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國家級培訓
A. 對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違規辦學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湖南省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
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辦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
第八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辦學經歷。聯合出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
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四)有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
(五)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舉辦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聯合辦學的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
(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辦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辦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
(四)籌建方案。
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辦。
第十條 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
(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辦學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人)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辦材料;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辦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申請舉辦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二)申請舉辦中級 (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三)申請舉辦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辦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
(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辦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申請:舉辦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
舉辦者在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辦學條件、申報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辦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辦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
(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
(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
(五)發證: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四)負責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辦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
第十七條 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辦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
(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
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辦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辦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
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
(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
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
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辦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辦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文件要求辦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辦法》執行。
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辦學,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辦學需要開辦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
第三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辦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第四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辦法按《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辦學地址,改變辦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辦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辦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
第四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
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5、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B. 國家對職業培訓學校有補助嗎
有的,只要是正規的職業院校,都會有國家補助。
目前對教育勞務的稅收規版范性文件有權財稅[2004]39號和財稅[2006]3號兩份文件,財稅[2006]3號文件中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C. 職校為什麼免費培訓
職校之所以會有免費培訓,一方面是為了做宣傳,另外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國家有按學生名額下撥的培訓補助。
D. 職業學校培訓
你好,職業技術學校在進行系統學習過程當中,有長期班和短期班區分,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進行選擇時長,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謝謝
E. 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區別與聯系
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區別與聯系:
職業學校教育是國民教育系列,職業培訓是行業崗位教育,前者是列入國家學歷教育,後者是行業需求的輔助教育,非學歷教育。
區別,很明顯就是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區別,課程上的區別是系統的專業學習,和分散的崗位學習。屬性上的區別就是公辦和民辦的區別。雖然,有些公辦機關也有自己的職業培訓基地(人社局的勞動培訓基地),但不如民辦的多和普及。要說聯系,都是教育機構,師資、場地、設施、設備可以有償或無償共享。
F. 學校培訓是職業培訓的一個重要的部分,其中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和什麼
職業技能培訓在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就業、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延遲就業、緩減就業壓力、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增進社會和諧穩定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明顯。因此職業培養已經日益走入人們的生活,在廣大勞動者的職業生涯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職業培訓熱,可以說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對國家而言,勞動者素質和企業競爭力的提高,無疑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最大推動力量。
G. 如何做好高等職業院校專業骨幹教師國家級,省級培訓計劃
面向21世紀,建設一支專兼結合、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職業教育教師隊伍,是實現職業教育跨世紀發展和改革的奮斗目標,使職業教育的規模和質量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保證。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積極發展職業教育,切實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工作,我委提出了《關於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現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委職業技術教育司聯系。
關於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貫徹落實《教師法》、《職業教育法》及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建設一支專兼結合、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職業教育教師隊伍,是實現職業教育跨世紀發展和改革的奮斗目標,使職業教育的規模和質量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保證。為此,根據「九五」期間全國教師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就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對於優化我國中等教育結構,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就業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保持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重點將仍然是中等職業教育。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全國教育事業「九五」計劃和2010年發展規劃》,到本世紀末,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數要達到1275萬人左右,到2010年,在校生數要達到2100萬人左右。要實現這個計劃和規劃,除進一步深化改革、增加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外,關鍵在於建設一支與之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目前,我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的現狀與中等職業教育面向21世紀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還很不適應,存在著許多問題,突出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專業課和實習指導教師數量不足。特別是職業高中,專業課教師僅占其專任教師總數的45.5%,實習指導教師佔2.6%;
②現有教師的學歷達標率較低,特別是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據1996年的統計,職業高中的專任教師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只佔31%,技工學校為37.4%;
③大部分青年教師缺乏專業實踐經驗和必需的專業技能,以及職業教育教學理論;
④教師隊伍的結構不合理,除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外,兼職教師占的比例較小,職業中學佔8.8%,中專只佔4.1%;
⑤缺少骨幹教師和專業帶頭人。
不難看出,中等職業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和提高的關鍵問題。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要有緊迫感,要採取切實措施,大力加強中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以確保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方針落到實處,保證職業教育的質量和效益不斷提高。
二、統籌規劃,建設基地,多渠道解決職教教師的來源(一)依託現有普通高等學校建立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基地,加速培養中等職業學校師資。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部門要根本地區、本行業職業教育師資隊伍的現狀和職教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本行業職教師資培養計劃和規劃,並納入本地區、本行業教師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要選擇並確定若干所能夠滿足職教師資培養要求的理、工、農、醫、師等類高等學校作為職教師資的培養和培訓基地,可在這些基地建立職業技術師范學院(二級學院),或設立職業教育師范系,或者舉辦職業教育師范班。各地方選做基地的高等學校可以是省屬院校,也可以是部委直屬院校。各有關部委應積極支持所屬院校承擔職教師資培養和培訓任務,基地建設可採取共建的形式。尚沒有條件建立和健全職教師資培養和培訓基地的,可以利用其他省(區、市)的職教師資培養基地為其培養,其跨省招生計劃報國家教委核准下達。對於各地都普遍需要且需求數量又不多的專業課教師的培養以及部分學科帶頭人等骨幹教師的培訓,由國家教委根據各地需要統一布點,以充分發揮基地的辦學效益。
在選擇確定職教專業課教師培養和培訓基地的同時,還應特別重視選擇確定一批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作為培養和培訓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的基地。少數專業實習指導教師也可採取跨省培養。
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基地的確定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相對穩定。既要考慮當前的需求,又要兼顧長遠的需要。基地確定後,要加強基地建設和對基地的業務指導工作。要通過不斷深化基地的教育教學改革,逐步探索職教師資的培養模式和規律。
(二)加強對現有獨立設置的職業技術師范學院的建設。要努力增加對職業技術師范學院的投入,爭取到本世紀末使這些學校的辦學條件(包括校舍設施、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基本標准;使學校所開設專業的辦學水準普遍達到本科水平(培養實習指導教師的專業除外);使學校的辦學規模和效益得到進一步擴大和提高。同時,要注意加強職業技術師范學院的專業建設,合理調整專業結構,開拓專業新領域,拓寬專業口徑,使職業技術師范學院的專業設置更好地適應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需要。
各職業技術師范學院要不斷深化內部的教育教學改革,大力加強自身的教師隊伍建設,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和教學的理論研究,建立穩定的教育實習基地,廣泛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努力使學校辦出職業技術師范教育的特色,在為中等職業學校培養專業課和實習指導教師方面發揮骨乾和示範作用。
(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是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隊伍的重要來源。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吸引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等職業學校任教。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並鼓勵中等職業學校,從企業和事業單位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符合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員中,聘用專職或兼職教師。其中的專職教師在評聘教師職務時,對其任職年限的要求,要充分考慮其任教前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本行業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和工作實績。在職業學校從企業聘用專職教師渠道不暢時,各地教育部門要會同人事等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三、大力開展對中等職業學校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一)加速在職教師學歷達標的進程按照「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到2000年中專學校教師要基本達到本科學歷,職業學校、技工學校60%以上的教師要達到本科學歷。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採取特殊的政策措施。
1、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要緊密依託職業教育師資培訓基地及其他經國家教委批准有權舉辦成人專升本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積極開辦成人專升本職教師資班,以加速解決中等職業學校在職教師的學歷達標問題。
2、中等職業學校及學校的主管部門要制訂教師業務培訓規劃,支持並鼓勵在職教師積極參加所教學科(專業)或相近學科(專業)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盡快使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尚未達標的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達到任職學歷要求。
3、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的學歷進修,按照普通中學教師學歷進修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採取多種形式,對在職教師廣泛開展政治和業務培訓1、各中等職業學校及學校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精神,大力加強教師隊伍的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建設,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教師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不斷提高廣大教師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的自覺性;要在教師隊伍中積極開展師德教育,以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為重點,促進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
2、要充分利用職教師資培訓基地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對教師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短期業務培訓。包括專業理論培訓、知識更新培訓,教育理論培訓,現代化教學技術、方法的培訓和專業實踐技能培訓等等。提倡教師一專多能。
3、要特別重視加強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廣泛發動並積極鼓勵中老年教師對青年教師進行「傳、幫、帶」,使優秀的中老年教師的高尚品德和精湛教藝在廣大青年教師身上發揚光大。對於缺乏工作實踐經驗和技能的青年教師,要有計劃地安排到對口企事業單位進行專業實習和技能訓練。要逐步建立教師到對口企事業單位定期實習的制度。
要在教師中廣泛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不斷提高教師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教學水平。
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有組織地選派中等職業學校的優秀教師到國外進修學習,通過國內外培訓,逐步培養一批骨幹教師和專業帶頭人。
四、切實解決職教師資隊伍建設工作的有關具體問題1、關於職教師資班的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各職教師資培養基地(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職教師資班,其年度招生計劃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本行業職教師資的需求情況提出,並將其列入基地學校的整體招生計劃之內(註明「職教師資」),報國家教委審批。職教師資培養基地舉辦的職教師資班,可按國家教委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少數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的暫行規定》〔(87)教學字012號〕,對口招收應屆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優秀畢業生。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按照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辦法進行,參加全國統考,統一錄取。
各有關高等院校舉辦成人專科起點升本科的職教師資班,其招生計劃由學校根據中等職業學校的需要提出,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主管部門核准,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主管部門將其納入本地方或本部門的年度招生計劃一並報國家教委審批。招生辦法按成人高校招生的有關規定執行。
2、關於中等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經費的來源,要採取多渠道籌集的辦法。縣(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教育事業費中安排專款用於職教師資的培養和培訓;有條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可設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和培訓專項基金;中等職業學校也可從創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支付教師的培養和培訓費用。對於舉辦職教師資班的高等學校,因免收職業師范生學費而減少的收入和因對職業師范生全員發放專業獎學金而多支的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部門要採取措施予以補足。
職業技術師范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免交學費,並享受專業獎(助)學金。畢業後實行五年任教服務期制度。在一定范圍內試行職教師范畢業生在教育系統內雙向選擇的就業辦法。急需職教師資的地區、部門或企業可設立職教師范專業獎學金,享受定向獎學金的畢業生按合同就業。各地要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職教師范生到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任教。
3、中等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不僅可以評聘教師職務,同時,也可以申請評定相應專業(工種)的技術資格,各地方和行業的有關評審組織應接受職業學校教師申報評定相應專業(工種)的技術資格。
4、要進一步改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工作條件和住房等生活條件,不斷解除教師的後顧之憂,使廣大職教教師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教書育人中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解決教師住房問題的方針、政策,把解決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住房問題,納入本地區或本部門教師住房的總體規劃。
要重視解決教師的公費醫療問題,建立教師定期身體檢查制度。
5、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工作,及時解決職教師資隊伍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努力使職教師資隊伍建設工作更好地適應中等職業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H. 開辦職業學校或職業培訓班需要哪些資格
參考一下
、
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機構的批准設立程序
設立條件:
1、申辦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辦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3、具有與培養目標、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教師。
4、具有與培養目標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設施和設備。
5、具有相應的辦學經費。
審批程序:開辦社會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由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按管理許可權報省、設區市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察、審批,對符合辦學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頒發國家統一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I. 經過職業學校培訓後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可靠嗎被國家認可嗎
非國考的證不存在國家認不認可的問題,因為國家如果對此有限制,需要認可,就會採用國考了,非國考就是說國家認為沒必要管。
其次,這種培訓證書是給僱主或者服務對象看的,只要僱主認可或者服務對象認可就可以。
再次,職業培訓學校總是有意無意誇大這些證書的作用,以便招生掙錢。
J. 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都有哪些種類要辦這樣的機構需要什麼資質
種類:學校教育和培訓、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學徒培訓。
辦校條件:
一、申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 號)、《民 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 號)、《關於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 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0 號)以及省勞動保障 廳提出的貫徹意見(蘇勞社培[2004]64 號)。
二、申辦條件
學校性質: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
申報受理部門:舉辦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受理范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 本地區范圍內面向社會申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一)舉辦者資格條件
1、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並擁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 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2、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 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學校人員配置條件
1、學校董事會:學校應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 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學校董事會不少於5 人,且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2、法定代表人: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3、學校管理人員:
(1)校長: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 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 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教學管理人員:學校辦學規模在500 人以下的應配備2-5 名教學管理人員, 辦學規模500 人以上,應與辦學規模相匹配,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 歷、中級以上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 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並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3)職業指導人員:應配備具有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資格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10)職業學校國家級培訓擴展閱讀:
職業培訓機構主要承擔並完成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任務,向社會輸送高素質勞動者。我國職業培訓機構主要包括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綜合培訓基地及培訓集團、社會力量辦學、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
根據我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相應的經費。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聯合舉辦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
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承擔各類職業培訓任務,為社會培養具有職業技能的勞動者。其培訓對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職人員、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轉崗轉業人員、出國勞務人員、境外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農村向非農產業轉移進城務工的人員和農業勞動者;需要提供專門職業培訓的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現役軍人及軍隊轉業人員;其他需要學習、掌握和提高職業技能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