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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物業培訓

發布時間: 2020-11-18 14:46:18

Ⅰ 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可以依法委託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一)專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專有部分之日起滿兩年且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業主總人數在二十人以內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築物總面積,按照上述面積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上述人數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身份的確定,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予以書面報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由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建設單位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並有權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證明;
(二)業主名冊;
(三)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四)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五)綠化竣工總平面圖;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證明;
(八)成立業主大會必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核實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和名單,並公開征詢意見;
(五)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准備工作。
前款所列內容,籌備組應當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自業主大會依法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職責自行終止。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必需的宣傳、文印資料等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後三十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成立事項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依法刻制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決定業主委員會任期;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依法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事項;
(六)根據管理規約的約定,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進行告誡;
(七)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措方式;
(八)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或者不依約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召開;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在三十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除前兩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可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人數計算的,一人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
(二)按照建築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築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使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環境衛生、雜訊、寵物飼養、安全管理等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五)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 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應當召開委員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決定事項,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培訓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其近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說明。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履行委員職責;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
(五)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拒不履行委員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
(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章搭建、拒付物業服務費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四)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進行換屆選舉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具體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其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書面公告,並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附屬設施設備的,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
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區房屋主管部門、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組成。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

Ⅱ 武漢物業管理投訴

首先要看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漏水是否是在裝修過程中由於房屋的防水損壞所致,如果是,應該由業主和裝修公司協商解決。

其次看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內,如果在保修期內,業主應該與開發商聯系,由開發商負責維修。如果超過保修期由業主通過向物管企業報修解決修理問題。

物業管理企業的物管活動主要包括:保潔、治安、報修、公共設備設施的養護與運行等等;你說的問題屬於報修這方面的內容,物業公司可以接收業主的報修,業主應該支付一定的酬金。不涉及公共設施的部分,主要是業主自己解決,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給予一定技術上的指導與幫助。

Ⅲ 武漢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武漢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06月24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物資供銷等。
法定代表人:王新華
成立時間:1992-06-24
注冊資本:6886.4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201001101813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江岸區山海關路 2號(濱江飯店新三樓)

Ⅳ 武漢斯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武漢斯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主要負責高農生物園的物業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通過管理和服務,營造了安全、文明、整潔、舒適的團隊氛圍。
法定代表人:郝朝暉
成立時間:2011-06-07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20100000254050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高新大道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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