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出口退稅培訓
發布時間: 2020-12-21 03:21:19
A. 廈門出口退稅的操作
需提供以下資復料
1.進項發票(品名需與報關制單相符)
2.出口發票(有規定格式)
3.報關單(退稅聯)
另外需要有備查資料,以防需要另行檢查
1.開票合同正本
2.裝箱清單
3.提單
4.排載記錄聯(若異地報關沒有排載記錄聯則提供報關單復印件)
B. 廈門出口退稅申報期限
『字軌文號』ts071202
『發文單位』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時間回』20071220
各外貿答出口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管理辦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現將我市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執行時間從2008年1月1日開始,以申報退稅日期為准。
二、申報截止時間: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申報截止日期是每月10日前的,應在當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申報退稅(節假日、法定公休日順延);申報截止日期在10日(含10日)後的,則可以順延到下一個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三、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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