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技術人員培訓信息
A.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關工作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不是母嬰保健技術,最起碼要懂一些護理知識,護理專業的義和保健專業的相關操作。
B.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技能繼續教育不少於多少小時
! 具體要看當地的政策,每年公共科目必修課會有一點變動的。 所謂的學時不過是最後要折算成需要多少學分。 另外,你評審對應的職稱所需要的學分你要事先進行了解,這樣才會有目標啊!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C.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取得什麼證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 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審批,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婚前醫學檢查的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審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四條 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設置規劃;
(二)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 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
(四) 符合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並交驗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二)有關醫師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應向審批機構交納審批費。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六條 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進行審查和核實。經審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申請變更《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許可項目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懸掛在明顯處所。
第十條 凡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家庭接生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的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內容由衛生部規定。
第十二條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中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塗改,禁止偽造、變造、盜用以及買賣。
第十五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遺失後,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並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師,經考核認定,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已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經考核認定,發給《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和《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若要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主要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關人員需要具備很多條件的,首先你要有學歷,要有相對應的技術。
E. 全國養生保健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證書是不是全國通用的
全國養生保健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證書是全國通用的。
《職業培訓證書》以及由中華中醫葯學會頒發的《全國養生保健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證書》。兩項證書,國家認可,全國通用,是未來養生保健從業人員經營養生館、就業上崗的必備證書。
F. 全國養生保健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證書有用嗎
當然有用啦!還必須是國家人社部與國家計生委能力建設與繼續教育中心承認的證書才有用,藏象養生就是負責這個項目的組織,可以網路搜索 藏象咨詢下!
G.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關人員一定要具備身體健康,還要有愛心,還要懂一些這方面的知識。
H.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台江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母嬰健康,規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貴州省母嬰保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是指: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
第三條凡在本縣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四條縣衛生局主管本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本縣區域衛生規劃和育齡人群的分布,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布點進行調控,制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條件與相關標准,以及各項技術服務規范,實施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的審批。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設置規劃和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審批。
第五條縣衛生局承擔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行政許可的受理、資質審核、發證、注銷、統計等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執法工作。
第六條縣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業務指導、質量控制、技術考核、統計信息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規劃及原則
第七條本縣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設置規劃及原則為:
(一)助產技術:根據轄區內近五年的分娩數、床位使用率進行設置規劃,使轄區內助產機構總數能滿足服務需求。機構條件應為具備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並設置相應數量的產科床位。
(二)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根據轄區內育齡人群分布和醫療機構的設置情況,對開展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機構的布點進行調整設置。以上機構條件為具備相應醫療技術力量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三)婚前醫學檢查:設在縣婦幼保健站。
(四)產前診斷(篩查):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和需求狀況,全縣開展產前診斷的機構數為10家。
(五)遺傳病診斷:另行規定。
第八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於每年12月底前,將《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證和校驗情況匯總表備案。
第三章機構審批
第九條凡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條凡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二)有關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五)可行性報告;(六)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書;(七)縣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應依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及相關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對審核合格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核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的許可項目欄註明:1、助產技術、或單胎順產接生技術;2、負壓吸宮術、鉗刮術、葯物流產、中期妊娠引產、皮下埋植術、宮內節育器放置、取出術、輸卵管絕育術、輸精管絕育術、復通術。
第十三條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需在不同縣開展服務的,應當經開展服務場所所屬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批准,並符合該區域的設置規劃。經許可在各服務場所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核準的服務場所內開展服務,並分別納入所屬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業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經批准開展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上註明相應的診療科目:計劃生育專業。在副本的服務內容欄上加註獲准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的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對審核合格的,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核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的許可項目欄註明:1、婚前保健;2產前診斷。
第十六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凡有效期滿,繼續開展該項技術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按照原審批程序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換證審批手續。
第四章人員審批
第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由州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州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鄉級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根據核準的內容,申請者為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考核項目欄上分別註明:1、助產技術;2、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申請者為助產士(護士)的,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考核項目欄上註明單胎順產接生技術。以上均須在考核結論欄下註明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
第十九條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醫療機構內在不同縣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應當分別向執業地點所屬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經考核合格,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註明考核項目、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並納入所屬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業務管理范圍。
第二十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技術的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根據核準的內容,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考核項目欄分別註明:1、產前診斷或產前篩查:臨床(婦產科、兒科、遺傳咨詢)、超聲技術、實驗室技術;2、婚前保健。以上均須在考核結論欄下註明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
第二十一條凡脫離該技術服務崗位或考試合格未申領《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二年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經過上崗培訓、考核,核准執業資格。
第五章校驗與變更
第二十三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每年校驗一次,並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副本上作記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校驗內容主要為:服務期限內提供的服務數量、年度技術服務考核情況、服務范圍及有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持證人員等情況。《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發證機關每三年驗證一次。校驗機關應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專項技術培訓簡況欄內加蓋"母嬰保健技術注冊校驗章",並註明持證人持證上崗的時間及脫離該項技術服務的時間、參加該項技術的業務培訓、復訓、考核情況、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范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經許可的執業機構應在核准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凡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技術服務人員,凡服務內容、場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凡屬申請變更的,註明變更情況,並加蓋"母嬰保健技術注冊變更章"。
第二十五條凡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及時申請辦理校驗、變更和換證手續。發證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工作規范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及校驗間隔期滿前三十日,持所需相關材料,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校驗手續。在校驗期內未按期校驗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其辦理校驗手續。有效期屆滿未及時校驗、換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責令其10日內補辦校驗、換證手續並停止相關技術服務。在限期內醫療保健機構仍不辦理校驗、換證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經校驗合格的,可繼續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暫緩校驗的,衛生行政部門應註明原因,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經校驗或整改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注銷其相關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縣衛生局統一采購、保管、發放、登記。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以上內容為範文,請根據現實情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