會的多向度影響,心理和思想觀念上可能出現一些變化,實踐過程中的困惑、阻力、挫折會讓他們對所學的知識、理論進行價值重估,實踐過程也會因缺乏足夠的經驗和技能而偏離預定方向。一言以蔽之,社會實踐可能會在學生的思想品德方面產生負效應。因此,在維護學生的自主性的同時,還必須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對實踐過程進行必要的控制。這種控制,首先應當強調其德育性:實踐應當圍繞德育這一中心主題進行,教育者應當盡可能與學生一起參加活動,一方面以自己的行為示範、感染學生,另一方面,在對學生加以嚴格要求的同時,引導他們發現實踐中存在的不足,加強正面引導,進行批評教育,表彰先進,激勵後進,防止和消除負面影響,保證其思想品德的正向發展。

2. 什麼是形勢與政策

形勢與政策是指我國對當前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國際關系以及國內外熱點事件,秉承我國政府的基本原則、基本立場而做出的應對政策。形勢政策是研究生入學考試政治理論課考試內容之一。2010年考研政治課改後,與當代世界經濟與政治一起考察。

《形勢與政策》這本書依據教育部「形勢與政策」最新教學要點,結合高校「形勢與政策」課教學實際,在介紹當前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國際關系以及國內外熱點事件的基礎上,闡明了我國政府的基本原則、基本立場與應對政策。

(2)不屬於社會教育途徑和形式的是擴展閱讀:

依據中宣部、教育部下發的「高校形勢與政策教育教學要點」,結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以及高等教育改革形勢和大學生成長的特點而編寫。在介紹當前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國際關系以及國內外熱點事件的基礎上,闡明了我國政府的基本原則、基本立場與應對政策。採用專題式的編寫方法,涉及國際和國內時政熱點12個專題。

努力體現權威性、前沿性,注重理論與實際的結合、歷史與現實的結合、穩定性與變動性的結合、學習知識與發展能力的結合,在相關問題的解讀和分析上下工夫,力求達到知識傳遞與思想深化的雙重效果。 希望本書能夠成為大學生學習形勢與政策課程的好幫手,也希望它能夠為「形勢與政策」課教師從事教學提供參考,同時為從事國內外形勢與政策研究的人員提供借鑒。

3. 什麼是實現一定教育目的和人才培養目標的基本途徑

教學是實現一定教育目的和人才培養目標的基本途徑。

教學向學生傳授系統的科學知識,訓練學生形成基本技能、技巧,發展學生的智力和能力。培養學生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辯證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共產主義的道德品質。

教學使學生身體正常發育,健康成長。培養學生具有正確的審美觀點和感受美、鑒賞美和創造美的知識和能力。使學生掌握現代工農業生產的基本知識,學會使用基本生產工具的技能。

(3)不屬於社會教育途徑和形式的是擴展閱讀:

教學在人類文明的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推動了重大的科學技術進步。教學又是藉助不同的形式實現的。

在運用教學這一途徑時可供我們選擇的教學組織形式有:教學的基本形式--課堂教學;教學的輔助形式--現場教學和個別指導;教學的特殊形式--復式教學;教學的電化形式--多媒體教學。

4. 教育學原理 理想教育的途徑是什麼

論憲法原則
憲法原則是體現在憲法制度與程序中的價值和理念,是構成憲法價值共同體的基礎和連接點。憲法原則既表現為人類生活的共同的價值追求,同時表現為各國特定憲法文化的存在方式與特殊性。憲法原則既表現為理念,也表現為具體的規范形式。在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的國家,憲法原則往往成為進行憲法判斷的基礎和具體依據。
一.憲法原則性質與功能
憲法原則是憲法價值的統一體和基礎,是構成社會政治共同體的基本要素。憲法原則的性質表現在:一是價值性,即憲法原則體現了憲法國家應追求的基本目標與價值體系,指明憲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憲法原則實際上是憲法存在與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種原理組成的集合體[1];三是指導性,即憲法原則對整個憲法制度的運作過程起到指導功能,構成憲法制度統一的基礎;四是多樣性,即憲法生活的多樣性在客觀上決定了憲法原則存在方式與功能的多樣性。
憲法原則的基本功能是指導憲法規范與憲法制度運行的過程和程序,使憲法發展具有統一的基礎和依據。具體而言憲法原則的基本功能表現在:提供現代國家構成原理的基礎,使國家權力的運行具有統一的基礎;提供憲法國際化的事實和價值基礎,使憲法在統一的理念下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提供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沖突的指導原則與理論依據,是解決社會各種利益糾紛的准則;提供進行憲法解釋與憲法判斷的標准與認識論的工具;提供憲法價值社會化的基礎與形式,使社會成員在實際生活中不斷感受憲法帶來的利益等。憲法原則並不是具體而明確的規則,其內涵由各種抽象的原理組成,有時存在不確定性因素。
二.憲法原則形式與分類
憲法原則作為對憲法制度運行過程進行指導的原理,其表現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國憲法學理論中憲法原則有不同的表述。憲法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主要有兩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是憲法典中沒有明文。如在美國,有的學者談論憲法原則時認為,美國憲政的基本原則是權力分立和權力分配,並從這一原則中派生出美國憲政的另一項原則,即限權原則。[2]這三項原則實際上確立了美國憲法的價值基礎和基本原理。在日本,國民主權、和平主義與基本人權保障是憲法所體現的基本原則,有的學者甚至把它描述為憲法的靈魂。在這些國家憲法原則主要通過憲法解釋或具體的憲法判斷過程得到說明和解釋。[3]
第二種形式是在憲法典中具體規定憲法原則。有的國家規定在憲法正文,有的國家規定在憲法序言。採用這種形式的優點是憲法原則的表述比較明確和統一,便於人們在實際生活中理解和解釋。但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是憲法原則內涵的表述與憲法典規則之間會發生不吻合的現象,對具體的憲法解釋設定不必要的范圍。目前,在憲法典中規定憲法原則的國家,在具體規定形式也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在憲法序言中規定憲法原則(或憲法原理),代表性的國家是韓國。韓國憲法在序言中以直接或間接形式規定了國際和平主義、民主主義、法治國家、社會國家與文化國家等原理。有的國家是在憲法典第一章中具體規定憲法基本原則。保加利亞憲法(1991年)第一章以24條的篇幅規定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其內容包括:(1)規定國民主權原則,即國家的全部權力來自於人民,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執行權與司法權;(2)明確規定實行地方自治原則;(3)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地位的確認,規定憲法是最高法,其他法均不得與之相抵觸,憲法的所有條款均直接有效等;(4)宣布保加利亞共和國是法制國家等。葡萄牙憲法(1982年)在憲法序言之後第一編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前專門規定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共有11個條款。其基本原則的內容包括:(1)規定葡萄牙共和國為民主的法制國家;(2)規定國民主權原則,即統一而不可分的主權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憲法規定行使主權,國家服從憲法,並且以民主化法制為基礎;(3)國家實行單一制,並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原則與公共行政的民主分權;(4)規定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5)規定了國家的基本任務;(6)規定普選和政黨的基本原則等。從規定基本原則的結構安排看,憲法原則在憲法序言和具體制度之間起到價值上的承前啟後的作用,以保障憲法在運行過程中保持價值上的統一性。
三.憲法原則具體內容的分析
憲法原則具體內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價值而言存在著一定的共性。從各國憲法結構和發展過程看,憲法原則主要由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組成。
(一) 民主原則
憲法原則的基本內容與價值趨向首先是民主價值,以民主作為憲法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不同國家的憲法以不同的形式確認了民主的意義與功能。毫無疑問,民主原理是憲法原理中的核心的概念,在憲法秩序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主的概念經過歷史的變遷已成為多樣化的概念,其內涵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既要尊重多數人的意志,又要保障少數人利益是現代民主的基本價值體系,其中少數人利益的保護又是民主原理的更為核心的概念。
在憲法制度的發展史上,從憲法理念角度對民主的概念進行分析始於1952年德國憲法法院的判決。在政黨解散的判決中憲法法院對「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做出了解釋,認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排除各種暴力或肆意性支配,是尊崇多數人意志,以國民自決、自由與平等為基礎的法治國家的統治秩序。這一秩序包括具體化的人權、生命權的尊重、國民主權、權力分立、政府的責任、行政的合法律性、司法權的獨立、多黨制與政黨機會的平等。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憲法的基本內容與民主主義有著密切的關系,如離開民主主義價值,憲法體制是不能存在和發展的。
在憲法體系中民主原則發揮重要的功能。首先,在憲法體系中民主主義提供國家權力正當性的基礎,即創設國家權力,使國家權力的運作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基礎。憲法所體現的民意並不是憑空產生的,形成與檢驗民意的基本途徑是民主程序。特別是普遍實行代議制政體的背景下,民主原則直接構成憲法體系運作的指導性原理和基礎。其次,民主原則為憲法體系中政治過程的合理化提供規則與途徑。政治過程的合理化是各種利益平衡基礎上實現的,以公開、平等為基本規則的民主原則保持了政治的理性與正當性,並賦予憲法廣泛的合理性基礎。再次,民主原則在憲法體系中起到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民主原則在憲法體系中表現為一種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使社會各個階層能夠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參與政治過程,發揮相互制約的功能。第四,民主原則在憲法體系中獲得自我矯正的機會與途徑,使民主的價值得到健康的發展。民主在憲法體系中既有積極的功能,同時也存在消極的功能。按照傳統民主主義理論,多數人統治是正當的,多數人意志一般情況下是理性的。但憲法體系中的民主並不以是否代表多數人意志為判斷理性的唯一依據,維護少數人意志的理性是現代民主發展的重要內涵。如發生多數人意志出現非理性時,憲法體系能夠有效地消除多數民主所帶來的弊端。
在憲法體系中多數決獲得正當性的根據主要在:一是多數的數的優位或事實勢力的優位成為多數決正當性或效力的根據;二是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作出合理決定的可能性比較大;三是從經濟民主主義觀點看,利益的極大化成為正當性的基礎;四是從自由的觀點看,自由價值有可能提供正當性基礎;五是從現實生活看,多數決能夠極大限度地保障政治的平等與和平。從這種意義上講,民主一方面為憲法的發展提供事實和價值層面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在憲法體系中獲得矯正其弊端的制度保障。
各國憲法在其制度的設計和運作過程中,以民主價值的維護作為基礎和出發點,通過不同的形式規定了民主的意義。作為政治原理的民主主義在憲法體系中的具體運用表現在不同的領域,主要有:憲法普遍規定國民主權原則,確立國家權力的來源與基礎;社會成員直接參與政治過程的途徑與機制,規定直接與間接參與形式;國家統治正當化的基礎與少數人利益的憲法保障機制;以憲法的形式規定多數決原則與具體運用規則;憲法與政黨制度的相互關系;選舉制度的原則與運用等。可以說,憲法制度的所有內容與民主價值有關,民主問題的研究自然成為研究憲法制度的出發點。
( 二)法治原則
法治原則是人類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總結和概括的治國原理,是一種法的統治形式,已構成現代文明社會結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現代社會法治理論是內涵十分豐富的知識體系,既要反映人類追求的法治理論,同時也要反映人權保障的實踐要求。1959年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通過的有關法治的報告是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法治理想的綜合性的反映,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確認了如下法治原則:(1)根據法治精神,立法機關的職能在於創造和維持使個人尊嚴得到尊重和維護的各種條件。不但要承認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而且還需要建立為充分發展個性所必需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條件。(2)法治原則不僅要防範行政權的濫用,而且還需要有一個有效的政府來維持法律秩序,藉以保障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條件。(3)法治要求正當的刑事程序。(4)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一個獨立的司法機關是實現法治的先決條件。《德里宣言》提出的法治「集中表現了全面正義的法治要求」[4]可見,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是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其中,保障人權又是現代法治本質的內涵。成熟的法治是人權價值普遍受到尊重的理想狀態。人權和自由是「法治理想最高最廣的發展階段,它們超出了純法律的范疇,進入了政治、經濟和哲學的領域」[5]法治作為普遍尊重人權的一種制度,反映社會變遷的要求,具有濃厚的文化基礎。
法治是歷史的概念,時代的變遷不斷賦予法治以新的內涵。但無論社會的發展發生什麼樣的變化,法治所體現的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的基本價值是不變的。法治原理實際上構成現代國家的原理,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標志,並在實踐中逐步形成法治國家的概念。法治國家概念本質上是與憲法秩序有著密切關系的政治概念,經過了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以自由、平等與正義的實現為基本內容的法治國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到了18世紀,法治國家作為與自由主義憲法國家相同的概念,形成了自身的理論體系,其內容包括:國家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為了保護基本權利需要從憲法規范角度建立獨立的法院體系;國家的活動應限於人的自由保護領域等。19世紀以後,法治國家進入到市民的法治國家階段,即以市民社會為基礎建立法治國家基礎,如成文憲法的制定、權力的分立、基本權的保障、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行政的合法性、憲法裁判制度的功能等都是市民社會中法治起到的功能。但是,隨著社會矛盾的出現與沖突的加劇,法治國家從形式主義法治國家向實質主義法治國家轉變,出現了實質的法治國家形態(materieller Rechtsstaat).實質法治國家重視國家的形式與實質,同時保障合法性與正當性,力求協調法和法律價值。其理論基礎是尊重人的價值與尊嚴,建立社會共同體和平生活的環境,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憲政理念的變化,法治概念發生了重大變化,強調了法治國家的實質內容,成為區分於一般法律國家概念的價值體系,重視法律內容和目的,建立了以正義、平等與自由價值為基礎的法治概念。
法治國家原理在憲法體系中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形成了體現憲政理念的憲法秩序。憲法體繫上的法治國家規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則和具體程序,形成政治統一體價值,保障國家權力運作的有序化。在憲法體系中法治國家的原理具體通過法治主義的實質要素與法治主義的形式要素得到體現。[6]
法治主義實質要素包括:1。人的尊嚴與價值的保障。根據憲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嚴的維護是憲法存在的最高價值,而且也是優越於其他憲法規范的價值體系。保障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活動的基礎和出發點,構成人權的核心內容。各國憲法無論是否在憲法典上規定人的尊嚴問題,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它是建立憲法體系的價值和制度基礎。2。自由價值。法治國家的 自由價值通過憲法規定的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經濟自由等自由價值得到具體化。從本質上講,自由是憲法體系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自由價值的維護既是法治國家的實質要素,同時也是憲法體系的核心價值。3。平等價值。在憲法體系中平等是人的基本要求和存在方式,體現了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實際上,憲法體系是在平衡自由與平等價值的過程中得到發展和完善的,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自由的犧牲可以保障平等價值。作為在憲法體系中生活的人們,應該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享有平等權,這種平等既包括形式意義的平等,也包括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平等權作為權利和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對所有的國家權力產生約束力。總之,人的尊嚴、自由與平等價值的維護是法治主義實質內容的基本要素,同時構成憲法體系的價值基礎。
法治主義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最高性價值。德國學者克納德認為,從一般意義上講,憲法通過法治國家秩序,賦予國家及其功能以統一的標准與形式。法治國家各種要素中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法的最高性(Primat des Rechts)。[7]他在解釋法的最高性時提出,法的最高性並不意味著以法律規定所有的社會領域,即使在法治國家中也存在不必通過法律調整的領域,但一旦對某些領域以法律作出規定後,應保持其優位的地位,使法律具有正當性與穩定性。在憲法體系中,法的最高性一般分為憲法優位與法律優位兩種形式。憲法優位要求一切國家行為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國家的立法行為、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都受憲法的約束,不得侵犯憲法規則。即使以憲法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時也不得限制基本權利的本質內容。法律優位是指以立法的形式進行的國家行為應優先於其他國家行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一切國家權力受法律的約束。按照克納德的解釋,法律是以民意為基礎的,是依民主的、政治意志形成方法制定的,法律優位實際上是實施法律的合理化與自由保障作為前提的。2。人權保障價值。法治國家出發點和目標是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保障,整個憲法體系也要遵循人權保障的基本價值。在憲法體系中人權價值是作為法治的核心價值而得到體現的,並不獨立構成憲法原則。如果把人權原則和法治原則作為相互獨立原則加以界定,有可能在論述與邏輯上遇到相互重復或不一致的現象。人權的憲法保障既包括憲法體系內的基本權利,同時也包括憲法上沒有列舉的權利與自由的保障。在現代憲法體系中的人權一般具有兩重性,即作為主觀公權的基本權利和作為客觀憲法秩序的基本權利,每一種權利通常具有主觀性與客觀秩序的性質。形式或制度意義上的人權保障是法治實質要素的人的尊嚴、自由與平等價值的制度化,是憲法本體價值的載體。3。權力分立價值。為了保障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法治國家要求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和合理的分工,使不同國家權力之間建立相互均衡和制約機制。現代憲法體系中的權力分立的功能並不僅僅消極地限制國家權力,而是積極、主動地對國家權力職能進行分工,明確其職責范圍和程序。作為憲法原則意義上的權力分立的重要意義首先在於國家權力組織的合理化,制約與監督並不是權力分立的唯一內容與目標。此外,法治主義的形式要素還包括行政的合法性、基本權利的司法保護等不同領域。
四.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關系
民主與法治原則反映了現代憲法基本的價值體系和目標,構成現代憲法基本精神。在理解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時,我們需要從歷史、規則與實踐三個方面分析兩者的一致性、沖突與解決沖突的途徑。
首先,民主與法治原則在基本的價值目標與價值形態上是相一致的。民主原則排除了統治權被少數人或集團壟斷的可能性,以國民主權與社會成員權利與自由的保障為目標,建立了國家統治原理。法治原則是實現自由、平等與正義為目標的國家功能形態,是依法實行統治的原理。兩者功能是相互聯系的,具有共同的價值基礎。民主原則體現的國民主權、自由、平等等基本價值只能在法治國家體系內才能獲得實效性。同時,屬於實質法治國家要素的自由、平等、正義價值的實現需要保障平等參與的自由的政治秩序。如沒有民主的程序和環境,法治目標的實現缺乏基礎和必要的程序。
其次,民主與法治原則之間存在沖突與矛盾。民主與法治原則之間存在的價值一致性並不意味著兩者不存在沖突,實際上兩者是在價值的緊張關系中存在和發展的。在以多數決為基礎的民主理論看來,多數人的意志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效力,對其重新進行正當性評價的法治主義是沒有必要的。當我們把民主理解為多數決原則時,法治國家原理則要求對其合理性與理性進行判斷,消除民主理念中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非理性部分,使民主與法治之間建立原理與功能上的聯系。實際上,民主的自我修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又是在民主的自我修正中得到發展的。民主與法治的沖突源於兩者具有的各自的缺陷,只有在兩者的相互結合中才能彌補各自的缺陷,建立共同的價值體系。
再次,在憲法體系框架內尋求解決民主與法治沖突的途徑。 現代社會的發展是在民主價值與法治價值的統一中得到實現的,需要通過一定形式消除影響其統一形態的各種因素,克服兩者的缺陷。違憲審查制度是現代社會解決兩者沖突的基本形式,各國普遍通過不同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解決民主與法治的沖突與矛盾。違憲審查機關審查范圍通常包括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機關之間許可權爭議、政黨解散的審判、憲法訴願等。對依照多數人意志制定的法律合憲性進行審查表明了法治原則對民主缺陷的克服,實際上反映了保護少數人利益的現代民主主義價值。及時地消除民主與法治的矛盾,有助於維護憲法體系,實現自由與平等的價值。
[1] 憲法原則與憲法原理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憲法原則實際上是對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共同認可的基本價值的高度概括,使之成為憲政發展的基本規則。德國憲法學家卡茲認為,憲法原理是構成憲法秩序的基礎與支柱,是「概括化的憲法」。在憲法典上明確規定憲法原則的國家,憲法原則不僅表現為一種原理,它同時表現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憲法原則體現了憲法原理,但並不是所有的憲法原理都表現為憲法原則。生活中存在的憲法原理通常通過憲法修改、憲法解釋等憲法變遷形式獲得憲法原則的地位,有的表現為具體規則。一般公認的憲法原理有:人民主權思想、人權保障、權力分立、文化國家原理、和平主義原理、福利國家原理、社會或自由市場經濟原理等。在有些國家軍隊保持政治中立也作為憲法原理。
[2] [美]傑羅姆。巴倫等:《美國憲法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頁。
[3] 我國憲法典也沒有具體規定憲法原則,具體有哪些原則,具體原則的涵義等事項只能通過憲法解釋逐步加以明確。憲法原則的統一解釋與認識,對於憲法實施產生重要影響。在憲法沒有明確憲法原則的情況下,部門法,特別是行政法規不宜規定憲法原則。如1998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中規定,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其他法律或法規中也有類似的規定。這種規定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如何解釋憲法基本原則的問題。在憲法典或憲法解釋沒有對憲法原則或基本原則作出規定或說明的情況下,這種抽象性規定容易造成基本權利的侵害。
[4]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律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3頁。
[5] 陳弘毅:《法治、啟蒙與現代法的精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年版,第66頁。
[6] 目前,我國的憲法學界對憲法原則有不同的表述與分類方法。代表性的分類是:人民主權原則、法治原則、人權保障原則、權力制約原則等。實際上,從憲法原則的基本內涵看,人權原則與權力制約原則並不是獨立形態的原則,其價值已包含在現代法治體系中,作為法治的形式或實質要素而存在。

5. 公民可以通過哪些形式和途徑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

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願.
具體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主要指人民代表大會和村委會、城市居委會選舉,可惜自我18歲以來沒參加過)、言論自由(如微博上的信息)、出版(指和諧的書籍音像製品)、集+會 結+社(內容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游+行 示+威自由(這個在大陸從未成功出現,只是說說)、監督權(主要指向領導反映問題,如上訪、寫信等方式,一般會被和+諧)等等。

6. 新時期思想政治教育在形式和途徑方面有哪些主要創新

一,首先copy最基本的途徑是課堂教育,普通專業通過「兩課」獲得最基本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則需要學習更多的專業課程。另外,不止是「兩課」,其他課程時,教師也會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課堂中,讓學生在學習專業知識的同時,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二,大學生各種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也在潛移默化中影響塑造大學生的價值觀。
三,學校通過一定的獎懲制度激勵大學生積極進取。每個大學基本上都有德育分制度,並將德育分作為評優的參考標准之一,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大學生做更多有道德的事情。
總之,提高大學生的政治素養,塑造高尚的人格,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途徑有很多,關鍵是學校社會重視思想政治教育,而大學生自身也應端正態度,積極接受思想政治教育。

7. 方法和途徑有什麼區別

方法和途徑的區別:

1、詞義深度不同

「方法」比「途徑」廣,「途徑」比「方法」深度深。

2、概念不同

方法指辦法、處理和解決問題的方法;而途徑一般是形容解決問題所經由的路徑或渠道,指如何達到目的地。

3、適用范圍不同

例如,減肥的方法有很多,最簡單的一種就是多運動; 小學思想品德教育有三種途徑,最主要的一條途徑是通過課堂教學進行學科滲透,其次是開展豐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動。

(7)不屬於社會教育途徑和形式的是擴展閱讀:

方法和途徑的相關詞語

1、方式

拼音:[fāng shì]

釋義:說話做事所採取的方法和形式;可用以規定或認可的形式和方法。

例句:我們應採取漸進的方式向前進。

2、路徑

拼音:[lù jìng]

釋義:指通向某個目標的道路。

例句:他們正在順著這條冷落的、支離破碎的路徑往前走。



8. 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活動的途徑和形式有哪些問題

(1)廣泛開展道德實踐活動。以誠信建設為重點,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形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禮讓寬容的道德風尚。大力宣傳先進典型,評選表彰道德模範,形成學習先進、爭當先進的濃厚風氣。深化公民道德宣傳日活動,組織道德論壇、道德講堂、道德修身等活動。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加大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力度,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把開展道德實踐活動與培育廉潔價值理念相結合,營造崇尚廉潔、鄙棄貪腐的良好社會風尚。
(2)深化學雷鋒志願服務活動。大力弘揚雷鋒精神,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學雷鋒實踐活動,採取措施推動學雷鋒活動常態化。以城鄉社區為重點,以相互關愛、服務社會為主題,圍繞扶貧濟困、應急救援、大型活動、環境保護等方面,圍繞空巢老人、留守婦女兒童、困難職工、殘疾人等群體,組織開展各類形式的志願服務活動,形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風氣。把學雷鋒和志願服務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和政策法規保障機制,把學雷鋒志願服務活動做到基層、做到社區、做進家庭。
(3)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各類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要在突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思想內涵上求實效。推進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開展全民閱讀活動,不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廣泛開展美麗中國建設宣傳教育。開展禮節禮儀教育,在重要場所和重要活動中升掛國旗、奏唱國歌,在學校開學、學生畢業時舉行莊重簡朴的典禮,完善重大災難哀悼紀念活動,使禮節禮儀成為培育社會主流價值的重要方式。加強對公民文明旅遊的宣傳教育、規范約束和社會監督,增強公民旅遊的文明意識。
(4)發揮優秀傳統文化怡情養志、涵育文明的重要作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積淀著中華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著中華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著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標識,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發展壯大的豐厚滋養。建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加大文物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對優秀傳統文化思想價值的挖掘,梳理和萃取中華文化中的思想精華,作出通俗易懂的當代表達,賦予新的時代內涵,使之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相適應,讓優秀傳統文化在新的時代條件下不斷發揚光大。重視民族傳統節日的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豐富民族傳統節日的文化內涵,開展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普及活動,培育特色鮮明、氣氛濃郁的節日文化。增加國民教育中優秀傳統文化課程內容,分階段有序推進學校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開展移風易俗,創新民俗文化樣式,形成與歷史文化傳統相承接、與時代發展相一致的新民俗。
(5)發揮重要節慶日傳播社會主流價值的獨特優勢。開展革命傳統教育,加強對革命傳統文化時代價值的闡發,發揚黨領導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挖掘各種重要節慶日、紀念日蘊藏的豐富教育資源,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政治性節日,三八、五一、六一等國際性節日,黨史國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紀念日等,舉辦庄嚴莊重、內涵豐富的群眾性慶祝和紀念活動。利用黨和國家成功舉辦大事、妥善應對難事的時機,因勢利導地開展各類教育活動。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形成實體展館與網上展館相結合、涵蓋各個歷史時期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體系。推進公共博物館、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免費開放,積極發展紅色旅遊。
(6)運用公益廣告傳播社會主流價值、引領文明風尚。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公益廣告的選題規劃和內容創意,形成公益廣告傳播先進文化、傳揚新風正氣的強大聲勢。加大公益廣告刊播力度,廣播電視、報紙期刊要拿出黃金時段、重要版面和顯著位置,持續刊播公益廣告。互聯網和手機媒體要發揮傳輸快捷、覆蓋廣泛的優勢,運用多種方式擴大公益廣告的影響力。社會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要在適當位置懸掛張貼公益廣告。各類公益廣告要注重導向鮮明、富有內涵、引人向上,注重形式多樣、品位高雅、創意新穎,體現時代感厚重感,增強傳播力感染力。

9. 途徑和方式的區別

摘自網路:
詞目:方式
拼音:fāng shì
基本解釋
[way;manner]∶說話做事所採取的方法和形式;
例如:生活方式
2.[form;mode]∶可用以規定或認可的形式和方法;
例如:禮拜方式

詞目:途徑
拼音:tújìng
英文:way;channel;path
解釋: 方法;路子。
例句:清 李漁 《玉搔頭·締盟》:「就是這個尊銜,也只好借為途徑。」

如上,兩者並無本質區別。但我個人理解,「途徑」是指的A---->B的路子,「方式」不一定是指「路子」,可以指研究方法、辦法等。
從程度上講,「方式」比「途徑」廣,「途徑」比「方式」深度深。方式偏文科泛泛而談,途徑偏理科理性推理。
如題,建議使用「途徑」。

10. 專升本有哪幾種形式

專升本分為兩種形式:第一類是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考試對象僅限於各省、直轄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專科應屆畢業生。個別省份的命名有所差別,如河北省稱為普通高校專接本,廣東省稱為普通高校專插本,江蘇省稱為普通高校專轉本,其餘省份皆稱為普通高校專升本。

第二類是成人高等教育專升本,其擁有四種途徑:包括自考專升本、成人高考專升本(分業余和函授兩種學習方式)、網路教育專升本(遠程教育)、開放大學(原廣播電視大學)專升本。

(10)不屬於社會教育途徑和形式的是擴展閱讀

考試科目:

一、高起本:

1、文史類〔含外語(文)、藝術(文)、體育(文)〕:語文、數學(文)、外語、歷史地理綜合(簡稱史地)。

2、理工類〔含外語(理)、藝術(理)、體育(理)〕:語文、數學(理)、外語、物理化學綜合(簡稱理化)。

二、高起專:

1、文史類〔含外語(文)、藝術(文)、體育(文)〕:語文、數學(文)、外語。

2、理工類〔含外語(理)、藝術(理)、體育(理)〕:語文、數學(理)、外語。

三、專升本:

各科類統考科目為政治、英語和一門專業基礎課。

1、文史類:政治、英語、大學語文。

2、藝術類:政治、英語、藝術概論。

3、理工類:政治、英語、高等數學(一)。

4、經濟管理類:政治、英語、高等數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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