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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繼續教育

發布時間: 2020-11-22 15:16:34

① 會計繼續教育培訓《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條令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27號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金人慶
2005年1月22日
管理辦法編輯本段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1]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做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批准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申請人經批准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託人示意其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委託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託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並收回批准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委託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
年檢規定編輯本段辦代理記賬公司的許可條件
1、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管理制度。
需提交的材料目錄
1、從事代理記賬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明確以下內容:

(1)申請審批機關的名稱;
(2)申請事由;
(3)擬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辦公場所、業務范圍等基本情況;
(4)申請單位公章或合夥人(或全體股東)的簽名和蓋章;
2、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協議或章程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從業人員簡歷,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5、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6、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受理方式
1、受理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審批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說明書。

2、申請程序: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審查。
3、決定程序:
(1)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具體辦理機構: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
是否收費:否。

② 誰知道辦理代理記帳許可證去哪申請,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

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後,由市財政局頒發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帳許可。

一、審批條件:

1、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會計管理制度。

二、申報材料:(註:所有材料請用A4紙准備並請用拉桿夾裝訂成冊)

1、機構協議或章程一份。

2、所有從業人員及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所有從業人員及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每個人都必須取得各年度(含2009年度)的繼續教育成績合格單。

4、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所有從業人員及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在此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一份。

6、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的房產證或租賃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各一份。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註:相關材料需簽名、蓋章。

(2)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繼續教育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1、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 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最新的《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2005年發布的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 [3] 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③ 2015會計繼續教育考試題 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答案

7.下列各項中,屬於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如有)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表》的時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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