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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30 00:02:55

『壹』 請問與企業培訓相關的法律條例有哪些

您好,1、核心法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2、 明確因為培訓所簽訂的類似於《培訓協議書》之類文書的法律性質《培訓協議書》對勞動期限、待遇、崗位進行約定,也就對單位與職工所簽的《聘用合同書》或《勞動合同書》作了調整。《培訓協議書》無疑是聘用合同的組成部分。所以,《培訓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一樣,其內容要遵守《勞動法》和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培訓協議書》一般均由單位起草,如果不注意協議書具體約定的有關事項,導致合同無效,則單位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承擔賠償勞動者損失的責任。3、培訓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考慮到職工參加培訓要花費精力和時間,採取扣發部分工資和獎金的做法。按照《勞動法》第46條「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如果職工脫產學習,或者因為參加學習而不能或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量和考核標准,適當調整工資和獎金發放標准。4、職工單方解約時培訓費的承擔問題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范圍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維護單位的利益,由單位支付的「培訓費」、「交通費」、「教材費」的范圍和標准,在《培訓協議書》中要作明確約定。但在實際中,有些單位對所支付的款項用語不統一,採用「培訓費用」、「補助金」、「培訓補貼」等,有些事業單位甚至使用「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的名義,這樣無疑將造成混亂和爭議。5、服務年限的約定問題為保證職工接受培訓後安心在單位工作,用所學技能和知識服務單位,達到單位出資培訓職工的目的,而在《培訓協議書》中規定「5年」、「10年」的服務期限,是現實中經常採取的方式之一。而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這種約定實際上是沒有多少實際效用的。無論是《勞動法》的規定,還是勞動部制定的《勞動合同書》格式以及人事部門制定的《聘用合同書》格式,均對職工的解約權有充分保障。按照規定,職工單方解除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即可。。。歡迎向158教育在線知道提問

『貳』 安全生產法規定每年企業培訓多少次

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中有規定: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叄』 勞動法規定公司培訓資料必須歸還嗎

首先,勞動法沒有對公司培訓資料是否歸還有規定
但是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
有它的立法本意和立法原則
比如他談到違約金的問題
只有在公司給予培訓的時候才能談到違約金的事
那麼它大約是可以類推的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支付相應費用的話
那麼公司的培訓資料是可以不歸還的
當然,它的前提是這個培訓資料不是保密的,以及不用有專利以及等燈等等等等

『肆』 勞動法上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企業培訓條例擴展閱讀:

員工培訓具體案例:

鍾某於2014年3月入職某中介服務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鍾某從事咨詢師工作。入職後,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雙方簽署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註明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專業培訓,花費培訓費2萬元,鍾某須為公司服務滿5年後方可離職。

工作滿2年後,鍾某以個人原因辭職,中介服務公司以鍾某未滿服務期為由要求鍾某支付違約金,並從其最後2個月工資中扣除了違約金12000元。鍾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介服務公司予以返還。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培訓並非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前就公司的業務概況、開展業務的工作技巧、開展業務的注意事項等進行了必要的崗前培訓,且沒有證據證明真實發生了2萬元的培訓費用,故裁決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崗前培訓非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協議不可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並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伍』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5)企業培訓條例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陸』 現代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及培訓內容的明細條款,有沒有啊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勞部發(1996)37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工作能 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 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職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經 濟綜合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 職工培訓規劃、組織編寫職工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第七條 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公共培訓機構,可根據企業需要自願承擔職 工培訓任務。
第二章 企業和職工的責任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 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第九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 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第十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 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勞動用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 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 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業資格 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方能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十四條 參加由企業承擔培訓經費脫產、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 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職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 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長。
第十六條 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 規章制度,並有義務向本企業其他職工傳授所學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職工應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 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由企業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業務培訓的, 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
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培訓保障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並報企業主管 部門備案,也可以委託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應與普通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對尊師重教的廠長、經理、教學成績顯著的職工培訓 機構和崗位成才的優秀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可 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 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不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職工培訓的; (二)侵佔職工培訓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人員正當利益,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強令未經培訓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經 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校舍、儀器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不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培訓資格: ( 一)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高,考核質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訓職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參加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柒』 公司培訓制度需要哪些內容

公司的培訓針對不同級別的人員培訓內容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級人員的培訓:
①學習考察本行業先進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及先進技術;
②學習考察知明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
③到知名管理學校或研究機構進修;
(二)部門經理和主管級以上人員的培訓:
①新的管理模式的建立和運行;
②最前沿的管理理論和經營理論;
③重大的技術改進或質量體系變更;
④公司重大改革、政策調查等;
(三)一般員工的培訓:
①《員工手冊》、相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②崗位技能培訓、業務知識培訓、新技術培訓;
③工作程序的培訓;
④新開發的產品培訓;
⑤ 不斷發展的企業文化培訓;
⑥ 綜合素質培訓。

『捌』 公司管理制度培訓目的是什麼

企業培訓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幫助經理及時掌握公司內、外部環境條件的變化。了解公司員工的思想狀況與工作情況和對相關知識基本技能的掌握狀況。

(2) 使基層管理人員盡快掌握必要的管理技能,明確自己的職責,改變自己的工作觀念,熟悉工作環境,習慣新的工作方法。

(3) 使專業人員熟練掌握本企業的知識和技能,及時了解各自領域里的最新知識與社會發展相適應。

(4) 為員工提供再學習和深造的機會,以實現其個人的價值。

(5) 對一般員工的培訓是使其了解公司及產品概況,掌握工作規范,必要的工作技能,明確責權界限,以求按時完成本職工作。

(8)企業培訓條例擴展閱讀:

一、培訓效用

1、培訓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力量源泉,它能保證企業在日益激烈的人才爭奪中不至於敗下陣來。

2、培訓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培訓能夠改變員工的某些不適當的工作表現及行為。

3、培訓是滿足企業和員工雙方需求的行為,是調動員工積極性的有效方法。

4、培訓是建立優秀組織文化的杠桿,可以強化企業的共同價值觀。

二、培訓實質上是一種系統化的智力投資。企業投入人力、物力對員工進行培訓,員工素質提高,人力資本升值,公司業績改善,獲得投資收益,它區別於其他投資活動的特點在於它的系統性,企業的員工培訓是一個由多種培訓要素組成的系統。

它包括了培訓主體、培訓客體、培訓媒介包括了培訓的計劃子系統、組織子系統、實施子系統、評估子系統;它還包括了需求分析過程、確立目標過程、訂立標准過程、培訓實施過程、信息反饋過程、效果評價過程等。

企業培訓專家企業都很重視員工培訓,優質的培訓是高效管理之母,足見對培訓工作評價、定位之高。

企業發展離不開長期有效的培訓,培訓是批量製造企業所需人才的最好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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