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Ⅰ 對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的管理有什麼要求
答: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綜合管理;根據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劃,制定和下達公共實訓任務,並據此編制專項補助預算;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實訓補助經費的測算、資金撥付及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實訓基地應嚴格執行本市實訓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和收費管理規定,專款專用;建立實訓補助經費和實訓收費申請、使用管理台賬;建立申領實訓補助經費人員相關信息台賬,對參加公共實訓以及申請公共實訓補助經費所需材料要存檔備查。
公共實訓補助經費標准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對各類技能人才需求狀況,以及開展實訓成本發生的變化,適時作出相應調整。
由於實訓專業變化所產生的新增實訓職業或工種,其職業類別,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確定。
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實訓基地補助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實訓基地的培訓及實訓補助經費申請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質量評估,將實訓補助經費納入年度績效考評。對社會效益好並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揚。對未開展實訓工作、無故不接受檢查和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改正。對逾期不改正、出現超范圍培訓、異地培訓、違反規定騙取或冒領實訓補貼經費的實訓基地,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追回;對發生上述行為的實訓基地,追究法人及負責人責任,並取消其公共實訓基地資格。
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的撥付程序是什麼
答: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的撥付程序是:
(1)對符合享受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實訓補助經費條件的人員,公共實訓基地按規定開展技能實訓學員經鑒定、考評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於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向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①實訓補助經費申請、所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復印件;
②《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貼經費申請表(一)》,一式兩份;
③《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及鑒定花名冊》,一式兩份;
④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
⑤失業人員的《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復印件。
(2)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實訓基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匯總、存檔備查,並將審核後的下列材料於每年的6月15日、11月15日前,報市勞動保障局復審:
①實訓補助經費申請及《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貼經費申請表(二)》;
②審核後的《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貼經費申請表(一)》;
③審核後的《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及鑒定花名冊》;市勞動保障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後下達批復,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失業保險基金撥付流程規定,核撥經費。
(3)符合享受公共實訓補助經費條件的本市農村轉移勞動力,公共實訓基地按規定開展技能實訓,學員經鑒定、評審後,統計造冊,於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向其戶籍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經費補助,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①實訓補助經費申請、所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復印件;
②《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貼經費申請表(一)》;
③《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及鑒定花名冊》;
④《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復印件。各區縣實訓補助經費的具體審批和資金撥付程序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4)對於各類職業院校學生、由單位組織的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個人報名參加實訓在職職工,在報名參加公共實訓基地實訓時,應由學校、單位和個人負擔的部分,按照規定的實訓補助標准,分別由學校、單位和個人,按本市相關財務管理規定交納。
(5)對於承擔社會急需技能人才培訓的公共實訓基地,仍按上述渠道申請撥付實訓補助經費。
Ⅲ 北京市勞動局的熱線投訴電話是多少
單位名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單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永定門西街5號
聯系電話:(010)12333、(010)51712333、(010)63316602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3)海淀區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本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本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及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政策、管理辦法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本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擔市政府部門的督查考核和績效考評有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本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關於印發《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者參加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稱培訓),或者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稱鑒定),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鑒定費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培養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校、自費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准;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抽查和對各區縣補貼培訓工作的評估。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第二章補貼范圍、對象和標准
第五條納入補貼培訓范圍的項目應當是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並且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序列或專項職業能力的技能類項目,以及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技能類定向培訓項目。
補貼培訓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第七條補貼對象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迦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含一年內補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10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上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給予鑒定費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八條補貼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按照鑒定合格應補貼培訓費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培訓費補貼實行優質優價。補貼對象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或示範性培訓項目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費補貼時,補貼標准上浮10%。
第十條補貼對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且補貼項目不得為其已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培訓項目。在校學生的鑒定費補貼在其在校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補貼對象可在一年內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享受過一次培訓費補貼後,年內因就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在享受創業能力項目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年內根據開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關技能類培訓項目的培訓費補貼;
(三)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享受過一次鑒定費補貼的,還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
第三章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具備相應條件,並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補貼培訓項目應為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范圍內的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補貼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
(三)具有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的補貼培訓項目應已實施過一個完整的培訓周期,且鑒定合格率一般不低於上年度該項目全市平均鑒定合格率(列入當年度補貼培訓目錄的新職業培訓項目除外);
(四)培訓機構上年度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合格,且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對於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及行業、企業急需的補貼培訓項目,但本區縣暫無具備上述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補貼培訓的,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培訓機構試點承擔一次性補貼培訓。
第十三條承擔補貼培訓的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承擔補貼培訓;
(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
(三)對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補貼培訓項目、協議期限、培訓規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訓機構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之後簽訂。
第十四條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C級的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補貼培訓。確需其承擔補貼培訓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說明原因,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審查。
第四章補貼培訓和鑒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補貼對象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接受培訓指導,申領「職業培訓信息卡」(以下稱培訓信息卡),提供本人相關銀行賬號,並自主選擇補貼培訓項目和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六條補貼對象應在選擇補貼培訓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培訓信息卡和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自主選擇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報名注冊。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補貼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經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培訓機構應根據收費標准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學員收取培訓費。對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後,應向學員開具由財稅部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不包括限用於內部結算、捐贈或代辦費收入的收據)。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根據補貼培訓項目相應的職業標准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同時,培訓機構應在「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做好信息錄入工作,在培訓班開班前錄入開班信息並上傳授課計劃,在開班兩周內錄入學員注冊信息,並及時做好信息變更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根據本市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為學員申報參加相應的技能鑒定,並根據相應的鑒定申報條件做好學員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
對申報鑒定的人員,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鑒定。鑒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補貼經費的核撥
第二十條在補貼對象完成培訓和鑒定後,根據鑒定結果和相應補貼標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訓費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除就業困難人員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且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50%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5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25%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75%培訓費補貼;鑒定不合格的,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25%培訓費補貼。
(三)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對參加補貼培訓的對象,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直接補貼給學員本人。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的期限為自學員獲證之日起或學員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十一條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項目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畢業學年,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申請鑒定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根據補貼對象鑒定的結果,本市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貼經費發放名冊。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確認後,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學員獲證或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本人的銀行賬戶;自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定向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幫助其實現就業。本辦法所稱的定向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委託培訓機構對其擬招聘錄用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在上崗前實施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開展定向培訓的,應由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所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書》,並由培訓機構會同用人單位結合相關國家職業標准和用人單位實際需求共同制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五條定向培訓項目為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的,培訓機構應按照本市頒布的培訓計劃大綱和相應的補貼標准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在100課時以上的,培訓機構應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不足100課時的,由培訓機構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機構組織實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未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定向培訓補貼與培訓後就業率相掛鉤。定向培訓項目整班就業率達到80%以上的,培訓機構按整班學員人數和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整班就業率達不到80%的,培訓機構只可對被錄用的學員按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二十八條定向培訓補貼經費實行核撥到培訓機構的補貼方式。由培訓機構自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申請培訓費補貼。經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後,按相應的補貼條件、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培訓機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根據本區縣實際做好補貼培訓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條件及程序,對本轄區內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並對其開展的補貼培訓進行質量監管,引導其依法、誠信、規范辦學。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補貼培訓督導評估制度。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補貼培訓情況開展督導評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市開展補貼培訓的實際情況,適時開展補貼培訓督導評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抽查和專項審計制度,定期通報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存在違反《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存在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並終止《承擔補貼培訓協議》。
補貼對象經查實違反本市培訓補貼有關規定的,補貼經費不予核銷,並記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第三十四條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本市建立健全補貼培訓信息公開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培訓政策及相關操作辦法,且定期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年度已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督導評估結果,以及對補貼培訓實施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補貼對象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直接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相應補貼。
第三十六條第六條第(一)類對象自行付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並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被用人單位錄用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校企合作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補貼經費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的外來從業人員培訓項目,以及經批準的面向特殊對象的培訓項目,按本市現有相關規定執行。但上述培訓費補貼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在同一年度內同時享受。
第三十八條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處於繳費狀態的從業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或者參加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在職從業人員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鑒定或校企合作培養項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生源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參照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期限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級別。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關於在本市職業培訓中開展政府經費補貼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0]35號)、《關於印發〈關於本市組織實施郊區青年技能培訓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4]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訓費用補貼的補充實施意見》(滬勞保技[2004]7號)、《關於實施政府經費補貼培訓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勞保技[2004]34號)、《關於在本市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6]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補貼培訓工作的意見》(滬勞保技發[2007]19號)同時廢止。
Ⅳ 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是如何制定補助標準的
答: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的補助標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照典型職業實操訓練發生成本,由高至低,分A、B、C三類職業,制定補助標准,建立促進個人、單位和公共實訓基地積極參與技能實操訓練的激勵機制。
(1)在公共實訓基地開展實操訓練,從中級開始補助,對於同一職業,對應A、B、C三個職業類別,建立中級、高級、技師三個等級的補助標准。
(2)對於符合享受實訓補助經費補助條件的人員,參加公共實訓基地中級、高級、技師或高級技師等級實訓,每人每個等級只能享受一次相應補助。
(3)公共實訓基地對補助范圍內人員實施技能實操訓練後,應組織學員參加相應職業技能鑒定,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數達到80%以上的,按實際實訓人數給予補助;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數在60%-80%以內的,按實際實訓人數的90%給予補助。
(4)在公共實訓基地參加技師、高級技師等級實訓的人員,不再享受《關於印發〈北京市技師、高級技師培訓經費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培發〔2006〕58號)中的培訓經費補貼。
(5)承接社會急需技能人才培訓任務,根據實際培訓成本,由市勞動保障局商市財政局確定專項補助經費。其中包括: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開展的社會緊缺職業技能培訓等。
Ⅵ 勞動關系協調師考試的科目有哪些
勞動關系協調師考試的科目有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技能考核。
鑒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技能考核,均採用閉卷筆試方式,實行百分制,60分以上為合格。理論知識考試、專業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勞動關系協調師和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考核還需要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可採用案例分析、論文答辯、業績考核等形式。
證書頒發:
鑒定合格者可獲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相應等級(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關系協調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等級:
該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助理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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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協調師報考條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7)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Ⅶ 勞動關系協調師報考條件報名時間|報名條件|報名方法
1、報名時間:
每年5月、11月全國、省統考,一般在考試前45天截止報名。考生可提前兩三個月咨詢培訓機構、相關政府部門或者關注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發布的通知。
2、報名條件:
勞動關系協調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報名方法:
勞動關系協調師報名一般為網上報名和現場報名兩種方式。
採用現場報名的,考生可在當地指定報名點或培訓機構進行報名,在校生一般在本校指定報名點報考。
採用網上報名方式的,考生需登錄網上報名系統,上傳個人信息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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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材料:
勞動關系協調師考試考生請填報《勞動關系協調員(師)職業資格鑒定個人申報表》。
並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4張;
(3)學歷文憑復印件和職稱證書復印件;
(4)本專業(或相關專業)證書復印件;
(5)從事勞動關系協調工作(或相關職業)年限證明;
(6)不少於3000字勞動關系主題的論文一篇。
Ⅷ 上海培訓能獲得政府補貼需要什麼條件
失業人員,殘疾人員,退伍人員,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