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就業培訓費用
『壹』 北京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是什麼
北京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本市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見附表),向社會公布後施行。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行政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照不同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已經確定的繳費費率,確定費率浮動檔次。
第九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行政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傷保險費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制定全市費率浮動方案。經辦機構按照費率浮動方案,確定各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十條 下列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一) 工傷醫療費;
(二) 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 生活護理費;
(五) 喪葬補助金;
(六) 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 輔助器具費;
(九) 工傷康復費;
(十)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工傷職工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費用。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 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准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一)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
(二)少報職工人數,未給部分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三)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後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待遇。重新核定前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第十四條 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儲備金。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並入儲備金。需要動用儲備金時,經辦機構應當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視同工傷確認申請(以下統稱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向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六條 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到現用人單位後被診斷患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有責任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並附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五)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六)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者被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二十條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有權管轄的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
(二) 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 屬於《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並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
第二十三條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應當核發《工傷證》。
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工傷證》。
第二十四條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診斷證明書,確定工傷職工的傷害部位或者職業病名稱。由工傷直接導致的疾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一並列入傷害部位。
第二十五條 認定工傷後,職工應當在依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中選擇1至2家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選定工傷醫療機構滿1年後,可以重新選擇。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鑒定、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和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癒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書面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結論、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資料。
工傷職工認為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還應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相關的確認結論,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復雜的,鑒定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專家組認為需要做進一步醫學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檢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並書面說明原因。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適用於復查鑒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給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具體收費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繼續休假證明的,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的,由用人單位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確認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
第三十三條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傷職工工資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 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二) 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
(三) 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三十四條 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五條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基本養老金時,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三十六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收回《工傷證》並交至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後,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退休的工傷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後,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工傷職工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確定補助金額並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依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輔助器具安裝、配置結算的具體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傷殘津貼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鑒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次月起,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一條 領取工傷待遇的人員喪失享受條件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及時告知經辦機構。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http://ke..com/view/2322914.htm
2010年北京市平均工資:http://www.bjstats.gov.cn/sjjd/jjxs/201105/t20110506_201587.htm
北京市2010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0415元,其統計范圍是北京市全部法人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職工既包括單位的在崗職工,也包括單位的不在崗職工。
『貳』 北京離職後如何提取公積金
離職多久後可以提取公積金當你離職時除了各種工作的交接,還要注意住房公積金的遷移提取或者重開戶問題。離職後公積金賬戶必須是封存狀態才能提取,一般公司在員工離職後一個月內會辦理該賬戶的封存,所以離職後一個月左右去提取比較合適。國家規定,職工賬戶封存期間,除不具備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外,仍享有提取、對賬、查詢、投訴等相關權利。離職後提取公積金有何要求1、離職後公積金提取必須按照提取要求准備好材料,具體材料下面有介紹:離職時,企業會給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連同復印一份一並帶著;公積金提取申請表,這個可以到當地公積金網站下載,填好後並蓋上公司的章,可提前備好;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還有公積金存摺。2、公積金也不是隨意提取的,應注意: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文件批準的公積金存儲余額;償還自住住房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辦理一次轉賬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一年內需償的購房貸款本息。經公積金中心審核無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的房租費用。3、工作人員會幫你確認公積金賬戶是否封存,如果封存了,他會要你簽一份承諾書,即兩年內不以離職條件再次提取公積金的承諾書;拿著回執單到指定的窗口再去辦理取款,可以提現或者轉賬,最好是帶好銀行卡去轉賬。
『叄』 假如北京採取了限制外地勞動力進京的措施,試分析這些措施對所有有關工人群體工資和就業水平的影響。
本地人就業率提高,工作成本上升!社會消費成本上升~
『肆』 我是北京市農業戶口現在在一家國企實習馬上就要轉正但是公司要非農業戶口或者是有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正
你好~《社會保險法》的目的在於全員社保,身份對於五險一金而言,基本沒區別;關鍵是根據實際繳保即可。
縱橫法律網 張華東律師
『伍』 北京勞動局的地址 北京勞動局提供就業信息嗎
北京市勞動局地址:北京市宣武區永內西街5號,乘坐102、14、40、66、百利寶、744、800等公交車在游泳池站下車。或乘坐地鐵可在和平門站下車,再換乘上述公交車即到
服務電話:(010)12333、(010)63182700
提供就業
『陸』 在北京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在北京失業後,憑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與原單位合同到期後合同不再續簽,在沒有工作期間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辦理。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對就業沒有影響。
(6)北京勞動就業培訓費用擴展閱讀: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柒』 北京工商學院生物系碩士畢業生就業2016年大概多少錢工資
只是一個學歷而已,這與工資是無關的。但是,有些單位會根據從業的者的學歷,適當調整工資。
其次,如果該從業者,是正式工作關系。那麼,其工資待遇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同時,如果該從業者是在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捌』 關於北京市農村勞動力的社保和醫保
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文件)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中的上述規定,農村戶口繳納養老保險的
1、只要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就可以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如果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可以將社保轉入農保中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對您單位同事的情況解答如下
1、只要與單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就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所以不解除勞動關系是不能不繳納社保或停止社保將其轉移到新農保里
2、該職工離職後,社保和醫保是無法清退的(該文件第三條:……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3、不會白繳納,離職停保後是可以將社保合並至新農保的。
具體可以咨詢:12333
『玖』 關於北京市 零就業人員社會保險政府補助問題
一、城鎮「零就業家庭」勞動力就業扶持政策:
在享受城鎮失業人員相關政策基礎上,依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促進「零就業家庭」勞動力就業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7〕53號)第四條第二款中規定,「凡男40周歲(含)以上、女35周歲(含)以上的城鎮『零就業家庭』勞動力,通過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實現就業的,可按照本市相關規定享受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自謀職業的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手續依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鼓勵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服發〔2006〕45號)中第六條(一)(二)(三)(四)進行申請;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手續依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160號)中第六條(一)(二)(三)進行申請。
自謀職業、靈活就業的「零就業家庭」按原有申報時間和相關材料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服管理中心,經審核後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服管理中心批准
你的年齡不到呀
你什麼學歷
做過什麼
住在哪裡
為什麼不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