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培訓加班
A. 公司在非工作時間組織員工培訓算不算加班
公司在非工作時間組織員工培訓的,只要超過勞動者正常上班的時間,是算加班的,用人單位是應當足額支付其加班費的。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B. 公司利用休息時間培訓,算不算加班
我認為屬於加班。理由是:加班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了用人單位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從事工作。即確定是否為加班的要點在於:是否為用人單位所要求或是否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是否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是否在標准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應當按加班論處;反之,則不屬於加班。
一方面,佔用節假日或其它休息時間培訓、開會是公司的要求,員工也是出於服從公司的意志。即它是由公司所發起,是公司對員工的具體要求,員工只能按要求執行。另一方面,公司是佔用節假日或其它休息時間培訓、開會的最終受益者。按理,培訓或開會應當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進行,而將其安排在節假日或其它休息時間,無疑節約了正常的工作時間,公司自然可以通過擠出來的正常工作時間獲得更多的效益。同時,員工通過培訓獲得技能,以及通過會議明確、了解、議定的相關精神、原則、動向等等,也有利於其更好的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多、更好的經濟效益。即培訓或開會雖不屬於直接的生產經營,但其結果與生產經營異曲同工。再一方面,用人單位佔用節假日或其它休息時間培訓、開會屬於「在標准工作日之外」。即節假日或其它休息時間是員工可以自由支配的法定時間,為用人單位所不應該佔用。
在被佔用的情況下,員工同樣具有以下權利:公司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員工培訓或開會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公司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培訓或開會,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公司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培訓或開會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基於以上原因,我認為公司支付加班費是應該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謝謝!
C. 課程顧問這個工作怎麼樣有人對這個行業了解的嗎
挺不錯的,要通過你的話術打動對方,是成單的最後一環,是從認知這門課程到報名這門課程的關鍵一環。每一個咨詢的人會有不同的情況,會提出千奇百怪的問題,需要從容應對,找出你提供的課程與其自身狀況相符的地方。
D. 員工外出培訓算加班嗎
1,公司組織參加的培訓,也可以視為員工付出勞動的一種方式,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用人專單位就屬應當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 休息日培訓學習算加班嗎
案例 北京某投資擔保公司的人事經理劉先生最近很是郁悶,按照公司慣例,每個月的最後一個周六上午,公司都會安排員工進行集體培訓學習。有員工提出:公司佔用他們的休息時間安排培訓,應當算作加班,公司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劉先生對這個問題感到困惑:這樣的培訓學習算加班嗎?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嗎?於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訴訟。 分析 第一, 「加班」是用人單位安排的生產或工作。《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此規定可以分解出 「加班」的兩層含義:首先,安排「加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其次,員工在「加班」時間內從事的是生產和工作。本案中,員工在周六上午進行培訓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而進行的,培訓的內容與生產工作相關,符合 「加班」的這一特徵。 第二, 「加班」是為用人單位創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產基礎上獲得某種客觀需要。用人單位的客觀需要可以體現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務;創造工作業績;提高員工素質;創建企業文化等。即使這種客觀需求短時間內不能轉化為經濟價值,也應當認定為 「加班」。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進行培訓學習的目的是提高和促進大家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以便於更好地為公司創造經濟價值,符合 「加班」的第二個特徵。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確定,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員工培訓學習應當算作「加班」。那麼,該公司必須要向其員工支付加班工資嗎?答案是不確定的。因為,法律規定法定工作時間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可以得到足夠的休息,實現勞動者的休息權。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優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時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F. 房地產的案場經理是不是很忙,為什麼每天加班到十一二點才下班我也是醉了,怎麼這么忙,連吃飯時間都沒
只要您了解了房地產案場經理的工作內容,就知道他們為什麼經常加班到深夜了。
工作內容1:對銷售團隊的各項業績指標進行全面管理。
包括:
A.客戶來電量統計分析
B.客戶來訪量統計分析
C.按人頭分解的銷售任務、任務完成量(率)、回款量(率)
D.轉化率:客戶來電轉來訪、客戶來訪轉排號、客戶排號轉成交等等
E.排號量、推盤量、排號推盤佔比
工作內容2:制定樓盤全年及各階段的市場調研計劃、調研方案並組織實施。
包括:
A.各階段推售目標任務(包括各項銷售指標:套數、面積、預估價格、總產值)
B.項目前期市場調研計劃
C.銷售期的市調及專案市調(競品樓盤踩盤)等工作
工作內容3:制定全年及各階段銷售策略、價格策略、開盤方案。
包括:
A.針對每次推盤的銷售策略;
B.價格策略:包括均價、價格區間、單價、總價、優惠、執行時間等;
C.每次推盤的開盤方案:排號、搖號的執行方式;具體流程、表單使用、物品准備、費用預計、活動安排人員組織、安排;
工作內容4:參與全年及各階段推廣方案的制定和執行,全力配合策劃部門的其他工作。
A. 全年、各階段的推廣方案的參與制定;
B. 廣告方案的配合完成;
C.廣告推廣的執行反饋;
D.公關活動的具體執行;
工作內容5:進行銷售團隊的工作計劃制定、考核及激勵。
包括:
A.制定合理的銷售任務以及按人頭分解;
B.合理而充滿挑戰性的薪酬激勵制度;
C.各項業績指標的量化考核與定性考核的結合;
D.考評的時效性;
E.計劃、考評、總結與獎懲;
工作內容6:培訓銷售團隊提高專業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提高項目口碑傳播。
包括:
A.日常的服務意識培訓。
B.不同公司服務內容的差異型與服務意識的一致性;
工作內容7:在樓盤入伙交房階段配合交樓入住工作。
包括:
A.交房方案的擬定,包括:所交房源、涉及部門、人員、物料、交房流程、客戶通知、交房時間等等;
B.交房現場和銷售現場同時運作且互不影響的工作思路;
C.記錄所有客戶的相關意見並及時整改或上報公司;
工作內容8:完成公司信息及文件的有效傳達。
包括:企業規章制度、文件精神、企業OA、OC,售樓軟體、通用信息平台;
工作內容9:制定銷售團隊的全年及各階段招聘及培訓計劃,培訓課程設置,實施有效培訓。
包括:招聘計劃的系統性和臨時性相結合;培訓內容:規章制度培訓、業務技能培訓、項目知識培訓;
工作內容10:配合其他部門處理涉及銷售現場的工作。
包括:
A.策劃部門
B.工程部門
C.乙方單位(合作單位:公關活動公司、代理公司、廣告公司)
D.政府相關部門
E.媒體
G. 下班後的公司培訓算加班嗎
加班加點是員工抄按照用人單襲位的要求,為了用人單位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在工作時間以外提供額外勞動。
為了確定員工是否屬於加班加點,一般會依照以下幾點進行判斷:
(一)是否為用人單位所要求或是否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
(二)是否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三)是否在標准工作時間之外。
如果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應當視作加班加點。
公司是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培訓的最終受益者。
通常情況下,培訓應當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進行,而將其安排在節假日或其它休息時間,無疑節約了正常的工作時間,公司自然可以通過擠出來的正常工作時間獲得更多的效益。
員工通過培訓獲得技能,或者明確、了解業務流程規則等,有利於更好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多、更好的經濟效益。
雖然培訓不屬於直接生產經營,但它卻促進了生產經營,最終使公司受益。
所以,公司佔用下班後時間培訓員工,是屬於加班加點的情形。
勞動者你們有權要求獲得加班費,公司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