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培訓效果評估
⑴ 勞動合同沒有簽,有幾份培訓合同,培訓合同可以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果嗎這樣還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賠償嗎
首先,就未簽署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回答如下: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7個月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其次,關於培訓合同及違約金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上述人員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最後,現在需要離職,要求公司辦理離職證明,公司必須要辦理嗎?
員工離職後,單位為員工辦理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可在提請仲裁時一並主張,公司必須辦理;
有兩份培訓合同,裡面都有必須工作年限,如果沒到年限提前辭職需要賠償,這個賠償是否一定要給?
培訓費應以實際支付為准且應以委託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培訓為准,單位內部新人培訓不算,而且應攤分工作年限中,由於你們沒有簽署勞動合同,你可以據實予以抗辯,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一般單位主張培訓費,依據不足的話,很難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