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業務培訓制度
A. 外貿公司的培訓制度建立 和培訓計劃!!!急!!!!!!!!!!
20分?少點了吧
B. 誰知道,海關基礎業務的相關知識啊!
1. 我國海關的性質和任務是什麼?
中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海關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督管理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簡言之,海關具有監管、征稅、查私、編制海關統計四大基本任務。
2. 什麼是自理報關企業?哪些企業可以成為自理報關企業?
自理報關企業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並在海關履行報關注冊登記手續,只為本企業(單位)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手續的境內法人企業。
經國務院、外經貿部及地方外經貿部門批准設立,具有經營進出口業務能力的企業(單位),都可以成為自理報關企業,主要包括:
(1)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子公司;
(2)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農貿、技貿)公司;
(3)有進出口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的其他全國性和地方性的各類進出口公司;
(4)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企業聯合體、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的聯合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公司、技術引進公司和租賃公司;
(6)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
(7)其他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3.自理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時,應向海關遞交哪些文件資料?
符合條件的企業要向海關遞交下列文件資料正本(或復印件);
(1)《企業情況登記表》(在海關領取);
(2)外經貿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4)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5)企業的合同、章程(自營進出口企業不需提供合同);
(6)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
(7)驗資報告(三資企業提供);
(8)進口設備清單(不進口設備者不需提供);
(9)租賃協議(場地、廠房不是租賃的不需提供);
(10)董事會及主管人員名單、財務主管人員名單及《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該表在海關領取);
(11)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賬簿設置情況;
(12)國稅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13)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14)報關專用章(印模)。
海關審批後,核發《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對外商投資企業還要核發《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登記證》和《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登記手冊》。
4.什麼是代理報關企業?
代理報關企業是指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等業務,並接受委託代辦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履行代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的境內法人。
5.代理報關行為規則是什麼?
(1)代理報關企業應在關區內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特殊情況需代理異地報關的,應經青島海關商 異地海關同意,並報海關總署核准方可。
(2)代理報關企業只能接受有權進出口貨物企業的委託,辦理委託企業承攬、承運貨物的報關納稅事宜。
(3)代理報關時必須向海關出示以下文件:
a.委託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授權的授權辦理本次報關納稅等手續的責任授權書;
b.承攬、承運該批進出口貨物的協議書;
c.委託人的報關委託書。
(4)代理報關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
(5)代理報關企業應按照海關規定聘用報關員,並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6)代理報關企業應依海關對進出口企業財務帳冊及營業報表的要求建立帳冊和報關營業記錄。
6、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可享受哪些便利和優惠?
海關根據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報關情況、遵守海關法律法規等情況,將企業評定為A、B、C、D四個管理類別,實行動態管理。目前原則上每季度評定一次。
海關對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在實行常規管理的基礎上,提供以下便利和優惠:
(1)在海關業務現場設專門窗口,優先辦理申報、查驗和放行手續;並應企業要求,優先實行「門對門」驗貨;
(2)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經海關總署批准,可實行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計算機聯網管理;
(3)對按規定允許擔保的貨物,海關憑企業提交的保函驗放,免收保證金;
(4)與海關簽定免檢協議的企業進口海關必檢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可免於取樣化驗;
(5)為企業優先提供EDI聯網報關的便利;
(6)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經貿部申請成立進出口公司,海關優先為其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
(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可不對其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a. 實行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與主管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的保稅工廠;
b. 從事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加工貿易的;
c. 企業年進出口額3000萬美元(自營生產型企業出口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貿易出口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
適用A類管理但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企業,海關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空轉」制度,其進口限制類商品的,也免繳保證金。
7.什麼是報關員?怎樣成為報關員?
報關員是經海關批准注冊,代表所屬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通關手續,並以此為職業的人員。
欲從事報關業務的人員,如符合海關規定的條件,應先參加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然後持已經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出具的聘用證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海關提出注冊報關員的申請。經海關審核合格的,發給《報關員證》和報關員卡。這樣,就具備了代表所屬企業向海關報關的資格。
8.什麼是通關?
通關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貨物的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物品手續,海關對其呈交的單證和申請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依法進行審核、查驗、徵收稅費、批准進出口的全過程。
9.基本的通關程序有哪幾項內容?
進出口貨物有五個基本的通關程序,即:(1)申報、(2)查驗、(3)征稅、(4)放行、(5)結關。
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數據交換方式向海關報告其進出口貨物的情況,申請海關審查放行,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准確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查驗是指海關在接受報關單位的申報並以經審核的申報單證為依據,通過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以確定其報關單證申報的內容是否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相符的行為。
征稅是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根據《海關法》、《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的規定,徵收進出口關稅和代征稅的行為。
放行是指海關在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經過審核報關數據、查驗貨物、依法徵收稅費後,對進出口貨物作出結束海關現場監管決定的行為。
結關是指對經口岸放行後仍需繼續實施後續管理的貨物,海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核查,對需要補證、補稅貨物作出處理直至完全結束海關監管的行為。
10.進出口貨物報關應向海關提交哪些單證?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他們委託的代理人,都必須在貨物進、出口時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同時提供相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如發票、裝箱單、提(裝)貨憑證(或運單、包裹單)、合同。減免稅貨物應提供相應的管理證件(如《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等)。
11.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什麼稅種?
海關對進口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少數商品還要徵收消費稅。
海關只對少數出口貨物徵收出口關稅,對出口貨物不徵收出口增值稅和消費稅。
關稅是海關按照國家規定的關稅政策、法律、法規和進出口稅則,對進出關境的貨物、物品所課征的一種流轉稅。關稅是國家主權的象徵,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增值稅是以企業和個人從事工業製造、商品經營或提供勞務等生產勞動創造的價值額(即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賦。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但進口商品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國家規定應稅消費品所開征的一個稅種。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也由海關代征。
12.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如何計算?什麼是完稅價格?
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出口關稅=完稅價格×出口稅率
進口增值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額)×增值稅率
進口消費稅:
從價消費稅額= 完稅價格+關稅 ×消費稅率
1-消費稅率
從量消費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按照《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憑以計算應征關稅的進出口貨物的價格。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用,以及貨物進口過程中進口人向賣方支付的傭金(賣方傭金)和為在境內生產、製造、出版、發行或者使用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用技術、計算機軟體和資料費等費用。但在成交價格中已單獨計價且包括在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的進口人向境外采購代理支付的買方傭金、賣方付給買方的正常回扣,以及工業設施和機械設備進口後的安裝調試、技術指導或培訓費用不包括在內。
13.目前海關執行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海關執行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項目,國內投資技術改造、基本建設項目等)進口設備減免稅、科教用品減免稅、海洋和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進口物資減免稅、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減免稅、進口動植物種源減免稅等。
14.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的免稅范圍有哪些?
(1)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包括利用國外商業貸款)的基建或技改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不包括單獨進口的配套件、備件);
(2)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不包括單獨進口的配套件、備件)。
15.外資項目進口設備的免稅范圍有哪些?
(1)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基建或技改項目),以及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不包括單獨進口的配套件、備件);
(2)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
(3)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
(4)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具體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對原有設備更新(不包括成套設備和生產線)或維修,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
(5)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不包括單獨進口的配套件、備件)。
但是,以上國內、外投資項目進口分別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不予免稅。
16.國家對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有何規定?
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擴大出口企業利用技術改造貸款和外貿發展基金為擴大出口或技術改造而確需引進本企業自用、國內不能生產、技術先進且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加工設備、測試設備和樣機,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7.台灣同胞投資可以採取哪些形式?
可以採取:
(1)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
(2)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
(3)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4)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
(5)購置房產;
(6)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展經營;
(7)購買國有小型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私營企業;
(8)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18.海關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一般有哪些程序?
(1)有進口設備的投資項目經計委或經貿委、外經貿委批准後,應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企業減免稅項目備案」。海關對項目進行審核,並核准其減免稅額度。
(2)經海關減免稅項目備案的企業,在設備進口前,向海關提出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申請。海關審批後,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19.企業減免稅項目備案應交驗哪些單證?
(1)外商投資企業(三資企業)
①《企業減免稅項目備案申請表》(在海關領取);
②《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1997年12月31日前批準的項目不需提供);
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④《外商(或港澳台僑胞)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批文;
⑤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文;
⑦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如《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登記手冊》、以現匯出資的企業應交驗《驗資報告》)。
2. 國內投資項目
①《企業減免稅項目備案申請表》(在海關領取);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③《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文;
④進口合同及設備清單;
⑤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20.企業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申請應交驗哪些單證?
(1)《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在海關領取);
(2)進口合同、發票;
(3)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如裝箱單、說明書、屬於國家管制進口設備范圍的需提供有關證明,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登記手冊》)。
21.哪些單位可享受進口科教用品免稅政策?
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的,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1)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2)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並經教育部承認其學歷的職工大學,各省市自治區電視大學及其分校,中央黨校及省市級黨校;(3)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科研開發機構和學校」。
22.進口動植物種源減免稅有什麼規定?
署稅[1998>349號文件規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繼續保留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免稅引進的動植物種源僅限於農、林、牧、漁領域的生產和科研。進口觀賞用的寵物和其他觀賞物等照章征稅。對軍隊、武警、公安部門進口的警犬,也予以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上述動植物種源,由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實行歸口管理。進口單位分別持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國家林業局種子苗木進口審批表》、《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進口審批表》,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23.外國常駐人員進口自用物品征免稅有什麼規定?
外國常駐人員進口自用物品是指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外國民間經濟貿易團體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外國駐華新聞機構的常駐記者,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外方常駐人員,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活用品。
外國常駐人員在取得我國公安部門簽發的《長期居留證》後,可填寫《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並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進口自用物品申請。海關對其進行審核,除國家規定的20種停止減免稅的商品外,進口合理數量范圍內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稅。超出限量,屬自用的,經核准准予征稅進口,自用機動交通工具(小汽車、摩托車)每人各限一輛征稅進口。經海關核准進口的自用物品,應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運進。申請自用物品,每人只限一次。
申請進口自用物品時,外方常駐人員本人必須到海關,並提供下列證件的復印件,同時交驗正本:(1)《護照》(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台胞來往大陸通行證》);(2)《長期居留證》;(3)《營業執照》;(4)《企業登記備案證》;(5)任職證明(營業執照上有其姓名的可免交);(6)外方常駐人員企業擔保函;(7)一寸免冠照片1張。
24.海關對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有什麼規定?
海關對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1)船舶、飛機及建築材料(包括鋼材、木材、膠合板、人造板、玻璃等) 8年
(2)機動車輛和家用電器 6年
(3)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等 5年
海關對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進行後續管理,企業不得擅自轉讓、出售、出租、抵押。企業應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期滿後,到海關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25.什麼是保稅制度?目前我國保稅制度主要有哪幾種形式?
保稅制度是指經海關批準的境內企業所進口的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在境內指定的場所儲存、加工、裝配並暫緩繳納各種稅費的一種海關管理的業務制度。
目前我國保稅制度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為國際商品貿易服務的:如保稅倉庫、保稅區、寄售代銷、免稅品商店等;第二種是為加工製造服務的:如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保稅工廠、保稅集團、保稅區等。
26.什麼是保稅貨物?保稅貨物具有哪些特徵?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暫緩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
保稅貨物具有以下特徵:
(1)特定目的,即為進行國際貿易活動和加工製造活動而進口;
(2)暫免納稅,即進境時未辦理納稅手續,待貨物最終流向確定後,海關再予征稅或免稅。
(3)復運出境,即必須以原狀或加工後的產品復運出境。
27.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主要包括哪些環節?
主要包括四個環節,即:
(1)合同登記備案。經營保稅貨物的單位持有關批件、對外簽訂的合同和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海關核准後,簽發登記手冊或其他單證。
(2)進口貨物。保稅貨物實際進境,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持主管海關核發的該批保稅貨物的登記手冊或其他單證,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辦理進口手續。
(3)儲存或加工後復運出口。保稅貨物進境後,儲存於海關指定的場所或交付給海關核準的加工企業進行加工製造,在儲存期滿或加工成品後復運出境。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持該批保稅貨物的登記手冊或其他單證,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辦理復出口手續。
(4)核銷結案。備案合同期滿或加工產品出口後一定期限內,經營單位應持有關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有關單證,向合同備案的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海關對保稅貨物的進口、儲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況進行核實,並最終確定征免稅之後,予以核銷結案。
28.什麼是進料加工?什麼是來料加工?兩者有什麼不同之處?
進料加工是指我國有關經營單位進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簡稱進口料件),由國內生產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後再銷往國外市場的一種貿易方式。
來料加工是指由國外廠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簡稱料件)和必要的機器設備及生產技術,委託我方企業按國外廠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由國外廠商負責銷售的一種貿易方式。
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合稱「加工貿易」。兩者的不同點主要有:(1)來料加工不動用外匯;進料加工則是我方經營單位動用外匯購買進口料件。(2)來料加工進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權屬外商;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所有權屬我方經營單位。(3)來料加工的進口與出口有密切的內在聯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應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連在一起的一筆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貨物所有權轉移為內容的買賣合同;進料加工則由我方經營單位以買主身份與外商簽訂合同,又以賣主身份簽訂出口合同,為兩筆交易,且都是以貨物所有權轉移為特徵。
C. 培訓制度是什麼
公司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培訓目的:
為了有計劃地組織公司員工參加培訓,不斷地增長員工的工作知識和技能,滿足集團可持續經營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培訓原則:
結合集團公司業務發展與組織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員參與,重點提高,講究實效,推動學習型組織的建立。
第三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培訓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培訓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培訓制度的制訂;
二、集團公司年、月度培訓計劃的制訂;
三、集團共性培訓課程的教材選編與培訓實施;
四、培訓評估及其改善對策的制訂;
五、外部培訓講師的聯系聘請管理;
六、對子公司員工培訓工作的檢查與指導;
七、本制度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審批培訓事項的審核審批;
第五條:子公司辦公室的培訓管理職責
一、本公司員工培訓制度的制訂;
二、本公司員工年、月度培訓計劃的制訂及實施;
三、本公司部門經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員派外培訓的初審,其他員工外派培訓的審批與辦理;
四、新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崗位基本知識培訓的組織實施;
五、協助人力資源部實施公共課程培訓;
六、培訓評估及其改善對策的制訂;
第六條:集團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門培訓管理職責
本部門員工的上崗前和在崗培訓的計劃編制、教材選編與培訓實施
第三章:培訓的對象內容形式
第七條:培訓對象:
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全體員工均為培訓對象
第八條:培訓類別
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將員工培訓按培訓的組織實施機構(或方式)的不同分為內部培訓和外派培訓兩大類;按培訓內容大致不同分為員工知識培訓、員工技能培訓和員工態度培訓三大類;按培訓對象和培訓目的的不同分為新員工入職培訓、企業文化培訓、銷售與售後服務技能培訓、專業技能培訓、管理技能培訓和職業發展培訓六大類。
第九條:內部培訓
本制度所稱內部培訓是指子公司和集團公司分別或聯合組織員工集中上課、技能競賽、野外訓練的培訓活動,由公司內部培訓責任人,外聘培訓講師講課,教練指導,或採用放光碟,錄音方式上課等。
第十條:外派培訓
本制度所稱外派培訓是指公司員工經子公司或集團公司負責人批准帶薪離崗參加集團外部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班學習,且與該培訓學習相關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報銷的培訓。主要是外派至主機廠,以獲取經營執照所需的資格證書、提高服務技能為目的的培訓,其次是外派至專業培訓機構,以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企業管理水平為目的的培訓。
第十一條:員工知識的培訓
通過培訓,使員工具備完成本職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識,讓員工了解公司經營基本情況,如公司的發展戰略、目標、經營方針、經營狀況、規章制度等,便於員工參與公司活動,增強員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條:員工技能的培訓
通過培訓,使員工掌握完成本職工作所必備的技能,如談判技能、操作技能、處理人員關系的技能等,與此同時培養、開發員工的潛能。
第十三條:員工態度的培訓
通過培訓,建立起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相互信任,培訓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培訓員工應具備的精神准備和態度。
第十四條:新員工入職培訓
一、培訓目的:
使新員工迅速了解、融入工作環境,知曉在本單位最基本的工作行為准則,該做什麼,怎麼做,如何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明白自己犯了什麼錯,該如何處理。
二、培訓內容:
新員工入職單位的基本情況,個人績效考核辦法、考勤制度、崗位職責、工作流程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主要教材為《員工手冊》。
三、培訓責任人:
新員工入職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工作部門負責人。
四、培訓方式:
個別溝通或集中上課。
五、培訓收益記錄:
在本公司《員工入職培訓記錄表》(附件一)中簽字,表示自己接受過入職培訓,學習員工手冊。
第十五條:企業文化培訓
一、培訓目的:
使員工了解國力集團的企業文化,提高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
二、培訓內容:
國力集團的發展史,發展綱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組織架構、基本管理制度、經營項目與品牌,公司文化活動,員工發展通道等。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培訓方式:
課堂授課。
五、培訓收益記錄:
1.做課堂作業
2.考試
六、培訓時間:
至少半天工作時間。
第十六條:銷售、售後服務技能培訓
一、培訓目的:
不斷提高員工的服務能力
二、培訓內容:
市場策劃、汽車銷售技能、售後服務(前台接待、機修、鈑噴、保修索賠、保險理賠)技能、配件計劃采購與倉儲管理技能、客戶服務接待技能等。
三、培訓責任部門:
1.子公司負責培訓主機廠的規范技能要求(個性部分)
2.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集團的規范技能要求(共性部分)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技能競賽
五、培訓收益記錄:
通過考試考核競賽,頒發集團的培訓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專業技能培訓
一、培訓目的:
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水平和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二、培訓內容:財務會計、審計、統計、人力資源管理、網管等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專業對口部門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自學
五、培訓收益記錄:
考試考核、獲取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管理能力培訓
一、培訓目的:
提高管理人員的企業管理能力
二、培訓內容:
根據公司的管理需求和管理者的能力狀況確定具體的培訓內容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
六、培訓收益記錄:
課堂作業、考試、培訓結業證書
第十九條:職業發展培訓
一、培訓目的:
為拓展員工的發展空間
二、培訓內容:
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目標和員工需求確定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脫產學習
五、培訓收益記錄:
培訓結業證、畢業證等
第四章:培訓計劃管理
第二十條:培訓計劃的種類
培訓計劃按制訂實施單位、計劃期間、主要內容的不同分為以下四種:
一、子公司年度培訓計劃
二、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
三、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
四、集團公司月度培訓計劃
第二十一條:子公司培訓計劃的編制審批備案流程
一、子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備案流程:
子公司各部門填報《員工培訓需求調查表》(附件二)
辦公室擬編《年度培訓計劃》(附件三)
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辦公會審議
總裁批准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備案流程:
子公司辦公室依據本公司《年度培訓計劃》擬編《月度培訓計劃》(附件四)
公司負責人批准
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培訓計劃的編制審批流程:
一、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流程: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擬編《年度培訓計劃》稿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辦公會審議
總裁批准。
二、集團公司《月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流程: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擬編《月度培訓計劃》稿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批准。
第二十三條:培訓計劃的編制規范
一、內容完整
子公司的年、月度培訓計劃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下發的通知或計劃模板編制。培訓計劃的內容應包括:培訓目的(收益)、培訓對象、培訓課程(題目內容)、培訓教材器具、培訓組織責任人和培訓責任人、培訓講師、培訓費用、培訓課時數、培訓日期等。
二、上報按時
1.子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在計劃年度始日前10天或隨同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報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
2.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在計劃月度始日前3天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3.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在計劃年度始日前5天或隨同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報總裁辦公會審議。
4.集團公司月度培訓計劃在計劃月度始日前3天報總裁審批。
三、依據充分
1.符合集團公司的中長期發展綱要。
2.滿足完成年度經營目標對人力資源的需求。
3.適合員工的培訓需求。
4.月度培訓計劃是實施年度計劃的具體安排。
第五章培訓評估管理
第二十四條:培訓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培訓收益評估,評估培訓目的的實現情況,調查受訓員工(學員)學得怎樣。
二、培訓效果評估,評估內部培訓責任人和外聘培訓講師的培訓能力與水平,調查培訓責任人、外聘培訓講師教得怎樣。
三、培訓組織評估,評估培訓內容課題是否適合公司發展要求,是否受學員的歡迎,調查培訓組織責任者培訓計劃安排做得怎樣。
第二十五條:培訓評估方法
一、問卷調查的方法,是本公司培訓評估的主要常用辦法,是通過學員填寫集培訓收益評估、培訓效果評估和培訓組織評估於一卷的《培訓評估表》(見附件五)來進行評估的。
二、考試考核,課堂作業的方法,主要用於評估培訓的收益。
第二十六條:培訓評估的實施
一、每次公司內部培訓課程結束後都必須進行培訓評估。
二、培訓評估,應根據培訓對象和內容不同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
1.培訓收益評估可以採用以下幾種方法:
⑴培訓內容為企業文化,規章制度,專業理論知識等,培訓評估可以採用閉卷考試的方法,在培訓課程講課結束後,即時進行,由培訓組織責任人實施。
⑵以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為目的的培訓,培訓評估可以採用做課堂作業,在培訓課程講課結束後即時進行,由培訓講師出題,培訓組織責任人制發試卷,組織實施;也可以由學員在培訓結束後撰寫培訓小結。
⑶以提高崗位操作技能為目的的培訓,培訓評估可以採用現場提問,現場操作的方法,在培訓計劃中作出評估安排。
4.培訓效果評估,可以採用由學員填寫培訓評估表的方法,在每次培訓課程講課結束後即時進行,由培訓組織責任人實施。
5.培訓組織評估,可以採用培訓效果的評估方法,可與培訓效果同時進行。
三、培訓評估報告。由培訓組織實施責任人根據培訓評估表和培訓簽到記錄表編寫《培訓評估報告》(附件六)。《培訓評估報告》經子公司負責人簽字後需傳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章:內部培訓責任人和外聘培訓講師管理
第二十七條:內部培訓責任人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和技術主管均為本公司內部培訓責任人,承擔本部門的業務技能培訓任務。
第二十八條:內部培訓責任人的培訓任務
一、完成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中安排的培訓講課任務。
二、編寫培訓講義教材。
三、協助培訓班組織者做好培訓評估。
四、改進培訓講課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訓效果。
第二十九條:外部培訓講師的管理
一、需聘請集團外部培訓講師講課的培訓活動,南昌地區的,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安排。非南昌地區的公司組織的,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外部培訓講師的課酬支付按培訓費用支付流程辦理。
第七章:外派培訓管理
第三十條:外派培訓審批流程
外派培訓必須填報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七),外派培訓費用和時間達到本制度規定的員工必須簽訂《員工培訓協議》(見附件八),並按以下流程辦理審批手續。
一、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的審批流程:
1.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3000元的審批備案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派出部門審核公司辦公室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公司辦公室備案。
2.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3000元≤5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 派出部門審核
公司辦公室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 公司辦公室
備案。
3.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5000元≤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派出部門審核公司辦公室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
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集團公司總裁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公司辦公室備案。
4.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總助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審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集團公司總裁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報備董事長人力資源部備案。
5.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總助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集團公司總裁審核集團公司董事長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集團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的審批流程:
1.集團公司部長(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人力資源部審核 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人
力資源部備案。
2.集團公司部長(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准董事長批准簽訂《員
培訓協議》人力資源部備案。
3.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外派培訓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核董事長批准簽訂《員工
培訓協議》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外派培訓協議
一、簽訂培訓協議的前提條件
員工與公司簽訂《員工培訓協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員工被外派培訓是經過本制度規定審批流程批準的;
2.脫崗培訓連續五天(含五天,包括路途時間、假期)以上;
3.派出公司支付報銷的外派培訓費用包括學雜費、報名費、交通費、出差生活補貼、住宿費等,不包括工資、獎金、福利、社保費等,超過1500元。
二、培訓協議的主要內容
1.培訓的服務事項
2.培訓時間與方式
3.培訓項目與內容
4.培訓收益與要求
5.培訓費用
6.公司的責任與義務
⑴按協議約定支付培訓費用
⑵做好員工培訓期間的培訓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
⑶為完成培訓學習任務的員工安排適合的工作崗位,並支付其與勞動合同約定和個人績效相應的薪酬。
7.員工的責任與義務
⑴完成培訓學習任務,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或培訓證明。
⑵遵守公司和培訓單位的規章制度。
⑶維護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⑷培訓結束後,回到公司工作,服從公司分配,自培訓結束之日起服務期達到月以上。
8.公司違約責任
公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⑴未按培訓協議約定支付培訓費用,給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全部支付違約金給員工,員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⑵因公司的原因終止員工培訓或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除按勞動合同約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外,給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全部支付違約金給員工。
9.員工的違約責任
外派培訓員工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
⑴未完成培訓學習任務,未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或培訓證明,員工應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訓費用。
⑵違反公司和培訓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相應的處罰規定辦理。
⑶在培訓期間損壞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的全部賠償公司。
⑷在培訓期間員工提出終止培訓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訓費用。
⑸員工因自己的原因辭職、離職,違反培訓協議的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以下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累計培訓費用÷累計協議服務月數×(累計協議服務月數-實際服務月數)
第三十二條:服務期約定標准
公司為培訓員工支付了培訓費用,公司與員工約定服務期的標准:
1.外派培訓費用>1500元≤3000元,員工為公司服務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2.外派培訓費用>3000元≤6000元,員工為公司服務的時間不少於24個月。
3.外派培訓費用>6000元每增加500元,員工為公司服務的時間在24個月的基礎上再增加1個月。
4.服務期的起始時間從培訓結束日開始。
第三十三條:外派培訓期間管理規定
一、外派培訓員工在外訓期間應努力學習,完成學習任務,應特別注意個人行為,不得損壞公司形象。
二、外派培訓員工,在培訓期間公司的考勤記錄為出公差,應遵守培訓組織單位的培訓規定,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課、缺課。
三、外派培訓批准後因故不能參加培訓的,應向派出公司報告,辦理退訓手續;中途退訓缺訓的,應辦理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造成培訓費用損失的按本制度規定向派出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外派培訓結束後期管理規定:
一、外派培訓員工在培訓結束後一周內辦理以下事項:
1.接受主機廠業務培訓的,應將培訓教材資料、獲得的培訓證書交教派出公司辦公室存檔;接受其他單位培訓的,應向派出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告獲取的教材資料、證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公司需存檔的,應交公司存檔。
2.向派出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上交《培訓評估表》(重點內容為培訓收益評估),存入個人培訓檔案。
3.辦理完培訓費用報銷。
二、派出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轉訓的,應做好轉訓准備,按公司培訓計劃完成轉訓任務。
三、未完成培訓任務的,如培訓不合格,應獲未獲證書的,無故曠學的,可以做扣除期間個人績效分、個人承擔部分培訓費用、曠工等處理,具體意見,由派出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按情節不同提出處理建議報外派培訓批准人批准實施。
四、派出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培訓費報銷等情況填寫《年度外派培訓登記表》(附件九),核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年限是否符合規定。
第八章:培訓費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培訓費用分類
本制度所稱培訓費用分為內部培訓費用和外派培訓費用兩大類。
內部培訓費用,包括:培訓專用教材、教具、器材的購置維修費,培訓場地的租賃費等;
外派培訓費用,包括學雜費、報名費、交通費、住宿費、出差生活補貼、書雜費,其他因培訓需求發生的直接費用。
第三十六條:培訓費用的使用原則
堅持有計劃,先審批後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培訓費用的成本對象
一、子公司組織的培訓,其費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費用成本。
二、集團公司組織的培訓,其費用由集團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費用成本。
三、集團公司批準的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其費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費用成本。
第三十八條:培訓費用計劃的審批流程:
培訓費用計劃在子公司和集團公司的《年度人力資源計劃》或《年度培訓計劃》和《月度培訓計劃》中應分別列出內部培訓費用和外派培訓費用的計劃控制數。
第三十九條:培訓費用的支付報銷審批流程
一、子公司的培訓費用的借支和報銷審批流程:
1.子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其培訓費用的借支與報銷流程:
(1)不超年度計劃的培訓費用支付報銷流程:
辦公室培訓責任人填用款申請單或報銷審批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
財務部負責人復核 公司負責人批准。
(2)超過年度計劃的培訓費用支付報銷流程:
辦公室培訓責任人填用款申請單或報銷審批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
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准。
2.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的培訓費用借支與報銷審批流程:
⑴不超過年度計劃,且在《外派培訓審批表》中確定的額度內借支報銷審批流程:
外派員工憑《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填借支用款申請單或報銷審批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
(2)超過年度計劃或超過《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中確定的額度的報銷審批
流程:
外派員工憑《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填報銷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
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總裁批准。
二、集團公司的培訓費用支付審批流程:
1.集團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的培訓費用借支與報銷審批流程:
人力資源部培訓專員填借支用款申請單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
分管領導審核財務部審核總裁批准。
2.集團公司員工外派培訓費用借支與報銷審批流程:
外派培訓員工憑《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填借支用款單或報銷審批單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審核財務
部審核 總裁批准。
第四十條:培訓費用支付報銷的審核內容和依據
一、內部培訓教材、器具購置維修費和培訓場地租賃費支付或報銷的審核內容和依據。
1.費用開支項目是否符合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的年度、月度培訓計劃。
2.所涉及的采購流程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的固定資產、辦公用具的采購管理規定。
二、外派培訓費用支付或報銷的審核內容和依據:
1.費用開支項目是否符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的年度、月度培訓計劃。
2.是否符合《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和《員工培訓協議》的約定。
3.受訓員工是否完成受訓任務,獲取應當獲取的證書,上交了應該上交的證書。
第九章:培訓紀律
第四十一條:培訓組織紀律
一、培訓組織責任人應在開課前達到培訓地點,並在培訓課前做好培訓教材、教具、器材,培訓評估資料等的准備工作。
二、培訓責任人和講師應在開課前到達培訓地點,檢查教具的准備情況。
三、學員應在開課前到達培訓地點,並簽到後找到自己的受訓位置。
第四十二條:課堂紀律
學員、培訓責任人在課間應關閉手機鈴聲,不準在講課時間說電話,有妨礙他人聽課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考勤紀律
准時參加培訓簽到,因特殊情況需缺課的,應按考勤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請假手續。必須補課的應按培訓計劃要求辦理。
D. 海關管理制度
在俄羅斯,與海關管理相關的主要法律有《俄羅斯聯邦海關法》(2004年)(以下簡稱《海關法》)、《俄羅斯海關關稅法》(2000年)(以下簡稱《海關關稅法》)、《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法》(2003年)等。
(一)海關監管制度
2003年5月28日,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了《海關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新《海關法》開始實施。新《海關法》指出,俄羅斯的海關事務由俄羅斯聯邦海關機構具體負責,包括貨物和車輛方面的關稅徵收以及海關監管,海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等。《海關法》第1條和第3條明確規定了俄羅斯海關的監管事務包括,通關貨物和車輛和程序和規則,海關關稅的制定和征繳,海關業務的辦理,海關法的執行和俄羅斯海關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以及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的協調和統一。
與舊《海關法》不同,所有與海關領域有關的活動將不再需要領取許可證。海關經營者、臨時儲存倉庫、保稅倉庫和報關經紀人只要注冊登記為法人組織之後,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海關法》第18條)。申請人向海關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後,海關機構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其注冊,如果允許其注冊應當立即簽發執照給申請人,申請人受到執照有權開展海關事務(《海關法》第20條)。
《海關法》第358條規定了海關監管的原則:在開展海關管制時,海關機構應根據選擇性原則以確保《海關法》的實施,即使用對人、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無危險的,對貨物、車輛、文件和人員無損害的方法,海關監管業務完全由海關按照《海關法》實施。
《海關法》第360條進一步規定了海關對商品和交通工具的監管控制。進口貨物和交通工具通過海關監管區或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獲得收益回報,必須獲得俄羅斯海關機構允許並在其監管下才能進行。貨物、車輛、海關經紀人,臨時倉庫業主,海關倉庫和運營商,必須向海關機構提交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單證和信息。海關當局要求的單證和海關管制所需的信息,以書面形式提交。有關單證至少保管3年,而海關經紀人,臨時儲存倉庫的業主,海關倉庫業主和運營商對當年記錄必須保存5年以上(《海關法》第363條)。
《海關法》第362條規定了海關管制區制度。為對貨物和運輸工具實施監管,海關監管區可以設在海關邊境沿線、經常檢查的地點、海關機關所在地及其他地點。海關管制區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是暫時的,以方便對進口商品進行現場監管,海關管制區的設立由國家海關委員會確定。在進行海關管制時,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損害承運人、臨時倉庫業主,保稅倉庫業主,以及其他有關人員、貨物和車輛的利益。由於非法決定,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海關監管過程中造成損失的,國家應給予全額補償(包括利潤損失)。造成這些損失的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海關法》第三十五章分別對貨物、車輛,以及個人進出俄羅斯海關邊境作出了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隨運輸工具執行公務,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提供方便(第371條和第372條)。個人作為檢查的控制,可根據海關當局或其決定的執行副組長的海關特殊形式,如果有理由認為,自然人通過俄羅斯聯邦邊界或海關管制區或國際航空港過境區時,私自隱瞞俄羅斯聯邦海關法所禁止進口或轉出口物品時,海關人員可以實施個人查驗。在查驗之前,海關人員有義務向該自然人宣布查驗個人決定,並告之其在查驗中的權利和義務,並建議其自願交出隱藏的物品。被查驗人應當在查驗決定上簽字;拒絕簽字的,海關查驗人員應當在文件中予以註明並簽名。檢查個人應由與同一性別的海關機構人員在符合衛生要求的隔離室進行,並有兩名相同性別的見證人在場,其他人不允許進入隔離室。
如發生異議,申報人有權不服核查的結果,並要求一同核查記錄爭議的報關說明。在海關辦事處申報的貨物的核查只能在海關倉庫或海關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貨物核查所必需的操作費用由申報人承擔。核查貨物如果沒有海關部門的許可不得移動。申報人僱傭的進行報關貨物操作的人員須經海關部門認可;如果沒有該認可,禁止其進入海關倉庫及核查指定的地點。一旦認定為違反現行《海關法》行為,運輸工具和爭議商品可作為處罰保證被扣留(《海關法》第377條)。
(二)進口商品通關程序
貨物到港後15天內進口商應辦理報關手續,可以書面、口頭、電子或其他形式提供貨物信息,向海關機構申報貨品,開始報關程序。報關單應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貨物名稱及商品編碼、海關經紀人(代理人)、有關貨物和國際運輸使用的車輛、產品信息、海關關稅數額、地點和海關申報日期等內容(《海關法》第124條)。
根據新《海關法》第62條和第125條規定,需要清關的貨物可以在發生清關的海關管理機構所在地進行清關,只有個別品種貨物才在指定的海關檢查站進行清關。在貨物通關時,申請人有義務向海關管理機構提交文件和清關所需的資料。辦理海關手續所必需的單證包括:
1)貨物報關單;
2)海關價值申報單,包括海關價值申報和確定海關價值選擇的方法;
3)許可證;
4)貨物原產地證明;
5)商檢證書;
6)國際銷售或其他類型的合同;
7)交通(運輸)證明;
8)支付和結算文件;
9)其他補充單證。
如果有特殊要求,包括申報全部或部分免除關稅,商品的許可證書等,應向海關機構提交有關文件和說明。如果某些文件不能及時獲得,可以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延期申請,但不得遲於45天後報關(《海關法》第131條)。被運到海關倉庫或指定核查地點的貨物如果沒有海關部門的許可不得移動。自1995年俄羅斯聯邦《產品及認證服務法》實施之後,俄羅斯開始實行產品認證(ГОСТ)制度,認證制度包括強制性和自願性認證兩種。按照《進入俄羅斯聯邦海關領土需要具有強制認證證明的商品清單》,強制認證產品范圍主要包括:食品,飲料、機械設備、鍾表、化妝品、傢具、陶瓷等。自願性認證,通常是申請人(製造商,經銷商)按照產品規格、行業或國家標準的要求來確認,例如ГОСТР或者ISO9000標准。
《海關法》第68條特別規定了簡化清關程序。俄羅斯依據通關申請人所提供精確的資料來管控通關的貨物,海關允許這些精確的資料作為貨物抵達前的通關。具體而言,從事外貿活動3年以上的進口商,並且其對業務設立會計賬簿,能夠為海關機構提供詳細資料和通關貨物信息的,可以簡化其清關程序。申請簡化通關程序的法人應當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以及外貿信息,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同意海關機構審查其會計賬簿的書面承諾書。有權簡化通關的法人應當定期提交報關單(《海關法》第136條)和貨物信息(《海關法》第150條)。簡化清關程序是海關對合法貨物快速放行的一種世界便捷標准。
《海關法》第十二章規定了貨物的臨時儲存規范。進口商可以將商品存放在任何臨時儲存倉庫,海關機構不能指定特定倉庫作為貨物臨時存放地點(《海關法》第100條)。在臨時儲存倉庫可以放置任何外國商品,但商品可能造成其他商品損害或需要特殊貯存條件,必須存放在特定倉庫或指定的臨時儲存設施。進口商應當向海關機構提交臨時儲存的貨物名稱,其數量、包裝、標簽、發票、產品總重量或貨物量,以及貨物編碼或商業信息等文件(《海關法》第102條)。貨物的臨時儲存期限為2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海關機構主動要求延長到4個月(《海關法》第102條)。臨時儲存倉庫必須設在交通樞紐和運輸路線方便的地方,為確保貨物的安全,臨時儲存倉庫應杜絕未經許可人的訪問。臨時儲存倉庫的業主應當進行注冊登記,海關機構在審查後頒發證書(《海關法》第111條)。臨時儲存倉庫證書包括:地點和業主姓名、房屋和開放區的信息,證書有效期為5年。
依照《海關法》第152條海關申報制度,貨物放行的期限不得超過自海關接受申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貨主或報關代理向海關提交貨物報關單、海關價值申報單、許可證、商檢證書和(或)其他證明文件,並足額繳納關稅、單貨相符的進口貨物應予以放行。《海關法》第150條特別規定了提前申報制度,符合《海關法》第67條指定的商品,以及符合簡化清關程序時,在貨物到達海關終端之前,進口商只要能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資料,就可以提前申報通關。貨物放行後45天之內再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申報和相關文件資料。如果貨物屬於保稅倉、境內加工、免稅貿易、臨時進境、復出口等特殊監管的,海關可有條件放行貨物。
(三)俄羅斯進口商品關稅
1992年1月起,俄羅斯宣布取消所有的進口限制,所有的關稅暫停徵收,此措施主要目的在於彌補國內消費市場的不足。但自1992年6月起俄羅斯重新徵收進口稅。1993年5月21日《海關關稅法》開始實施,《海關關稅法》是俄羅斯聯邦對進出口實行關稅調節的基本法。俄羅斯聯邦政府根據該法律制定海關關稅進出口稅率。《海關關稅法》規定了實行關稅措施的宗旨和一般原則、稅號、稅種、關稅程序、確定商品海關價格的方法及制度、報關人的權利和義務;商品出產國家的確定;提供關稅優惠及其他事宜。《海關關稅法》對進口商品採用國際慣例,使用3種關稅:從價稅、從量稅與綜合稅。
俄羅斯現行進口關稅稅率平均為14%~15.5%,絕大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為從價稅,小部分商品實行從量稅和復合關稅。貨主應當按海關計算的稅款及時足額繳納關稅,包括進口關稅、增值稅及海關雜費。目前,俄羅斯主要商品的進口關稅,食品:5%~20%;電子產品:5%~20%;化工產品:5%~15%;機器設備:0~20%;汽車:15%。
特別注意的是,《海關關稅法》第36條規定了稅率特惠規則,在俄羅斯聯邦與外國進行貿易政策的聯系時,允許以免除關稅,降低稅率或制定必要的進口(出口)關稅限額的形式對以下商品實行俄羅斯聯邦的海關稅率的特別優惠。與俄羅斯聯邦共同建立自由貿易區或海關聯盟的國家或者簽署了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或海關聯盟協議的國家生產的商品;享有俄羅斯聯邦國家優惠制度的發展中國家生產的商品,俄羅斯聯邦政府應對這些國家進行至少5年一次的周期性的審查。從目前來看,對產自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烏克蘭、塔吉克和土庫曼10個國家)的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75%征稅,根據俄羅斯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1996年4月26日第258號令,享受這一優惠的發展中國家共120多個。中國商品進入俄羅斯可享受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對47個不發達國家的貨物實行特惠制,不征海關稅。對產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2倍征稅。根據2000年5月25日第414號令: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商品進入俄羅斯享受的優惠待遇,但須出具A級原產地證明,並須符合直接運輸和直接購買的規則。對產自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免徵進口關稅的商品,必須提供CT-1的原產地證明。
直接購買和直接運輸是確定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商品進入俄羅斯能否享受關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根據發展中國家的原產地規則,給予普遍優惠制關稅優惠的產品應當是直接購買,例如進口商直接從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商業實體購買的商品,能夠享受優惠關稅。直接交付的貨物應當從一個發展中國家運到俄羅斯,如果沒有提供直接運輸的證明,或是通過另一國的領土,就不能享受優惠關稅提供關稅優惠。但由於地域、交通、技術或經濟原因,該商品通過多個國家運輸入境,且只是存放在這些國家的臨時倉庫,那麼這些商品也能夠享受優惠關稅。
關稅優惠也適用於進口商在展覽會或交易會上購買的商品,且符合以下條件:
1)該展品來自於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發展中國家;
2)用於從展覽或交易的商品只是用於展示,而沒有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3)不考慮在商品因自然惡化,或在運輸和儲存條件,改變其正常狀態。
原產地證明文件是一項聲明原產地的資料,以確定商品原籍國的文件,其中載有關於其製造商,銷售商,或與出口貨物原產地國作出的聲明。原產地證明包括在各種證明來源,這些文件包括,商業文件(發票、航運和裝箱單等)、運輸單證(提單、貿易文件等)。原產地證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國主管機構簽發,也可以是工會,企業協會等簽發,有時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原產地證明文件必須由領事機構認證。對於原產地證書的主要要求,是應該清楚地表明貨物從該國出貨。原產地證書必須包含的出口書面聲明,該批貨物符合原產地的有關標准,以及書面證書頒發機構頒發的證書,並且在證書中聲明這是內容是真實的。因此,在A級原產地證明文件中應記載:「上述內容屬實,所有的貨物來自某國,它們滿足原產地的有關標准」。原產地證書有兩種形式:即A級原產地證明和證書的CT-1的原產地證明。A級原產地證明用於確認來自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商品,它的有效期為自其簽發之日起12個月。A級原產地證明應當採用俄文或英文書寫,不允許修改。
2009年7月24日俄羅斯對《海關法典》進行了修訂,明確了支付關稅的義務和稅款,特別規定了終止繳納關稅的事由,這些事由如下:
1)海關關稅和其他稅款已足額支付;
2)義務納稅自然人死亡;
3)義務納稅組織清算解散。
俄羅斯政府宣布從2009年1月12日起,排量在1.5L至1.8L的轎車徵收30%的進口關稅,且總關稅不低於每升1.5歐元。此前關稅為25%,且不低於每升1.25歐元。排量1.8L至2.3L轎車被徵收30%的關稅,且總關稅不低於每升2.15歐元。此前關稅為25%,且不低於每升1.8歐元。此次臨時提高關稅涉及拖拉機、載重車和轎車,新關稅實施期限為9個月,該政策旨在保護在世界金融危機時期備受沖擊的俄羅斯本國汽車工業。
E. 人員培訓制度
轉載
下面是某酒店的培訓部制度,僅供參考!
第一章 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條 酒店員工培訓,其一是對新招聘的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其二是對老員工進行在職培訓。崗前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公司規章制度、基本的崗位知識、實際操作技能、基本的專業知識,以便較快地適應工作。員工在職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干什麼學什麼,從實際出發,更新專業知識,學習新的業務和技術。
第二條 員工培訓要按計劃、分批分階段,按不同的工種和崗位需要進行培訓,要結合實際,注重實用性,逐步提高員工隊伍素質。
第三條 培訓內容:
1.員工培訓主要應根據其所從事的實際工作需要,以崗位培訓和專業培訓為主。
2.管理人員應學習和掌握現代管理理論和技術,充分了解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高市場預測能力、決策能力、控制能力。
3.專業技術人員如財會人員、工程師、工程技術人員等,應接受各自的專業技術培訓,了解政府有關政策,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業務操作方法,提高專業技能。
4.基層管理人員應通過培訓充實自己的知識,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
5.基層工作人員須學習公司及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掌握各自崗位責任制和要求,熟悉賓客心理,學會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6.酒店的其他人員也應根據本職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相應的培訓。
第四條 培訓方法:
1.專業教師講課,系統地講授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業務知識,提高專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專業素質。
2.酒店各部門骨幹介紹經驗,傳幫帶。
第五條 培訓形式:
1.短期脫產培訓,主要適用於崗前培訓,或某些專業性強的技術培訓。
第二章員工教育培訓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開發人力資源,樹立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以提高員工素質,不斷為各崗位培養和輸送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以實現公司戰略目標,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教育培訓體系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新員工崗前統一教育培訓;
2.員工在崗教育培訓。
三、在崗培訓
第七條 在崗培訓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實員工各項技能,使其具備多方面的才乾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為工作輪換和橫向調整以及日後的晉升創造條件;
2.減少工作中失誤、工傷事故和災害的發生,降低失誤造成的損失,保障員工人身安全;
3.減少員工工作中的消耗和浪費,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4.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氣氛。
第三章員工崗前培訓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崗前培訓之宗旨系要使新進人員了解酒店概況及介紹酒店規章制度,便於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
第二條 凡公司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酒店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均需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新進人員的課程,人事單位應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表及工作技能評定標准表。
第四條 新錄用員工報到後應接受人力資源部組織的崗前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培訓結果將作為今後定職定級定崗位的參考。
第五條 崗前培訓的目的:
1.使員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經營目標、各項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盡早融合到員工隊伍中去,順利開始其職業生涯。
2.使新員工盡早掌握工作要領和工作程序、方法,達到工作質量標准,完成崗位職責創造提高酒店經濟效益和個人收人的條件。
3、對新進人員首先必須建立其所須知道的一切知識包括酒店的結構、目標、政策、產品及其特質、市場情況的分析,使其對酒店工作性質及進展先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和心理准備。
4、對新進人員應予以「程序規定」培訓,培訓對於時間的支配和工作的計劃能力作適當的組織和配合,按一定的程序來達成工作的目標。
第六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
1.丁陶國際大酒店基本概況,基礎設施等的介紹。
2.做酒店人必備的基本素質及服務員服務意識等的培訓。
3.新進人員態度與自信心的培訓。
4.解答疑問;
5.組織撰寫心得體會及工作意向。
第七條 專業技術性要求較強的崗位,由部門經理根據需要另行組織崗前專業培訓。培訓計劃及結果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八條 新進人員接受上述各條培訓後,需給予「態度與信念」的培訓。
第九條「態度與信念」培訓的宗旨在於使新進人員對於酒店、顧客、工作崗位上的態度有樂觀、積極、充滿信心與活力的態度和熱誠服務的信念。
第十條 主持酒店培訓的人員,應對受訓者的優、缺點做出評語提供給他未來的技術培訓和實地培訓負責人作為參考資料。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在接受酒店培訓之後,必須緊接著實地見習。
第十二條 關於培訓紀律的補充:
1、培訓期間手機等通訊工具要調成震動或關閉。
2、積極參與活動,並相互交流。
3、所有參與培訓之員工,必須按時到達培訓地點,不得遲到,早退或者無故缺席。、
4、所有受訓人員必須參加入職培訓考核評估,未能通過審核的員工須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將參加下次培訓考核,並作延長試用期或者予以辭退處理。
本條例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F. 如何建立符合海關要求的內部培訓體系
企業應當制定書面的培訓制度並涵蓋海關法律法規培訓和海關業務培訓,培訓至少應當以季度為單位進行並且結合企業的業務范圍
G. 求國企人員出國前培訓制度文件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旨在學習和借鑒國外現代行政管理的先進經驗,培養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學的業務骨幹,為國家經濟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服務。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應堅持按需派遣、擇優選派、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逐步承擔起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職能。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選派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對象為在職的各級國家公務員骨幹。
第六條 參加出國培訓的國家公務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體素質。
第七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出國培訓對象德、能、勤、績的考核結果,必要時通過外語考試和專業考核,擇優選派出國培訓、進修人員。
第三章 培訓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根據各級政府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確定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內容。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方式主要分為短期培訓和長期進修兩種。短期出國培訓為專項課題培訓;長期出國進修為系統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國家公務員的出國培訓工作要統一規劃,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出國培訓計劃;總結交流經驗,推廣出國培訓成果。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公務員出國培訓,加強出國培訓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確定培訓目標,選擇合適的國外培訓機構,重視出國前培訓和在國外培訓期間的管理以及組織好回國後總結匯報和培訓成果評價、培訓效益追蹤等項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派出單位應根據需要對國家公務員在國外培訓的成績和表現以及回國後的應用效果,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其任職和培養使用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培訓經費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爭取國外資助和其他資金來源為輔。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要根據需要,列支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經費。同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也應建立或健全公務員出國培訓基金或通過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會籌集必要的出國培訓經費。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期間的有關費用以及國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職能晉升等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組織管理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