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制培訓考核
Ⅰ 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是
調整復公務員職務、級制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是定期考核的結果。
條文:
《公務員法》第三十七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公務員法》是一部規范公務員行為准則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如何加強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法律知識培訓
公務員如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1、加強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學法工作,充分發揮領導幹部在學法工作中的示範帶頭作用 ;
2、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
3、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 ;
4、把依法行政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列入各級政府社會經濟發展的考核內容。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主要措施是:
1、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 ;
2、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 。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要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對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的考核工作,並完善考核制度。
四、積極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依法行政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但營造全社會良好的環境,有利於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在更加廣泛深厚的群眾基礎上。《實施綱要》明確要求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實施綱要》對公務員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建設的發展
具體表現在: 1、《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的概念,將「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單列一節,體現了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在公務員通用能力框架中的地位和對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建設的重視。
2、《實施綱要》總結了《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見》實施以來的經驗,對擔任領導幹部的公務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實施綱要》在1999年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中提出「要不斷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基礎上,進一步突出了教育和培訓在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建設的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實行領導幹部的學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要求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4、《實施綱要》強調把依法行政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列入各級政府社會經濟發展的考核內容。
5、《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應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並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並要求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
Ⅲ 公務員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年底考核不得確定為什麼等次
公務來員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自、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基本稱職屬於有問題要改進。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Ⅳ 為什麼要強化公務員學習培訓檢查考核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抄務員學習培訓檔案制度,把學習培訓表現情況作為公務員評優評先和遴選使用的重要依據,引導公務員加強學習,提高素質,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和落實正確的權力觀,用實踐考察公務員的學習成績,用具體情況來考核公務員的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而不能簡單地一考了之。
Ⅳ 關於新錄用公務員初任教育培訓的幾點看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培養
第五條 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教育,採取多種方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使其盡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
第六條 招錄機關應當按照職位要求明確新錄用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幫助其盡快熟悉業務,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七條 招錄機關應當在試用期內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規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第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並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第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任職定級。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沒有考核的,不得任職定級。
第四章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被派往在職培訓還要參加公務員年度考核嗎
即使在職培訓的話,你也應該參加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因為你不是被派出去一整年。
Ⅶ 海事公務員入職培訓考核怎麼合格
一)招錄對象已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的非公務員身份、非現役軍人身份人員。(二)招錄條件l、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2、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3年9月1日至1990年8月31日出生);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身體條件及健康狀況符合公務員錄用的標准;6、符合招錄職位所要求的學歷、學位、所學專業、工作經歷等其他條件(附後)。其中,工作經歷時間的計算方法:從2008年9月(含9月)算起,此前累計工作時間每達到12個月計為1年。「基層工作經歷」的認定:在各類企事業單位或農村工作,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以及曾在地市以下黨政機關工作的經歷,均視為基層工作經歷。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下列人員不得報考: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3、原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4、有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現在公務員考試有兩種,一種是職位考試,一種是資格考試,現在各省只有北京市還存在公務員資格考試。其它的省份都是職位考試,包括國家公務員也是職位考試。職位考試:就是每年各地的用人機關向人事部門上報本單位所空缺的行政編制和職位,然後人事報名統計後,統一省公務員考試,考上職位之後直接上崗。資格考試:就是考上之後,給你一個公務員資格證,就具體公務員資格,只有有接收你的單位你才能上班,否則資格證沒用
Ⅷ 已經通過公務員考試警察崗位,結果入警培訓考核沒有過,不授銜,會有什麼影響啊,影響公務員轉正嗎,
沒有影響的,不會影響轉正。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8)公務員法制培訓考核擴展閱讀:
公務員轉正要求規定:
1、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2、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
3、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Ⅸ 在職公務員必須每年都參加培訓考核嗎
每年都要培訓,但形式不定,大多都是網上的或者單位內部組織的,警察是集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