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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培訓

發布時間: 2020-12-09 12:05:52

❶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也不得擅自在與本次實訓無關的任何其他領域或事項中使用上述商業秘密或技術資料。

不是的。你學的本領你自然可以用。至於材料可以借鑒,但不能照抄,否則會侵犯知識產權。

❷ 安全培訓的意義、目的

安全培訓的意義在於: 1、通過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2、通過安全培訓提高回工人的技術知識水答平; 3、通過安全培訓提高幹部的安全管理業務水平; 4、促進技術知識的更新。

安全培訓的目的:就是努力提高職工隊伍的安全素質;提高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安全生產的責任感;提高廣大職工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自覺性,增強安全生產的法制觀念;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技術知識水平,熟練掌握操作技術要求和預防、處理事故的能力。

❸ 給公司員工培訓法律知識,除了商業秘密、安全生產法、勞動法之外,還有什麼可以培訓的

也不知你是什麼公司,主要從事什麼業務,所以只能看公司需要咯,不過民法、刑法是基礎,但內這二容部法都不是一兩場培訓就有效果的。
如果是走個形式,就如1L所說請政府監管部門來講唄,隨便什麼法都無所謂。
若非要補充點的話,員工們就隨便再學學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小法吧,要簽合同的領導們就學學合同法吧。

❹ 培訓協議競業協議是什麼

您好!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關於培訓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分析】本條規定了專項培訓和服務期問題,屬於新的立法內容,基本內容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勞部發[1995]223號文件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
須注意:服務期只有在用專項培訓經費對勞動者進行專業培訓的時候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超過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替用人單位說句話,這其實相當於免費培訓了,無息貸款,個人以為培訓費用應當包括同類同期貸款的利息損失。還有一個就是培訓本身限定的必須有實際的貨幣支出的,這個很明確的,如果屬於帶徒弟,或者跟你一起為了工作需要使他掌握一些技能,這個是不可以的,這個原來也不可以,新的法律同樣不可以。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分析】本條規定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問題,對於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我國《公司法》中已經有明文規定(《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條有如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法》主要是針對高管人員的競業禁止條款,而對於一般勞動者還是由勞動法規來限制),《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1997年7月2日《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議。該保密協議可以與勞動聘用合同訂立為一個合同,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勞動部1996年《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同時競業禁止的相關內容在《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競業限制的補償標准、補償的起始時間和形式做出規定,補償形式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按月予以補償,但未明確一次性補償或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是否可行。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補償的標准未規定,一些地方性的條例作了規定,如江蘇有不低於工資三分一的標准,但是重慶市的勞動合同條例未對此做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分析】本條規定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問題,確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人員適用范圍和競業限制期限。
1996年10月31日《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今明確將期限規定為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分析】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違約金約定問題,本條極其重要,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違約金約定嚴格的限定為兩種情形,即為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和保密競業限制的兩種情形。這意味著勞動者的其他違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如發生實際損失,仍主張實際賠償,有效克服了用人單位掌握合同範本制定的「霸王條款」現狀。
對於約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未禁止。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❺ 在新公司,無意泄露前公司的培訓資料給同事知道,算不算泄露商業機密只是一些話術,沒有其他,在線等…

話術沒事的,不要太擔心,就等於說你在大街上聽到別人說了這句話還不錯然後自回己也這么說一樣答
商業 機密是指公司的核心資料例如客戶信息等最後因為那些事件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或者 是對被泄露的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才算。
放心吧,這沒事,哪怕是新公司用了也只能說是借鑒了前公司的而已

❻ 請問這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五、乙來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源利用甲方工作條件和工作內容所產生的技術發明、創造、創新均為職務發明,相關的一切知識產權均歸甲方所有。
————————————————-這條對你有點不利,當然如果你沒有什麼發明什麼的根本沒什麼影響的。
這協議只要你簽字了的話那麼就是有效的,覺得沒什麼問題的啊,這本來就是根本的義務的。如果其他的沒什麼問題的話那麼就簽吧。
八、乙方違反本協議條款,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要求乙方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濟賠償不少於10000元,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這可以更改一下具體的數額或者更改下內容。

❼ 哪些屬於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有哪些

我在項目組主要是工作,公司沒有支付任何培訓費用(僅產生差旅費和工資),也未去請培訓機構對我們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我有相關圖紙、郵件截圖和工作交接單等證明是工作)一、釋義1、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是指乙方在工作中接觸、了解、掌握到的屬於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以及乙方經培訓所獲得的技術、技能、知識、發明(包括但不限於再創新、創造和專利等)。
2、服務年數是指乙方經培訓結束後的次日起,為甲方服務每滿12個月為1個年數,不足12個月的不計為1個年數。
3、培訓費用是指乙方接受甲方選派後的整個工作期間內由甲方支付或承擔的報名費、考試費、培訓費、資料費(不含教材費)、取證費、出差費(包括乙方往返甲方指定地點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補貼、零用費以及辦理出國護照等有關證件發生的費用)、薪酬(包括補貼)等(不含上級文件規定的自費部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鑒於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雙方同意,甲方出資選派乙方參加「項目」相關團隊的工作,乙方在此工作期間獲得關於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准、新技能以及管理知識等方面的培訓。為此就相關事宜涉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了共識,一致同意本協議規定的條款,並嚴格遵守以下約定事項,以及承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嚴格按《公司員工培訓管理規定》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
2、雙方認為,乙方經過此次參與「項目」相關團隊的工作所獲得的培訓,對乙方增加知識、提高技術與崗位技能、提高素質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幫助,同時對甲方發展有著積極作用。
3、乙方承諾按照甲方的要求,通過參加項目工作獲得培訓的期間,遵守甲方工作紀律的相關規定,努力學習,達到預期的目標,將學到的知識和技能用於甲方安排的工作和任務中。
4雙方商定:乙方參加項目工作期間以及在服務年數內獲得的技術、技能、知識、發明(包括但不限於再創新、創造、專利等),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上述商業秘密,不得侵佔甲方的知識產權,也不得從甲方之外的第三方非法獲益,否則甲方將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5乙方保證在培訓期結束後,按雙方約定的服務年數為甲方服務。
乙方的服務期限見本協議第二條6款的服務期規定或培訓費支付記錄表,雙方所簽勞動合同期限低於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的,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勞動合同的期限以本協議的服務期為准。未履行或不滿雙方約定服務年數的,甲乙雙方應按如下約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1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應放棄索賠權:
甲乙雙方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發生因病按國家法規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因工傷經鑒定達傷殘等級一至四級而退出工作崗位的;
退休、或退崗的。
5.2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按未滿雙方約定的服務期限賠償甲方的培訓費用:
甲乙雙方約定的服務年數未滿,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擅自離職,不履行勞動義務導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6雙方約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務年數為10 年。
7因乙方原因違反或不能履行服務期約定的,乙方在辦理離開甲方的手續之前,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若乙方未及時支付違約金,則甲方可在支付乙方的費用中扣除或按規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8乙方接受培訓後,甲方今後可視乙方的工作技能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崗位,不視為對雙方勞動合同的變更。

❽ 你好。我是一家加盟連鎖餐飲店的店長。因為牽扯到專項技術培訓及商業機密。應該如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商業秘密簽保密協議,要求職工在職、離職都要遵守。也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多是離職2年內不從事同行業,但是競業限制期內要按月支付補償金,否則約定無效
專項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要求賠償違約金
都直接約定在勞動合同里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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