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印章企業進行法規培訓
Ⅰ 使用報廢印章觸犯那些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務院1999年修訂)
同時,各地公安機關可能會制定相關規范,需要上本地公安網或咨詢本地公安機關。
Ⅱ 印章的法規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對於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一),由國務院自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三),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四),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五),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六),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七),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八),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一),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圖十三),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四)。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范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厘米,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Ⅲ 根據《浙江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印章業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個性結婚印章
Ⅳ 中國公章製作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國發[199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於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和五角星。
二、 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四、 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五、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六、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七、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八、 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 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 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九、 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 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 駐國外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 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形、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制發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十五、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范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的名稱。
十六、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 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 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 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需要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厘米,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章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Ⅳ 請問各位,關於電子印章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如果以電子印章作為企業的業務,需要到哪些部門備案登記
電子印章必須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備案機構進行備案,而且還須到工商登記機關專進行相應的屬備案登記。自己隨便製作的電子印章主要要看涉及什麼內容,如果涉及的內容屬於個人性質的,那麼用其簽訂的合法的合同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該印章涉及單位且未經登記備案,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其是真實的,那麼該行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事宜還須具體分析!
電子印章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和我國有關印章管理規定的信息安全基礎建設(產品),合格和安全的電子印章含有密碼技術作為核心安全模塊,它的采購和使用應遵照上述第一條有關國家法律和管理規定。
申請人可在網上填寫申請信息,並須持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託書等原件,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Ⅵ 偽造行政村的印章,算什麼罪適合那條法規
抄按實際情況,偽造行政村襲的印章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Ⅶ 關於刻制印章的法律法規問題
只要是公共組織使用的印章都要備案的,在自作過程當然要有相關證明,比如上級審核機關,不能擅自亂刻公章的,否則就是違法,至於中間用不用五角星,還要看有沒有必要和夠不夠資格!————總之,公章不能擅自亂刻!×××學社?聽起來更像非法組織不是?那樣一樣也是違法,如果校方同意,那麼為什麼不能名正言順呢?要學校開具相關證明,然後到刻章的地方再細問,因為各個地方的管理機關雖然相同,但是程序可能有先後之別。
Ⅷ 有關印章管理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對於印章刻制、管理、銷毀等印章管理問題,僅有1993年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目前有關於《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草案)正在制定。
參考:《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網路:http://ke..com/view/4307106.htm
http://ke..com/view/5060380.htm
Ⅸ 公章藍與紅的區別,以及關於公章的硬性規定
一般外企的印章,國外的印章多用於藍色的.香港台灣的也用藍色的.紅色的一般在國內用顏色沒有關系,不影響法律效力。國際上通常習慣用藍色,我國國內,通常習慣用紅色。
公章的規定如下:
國有企業、國營股份制企業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門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一 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徑為1.4cm, 圓邊寬為0.12cm,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 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即單位部門名稱放在星下方作橫排,印文使用簡 化的宋體字。
集體所有制所屬部門及個體、私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字體一律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業務專用章一律為圓形,中心部位一律為空白,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 上弧為單位名稱, 自左而右環行,專用章內容放在章的下邊作橫排,印文 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工商企業合同專用章不論何種經濟成分一律為圓形,直徑為5.8cm,圓邊寬為0.15cm,上刊企 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電話號碼及企業地址, 自上而下橫排,如刻 多枚合同專用章,印章下端應加刻編號,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橢圓形,橫徑為4.5cm,豎徑為3.0cm,中央 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業標志可准予),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自左而右橫排,根椐用章單位的要求,可刻制鋼印和中英文印章。
有限責任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0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3.8cm,圓邊寬 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 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印文使有簡化的宋體字。
Ⅹ 中國公章製作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國發[199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於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和五角星。
二、 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四、 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五、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六、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七、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八、 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 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 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九、 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 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 駐國外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 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形、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制發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十五、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范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的名稱。
十六、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 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 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 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由國務院自製。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需要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厘米,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章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