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新錄用公務員培訓
Ⅰ 簡述我國公務員培訓的原則
關於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按照職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特點進行。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新、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主管全國公務員培訓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全國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中央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公務員業務培訓。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主管本轄區公務員培訓工作。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2]
培訓對象
第六條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八條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公務員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證書。
第九條公務員按規定參加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
第十條法律法規對領導成員、後備領導人員和法官、檢察官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培訓分類
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
第十三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天。
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四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培訓方式
第十八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第十九條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需求,定期公布專題講座等培訓項目和相關要求。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余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推廣應用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
培訓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根據公務員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
第二十四條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其他培訓機構經市(地)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可承擔機關委託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根據學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建立統一規范、科學實用、各具特色的教材體系,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培訓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後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監督紀律
第三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所在機關未按規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公務員培訓名義組織公費旅遊或進行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證、學位證、資格證、培訓證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在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人發〔1996〕52號)同時廢止。
Ⅱ 部委公務員入職培訓的軍訓都什麼內容
一般的軍訓內容都是大體相同的 跟正常的軍訓差不多 你可以問一下老同事他們之前都是怎麼樣的內容
Ⅲ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能否再次報考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能否脫產學習能否被借調工作
你的問題不來少,逐一回答。自
第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能否再次報考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答案是不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二:能否脫產學習,答案是可以。《公務員法》規定試用期公務員應參加初任培訓,而初任培訓通常採用脫產學習的方式進行。但脫產學習必須是在規定范圍以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也就是說必須根據所在機關單位和公務員管理部門的安排來進行。
第三,能否被借調,答案是不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Ⅳ 去中央部委掛職學習有何體驗
掛職副鎮長屬於掛職幹部,掛職就是在不改變幹部行政關系的前內提下,委以具體的容職務到其他地方,培養鍛煉的一種臨時性任職行為。
掛職是幹部指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事業單位擔任相應職務進行鍛煉的交流方式。掛職的公務員還屬於選派單位的人,佔用原單位的編制,鍛煉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工作或者留用、提拔。
掛職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培養幹部的方式。掛職可以上掛,比如基層公務員到上級機關、乃至中央和國家部委掛職;也可以下掛,則反之。另外還有橫向交流掛職,即在同等級別的單位,這種情況還包括對口、共建單位等。掛職由組織部門進行具體組織。掛職期間,按照要求不再承擔自己的本職工作。改變的只是掛職幹部的工作崗位,其人事行政關系和工資關系均保留在原單位,不佔前往掛職單位的編制。也就是說,掛職時,接收單位不提供待遇,待遇仍由原來單位發放。
Ⅳ 部委的新公務員轉正後定什麼級別,有工作經歷多年的
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一般只是根據學歷,本科畢業就是科員,碩士版就是副主任科員,博士是權主任科員。之前有工作經歷的在工資上會高一些但是有限,對定級沒有影響。另外如果是從其他行政機關考來的並且本身有行政級別的,新單位會延續原來的級別。
Ⅵ 部委新錄用公務員多久開始辦理北京戶口
考上北來京公務員可以解決自戶口問題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Ⅶ 部委新錄用公務員,配偶戶口能進京嗎
這個政策應該是從06年開始實行的
應該是你所在的單位負責給你配偶進京,但是戶口不能長期掛在單位,進京以後一般要求你半年內把戶口轉出。也就是隨便找個地方掛靠,或者放在人才
Ⅷ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培養
第五條 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教育,採取多種方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使其盡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
第六條 招錄機關應當按照職位要求明確新錄用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幫助其盡快熟悉業務,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七條 招錄機關應當在試用期內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規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第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並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第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任職定級。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沒有考核的,不得任職定級。
第四章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Ⅸ 公務員新人進單位如何做
一、盡快融入環境 從教室到辦公室,陌生的環境,陌生的人,最初的感覺是有點心虛、心裡沒底氣,而如何處理上上下下的關系,每個剛參加工作的人,都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備。該說什麼,該怎麼說,什麼事情該做,什麼事情不該做,都要心中有數,言行得體。遇事要多與同事商量,不要自作主張,因為同事的經驗肯定比你豐富,商量可以取得同事的配合;為人要謙虛坦誠,切不可擺出一副「天之驕子」的架子,目空一切,這樣會引起同事尤其是年齡大的同事的不滿,從而不利於自身工作的開展;有誤解要及時消除,同事間因意見不同隨時都可能產生矛盾,這時不妨當面把自己的意見談出來,以取得對方的認同,切不可背後打小報告,相互猜忌,相互攻擊。
二、盡快熟悉業務。 剛參加工作手忙腳亂、不知所措是正常的,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盡快地熟悉工作內容。雖說這些年稅務系統召錄公務員的取向大多是財經類,但學校所學的知識與實際工作中所需技能多半是不相適應的。而作為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來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盡快熟悉掌握業務知識,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當然知識存在一個逐漸積累的過程。如何縮短這個過程,除去自身因素外,尚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認真對待初任培訓。每一名公務員在進入工作狀態前,都要參加一次初任培訓,而培訓的內容與自己所要從事的工作關聯性是很強的,可以說是必須要掌握的基礎,聰明的人會很重視這種培訓,因為這樣能讓自己更快的進入工作狀態。
二是要虛心向同事請教。剛參加工作,整個思維還比較混亂,再加上科所長分配工作時方式方法不同,有的是直接接手邊干邊學,而有的是採取傳、幫、帶的方式,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唯一肯定的是工作你得面對,這時向同事請教應該是最方便最見成效的學習方法。科室的同事和你比起來不論單位情況、本職業務、工作經驗都比你豐富,再加之人都有好為人師的一面,只要你是虛心求教,他們自然也不會藏私,有了同事的引導,你能盡快適應崗位。
三是學習單位制度及業務流程 新手入門,要學習和掌握的東西很多,而先要學習和掌握的是本單位的各項制度及業務流程,在「制度管人」的機制下,你的許多行為都在單位制度的約束之下,如何順利適應工作,和你對單位制度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也有很大的關系,花點時間,主動先對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業務流程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將有助於開展工作。
三、必須有責任心 作為年輕人,作為大學生,接受能力都不錯,進入工作角色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做為單位成員,尤其是新成員責任心是成就今後事業的必備條件,年輕人,因為年輕,幹事往往沖勁有餘而經驗不足,工作就難免出錯,這時要勇於承擔責任,有所擔當才會有所作為,錯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意識不到錯,只有勇於承擔責任的人在工作中才能「吃一塹,長一智」,從而總結經驗教訓迅速成長。 最後是要勤快,俗話說:早起的鳥兒有食吃,就是這個道理,一步快步步快,勤快的人一定會走在別人的前面,因為任何事只要付出都會有回報。
Ⅹ 國家行政學院每年會為國務院各部委培訓學生嗎招收大學在校本科生嗎
國家行政學院是負責培養高中級公務員、高層次的管理人員和政策研究人才,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詢、開展公共管理等領域理論研究的正部級機構,為國務院的直屬事業單位。
國家行政學院
主要職能:一、承擔對政府系統部分省部級、司局級和處級公務員的培訓;承擔對部分優秀中青年司局級、處級公務員的培訓;承擔受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託為其培訓高級公務員的工作;承擔接受外國政府高中級公務員來華培訓。二、承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與本院主要學科有關的碩士、博士學位教育,接受外國留學生、進修生。四、向中央國家機關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推薦優秀學員。五、研究公務員培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公務員培訓的方針政策。六、負責本院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的編寫和編譯工作。七、圍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教學需要開展科學研究,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咨詢意見和建議。八、會同有關部門對地方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擔部分師資的培訓工作。九、開展與外國(地區)行政院校、公務員管理機構、有關國際組織和學術團體等有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公務員局現任局長是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