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法律培訓
Ⅰ 入職培訓算是勞動法規定的培訓嗎
一般來說,來從內涵上看自,專項培訓是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上崗前關於安全生產、操作流程等的培訓不在此列。
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干這個工作,這個培訓就是通常所指的專項培訓。
Ⅱ 入職前交培訓費合法嗎
公司規定,不超出法律,就不受法律限制,因此公司規定就是公司內部法律。
你如果不同意,你就可以不入職。
Ⅲ 關於入職培訓方面的法律問題
當然有效了。因為你簽訂這個協議時即是對這個協議條款的認同,裡面當然會約定了違約的罰則,事後會按照這個來執行的。
Ⅳ 上班 入職要交培訓費是屬於法律規定嗎
屬於自願行為,你可以拒絕,法律沒有規定,你可以根據你的工作合同辦事
Ⅳ 入職培訓協議的法律問題
根據現行《勞動合抄同法》的規襲定,設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競業禁止和服務期協議。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看你的敘述,單位與你簽訂的所謂「培訓協議」並非勞動合同法中所說的「專項技術培訓」,因而對此類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Ⅵ 簽了入職培訓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無效。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與當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只是培訓應該有具體的培訓內容、期限、費用及培訓完畢需要你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條款,因為勞動法規定職工接收單位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
應該按照當時的培訓協議有職工對單位進行經濟賠償,但是簽訂的培訓協議並沒有這些條款,也沒有實際接收到單位培訓,因此在此期間或者以後要辭職時,單位無權要求進行任何賠償。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6)入職法律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Ⅶ 法律問題:入職前培訓協議是否有效
這個叫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內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容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前述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具體細節你可以網路服務期
Ⅷ 請問入職之後一個月再進行入職培訓有法律風險么
崗前培訓是要在上崗之前進行,但也沒有說一定要崗前培訓。這個培訓主要是為專員工更快地適應崗位而進行的,屬沒有崗前培訓也不算違法,問題是對員工適應時間問題。新員工入職後進行崗前培訓沒有大的問題,主要的是不要以崗前培訓為由扣發這幾天的工資,那就違法了。
Ⅸ 請問入職前簽訂的入職培訓協議是否合法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種培訓必須是專項培訓。如果只是入職培訓,業務介紹這么就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