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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策劃課程學習心得

發布時間: 2020-11-18 02:41:24

『壹』 商業計劃書中的執行總結怎麼寫

路軍的課??
執行總結
是商業計劃的一到兩頁的概括。包括:
1、本商業(business)的簡單描述(亦即「電梯間陳詞」)
2、機會概述
3、目標市場的描述和預測
4、競爭優勢
5、經濟狀況和盈利能力預測
6、團隊概述
7、提供的利益

『貳』 2015年商業從業人員總結

2014年全市商務工作總結和2015年工作思路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市商務系統緊緊圍繞「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主題主線,開拓創新,狠抓落實,全市商務實現平穩發展。
一、基本情況
(一)社會消費需求旺盛
2014年,全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1003.35億元,同比增長10.6%。批發業、零售業、餐飲業等傳統消費領域整體增速保持平穩,分別增長20.1%、10.9%和7.9%。汽車消費熱度持續升溫,全市汽車類實現零售額99.29億元,增長24.6%。基本生活消費需求增長加快,全市基本生活類商品零售額增長41.69%,占限額以上零售額的12.17%。
(二)外貿出口穩定增長
全市進出口總額203.75億美元,首次突破200億美元大關,連續5年創歷史新高,增長3.25%。其中,出口150.88億美元,首次突破150億美元大關,增長7.77%;進口52.87億美元,下降7.78%。
貿易結構進一步優化。機電產品出口增長8.39%,佔全市出口總額的比重由上年的53.20%提高至57.16%。高技術產品出口增長20.12%,高於全市出口增速12.35個百分點,佔全市出口總額的比重由上年的8.48%提高至9.52%。
(三)利用外資平穩發展
全市新批合同外資金額13.01億美元,增長6.83%;實際吸收外資金額8.54億美元,下降7.5%。
項目質量有所提高。全市項目平均合同外資金額774萬美元,比上年提高約40萬美元,增長6%。全市新批(增資)投資總額超1000萬美元項目35個,增長40%;涉及合同外資金額5.26億美元,增長30.99%。第三產業(服務業)合同外資金額3.16億美元,增長230.7%。
(四)口岸通關安全暢通
全市進出口貨物量607.87萬噸,下降38.3%。其中,進口貨物量達291.26萬噸,下降54.3%;出口貨物量達316.6萬噸,下降9.1%。進出境旅客11.93萬人次,下降6.9%。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強產業研究,開展產業鏈招商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打造珠江西岸先進裝備製造業產業帶的工作部署,制定實施《江門市先進(裝備)製造業重大項目突破行動方案》,圍繞大數據、煤化工以及智能製造、軌道交通、整車及零部件、海洋工程、衛星及應用等5大產業開展產業研究,鎖定一批世界500強、央企、行業龍頭企業制定招商長名單和短名單,開展精準招商。依託濱江新區、高新江海區,積極洽談引進國家信息安全產業基地項目、創博雲計算、浪潮大數據產業基地等涵蓋信息安全、雲計算、大數據等方面的重大項目,促進產城融合發展。全年新批設立及增資超千萬美元外資項目共35個,增長40%;涉及合同外資金額5.26億美元,增長30.99%。促進企業增資擴產,篩選制定中集集團合作項目、江門大道建設項目、聯合化纖三舊改造項目、中油碧辟公司合作項目、嘉寶莉塗料杜阮廠區項目增資項目等42個擬增資擴產重點項目名單(涉及投資額18億美元),安排專人跟蹤服務,為企業增資擴產量身定做個性化服務方案。全市共審批增資擴產項目129個,合計合同外資金額9.02億美元,增長30.28%,佔全市新批合同外資總額的69.36%。
(二)創新招商方式,加大招商洽談力度
制定實施《江門市創新招商引資工作行動綱要(2014-2015年)》和《江門市創新招商引資工作行動計劃(2014-2015年)》,積極創新招商方式,提高招商實效。一是建立招商引資聯動機制。開發和推廣使用全市招商引資管理系統,實現市、區(縣級市)招商信息上聯下達、資源共享,提高招商成效。二是利用各類經貿交流平台開展招商洽談。組織參加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博覽會、第十一屆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2014中國海洋經濟博覽會、第四屆世界江門青年大會等經貿交流活動,積極開展招商推介,捕捉招商信息,促成項目洽談。三是加強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招商。與香港投資推廣署合作,赴法國舉辦「香港-江門(里昂)投資推介會」,與法國布列塔尼海洋工業園洽談共建中法(廣東江門)海洋經濟合作示範區。委託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撰寫《中國廣東省江門市可持續發展基礎研究報告》,根據國際通用的gri框架,從經濟、環境、社會和政府服務四個方面介紹江門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招商宣傳的權威性。與國外有關華僑社團合作,在墨西哥、巴拿馬、印度尼西亞建立江門市國際商務交流處。四是組織舉辦大型招商洽談活動。與《財富》雜志合作,舉辦財富「可持續發展」峰會暨廣東(江門)上海投資洽談會,世界500強、央企、知名民企和商(協)會代表350多人參會,推出64個重點項目和41項優惠政策,期間還舉辦了旅遊產業,海洋經濟產業,水暖衛浴、機械製造產業,裝備製造業和物流業,電聲產業和機械裝備製造業等5個專場推介會,面向長三角地區開展產業招商。
(三)加強服務企業,促進外貿穩定增長
一是出台2014年江門市外貿發展資金政策,支持外貿穩定增長。每月定期舉辦外經貿政策信息發布會,加強政策宣傳,指導企業用好用足各項扶持政策。二是加大市場開拓力度。全年組織企業參加了30多場境內外展覽,幫助企業搶接出口訂單。三是加強企業知識產權和應對「雙反」培訓,協助企業積極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四是加強對59家重點外貿企業(含有進出口業務的誠信綠卡企業)的幫扶力度,支持企業擴大進出口。五是抓好異地出口本地貨源迴流工作。組織約談了69家異地出口企業,引導企業把貨源迴流本地出口。六是健全外經貿工作督辦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外經貿發展熱點難點問題。
(四)加快轉型升級,提升外貿競爭力
一是搭建轉型升級服務平台。成立江門市創意設計中心,打造集展示、對接、孵化、交易四大功能於一體,市場化運作的設計服務平台。二是加強創意設計培訓交流。將「五邑杯工業設計大賽」升級為「啟超杯創意設計大賽」,舉辦「品牌設計戰略與商業模式創新高級研修班」、「德國法蘭克福春季消費品展(ambient)設計趨勢分享會」等專題設計培訓,組織企業參觀英國倫敦設計周,提升企業設計水平,促進設計與生產對接。三是著力打造區域集群品牌。在國內、歐盟及非盟申請「jiangmen motorcycle」(江門摩托)集體商標注冊,成功申報國家級摩托車質量安全示範區,提高摩托車、水暖衛浴、麥克風、不銹鋼製品等外貿轉型示範基地建設水平。四是大力發展外貿新業態和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重點培育新輕出、中岸集團、外貿集團等幾家大型外貿綜合服務公司,扶持本地外貿新業態做大做強。支持發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推動江門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分揀清關中心建設。五是幫助外向型企業開拓內銷市場。組織舉辦「第六屆珠中江進出口商品展銷會」、「2014澳門江門名品展」,協助舉辦「2014中國(江門)綠色光源博覽會」,引導和幫助我市外向型企業開拓內銷市場。
(五)培育消費市場,促進社會消費
一是舉辦形式多樣促銷活動。圍繞「五一」和「十一」兩個傳統時間節點開展了次江門消費促進月活動,繁榮消費市場。據不完全統計,全市開展汽車展、房博會、美食節等各種促消費大型系列活動45個,取得了良好的銷售成績。二是引導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結合「廣貨網上行」活動,積極組織電商平台與我市企業進行對接。啟動「江貨網店培育工程」,扶持一批銷售江門產品業績好、運行模式先進的江貨網店。大力支持電子商務公共平台建設,奧凱水暖衛浴電子商務平台開通上線,啟動以光博匯為依託的綠色光源電子商務平台建設,積極推進淘寶特色中國「江門五邑館」建設。舉辦多場電子商務培訓班,提高我市電子商務從業人員水平。三是規范市場管理和行業管理,促進市場良性發展。
(六)加強口岸設施建設,提高口岸通關水平
推進高新區公共碼頭建設,完成口岸聯檢大樓方案設計,推動外海和高沙兩港貨運口岸整合遷建工作。推廣關檢合作「三個一」通關模式改革,建設江門電子口岸物流服務平台,研究復制上海自貿區創新制度,提高口岸通關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主要存在問題
(一)利用外資後勁不足
一是全球經濟增長緩慢,部分跨國企業資金緊張,對外投資計劃減緩;二是受市場消費下降影響,部分企業擴充產能的進度放緩;三是受用地指標等招商要素制約,部分項目落戶緩慢。
(二)外貿增長動力減弱
一是受經營成本上漲、人民幣升值和產業梯度轉移等因素影響,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和原材料進口出現下降。二是中小進出口企業技術薄弱,融資成本高,轉型升級難度大。三是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國際市場競爭加劇。四是周邊城市對出口貨源的競爭激烈,我市商品外流異地出口增加。
(三)消費發展不均衡
一是蓬江區和江海區消費增速大幅高於全市平均水平,其餘五市、區明顯落後。二是隨著珠三角乃至港澳地區一小時生活圈的逐步形成,本地高端消費分流廣佛、港澳地區日益增多。三是網上的價格優勢及各種促銷活動促使消費增長迅猛,分流了相當一部分傳統消費群體。
四、2015年商務工作思路
2015年我市商務發展主要目標任務:全市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增長11.6%;外貿進出口總額增長7%;合同外資、實際吸收外資分別增長3%。[《廣東省商務廳關於下達2015年商務工作任務目標的通知》(粵商務綜字〔2015〕2號)]
要實現上述目標,必須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瞄準重點產業,開展精準招商
以世界500強、境外大型企業、央企、中國製造業500強、行業龍頭及領先型企業等為重點招商對象,以產業鏈招商為突破口,創新招商方式方法,開展精準化招商。一是貫徹落實《江門市先進(裝備)製造業重大項目突破行動方案》,依託核心園區,以先進(裝備)製造業為主攻方向,圍繞打造完整產業鏈,開展精準招商,力爭大項目引進有突破。二是深入開展企業調研,摸清大型企業上下關聯企業、周邊配套企業,積極開展「以商引商」和產業鏈招商。三是引導企業增資擴產,重點跟進中集模塊化建築生產基地和模塊化建築研究院增資項目、廣東科傑智能裝備製造項目、中遠工業鋁合金生產項目、信義環保特種玻璃增資項目等。四是推進與聯東u谷、華夏幸福基業、新加坡裕廊國際等工業園區規劃、發展和管理商合作,牽線其參與「一區六園」的開發建設、招商、管理和營運,策劃建設專業園區。
(二)整合招商資源,拓寬招商渠道
一是進一步推進招商信息化,建立健全市、區(縣級市)兩級高效招商聯動機制,打造一支業務精、責任心強的招商隊伍。二是在境內外開展各種專業招商和推介活動,提升招商項目的包裝和策劃水平。適時在國內大型城市舉辦投資洽談會,在北京、上海、長春、武漢、成都等裝備製造業集聚的城市舉辦專題招商活動。三是與不同層面、不同區域的投資促進機構建立合作機制,促進信息共享、資源共享。與境內外各類商會等民間組織、外國駐廣州機構建立友好聯系,加強與省駐境外經貿代表處的對接,加快江門市國際商務交流處的建設,深化與畢馬威、埃森哲、波士頓、貝恩、瑞士銀行、麥肯錫等國際咨詢公司委託招商合作,深挖有效投資信息,開展中介招商、以商引商。
(三)抓好政策落實,促進外貿穩定增長
一是抓好2014年外經貿鼓勵資金政策的貫徹落實,及早研究制定2015年扶持政策措施,積極發揮鼓勵政策的推動作用。二是加快外貿轉型升級。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建立品牌、設立研發機構。推動外貿新業態發展,培育10家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分揀清關中心做大做強。深入開展江貨網店培育工程,引進和培育阿里巴巴、中國網庫等知名電商平台,大力推動電子商務江門產業帶建設,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組織舉辦「啟超杯國際創意設計大賽」,建設外貿轉型升級平台,提高我市出口企業的競爭力。三是積極開展國際商務交流和貿易推廣。組織企業參加廣交會、香港電子展、香港燈飾展、義大利米蘭國際摩托車展等展覽會,幫助企業搶抓國際訂單。抓緊國家構建「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簡稱「一帶一路」)的新機遇,選擇1-2個「一帶一路」區域進行商務交流。承辦第十四屆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會,促進江港經貿合作。發揮駐外商務交流處的作用,邀請國外華僑社團、商會、企業到我市進行考察對接活動。四是搭建貿易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內外貿融合發展。組織舉辦第七屆珠中江進出口商品展銷會,參加國家和省舉辦的區域性經濟協作活動,如「泛珠洽談會」、「山洽會」等,組織企業參加「上海國際時尚電子展」、「廣州國際led博覽會」等專業展會,探索發展與雲南、廣西、新疆、內蒙、東北等地區的邊境貿易,組織我市企業與有關貿易公司進行對接,幫扶企業開拓內銷市場。
(四)培育消費市場,促進社會消費增長
一是加快《江門市電子商務發展規劃》、《華僑歷史街區的商業網點規劃》編制工作,推動電子商務和城市商業繁榮發展。二是結合「五一」、國慶等重要節假日開展2-3次全市性促消費活動,營造繁榮消費的良好氣氛。三是繼續強化市場管理和行業管理,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五)優化口岸通關環境,提高口岸通關效率
繼續推廣「三個一」通關模式改革,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口岸管理「單一窗口」服務平台建設,推動江門電子口岸實體公司建設,協助江門海關申請復制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監管創新制度,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申報建設,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創造良好通關環境。

『叄』 學習現代商務心得

電子商務的概論:隨著電子技術和網際網路(Internet網路)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到商貿活動中,產生了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EC或Electronic Business簡寫EB)。通俗的說,電子商務就是在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rnet網路)的平台上,按照一定的標准開展的商務活動。當企業將它的主要業務通過內聯網( Intranet)、外聯網(Extranet)以及Internet與企業的職員、客戶、供銷商以及合作夥伴直接相連時,其中發生的各種活動就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的定義有多種說法。下面是一些組織、政府、公司、學術團體等總結的較為全面的定義,在此介紹給大家以供參考: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的商業交易。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UNITRAL):電子商務是採用電子數據交換(EDI)和其它通信方式增進國際貿易的職能。 全球信息基礎設施委員會(GIIC)電子商務工作委員會報告草案:電子商務是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買和結算。這種交易的方式不受地理位置、資金多少或零售渠道的所有權影響,公有私有企業、公司、政府組織、各種社會團體、一般公民、企業家都能自由地參加廣泛的經濟活動,其中包括農業、林業、漁業、工業、私營和政府的服務業。電子商務能使產品在世界范圍內交易並向消費者提供多種多樣的選擇。 國際標准化組織(ISL/IEC)UN/ECE關於EB諒解備忘錄:電子商務(EB)是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信息內容與需求交換的一種通用術語。 IBM公司:電子商務(E-Business)概念包括三個部分: 內聯網(Intranet)
外聯網(Extranet)
電子商務(E-commerce) 它所強調的是在網路計算環境下的商業化應用,不僅僅是硬體和軟體的結合,也不僅僅是我們通常意義下的強調交易的狹義的電子商務(E-commerce),而是把買方、賣方、廠商及其合作夥伴在網際網路(Internet)、內聯網(Intranet)、和外聯網(Extranet)結合起來的應用。 它同時強調這三部分是有層次的。只有先建立良好的Intranet,建立好比較完善的標准和各種信息基礎設施,才能順利擴展到Extranet,最後擴展到E-commerce。 美國惠普公司(HP):HP提出電子商務(EC)、電子業務(EB)、電子消費(EC)和電子化世界的概念。它對電子商務(E-Commerce)的定義是:通過電子化手段來完成商業貿易活動的一種方式,電子商務使我們能夠以電子交易為手段完成物品和服務等的交換,是商家和客戶之間的聯系紐帶。它包括兩種基本形式: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及商界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對電子業務(E-Business)的定義:一種新型的業務開展手段,通過基於Internet的信息結構,使得公司、供應商、合作夥伴和客戶之間,利用電子業務共享信息,E -Business不僅能夠有效地增強現有業務進程的實施,而且能夠對市場等動態因素做出快速響應並及時調整當前業務進程。更重要的是,E -Business本身也為企業創造出了更多、更新的業務動作模式。 對電子消費(E-Consumer)的定義:人們使用信息技術進行娛樂、學習、工作、購物等一系列活動,使家庭的娛樂方式越來越多的從傳統電視向I nternet轉變。 通用電氣公司(GE):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以EDI為核心技術,增值網(VAN)和互聯網(Internet)為主要手段,實現企業間業務流程的電子化,配合企業內部的電子化生產管理系統,提高企業從生產、庫存、到流通(包括物資和資金)各個環節的效率。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以Internet為主要服務提供手段,實現公眾消費和服務提供方式以及相關的付款方式的電子化。 美國政府:電子商務是通過Internet進行的各項商務活動,包括:廣告、交易、支付、服務等活動,全球電子商務將會涉及全球各國。 總結起來,我們可以這樣說:從宏觀上講,電子商務是計算機網路的又一次革命,是在通過電子手段建立一種新的經濟秩序,它不僅涉及電子技術和商業交易本身,而且涉及到諸如金融、稅務、教育等社會其它層面;從微觀角度說,電子商務是指各種具有商業活動能力的實體(生產企業、商貿企業、金融機構、政府機構、個人消費者等)利用網路和先進的數字化傳媒技術進行的各項商業貿易活動。 雖然至今為止人們尚未對電子商務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認識,甚至電子商務可以追溯到以莫爾斯碼點和線的形式在電線中傳輸的商貿活動。七十年代的電子數據交換(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術的發展可以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但由於它的復雜性與非通用性,嚴重約束了其全面推廣的可能。真正使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則是互聯網上通訊標准與HTML標准得到IT行業的支持,成為電子商務的主流之後而帶來的革命性變革,這開辟了運用電子手段進行商務活動的新紀元.
B2B:企業對企業之間的交易
B2C:企業對個人之間的交易
C2C: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 ,,,電子商務的概論:隨著電子技術和網際網路(Internet網路)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到商貿活動中,產生了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EC或Electronic Business簡寫EB)。通俗的說,電子商務就是在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rnet網路)的平台上,按照一定的標准開展的商務活動。當企業將它的主要業務通過內聯網( Intranet)、外聯網(Extranet)以及Internet與企業的職員、客戶、供銷商以及合作夥伴直接相連時,其中發生的各種活動就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的定義有多種說法。下面是一些組織、政府、公司、學術團體等總結的較為全面的定義,在此介紹給大家以供參考: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的商業交易。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UNITRAL):電子商務是採用電子數據交換(EDI)和其它通信方式增進國際貿易的職能。 全球信息基礎設施委員會(GIIC)電子商務工作委員會報告草案:電子商務是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買和結算。這種交易的方式不受地理位置、資金多少或零售渠道的所有權影響,公有私有企業、公司、政府組織、各種社會團體、一般公民、企業家都能自由地參加廣泛的經濟活動,其中包括農業、林業、漁業、工業、私營和政府的服務業。電子商務能使產品在世界范圍內交易並向消費者提供多種多樣的選擇。 國際標准化組織(ISL/IEC)UN/ECE關於EB諒解備忘錄:電子商務(EB)是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信息內容與需求交換的一種通用術語。 IBM公司:電子商務(E-Business)概念包括三個部分: 內聯網(Intranet)
,外聯網(Extranet)
,電子商務(E-commerce) 它所強調的是在網路計算環境下的商業化應用,不僅僅是硬體和軟體的結合,也不僅僅是我們通常意義下的強調交易的狹義的電子商務(E-commerce),而是把買方、賣方、廠商及其合作夥伴在網際網路(Internet)、內聯網(Intranet)、和外聯網(Extranet)結合起來的應用。 它同時強調這三部分是有層次的。只有先建立良好的Intranet,建立好比較完善的標准和各種信息基礎設施,才能順利擴展到Extranet,最後擴展到E-commerce。 美國惠普公司(HP):HP提出電子商務(EC)、電子業務(EB)、電子消費(EC)和電子化世界的概念。它對電子商務(E-Commerce)的定義是:通過電子化手段來完成商業貿易活動的一種方式,電子商務使我們能夠以電子交易為手段完成物品和服務等的交換,是商家和客戶之間的聯系紐帶。它包括兩種基本形式: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及商界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對電子業務(E-Business)的定義:一種新型的業務開展手段,通過基於Internet的信息結構,使得公司、供應商、合作夥伴和客戶之間,利用電子業務共享信息,E -Business不僅能夠有效地增強現有業務進程的實施,而且能夠對市場等動態因素做出快速響應並及時調整當前業務進程。更重要的是,E -Business本身也為企業創造出了更多、更新的業務動作模式。 對電子消費(E-Consumer)的定義:人們使用信息技術進行娛樂、學習、工作、購物等一系列活動,使家庭的娛樂方式越來越多的從傳統電視向I nternet轉變。 通用電氣公司(GE):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以EDI為核心技術,增值網(VAN)和互聯網(Internet)為主要手段,實現企業間業務流程的電子化,配合企業內部的電子化生產管理系統,提高企業從生產、庫存、到流通(包括物資和資金)各個環節的效率。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以Internet為主要服務提供手段,實現公眾消費和服務提供方式以及相關的付款方式的電子化。 美國政府:電子商務是通過Internet進行的各項商務活動,包括:廣告、交易、支付、服務等活動,全球電子商務將會涉及全球各國。 總結起來,我們可以這樣說:從宏觀上講,電子商務是計算機網路的又一次革命,是在通過電子手段建立一種新的經濟秩序,它不僅涉及電子技術和商業交易本身,而且涉及到諸如金融、稅務、教育等社會其它層面;從微觀角度說,電子商務是指各種具有商業活動能力的實體(生產企業、商貿企業、金融機構、政府機構、個人消費者等)利用網路和先進的數字化傳媒技術進行的各項商業貿易活動。 雖然至今為止人們尚未對電子商務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認識,甚至電子商務可以追溯到以莫爾斯碼點和線的形式在電線中傳輸的商貿活動。七十年代的電子數據交換(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術的發展可以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但由於它的復雜性與非通用性,嚴重約束了其全面推廣的可能。真正使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則是互聯網上通訊標准與HTML標准得到IT行業的支持,成為電子商務的主流之後而帶來的革命性變革,這開辟了運用電子手段進行商務活動的新紀元.
,B2B:企業對企業之間的交易
,B2C:企業對個人之間的交易
,C2C: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 ,,,電子商務的概論:隨著電子技術和網際網路(Internet網路)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到商貿活動中,產生了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EC或Electronic Business簡寫EB)。通俗的說,電子商務就是在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rnet網路)的平台上,按照一定的標准開展的商務活動。當企業將它的主要業務通過內聯網( Intranet)、外聯網(Extranet)以及Internet與企業的職員、客戶、供銷商以及合作夥伴直接相連時,其中發生的各種活動就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的定義有多種說法。下面是一些組織、政府、公司、學術團體等總結的較為全面的定義,在此介紹給大家以供參考: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的商業交易。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UNITRAL):電子商務是採用電子數據交換(EDI)和其它通信方式增進國際貿易的職能。 全球信息基礎設施委員會(GIIC)電子商務工作委員會報告草案:電子商務是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買和結算。這種交易的方式不受地理位置、資金多少或零售渠道的所有權影響,公有私有企業、公司、政府組織、各種社會團體、一般公民、企業家都能自由地參加廣泛的經濟活動,其中包括農業、林業、漁業、工業、私營和政府的服務業。電子商務能使產品在世界范圍內交易並向消費者提供多種多樣的選擇。 國際標准化組織(ISL/IEC)UN/ECE關於EB諒解備忘錄:電子商務(EB)是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信息內容與需求交換的一種通用術語。 IBM公司:電子商務(E-Business)概念包括三個部分: 內聯網(Intranet)
,外聯網(Extranet)
,電子商務(E-commerce) 它所強調的是在網路計算環境下的商業化應用,不僅僅是硬體和軟體的結合,也不僅僅是我們通常意義下的強調交易的狹義的電子商務(E-commerce),而是把買方、賣方、廠商及其合作夥伴在網際網路(Internet)、內聯網(Intranet)、和外聯網(Extranet)結合起來的應用。 它同時強調這三部分是有層次的。只有先建立良好的Intranet,建立好比較完善的標准和各種信息基礎設施,才能順利擴展到Extranet,最後擴展到E-commerce。 美國惠普公司(HP):HP提出電子商務(EC)、電子業務(EB)、電子消費(EC)和電子化世界的概念。它對電子商務(E-Commerce)的定義是:通過電子化手段來完成商業貿易活動的一種方式,電子商務使我們能夠以電子交易為手段完成物品和服務等的交換,是商家和客戶之間的聯系紐帶。它包括兩種基本形式: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及商界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對電子業務(E-Business)的定義:一種新型的業務開展手段,通過基於Internet的信息結構,使得公司、供應商、合作夥伴和客戶之間,利用電子業務共享信息,E -Business不僅能夠有效地增強現有業務進程的實施,而且能夠對市場等動態因素做出快速響應並及時調整當前業務進程。更重要的是,E -Business本身也為企業創造出了更多、更新的業務動作模式。 對電子消費(E-Consumer)的定義:人們使用信息技術進行娛樂、學習、工作、購物等一系列活動,使家庭的娛樂方式越來越多的從傳統電視向I nternet轉變。 通用電氣公司(GE):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以EDI為核心技術,增值網(VAN)和互聯網(Internet)為主要手段,實現企業間業務流程的電子化,配合企業內部的電子化生產管理系統,提高企業從生產、庫存、到流通(包括物資和資金)各個環節的效率。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以Internet為主要服務提供手段,實現公眾消費和服務提供方式以及相關的付款方式的電子化。 美國政府:電子商務是通過Internet進行的各項商務活動,包括:廣告、交易、支付、服務等活動,全球電子商務將會涉及全球各國。 總結起來,我們可以這樣說:從宏觀上講,電子商務是計算機網路的又一次革命,是在通過電子手段建立一種新的經濟秩序,它不僅涉及電子技術和商業交易本身,而且涉及到諸如金融、稅務、教育等社會其它層面;從微觀角度說,電子商務是指各種具有商業活動能力的實體(生產企業、商貿企業、金融機構、政府機構、個人消費者等)利用網路和先進的數字化傳媒技術進行的各項商業貿易活動。 雖然至今為止人們尚未對電子商務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認識,甚至電子商務可以追溯到以莫爾斯碼點和線的形式在電線中傳輸的商貿活動。七十年代的電子數據交換(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術的發展可以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但由於它的復雜性與非通用性,嚴重約束了其全面推廣的可能。真正使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則是互聯網上通訊標准與HTML標准得到IT行業的支持,成為電子商務的主流之後而帶來的革命性變革,這開辟了運用電子手段進行商務活動的新紀元.
,B2B:企業對企業之間的交易
,B2C:企業對個人之間的交易
,C2C: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 ,,,電子商務的概論:隨著電子技術和網際網路(Internet網路)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到商貿活動中,產生了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EC或Electronic Business簡寫EB)。通俗的說,電子商務就是在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rnet網路)的平台上,按照一定的標准開展的商務活動。當企業將它的主要業務通過內聯網( Intranet)、外聯網(Extranet)以及Internet與企業的職員、客戶、供銷商以及合作夥伴直接相連時,其中發生的各種活動就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的定義有多種說法。下面是一些組織、政府、公司、學術團體等總結的較為全面的定義,在此介紹給大家以供參考: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的商業交易。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UNITRAL):電子商務是採用電子數據交換(EDI)和其它通信方式增進國際貿易的職能。 全球信息基礎設施委員會(GIIC)電子商務工作委員會報告草案:電子商務是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買和結算。這種交易的方式不受地理位置、資金多少或零售渠道的所有權影響,公有私有企業、公司、政府組織、各種社會團體、一般公民、企業家都能自由地參加廣泛的經濟活動,其中包括農業、林業、漁業、工業、私營和政府的服務業。電子商務能使產品在世界范圍內交易並向消費者提供多種多樣的選擇。 國際標准化組織(ISL/IEC)UN/ECE關於EB諒解備忘錄:電子商務(EB)是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信息內容與需求交換的一種通用術語。 IBM公司:電子商務(E-Business)概念包括三個部分: 內聯網(Intranet)
,外聯網(Extranet)
,電子商務(E-commerce) 它所強調的是在網路計算環境下的商業化應用,不僅僅是硬體和軟體的結合,也不僅僅是我們通常意義下的強調交易的狹義的電子商務(E-commerce),而是把買方、賣方、廠商及其合作夥伴在網際網路(Internet)、內聯網(Intranet)、和外聯網(Extranet)結合起來的應用。 它同時強調這三部分是有層次的。只有先建立良好的Intranet,建立好比較完善的標准和各種信息基礎設施,才能順利擴展到Extranet,最後擴展到E-commerce。 美國惠普公司(HP):HP提出電子商務(EC)、電子業務(EB)、電子消費(EC)和電子化世界的概念。它對電子商務(E-Commerce)的定義是:通過電子化手段來完成商業貿易活動的一種方式,電子商務使我們能夠以電子交易為手段完成物品和服務等的交換,是商家和客戶之間的聯系紐帶。它包括兩種基本形式: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及商界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 對電子業務(E-Business)的定義:一種新型的業務開展手段,通過基於Internet的信息結構,使得公司、供應商、合作夥伴和客戶之間,利用電子業務共享信息,E -Business不僅能夠有效地增強現有業務進程的實施,而且能夠對市場等動態因素做出快速響應並及時調整當前業務進程。更重要的是,E -Business本身也為企業創造出了更多、更新的業務動作模式。 對電子消費(E-Consumer)的定義:人們使用信息技術進行娛樂、學習、工作、購物等一系列活動,使家庭的娛樂方式越來越多的從傳統電視向I nternet轉變。 通用電氣公司(GE):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以EDI為核心技術,增值網(VAN)和互聯網(Internet)為主要手段,實現企業間業務流程的電子化,配合企業內部的電子化生產管理系統,提高企業從生產、庫存、到流通(包括物資和資金)各個環節的效率。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以Internet為主要服務提供手段,實現公眾消費和服務提供方式以及相關的付款方式的電子化。 美國政府:電子商務是通過Internet進行的各項商務活動,包括:廣告、交易、支付、服務等活動,全球電子商務將會涉及全球各國。 總結起來,我們可以這樣說:從宏觀上講,電子商務是計算機網路的又一次革命,是在通過電子手段建立一種新的經濟秩序,它不僅涉及電子技術和商業交易本身,而且涉及到諸如金融、稅務、教育等社會其它層面;從微觀角度說,電子商務是指各種具有商業活動能力的實體(生產企業、商貿企業、金融機構、政府機構、個人消費者等)利用網路和先進的數字化傳媒技術進行的各項商業貿易活動。 雖然至今為止人們尚未對電子商務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認識,甚至電子商務可以追溯到以莫爾斯碼點和線的形式在電線中傳輸的商貿活動。七十年代的電子數據交換(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技術的發展可以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但由於它的復雜性與非通用性,嚴重約束了其全面推廣的可能。真正使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則是互聯網上通訊標准與HTML標准得到IT行業的支持,成為電子商務的主流之後而帶來的革命性變革,這開辟了運用電子手段進行商務活動的新紀元.
,B2B:企業對企業之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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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 ,,,電子商務的概論:隨著電子技術和網際網路(Internet網路)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到商貿活動中,產生了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EC或Electronic Business簡寫EB)。通俗的說,電子商務就是在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rnet網路)的平台上,按照一定的標准開展的商務活動。當企業將它的主要業務通過內聯網( Intranet)、外聯網(Extranet)以及Internet與企業的職員、客戶、供銷商以及合作夥伴直接相連時,其中發生的各種活動就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的定義有多種說法。下面是一些組織、政府、公司、學術團體等總結的較為全面的定義,在此介紹給大家以供參考: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的商業交易。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UNITRAL):電子商務是採用電子數據交換(EDI)和其它通信

『肆』 急需一篇關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學習心得。

中國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與懲罰性賠償
王衛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一、前言

自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保護法」)於1993年10月頒布以來,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訴訟和非訴案件急劇增加。據報道,1996年,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總計達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1] 這些投訴涉及到質量、價格、虛假廣告、假冒商品、計量和欺詐騙銷等問題。其中,欺詐騙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為上一年的137.9%。[2] 在這類案件中經常適用的就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條款——第49條,其條文如下: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正是這一規定在近幾年裡大大地激勵了被稱作「打假運動」的反欺詐斗爭。適用這一規定的案件大量出現。在街頭巷尾、新聞媒體、法院、大學課堂和政府機關,這些案件成了人們議論紛紛甚至爭論不休的對象。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已經成為中國消費者保護領域的一個熱點。

當然,這僅僅是開始。要使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得到更有效地運用並促進消費者保護立法進一步發展,有一些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澄清。為此,與澳大利益的經驗尤其是與澳大利亞《商業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條進行比較,是值得嘗試的。[3] 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的條文如下:

第52條 (1)企業不得在貿易或經營中實施誤導或欺騙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的行為。

(2)本節以下條文中的任何語句,均不得被推斷地視作對前款之一般性規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將首先介紹幾個與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有關的案例,然後提出若干法律問題,採用比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後在結語中提出一些評論意見。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有關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東某廠的年輕業務員王海來北京出差,他偶然買到一本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書。他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所吸引。為了驗證這一規定的可行性,他來到隆福大廈,見到一種標明「日本製造」,單價85元的「索尼」耳機。他懷疑這是假貨,便買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駐京辦事處。經證實為假貨後,他返回隆福大廈,又買了10副相同的耳機,然後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予以加倍賠償。商場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機並賠償200元,但拒絕對後10副給與任何賠償,理由是,他是「知假買假」,「鑽法律的空子」。王還感到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賺錢而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因而決心繼續戰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來到北京。他光顧了多家商店,購買了他認為是假貨的商品,經證實後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賠償。多數商店滿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數加以拒絕。

王海的舉動被新聞媒介披露後,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反響。他被多數普通百姓甚至被許多經營者當作英雄加以贊譽,同時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驚。1996年12月,中國消費者基金會向他頒發了獎金。

與此同時,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學界爭論的話題。有些官員和學者對此持批評意見。例如,國內貿易部的一位官員認為,以獲利為目的購買假貨再要求加倍賠償的人不是現行立法范圍內的真正「消費者」,因此「知假買假」的不能得到賠償。在他的心目中買了東西並加以使用才是消費者,買了東西不用則不是消費者。[4]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知假買假」的行為是不道德的,由此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5]

相反地,有許多法律工作者和學者支持王海的舉動。他們指出,「消費者」一詞是相對於「經營者」而言,任何與經營者進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經營者的外,都應當被看作是消費者。他們認為,「知假買假」然後索取加倍賠償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為它有助於打擊假冒產品,因而有利於民眾和社會。還有人認為,不能把索賠者的所得說成是不當得利,因為這種索賠是以法律的規定為根據的,況且,索取賠償還要耗費大量時間、勞務和費用。[6]

1996年初,王海轉戰中國南方,在許多大商場買假索賠。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處之,使他不得不無功而返。其中的教訓,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總結的,在於沒有運用法律訴訟的武器;僅僅藉助於新聞媒體和輿論的壓力是不夠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勝利者。他緊隨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詳見下文)之後,狀告伊勢丹有限公司銷售電話有欺詐行為。結果,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獲得了加倍賠償。[7]

2.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

1996年春天,當王海在南京屢屢受挫的時候,一位姓耿的消費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經歷了相同的命運。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場買了三套被標明為「羊絨衫」的「聖柏」牌保暖襯衫。在商場出具的發票上,寫明了貨品為「羊絨襯衫」,而事實上該貨品的羊絨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襯衫不是羊絨,商場有欺詐行為為由,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支付雙倍賠償。遭到拒絕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於1月4日在被告處購買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場購買了同樣的襯衫並獲得了賠償,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識。法院這樣判決的另一個理由是,把含有2%羊絨的襯衫標作「羊絨襯衫」並無不當,被告並未構成欺詐行為。

一位青年學者,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李友根,寫了一篇論文對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進行了評析。[8] 他提出了據認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個問題:第一,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有權獲得消費者保護法的補救?第二,被告推銷該商品的這種方式是否能夠被認定為欺詐行為?第三,在原告得知實情的情況下,被告的這種方式是否仍然能夠被認定為欺詐行為,因而能夠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加倍賠償的規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買假者不為消費者」的判斷中存在著一個悖論。如果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他就沒有資格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請求退貨,那麼他就只能使用它。而這樣一來,他又成了一個不折不扣的消費者。

李友根認為,認定欺詐行為的標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根據紡織部的有關規定,羊絨含量低於5%的不可稱為羊絨製品。而另一個標準是普通消費者(而不是專家)的認知水平。據此他得出結論,由於在一般消費者看來羊絨含量僅2%的襯衫不能被稱作「羊絨襯衫」,該商場構成了欺詐行為。

3.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 何山是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官員,參加過消費者保護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4月,他在經營名人字畫的樂萬達商行購買了兩幅畫。這兩幅畫,一為獨馬,一為群馬,是作為已去世的國畫大師徐悲鴻先生的真跡出售的。一個月以後,何山以「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為由在北京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這兩幅畫為臨摹仿製品,被告有欺詐行為,故責令被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向原告支付雙倍賠償。[9]

這個案件引起了廣泛的注意,也引發了許多討論。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詐行為、落實加倍賠償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在會上,如何正確理解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立法原意再次成為中心話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宿遲在會上發表了自己的意見。他指出,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說的「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含義不應作狹義的限制性解釋,「消費者」一語按其原意不過是指生產者、經營者以外的人。[10] 他主張,凡是到商店購物的顧客,都應被視作是消費者;至於購買的動機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屬於法律問題。[11]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張家廣根據他所在法院的審判實踐得出了同樣的結論。他認為,只要商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就應當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而消費者的購物動機則在所不論。[12]

宿遲先生對「欺詐行為必須是故意行為」的觀點作出了回應。他指出,商家對其所經營的商品,在進貨時有認真審查的義務,未盡此義務者在主觀上至少屬於放任態度,應被認定為故意。[13]

在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以後,許多以此為樣板的案件訴至法院。但是並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滿意的結果。下一個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案

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誼商城購買了3尊秦始皇兵馬俑。幾天之後,她得知該兵馬俑為仿製品,遂與商城進行交涉,要求按售價的一倍賠償。遭到拒絕後,她以該商品沒有任何足以表明其為仿製品的標示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商城提出反訴,稱原告在購買這些秦俑時已明知其為仿製品,其購買的目的是要獲取雙倍賠償,因而構成欺詐行為。法院認為,原告本應知道她購買的這批貨物不可能是真品,因為秦始皇兵馬俑是國家禁止市場交易的珍貴文物。也就是說,正常的消費者在賣主既沒有說明真相但也沒有稱其為真品的情況下,都應該意識到該貨物是仿製品。另一方面,法院也認為,被告本應通過明示該秦俑為仿製品而對商品性質作出嚴謹、明確地表述,從而使任何人都不致發生誤解。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給予退貨,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用雙方各負擔一半。[14]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法律分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無定論。人們已經發表的許多各不相同的見解當然很有價值,但大多數局限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況且,我們應當意識到,我們所要作的並不僅僅是解釋法律,而且是改革和發展法律。

就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圍繞以上案件所進行的討論中,有一個重要的東西被忽略了,這就是該條文的性質,這本應成為論證推理的出發點。

1.性質和目的

在中國,人們已經公認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在性質上屬於懲罰性賠償規定,而且,它是中國第一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立法例。[15] 眾所周知,在大陸法系,懲罰性賠償從未被承認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我國的《民法通則》追隨了這一傳統,因而在該法中見不到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據認為,原則上,「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為目的」,因此,「民事責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懲罰性」。[16] 但是,有些民法學者堅持認為民事責任具有雙重功能:一方面,通過制裁,遏制不法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補償,對受損害的權利加以補救。[17] 這一觀點為承認懲罰性賠償留下了餘地。 這里要提到另一個因素是當今中國在「借鑒外國經驗」中對各大法系的兼收並蓄態度。我們毫不猶豫地採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因為它符合我們社會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與大陸法系的概念體系相一致。而且,我們是按照我國的社會條件來採用這一制度的,因此,我國現行法上的懲罰性賠償與普通法系的懲罰性賠償也有一定程度的差異。

在普通法體系中,「懲罰性」賠償指的是為懲罰他方當事人而判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金。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欺詐)於補償性賠償金之外適用的。「它不僅宣示了法院對被告行為的不認許,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這種行為,並且有可能進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這種行為。」[18] 科處懲罰性賠償金的主要目的就在於「懲罰和制止」不法行為人。[19]

但是,在中國,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除懲罰和制止外)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貨作斗爭。[20] 根據中外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經驗,這種鼓勵對於懲罰和制止的目的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我們知道,在現代市場中,銷售假貨和實施欺詐行為的事件眾多而分散。首先,由於這種行為發生的高頻率,銷售假貨或者欺詐的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僅是對個別消費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對全體消費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在中國,消費者權利實質上是一種社會權利,而不是單純的私人權利。所以,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對這種行為,法律應採取特殊手段來加以治理。 其次,由於這種行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個「責任機率」問題。也就是說,在實踐中,有大量的消費者基於種種原因而放棄了他們的請求權,這樣,行為人因其不法行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於他們由此獲得的利潤,實施這種侵權行為便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勾當。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可以提高行使請求權的案件數量和單個案件的賠償數額,使「責任機率」上升,從而使不法行為人感到無利可圖甚至反受其害。這樣,就可以減少這種行為的發生。 立法上採用懲罰性賠償所考慮的另一個因素就是請求人的成本。在法律實踐中,受害的消費者所獲得的補償性賠償金往往低於他們的實際損失。有一些成本,如為進行追索所付出的費用和時間、耗費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慮等等,也很難通過司法程序獲得補償。這就是許多消費者不願認真對待其權利的一個原因。懲罰性賠償可望為請求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即使有人獲得高於其實際損失的賠償,這也不能說是不公平。這種收入可以被視作對他的打假行動的獎勵,因為這種行動不僅對他自己有利而且對公眾有利。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資助打假」的政策。 從表面上看,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有很大的不同。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並非旨在創建責任;更確切地說,它是要建立一種行為規范,凡不遵守此規范者將承擔本法的其他條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規定的後果。」[21] 但是,同中國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一樣,該條文在司法實踐中也成為了一個引人注目的焦點,與之有關的的案件逐年上升。[22] 在筆者看來,該條文在實踐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於它的兩個特點:第一,根據有關的解釋,第52條是受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則支持的。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說:「公認的概念,例如關於欺詐和出售假貨的侵權行為的概念以及人們多年以來對它們作出的分析,可被證明是有助於依據第52條的案件的判決。」根據普通法,「在被告的行為是他為自己獲取利益而故意為之,而這種利益可能大大超過他可能付給原告的賠償的情況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懲罰性賠償的自由裁量權。[23] 第二,第52條中的行為規則具有廣泛的適用范圍。按照澳大利亞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見,「第52條沒有一定的界限。」[24] 「鑒於消費者保護構成第52條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絕對該條文的適用范圍劃出明確的邊界。」在這樣的體制下,人們可以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因而對欺詐行為的有效的懲罰和制止是能夠實現的。

2.適用范圍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適用范圍顯然不應當被限定為「購買並使用者」。購買者的動機並不是適用該條文時必須考慮的因素。無獨有偶,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也採取了類似的立場。據說,該條所關心的是企業對人們實施的行為,而他對這種的行為的唯一要求就是該交易必須具有貿易或商業的性質。[25] 至於與企業交易的人,探究他們是否為消費者是毫無意義的;事實上,在該條文中根本沒有出現「消費者」的字樣。

的確,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學者所指出的,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不可被解釋為對第49條適用范圍的限制。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樣的意思。該款表明,商業法對於援引其他條文的語句對該條第1款進行隨意解釋的做法保持著戒備狀態。

在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識」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這是非常奇怪的。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勵人們同假貨作斗爭,它當然不會排斥那些具有進行這種斗爭所必要的商品知識的人。難道法律預期那些對商品一無所知的人有能力與售假者對簿公堂嗎?這使筆者想起了英國法官在侵權行為法歷史上有名的「蛋殼腦袋」案件中創立的一項規則:「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認識,以其所見者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26] 這意味著,不法行為人沒有資格對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顯然,一個欺詐行為不會因為它被識破而變成正當行為。

3.對行為的定義

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關鍵詞是「欺詐行為」。與此相類似,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以「誤導或欺騙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的行為」為核心,這一用語似乎經過了更為仔細和精確地推敲。現在讓我們來討論一下與「欺詐行為」的含義及其應用有關的一些問題,同時與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的經驗作一些比較。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第2條中,「欺詐消費者行為」被定義為「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了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這一定義在司法實踐中常常被參照引用。這里有若干要點需要加以澄清。

(1)行為的檢驗方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和處罰辦法的規定,對「欺詐行為」應當以客觀的方法檢驗和認定,即根據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加以判斷。處罰辦法第3條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為,其中包括:(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3)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5)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6)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等等。當然,還有銷售假冒商品和失效、變質商品的行為,這些規定在該辦法的第4條中。在實踐中,所有這些行為都可以根據客觀的事實(或者說,經營行為的外觀)加以確定。

可以發現,澳大利亞法院在適用商業法第52條是也採用了客觀檢驗法。法官們認為,「某一行為是否為誤導或欺騙性是一個需要根據關於該行為及其關聯事實與情況的證據來加以確定的事實問題。不論行為是否可能產生誤解,只要所有的這些情況表明它包含或傳達了錯誤的陳述,它就可以被歸入第52條所稱的誤導。」[27]

(2)行為的結果

按照中國民法,從理論上講,「欺詐行為」的概念有別於「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後者是指受害人的行為,而前者指不法行為人的行為;後者是由前者引起的。所以,在確定欺詐行為時,實際結果並不是必要條件。

雖然處罰辦法第2條含有「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字樣,這並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損害發生。只要商家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並且足以給他們帶來某種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行為。

在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的規定更為直接地表達了這種觀點。「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沒有必要證明爭議中的行為實際地使人上當受騙或者發生誤解」。[28]

(3)主觀要素

按照中國民法的概念,欺詐行為包括兩個要素,一個是客觀要素,另一個是主觀要素。客觀要素是指某種作為或不作為,如虛假陳述,或者隱瞞實情。主觀要素是指實施這種作為或不作為時的故意。如果一個人知道他的陳述或隱瞞將會損及他人而立意為之,就構成故意。

就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而論,主觀要素是否為必要的問題是值得研究的。法學界有些人士認為,商家進貨的疏忽大意應當被認定為故意。這種說法既不確切也無必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政策,第49條規定的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應當被理解為一種無過錯責任(或者說嚴格責任)。這種責任可以由特別法規定,而消費者保護法就具有特別法的性質。[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觀狀態是無需考慮的。

澳大利亞法學家在解釋商業法第52條時持有同樣的觀點。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條,被告的內在意志是無關緊要的。需要關注的僅僅在於該行為是否有誤導性或欺騙性或者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如果一家企業被控在陳述過去或現在的事實中違反了第52條,該企業的意志狀態是沒有意義的,除非該陳述包含了該企業的意志狀態。是否違反第52條取決於該陳述是否在事實上包含或傳達了虛假的含意,而不取決於該企業的意圖或信念。」[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這種侵權行為更為客觀,但是,在這里適用假設的理智之人的概念並非十分正確。一個人看著觀眾,或者他們中的一部分,……問他們該行為是否具有誤導或欺騙性,但要提出的問題並不單單是他們(或者他)已被誤導。該行為是否為誤導或欺騙性是一個由法院決定的問題。」[31]

4.請求人的主觀狀態

從某種意義上說,消費者保護案件可以被看作是個別經營者與全體消費者之間的案件。可以恰當地說,特定請求人的主觀狀態並不影響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適用。影響其適用的不過是經營者行為的客觀狀態。也就是這樣一個問題:該行為是否已使一般消費者產生誤解?這一點是在經營者能夠控制的范圍之內。如果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它就構成欺詐;即使特定請求人為「知假買假」仍是如此。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它就不構成欺詐,即使該請求人確實發生了誤解也是如此。

這一觀點已經為我國司法實踐所採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一案就是一例。從這一案件中可以歸納出來的處理方案是,如果經營者的行為不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但是可能使個別人發生誤解,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這時,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32]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其法律後果之一就是各方當事人應當將其由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至於因該行為所致損失的承擔,則取決於當事人的過錯和因果關系的狀況。如果經營者有過錯並且他的行為是損失發生的必要條件,即使它不是請求人發生誤解的充分條件,他也應當支付補償性賠償;反之,則應由請求人承擔自己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他們就應按照其責任比例分擔損失。 澳大利亞的經驗可以為上述觀點提供支持。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礎上總結說:「一個陳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聽了之後都不會當真,而某個愚蠢之人竟受其誤導,對此應如何處理?一方面,對違反第52條的檢驗方法是客觀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檢驗法顯然並不適合。另一方面,雖然請求人事實上受誤導,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聽到同樣的陳述時卻不會受誤導,這樣的情況也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對第52條的違反。」[33]

5.因果關系

一個經營者,如果他的行為足以誤導那些具備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費者,則他不得以請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為抗辯。另一方面,如果經營者盡管有言辭不實或者據實未報的情節,但其行為還不足以誤導具備正常的注意的消費者,那麼,他就不能被認定為構成欺詐。在這種情況下,因過分疏忽大意而陷於誤解的人不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保護。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經營者的風險應當被限定在他們應該和能夠預見並防止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的范圍之內。

在澳大利亞,「在許多案例中,法院曾考慮應如何處理引起未盡合理注意而陷於誤解者的地位。」[34] 例如,在一個涉及名稱相同的餐館的案件中,弗蘭克(franki)法官表達了「過分愚蠢之人」不應受保護的觀點。[35] 還有一個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級律師被認為是信賴了一份買賣合同所附的誤導性的規劃證書。在該案中,法院指出:「或許可以設想,在一個案件中,請求人是如此地疏於保護自己的權益,以致可以發現這樣的事實,即被控陳述在當時情況下並不是他訂立合同的真正誘因。在這樣的案件中,虛假陳述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要素已經因請求人過失的介入而被切斷。」[36]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在商業法第52條中沒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證明被控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負擔是由原告承擔的。正如澳大利亞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賠償,請求人必須證明被主張已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是『基於』違反該法的行為。」[37]

與此相比較,在中國,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提出請求的人通常不承擔這種負擔;他只須證明自己在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的情況下已經為獲得商品或者服務支付了價金。關於實際損失或者損害的證據通常是不必要的,因為雙倍賠償可能已經足夠。當然,請求人可以獲得超過雙倍價金的賠償,只要他能夠證明自己確實蒙受了數額超過雙倍價金的損失或損害。根據民法的原則,受害人有權就實際損失或損害請求充分賠償。不過,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關於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盡管這種途徑不如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所提供的途徑來得便捷。

四、結語

毫無疑問,消費者保護法作為特別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來說,民事責任制度中有關規則的協同是不可或缺的。這也許是困難的,因為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歧異要通過法律解釋甚至通過法律改革來彌合。另一個問題是,許多法官習慣於將民法的一般概念適用於當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適用的特別法規的規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所以,應當更加經常地運用案例研究,並改進案例研究的方法。例如,由於大陸法系傳統的思維方法一般是演繹法,在解釋甚至創造法律規則方面,中國的法官不象他們的澳大利亞同行那樣的活躍。由此不難理解,在澳大利亞,對商業法第52條的解釋總是來自司法實踐,而相反地,在中國,對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解釋大多出自學術研究。

(原載《法學》1998年第3期,P. 22~28。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1998年第6期轉載)

『伍』 有關商業的會計實習心得

今天是周六,挑一個晴朗的早晨記下我第一周來的實習心得。實習,雖然不是專真正的工作,但卻是我屬工作生涯的一個起點,也是從學生過渡到工作人士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必經階段。

剛進入公司的第一天,一切都很陌生,也很新鮮。一張張陌生的面孔,不認識但是都面帶微笑很友善。有一位很熱心的同事,我叫她春春,帶著我逛這逛那,帶我參觀了一下公司的整體結構和各個部門,還給我介紹了幾個同事給我認識,很活潑的一個小女孩,我很喜歡她。

第一天的快中午時,我被公司的領導帶到財務科一位姓高的姐姐那,並被告知我以後就跟著她學,我很樂意,因為姐姐很熱情地接待了我,還帶著我和她一起吃了午飯,下午姐姐給我談了一下她的工作概況和她的主要職責,我都記在了心裡,因為這可能就是我將來要承擔的職責。

一周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在這一周里,我盡量讓自己更快地去適應環境,更快地融入這個大集體中,因為只有和上司、同事都處理好關系,才能有利於自己工作的展開

『陸』 對於失敗的商業活動有必要總結么

不找出失敗的原因,哪來下一次的進步?任何成功的人和成功的模式,都是從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中成長和強大起來的!

『柒』 急需學習國際貿易的心得!!!!

國際貿易(l Trade,也稱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
[編輯本段]國際貿易的概述
1、什麼是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國家(和/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國際貿易是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
國際貿易由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兩部分組成,故有時也稱為進出口貿易。
從一個國家的角度看國際貿易就是對外貿易(Foreign Trade)。
2、國際貿易是怎樣產生的
國際貿易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形成國際貿易的兩個基本條件是:
(1)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2)國家的形成。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產生出用於交換的剩餘商品,這些剩餘商品在國與國之間交換,就產生了國際貿易。
3、國際貿易與對外貿易的區別
對外貿易是指一國(或地區)同其他國家(或地區)所進行的商品、技術和服務的交換活動。因此,提到對外貿易時要指明特定的國家。如中國的對外貿易等;某些島國如英國、日本等也稱對外貿易為海外貿易。
[編輯本段]國際貿易的分類
一、按商品移動的方向國際貿易可劃分為
1、進口貿易 (Import Trade):將外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入本國市場銷售。
2、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將本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外國市場銷售。
3、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 :甲國的商品經過丙國境內運至乙國市場銷售,對丙國而言就是過境貿易。由於過境貿易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目前,WTO成員國之間互不從事過境貿易。
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是就每筆交易的雙方而言,對於賣方而言,就是出口貿易,對於買方而言,就是進口貿易。此外輸入本國的商品在輸出時,成為復出口;輸出國外的商品在輸入本國時,稱為復進口。
二、按商品的形態國際貿易可劃分為
1、有形貿易(Visible Trade):有實物形態的商品的進出口。 例如,機器、設備、傢具等都是有實物形態的商品,這些商品的進出口稱為有形貿易。
2、無形貿易(Invisible Trade):沒有實物形態的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專利使用權的轉讓、旅遊、金融保險企業跨國提供服務等都是沒有實物形態的商品,其進出口稱為無形貿易。
三、按生產國和消費國在貿易中的關系國際貿易可分為
1、直接貿易(Direct Trade):指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不通過第三國進行買賣商品的行為。貿易的出口國方面稱為直接出口,進口國方面稱為直接進口。
2、間接貿易(Indirect Trade)和轉口貿易(Transit Trade):指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通過第三國進行買賣商品的行為,間接貿易中的生產國稱為間接出口國,消費國稱為間接進口國,而第三國則是轉口貿易國,第三國所從事的就是轉口貿易。
例如,戰後的伊拉克有一些商機,但是風險也很大。我國的有些企業在向伊拉克出口商品時,大多是先把商品賣給伊拉克的周邊國家,再由伊拉克的周邊國家轉口到伊拉克。
[編輯本段]國際貿易的主要特點
國際貨物貿易屬商品交換范圍,與國內貿易在性質上並無不同,但由於它是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進行的,所以與國內貿易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國際貨物貿易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策措施、法律體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異和沖突,以及語言文化、社會習俗等方面帶來的差;
2、科技不斷進步,包括交通運輸、冷凍技術、重型貨輪等,為長途貿易提供必要條件;
3、兩次世界大戰打破了原有的殖民體系,成立了聯合國和WTO,為各國自由競爭創造了條件;
4、人類思想的不斷進步,包括經濟學說和人權學說等。
《國際貿易》主要內容:
1、《國際貿易》的基本內容
2、國際貿易的有關統計指標
3、人民幣幣值與進出口貿易
4、古典貿易理論
5、從古典貿易理論向現代貿易理論的過渡
6、現代貿易理論
7、新貿易理論
8、關稅(一)
9、關稅(二)
10、非關稅措施
11、不公平貿易
12、地區經濟一體化(一)
13、地區經濟一體化(二)
14、國際服務貿易
15、國際技術金金貿易
16、WTO的歷史淵源
17、GATT
18、WTO(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
19、WTO的基本原則
20、WTO與中國
21、中國入世的機遇和挑戰
22、國際貿易實
[編輯本段]國際貿易結算概述
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貨款結算,以結清買賣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結算稱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以物品交易、貨錢兩清為基礎的有形貿易結算。
票據的種類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使用匯票為主。
匯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draft)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號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在可以預料的將來時間,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據。本票又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也稱為一般本票。商業本票可分為即期和遠期的商業本票一般不具備再貼現條件,特別是中小企業或個人開出的遠期本票,因信用保證不高,因此很難流通。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銀行本票。
支票
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行存有不抵於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會遭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責任。支票可分為:
記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欄中註明「付給某人」,「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這種支票轉讓流通時,須由持票人背書,取款時須由收款人在背面簽字。
不記名支票: 又稱空白支票,抬頭一欄註明「付給來人」。這種支票無須背書即可轉讓,取款時也無須在背面簽字。
劃線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劃兩條平行的橫向線條,此種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現金,只能委託銀行收款入帳。
保付支票: 為了避免出票人開空頭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印記,以保證到時一定能得到銀行付款。
轉帳支票: 發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載明「轉帳支付」,以對付款銀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結算方式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A.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B.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
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a.匯付(remittance):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順匯法。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remittingbank)和匯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託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與匯入行(匯出行的代理行)之間訂有代理合約關系。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託書後,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行對不屬於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託書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b.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託人(principal),即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drawer),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託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託收行的委託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上述當事人中,委託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託代理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託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託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一份托收委託書,在該委託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託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C.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款。
D.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於促成交易,或有利於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於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a.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於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後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採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b.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於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餘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後方可交單」的條款。
c.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於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餘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票據風險與防範
票據作為國際結算中一種重要的支付憑證,在國際上使用十分廣泛。由於票據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再加上大多數國內居民極少接觸到國外票據,缺泛鑒別能力,因而在票據的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風險。
票據風險
A.在票據的風險防範方面,要注意以下幾點:
1.貿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戶的資信,做到心中有數,防患於未然。特別是對那些資信不明的新客戶以及那些外匯緊張、地區落後、國家局勢動盪物客戶。
2.對客商提交的票據一定要事先委託銀行對外查實,以確保能安全收匯。
3.貿易成交前,買賣雙方一定要簽署穩妥、平等互利的銷售合同。
4.在銀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過早發貨以免貨款兩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資信最好的銀行為付款行的支票也並不等於將來一定會收到貨款。近年來,國外不法商人利用偽造票據及匯款憑證在國內行騙的案件屢屢發生,且發案數呈上升趨勢,對此不能掉以輕心。
B.匯票的風險與防範
在匯票的使用過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說的之外,還要注意遵循簽發、承兌、使用匯票所必須遵守的原則:
1.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法人;
2.簽發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3.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4.匯票除向銀行貼現外,不準流通轉讓。(註:這規定已被後來的銀行結算辦法所突破)。
C.如何識別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採用專用紙張印刷,紙質好,有一定防偽措施,而假本票只能採用市面上的普通紙張印刷,紙質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紙張薄且軟。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詐騙分子很難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顏色的油墨印製,這樣假本票票面顏色較真本票有一定差異。
3.真本票號碼、字體規范整齊,而有的假本票號碼、字體排列不齊,間隔不勻。
4.由於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簽字也必然會假冒簽字,與銀行掌握的預留簽字不符。
[編輯本段]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一、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地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 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二、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
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1.匯付(remittance)
匯付,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順匯法。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 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 (remitting bank)和匯入行(paying 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託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與匯入行(匯出行的代理行)之間訂有代理合約關系。
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託書後,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入行對不屬於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託書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行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託人,即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即接受出口人的委託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即接受託收行的委託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
上述當事人中,委託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託代理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託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
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託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一份托收委託書,在該委託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託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3.銀行保證函
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
4.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於促成交易,或有利於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於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編輯本段]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關系更加密切,在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交叉領域中產生了許多復雜的問題。平行進口就一個典型的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引起的國際貿易問題。
所謂平行進口,一般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有無權利禁止合法生產的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問題,即在國際貿易中,合法持有知識產權產品的一方未經進口國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意,將該產品經由合法途徑進口至該知識產權受保護的國家並銷售的行為。平行進口問題在本質上集中反映了知識產權貿易與貨物貿易之間的沖突,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自由化之間的矛盾,正逐漸成為一個備受關注和爭議的熱點。
事實上,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司法保護的角度,我國對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尚處於不成熟狀態。在國際層面上,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締約國,締結並參加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條約。這些條約對於平行進口問題基本沒有涉及或者將這部分問題交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這樣,我國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問題主要依據國內法解決。然而,我國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這三部知識產權的基本法都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問題。同樣,我國的《反不正競爭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等本應該涉及平行進口內容的法律都沒有涉及這一領域的問題。
由於我國目前尚缺乏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依據,致使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平行進口現象遠比在法院提起訴訟的多,知識產權人苦於沒有無從界定其權利范圍,也無從知曉我國對平行進口的態度。在前幾年中,由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生產成本較低,而且之前對進口商品一直採取高關稅政策,因此向中國平行進口的案例尚很少見。然而,從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來看,目前平行進口產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例如,我國貿易壁壘的削減將為現有的具備潛在平行進口趨勢的商品打開國門。關稅的大幅度降低和配額的減少,一方面使平行進口商進行交易的成本大大降低,增加平行進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以前通過走私渠道入境的平行進口產品轉入正規渠道,增加平行進口的流量。除此之外,由於進口配額許可證和市場准入的弱化,企業的外貿經營權將得到實現,這也為平行進口在我國的發生准備了制度性前提。而且,從世界范圍來看,中國企業作為出口方將知識產權產品出口到外國從而導致的平行進口爭議也有不少。因此,企業對於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我國對於平行進口作出制度性的認定和規范已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制度確立之前,企業對於平行進口的基本含義和可能帶來的後果應有必需的認識,才能在充分估計各種市場風險的基礎上作出合理的經營決策。

『捌』 對商業機會識別學習的心得體會 謝謝

唉,哥哥也在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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