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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

發布時間: 2020-11-23 07:34:53

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律關系之間有什麼聯系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教育法律關系與一般社會關系相比是不同的,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第一,教育法律關系是以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就沒有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一旦社會關系納入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范疇,這種社會關系就成為一種教育法律關系。例如,在沒有《義務教育法》之前,就有兒童入學這一社會現象的存在,由此便有了兒童與學校之間的社會關系。但這種社會關系不具有強制性質,所以,兒童是否入學與學校之間並不屬於

法律性的社會關系。《義務教育法》實施以後,適齡兒童是否入學,與學校之間則形成一種教育法律關系。

第二,教育法律關系是以權利與義務為核心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教育法律規范的確定,就是要通過權利與義務的確定將當事人納入教育法所調整的范圍之內,使之成為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與承擔者。明確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明確了相互之間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除此之外,當事人之間所具有的其他社會關系,不屬於教育法律關系。

第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教育法律規范要明確當事人可以做什麼、不得做什麼和必須做什麼,這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但當教育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國家強制力是否立即發揮作用,則要取決於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這種性質有強制性的,有任意性的。前者受國家強制力直接保障,後者則需通過權利人的請求,國家強制力才會發揮作用。
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
1、簡述教育法與教育法學的聯系與區別。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和存在依託,教育法學則為教育法提供學科理論依據和指導方向,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育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學是法律科學的分支學科。

2、簡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調整對象和特定的內容所決定的不同於其他法律的個性特點。如果將教育法作為法律整體的一部分而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強制性、普遍性和規范性的特徵。如果將教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組成部分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調整教育領域的社會關系。

3、簡述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不同特點。

答:(1)主體不同。教育權的主體主要是以國家、機構或組織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權主權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來源不同。國家教育權是公民所賦予的,是一種權力,是不可以放棄和轉讓的,受教育權是來源於人的生命權,是由於人的存在而存在。

4、簡答教育法學的特徵。

答:(1)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具有較強的指向性;(2)教育法學具有較強的社會性;(3)教育法學具有綜合性;(4)教育法學具有邊緣性。

5、簡答教育法學的發展特點。

答:(1)教育法學逐漸從行政法學中脫離出來;(2)教育法學的研究內容更為系統;(3)出現了教育法學的專業學術組織和專業學術雜志;(4)高等師范院校普遍開設教育法學課程;(5)出版教育法學著作。

6、簡答教育法學的主要研究內容。

答:(1)教育法的理論。具體包括教育法學的基本原理、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法律性質、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的運行等;(2)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包括我國現行教育基本制度體系,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與義務等。(3)法律責任與救濟。具體包括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責任方式,教育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救濟等。

7、簡述教育法學與教育學的關系。

答:教育學是研究教育現象,揭示教育規律的一門科學。教育法學與教育學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它們都是以教育現象為研究對象,但側重點卻有不同。教育法學是為保證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而在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機構的管理、教師與學生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對教育活動進行法律規范的研究。教育學是對各種形式、各種類型、各種模式的教育事實、教育活動、教育問題、教育理論等方面進行的研究。教育法學與教育學從不同的角度對相同客體的不同方面進行了研究,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教育學為教育法學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教育法學在對教育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教育方針、教育目的、教育規律等。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義?

答: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對這一定義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這體現了法的強制性的本質特徵。最後,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法律性的社會關

⑵ 教育法的特點主要有

教育法的特點:

1.主體的復雜性。

教育活動包括興辦教育、管理教育、實施教育、接受教育、參與和支持幫助教育等諸多方面。這些活動涉及到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和幾乎每個家庭和公民。這些公民、法人、組織都是教育法調整的對象,都在教育活動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和承擔多方面的義務,從而使教育法的主體呈現復雜性。

特別應注意的是,作為教育法的主體之一的學生也是公民,學生是屬於特殊群體,處於一個特殊地位,他們由於年齡等原因,其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行為能力(指法關系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之間出現不一致兒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權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為能力,因此,對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據。其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即不論其民族、性別、職業、地位等何種差別,也不論其年齡是大是小,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學生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具備權利能力,並不一意味著他能正確運用這種能力,要正確運用權利能力必須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才能在民事活動中維護自己的利益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

2.調整范圍的廣泛性。

(1)從教育對象上看,我國憲法賦予了每個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已經變成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我國的教育體系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行以來,每個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多數初中畢業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不同類型教育相互溝通相互銜接,教育部決定從2001年起,取消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年齡和婚否限制,這意味著終身教育體系正在形成。在這些教育活動中,接受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教育和培訓的教育對象,都享有著教育的權利和承擔著相應教育的義務。

(2)從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繫上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伴隨著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入體制、招生就業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諸如:在改革辦學體制、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中,教育機構之間的協作、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聯合辦學,需要界定產權關系,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管理者、教師、學生之間的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委託培養關系;學校內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系;高等學校融入國家創新體系,科研機構、企業之間基於「產學研」一體,職業學校與企業之間基於「產教結合」而產生的合作關系,金融機構與學生之間的學生貸款關系,國家留學基金組織與公派出國留學或來華留學人員之間的資助留學關系及相應的擔保關系,教育機構與境外組織或個人之間的合作辦學關系,學校科研成果轉化中的風險與利益分配,學校事故中的責任歸屬和賠償主體認定,等等。這些社會關系的調整已遠非計劃經濟條件下僅憑採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決的,這些社會關系有著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復雜的利益體系,充滿著利益矛盾與沖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各種利益關系只能以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調整。這是教育法調整范圍的重要方面。

3.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在:

(1)注重保護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學生。可以說,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保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一致的兒童、少年。對學生錯誤行為的處理主要是採取批評教育的方式。比如對不按時入學或流失的適齡兒童,更主要是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只要他們入學或返校就讀即可,對他們本人並不進行處罰,而是要處罰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

(2)注重保護教師的特殊職業權利。在教育活動中,教師享有《教師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包括教育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學生發展權、帶薪休假權、進修培訓權等。教師對學生進行正當教育,而學生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如果教師有過錯,如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3)注重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教育是國家的公共事業,學校是培養人的主要場所,教育法對之給予特殊的保護。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對違反者,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一般應該從快、從嚴,體現學校正當權益的特殊重視。

⑶ 教育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體是( )和( )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是教育法律關系中兩個最重要的主體。所以教育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體是教師和學生。
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組成。
1.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是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人。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系,沒有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主體參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而且一個教育法律關系至少有兩個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所有參與教育活動、並按照教育法律規范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公民、組織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從而使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呈現多元化。
上述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
(1)自然人,即個人主體。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主體。如教師、學生、學生家長、其他公民等。
(2)集體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機關,包括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他們在職權范圍內的活動,能夠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另一類是社會組織,如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3)國家。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是某些重要的教育法律關系參加者,既可以作為國家所有權關系、刑法關系的主體,又可以成為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2.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權利和義務是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沒有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就無所謂教育法律關系。
(1)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或資格,表現為權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並能要求義務人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它允許人們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一切法定的權利,國家都以強制力給予保障,當法定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請求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法律關系主體可以放棄權利,但其法定權利任何人非依法不能剝奪或免除。如受教育權,當某個學生高考通過了某高校的錄取分數線時,他有權選擇到這所高校學習,如果他對這所高校不滿意,他也有權選擇放棄到這所學校就讀。但如果他選擇到這所學校就讀,只要他符合該校的招生條件,該校如果沒有法律認定的理由便不能拒絕錄取他。
(2)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責任。表現為義務的承擔者(即義務人)必須依法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切法定的義務,不論是積極義務(作為),還是消極義務(不作為),國家都以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當義務的承擔者拒絕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時,國家的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其履行,甚至要求義務的承擔者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⑷ 教育法律關系有哪三要素構成

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相互制約、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個要素的改變,都會導致原有法律關系的變更。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就是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和組織。我國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三個大的方面。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糾紛,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質財富

物質財富簡稱物。它既可以表現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築、機器、各種產品等;既可以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物一般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設施,動產包括資金和教學儀器設備等。

2,非物質財富

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也被稱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領域中主要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成果,各種有獨創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課件、專利、發明等。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包括公民或組織的姓名、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生命等。

3,行為

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在教育領域中,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學校的管理行為和教育教學行為都是教育法律關系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為。

學校、教師、學生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以及這些主體依法進行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都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律關系一旦產生,其主體間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

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規范所確認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權利與義務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教育法律權利指的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教育法、教育法律規范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教育法律義務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教育法律規范的規定必須承擔或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4)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擴展閱讀:

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

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在教育領域內,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因為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故皆屬於法律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產生以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只有適用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教育關系才能轉化成為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是以法律規范為前提,在法律規范基礎上調整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基本特點:

公益性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別於企業組織的根本性特點。

所謂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體人民的利益。在我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利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公益性特點,主要包括:

(1)不以營利為目的。

《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而劃分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辦學的標准在於是否將辦學和其他經營性活動獲得的收入用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是否用於填補自身辦學經費的不足。

(2)教育與宗教相分離。

《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這是排除宗教對教育教學活動非法干預和滲透,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保護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和重要舉措,是保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益性的重要標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教育法律關系

⑸ 哪些要素構成教育法律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亦稱作權利主體或權利義務主體,包括教育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任何一種法律關系,沒有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的主體參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並不只是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才會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其他一些個人和組織也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教育活動包括興辦教育、管理教育、實施教育、接受教育、參與和支持幫助教育等諸多方面。這些活動涉及到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和幾乎每個家庭和公民。這些公民、法人、組織在教育活動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和承擔著多方面的義務,從而使教育法的主體呈現多元性。我國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
(一)自然人,即個人主體
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主體。教師、學生、學生家長、其他公民等皆可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成為個人主體。
(二)集體主體
集體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它們在職權范圍內活動,能夠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另一類是社會組織,如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等。
(三)國家
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是某些重要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既可以作為國家所有權關系、刑法關系的主體,又可以成為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沒有客體,權利和義務就失去目標。但並不是一切獨立於主體而存在的客觀對象皆能成為客體,只有那些能夠滿足主體利益的並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客觀對象(如物、行為)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成為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有些行為如買賣假幣行為中買方與賣方也發生一定的關系,但這種關系不為法律確認和保護故不構成法律關系,買賣假幣的行為、假幣等也不能構成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三個大的方面。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糾紛,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一)物質財富
物質財富簡稱物,它既可以表現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築、機器、各種產品等;既可以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物一般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1)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設施,如學校的場地,辦公、教學、實驗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屬建築物。(2)動產。包括資金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教育資金包括國家教育財政撥款、社會捐資等,其表現形式為貨幣以及其他各種有價證券,如支票、匯票、存摺、債券等。
(二)非物質財富
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也被稱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領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成果,各種有獨創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課件、專利、發明等。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包括公民(如教師、學生和其他個人主體)或組織(如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生命等。
(三)行為
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在教育領域中,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學校的管理行為和教育教學行為都是教育法律關系賴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為。學校、教師、學生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以及這些主體依法進行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都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權利與義務構成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的實質是要確定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核心,沒有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無所謂法律關系。
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或資格,表現為權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並能要求義務人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切法定的權利,國家都以其強制力給予保障,當法定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請求法律保護。
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責任。表現為義務的承擔者(即義務人)必須依法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切法定的義務,不論是積極義務(作為),還是消極義務(不作為),國家都以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當義務的承擔者拒絕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時,國家的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其履行,甚至要求義務的承擔者負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受權利依賴於義務人承擔義務,否則權利人的權利就會受到侵害。權利與義務表現的是同一行為,對一方當事人來講是權利,對另一方來講就是義務,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同一的,比如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指向的都是同一個客體。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還表現在不能一方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受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要求任何一個法律關系主體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另外,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還表現在,在有些法律關系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具有交叉性,如學校校長依法管理學校,這既是校長的法定權利也是校長的法定義務。再如適齡兒童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既是其權利,又是其義務。

⑹ 法律和教育的關系

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教育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教育活動中的體現。其構成要素有三,即主體、客體和內容。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系,都以與之相適應的現行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教育法律規范也只有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才能得以實現。

一般來說,只有當作為教育法律規范適用條件的法律事實出現時,才會引起具體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對其性質,學術界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把它歸屬於行政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所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系主要可分4類。

1、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其特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其內容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應予服從。

2、教育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國家徵收教育費附加、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及進行基本建設等採取優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關系。其特徵是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發生,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等價有償,如學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學校之間聯合辦學等。

4、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系,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系,而是一種「傳道授業」、教學相長的特殊關系。從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職業的准公務性意義上說,有人認為這種法律關系是准行政法律關系。


(6)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擴展閱讀: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准、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

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法律規范不同於其他規范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由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每一個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准和方向。

⑺ 關於教育的法律法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中華人民內共和國未成年人保容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⑻ 什麼是學校教育法律關系

學校教育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關系的一種,有著自己獨特的意義和特點,具體是:
1、定義。教育法律關系是指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2、特點。教育法律關系不同於一般社會關系,表現在:
①教育法律關系是以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就沒有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一旦社會關系納入教育法律規范調整的范疇,這種社會關系就成為一種教育法律關系。
②教育法律關系是以權利與義務為核心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教育法律規范的確定,就是要通過權利與義務的確定將當事人納入教育法所調整的范圍之內,使之成為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與承擔者。明確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明確了相互之間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除此之外,當事人之間所具有的其他社會關系,不屬於教育法律關系。
③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教育法律規范要明確當事人可以做什麼、不得做什麼和必須做什麼,這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但當教育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國家強制力是否立即發揮作用,則要取決於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這種性質有強制性的,有任意性的。前者受國家強制力直接保障,後者則需通過權利人的請求,國家強制力才會發揮作用。

⑼ 教育法律關系由教育法律關系的哪些要素構成

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組成。
1.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是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人。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系,沒有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主體參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而且一個教育法律關系至少有兩個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所有參與教育活動、並按照教育法律規范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公民、組織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從而使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呈現多元化。
上述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1)自然人,即個人主體。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主體。如教師、學生、學生家長、其他公民等。(2)集體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機關,包括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他們在職權范圍內的活動,能夠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另一類是社會組織,如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3)國家。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是某些重要的教育法律關系參加者,既可以作為國家所有權關系、刑法關系的主體,又可以成為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2.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權利和義務是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沒有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就無所謂教育法律關系。
(1)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或資格,表現為權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並能要求義務人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它允許人們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一切法定的權利,國家都以強制力給予保障,當法定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請求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法律關系主體可以放棄權利,但其法定權利任何人非依法不能剝奪或免除。如受教育權,當某個學生高考通過了某高校的錄取分數線時,他有權選擇到這所高校學習,如果他對這所高校不滿意,他也有權選擇放棄到這所學校就讀。但如果他選擇到這所學校就讀,只要他符合該校的招生條件,該校如果沒有法律認定的理由便不能拒絕錄取他。
(2)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責任。表現為義務的承擔者(即義務人)必須依法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切法定的義務,不論是積極義務(作為),還是消極義務(不作為),國家都以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當義務的承擔者拒絕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時,國家的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其履行,甚至要求義務的承擔者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受權利依賴於義務人承擔義務,否則權利人的權利就會受到侵害。權利與義務表現的是同一行為,對一方當事人來講是權利,對另一方來講就是義務。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同一的,比如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指向的都是同一個客體。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還表現在不能一方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受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要求任何一個法律關系主體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另外,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還表現在,在有些法律關系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具有交叉性,如學校校長依法管理學校,這既是校長的法定權利也是校長的法定義務。再如適齡兒童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既是其權利,又是其義務。
3.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沒有客體,權利和義務就失去目標。但並不是一切獨立於主體而存在的客觀對象皆能成為客體,只有那些能夠滿足主體利益的並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客觀對象(如物、行為)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成為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有些行為如買賣假幣行為中買方與賣方也發生一定的關系,但這種關系不為法律確認和保護,故不構成法律關系,買賣假幣的行為、假幣等也不能構成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三個大的方面。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糾紛,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質財富。簡稱物,它既可以表現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築、機器、各種產品等;既可以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物一般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設施,如學校的場地、辦公、教學、實驗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屬建築物;動產,包括資金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教育資金包括國家教育財政撥款、社會捐資等,其表現形式為貨幣以及其他各種有價證券,如支票、匯票、存摺、債券等。
(2)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也被稱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領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成果。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物質財富包括公民(如教師、學生和其他個人主體)或組織(如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生命等。
(3)行為。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在教育領域中,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學校的管理行為和教育教學行為都是教育法律關系賴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為。
學校、教師、學生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以及這些主體依法進行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都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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