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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機關培訓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01:38:52

1.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障。
第五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崗位聘用、業務培訓、表彰獎勵、科研項目和課題申報、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工資專戶制度,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並按照規定參加各種保險和辦理住房公積金。
民辦學校的教師可以參加事業單位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轉學、考試、就業、參加先進評選、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助學貸款、保險、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七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教育發展的需求和學校的布局規劃相適應。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設立民辦學校按照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以及師范、醫葯類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按有關規定報批;
(二)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大專)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設置標准審批,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機構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普通初級中學、初等職業學校、小學、幼兒園及其它教育機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初級的由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中級的由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高級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體育、醫葯衛生等類別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辦學校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核同意後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反映學校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登記使用的外文名稱應當與核准登記的中文名稱涵義一致。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稱學院或大學,實施中、初等教育的稱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稱幼兒園;實施職業教育的,應冠以職業、職業技術等字樣;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應冠以補習、專修、進修、培訓等字樣。
第九條 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公示有關民辦學校設立的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目錄等。對受理的設立申請,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涉及多個辦學層次的設立申請,可以由高層級的審批機關統一受理,並作出審批決定。
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後,應當將審批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批准正式設立的,發給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實行一校一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批准籌設的民辦學校,在籌設期間不得招生。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終止和清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長、理事(或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民辦學校應當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安全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校長任職條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准,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校長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定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十三條 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除國家規定需要報批的外,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市場需求,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准和方式;民辦高等學校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完成全部課程、考試或者考核成績合格的受教育者發給學歷證書。具有學位授予資格的民辦高校,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受教育者發給學位證書。
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依法批准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場地和教學設施設備,維護學校正常秩序。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申辦報告或學校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可以以資金、實物、能夠依法實行作價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經評估機構認定的其他無形資產出資。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出資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 舉辦者對民辦學校的投入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舉辦者還應當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將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資產積累等分別登記建賬。
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金、受贈的資金、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資金積累等應存入學校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聘任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財務管理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除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所有資產及其收益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不得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不得非法轉移資產。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其他資產相分離,並於學校登記設立之日起1年內辦理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制定或者調整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准,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公示。
民辦學校可以自行確定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准,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公示。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在招生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相關內容,公示後不得擅自變更。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以月或者學期為單位收取費用;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以學期或者學年為單位收取費用;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以學期或者學年為單位收取費用,不足一學期的,以培訓周期為單位收取費用。民辦學校不得跨學年預收費用。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因退學、轉學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學校的,學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或雙方的協議退還相應費用。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健全民辦學校的風險防範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其提高辦學質量。
建立民辦學校辦學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將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的考核評估結果及其他基本辦學信息向社會公告,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考試等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可以將閑置的房產和設備設施等資源以國有資產投入形式與民辦學校合作辦學或依法優先出租、轉讓給民辦學校使用。
第二十八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以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並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託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按照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生均教育經費標准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受委託的民辦學校需要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費用的,應當扣除撥付的生均教育經費。
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在水、電、氣等公用事業性收費方面,執行與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價格政策。
第三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信貸優惠政策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允許民辦學校以校辦企業等設施為自身發展抵押貸款,其貸款必須用於辦學。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出資者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從辦學結余中依法取得合理回報,將合理回報用於學校發展的,應當作為再投入。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民辦學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 《四川省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同時廢止。

2. 四川省建設系統管理人員崗位培訓考試頒發的證書含金量高嗎

根據各種證件而定!證件等級越高肯定含金量越大了!

3.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直屬單位有四川省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嘛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屬於國家分設的一個人事管理部門,跟公務員培訓中心的關系不大!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4.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制定局機關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督查、績效管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對口接待、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消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防空及交通安全等工作;指導和管理省直屬機關嬰幼兒園工作。
(二)財務處(省直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負責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經費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預決算管理工作;承擔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制定相關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等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房地產管理處
擬訂省直機關房地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規劃編制、項目審核、建設監管、使用調配工作;管理房屋修繕經費,審批和監管修繕項目。
(四)房改辦公室
負責省直機關及所屬在蓉單位、中央在蓉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省直機關住房保障辦法和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和省直機關公務員周轉住房的項目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省直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承擔除行政單位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之外的其他省直單位住房資金的管理工作,審核省直單位住房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承擔監督省直住房公積金工作;指導省直機關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省直單位職工住房檔案管理工作。
(五)車輛管理處
研究提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小汽車配備原則和標准;編制省直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車輛配備、更新、報廢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駐蓉機構小汽車編制的管理和市(州)領導機關小汽車編制的核批;指導省直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車輛的保險和理賠;制定省直各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交通安全工作;承擔省級重要會議和活動用車的調配。
(六)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
負責省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直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省直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及年度改造計劃的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制訂能源消耗支出標准,擬訂省直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組織開展能源統計和能耗審計工作,負責省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
(七)後勤改革與綜合管理處〔市(州)人民政府駐蓉辦事處管理處〕
承擔省直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有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省直機關後勤服務標准和引進社會服務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省直機關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承擔省直機關事務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承擔市(州)人民政府駐蓉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協調省直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等社會事務工作。
(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考核獎懲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和技術工人等級考試考核、部分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省直屬機關嬰幼兒園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辦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出國(境)工作。
(九)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置方式,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5. 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02〕40號

目錄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聘用的條件、程序、方法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第四章受聘人員的待遇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第六章違反和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第七章未聘人員的管理第八章管理與監督第九章爭議處理第十章附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經省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符合事業單位特點,促進事業單位發展的人事管理體制,規范對事業單位聘用制的管理,維護和保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通過實行聘用制,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
第三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管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必須在確定的編制數額和人員結構比例內進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納入機構編制部門管理、依法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其它事業單位及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受委託行使行政職能並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事業單位中已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聘用的條件、程序、方法

第六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科學合理、精幹效能的原則,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崗位,按崗聘用,競爭上崗。
第七條
事業單位受聘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三)具有聘用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及工作能力;(四)身體健康,能堅持聘用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崗位職責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應當打破個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員的幹部、工人身份作為檔案身份,不作為應聘上崗的條件。
第九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男、女享有平等應聘的權利,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聘用標准。
第十條
禁止事業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事業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本單位的應聘人員。事業單位聘用首次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應聘時,應當依法終止或者解除與原單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徵得原單位同意。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
成立聘用工作組織,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組織由聘用單位分管負責人及其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的,還應當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會議集體決定。聘用工作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經職工大會或者工會通過。(二)事業單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應當報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三)公布聘用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項。(四)通過本人申請、民主推薦、負責人提名、公開招聘等形式產生應聘人選。(五)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選,公示擬聘結果。(六)聘用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公布聘用結果。(七)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聘用管理人員,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該單位負責人的秘書和人事、勞資、財務、審計、監察等崗位的職務,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聘用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聘用關系應當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人聘用並與之訂立聘用合同。按國家規定並履行審批手續聘用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
聘用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十九條
聘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3份,當事人雙方各執1份,1份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 聘用合同期限。(二)
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三)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四) 工作報酬。(五) 保險福利待遇。(六)
工作紀律。(七)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的條件。(八)
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九)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訂立聘用合同時,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聘用合同。連續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
聘用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可以約定試用期。受聘人員為再次參加工作的,試用期為3個月;受聘人員為首次參加工作的,試用期為12個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試用期。本單位原固定製職工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首次訂立聘用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聘用單位接收聘用內調幹部、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三條
聘用合同期滿前,當事人一方提出,經與聘用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續訂聘用合同。續訂聘用合同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訂聘用合同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四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財物。
第二十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訂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下列聘用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三)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無效部分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七條
聘用單位與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原固定製職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緩訂聘用合同。
第四章受聘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受聘人員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工作安全衛生、醫療、培訓和繼續教育、退休退職、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條
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聘用合同內容。確需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並按照規定程序變更聘用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未按照規定程序變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繼續有效。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聘用合同效力不變,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協商變更聘用合同:(一)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二)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修改的。(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一)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二)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職的。(四)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有關機關宣告死亡的。(五)聘用單位被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單位或者受聘人員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三條
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辭職、自動離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四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逾期不歸的。(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六)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三十五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它適當工作的。(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四)聘用單位由於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事業發展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聘用單位依據前款第(四)項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又聘用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五)
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單位接收聘用的軍隊轉業幹部在3年內及內調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在2年內的。(六)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條
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聘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告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三)聘用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五)考入教育機構接受高等學歷、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六)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八條
受聘人員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在接到受聘人員的書面通知後30日內予以答復。超過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聘用單位在處理相關事宜和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續期間,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堅持正常工作,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九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一)擔任國家級、省部級重大(點)科技攻關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組成人員,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的。(二)被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其他單位支援工作,時間未滿的。(三)從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或者離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崗位後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四)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條
聘用合同終止後不再續訂或者解除後,聘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出具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辦理有關手續。被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給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接收單位,或者委託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理。
第四十一條
被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原聘用單位的規定,保守國家和原聘用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維護國家和原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違反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違反和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實際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受聘人員造成損害的,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聘用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或者不續訂聘用合同的。(二)由於聘用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三)聘用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四)聘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受聘人員違法解除聘用合同,給聘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聘用單位出資引進或者培訓的受聘人員,聘用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引進或者培訓後的工作服務期及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引進或者培訓後,工作服務期未滿5年的,受聘人員解除合同,應當按每年遞減20%的引進費或者培訓費向聘用單位支付違約金。試用期間,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引進或者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對聘用單位未出資引進或者培訓的受聘人員,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員承擔引進或者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七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給予受聘人員一定的經濟補償:(一)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人員不願服從新的工作安排的。(二)由聘用單位提出並經受聘人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或者第三十七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由聘用單位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准;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聘用單位中原固定製職工和其他職工實行聘用制前的連續工齡,視為該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又重新受聘的人員再次領取經濟補償金時,其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時間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計算。
第四十九條
經濟補償金應當在解除聘用合同後的1個月內支付,聘用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七章未聘人員的管理

第五十條
本單位原固定製職工不願與聘用單位訂立聘用合同,又不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緩訂聘用合同人員的,聘用單位應當給予其3至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自行擇業期內不再保留本人原崗位待遇,只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人員,聘用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後仍未就業並仍不願與聘用單位訂立聘用合同的人員,本人應當提出辭職;本人不願辭職的,由聘用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五十一條
對願意應聘但又未被聘用的本單位原固定製職工實行待聘期,待聘期為6至12個月。待聘期間,待聘人員應當服從聘用單位的轉崗培訓和臨時性工作安排;聘用單位應當給待聘人員提供不少於兩次的上崗機會,其原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待聘期滿,待聘人員仍未重新上崗的,由聘用單位委託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委託管理期為1年。委託管理期間,由聘用單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委託管理期滿後仍未就業的人員,本人應當提出辭職。本人不願辭職的,由聘用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五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中的原固定製職工,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者男年滿55周歲(其中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其中工人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本人自願,經單位批准,可以在單位內部離崗待退。離崗待退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非生產性補貼、調資、社會保險等待遇。離崗待退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第八章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的綜合管理部門,對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負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有權對違反有關人事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管理所屬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工作。
第五十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鼓勵並提倡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進行聘用合同鑒證。合同鑒證機構應當接受受聘人員的委託進行鑒證。
第五十五條
聘用單位對與之訂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員,應當加強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4個方面,與崗位職責要求相符合,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作為增資、晉職、獎懲、續聘、解聘、辭退的主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
聘用單位對原不是固定製職工的受聘人員和首次參加工作的受聘人員應當實行委託人事代理,將受聘人員的檔案和人事關系委託給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當接受聘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委託,為聘用單位及其受聘人員開展人事代理業務。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樣本由省級人事行政部門統一規定,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可以按照自身特點增加有關約定內容。
第九章爭議處理

第五十八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的人事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6. 四川省公務員省考需不需要培訓,如何選培訓機構

  1. 四川省公務員考試:

    1)筆試公共科目

    ①行測(題型有:常識、數量關系、判斷推理、資料分析、言語理解);

    ②申論(題型有:歸納概括、提出對策、貫徹執行、綜合分析、文章寫作)。

    2)面試以材料類結構化為主。

  2. 四川公務員考試復習,需根據自身學習基礎、自學能力決定是否參加培.訓。

    比如,四川省考筆試學習指導:緊貼考試內容制定指導教案;結合近年考題講授各題型特點及解答思路、應答技巧;模擬測驗,及時了解復習效果;等。

    可查看四川省考考試學習指導選適合自身備考的指導類型。

7. 四川人事公務員培訓網

沒有這個網站,有四川人事人才培訓網。
四川省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四川省轉業軍官培訓中心是培訓國家公務員、軍隊轉業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各類人才的培訓實體。是被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認的國家公務員施教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培訓中心佔地12.6畝,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擁有各種類型的教室20多個(其中有一間能容納380人多功能教室),學員宿舍能容納200多人住宿,餐廳可以接待300人同時就餐。各項培訓設施、教學設備、後勤保障、娛樂休閑場所、圖書資料齊全配套。培訓中心座落於錦江河畔,遙對四川電視塔和猛追灣游泳池,交通便利,環境幽靜,是舉辦各類培訓班的最佳場所。培訓中心成立二十年來,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壯大。現在擁有一支專兼職教師隊伍;積累了比較豐富的教學、科研、管理經驗和先進的教學模式,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辦學路子。在公務員初任培訓、專業培訓、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各類職稱考試的考前培訓;項目管理(PMP)、人才測評、職業經理人、財務總監等職業認證培訓都取得了一定成績,創出了自己的品牌。得到了各級領導和省級各部門的肯定和贊譽,受到了廣大學員和社會各界的歡迎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三槐樹路2號軍轉大廈(四川電視塔側 二號橋)

8. 11個職責,四川省政府216號令規定的16個制度及其它25個相關管理制度,誰知道請告訴下

(一)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三)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檢修、維修制度;
(四)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二)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十四)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
具體的請到http://..com/question/287779414.html查看。
(十六)消防、運輸、儲存、防災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9. 四川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政策

根據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內理辦法(試行容)的有關要求,為加強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制訂本標准.
一、基地設置
(一)基地分類
基地分為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培訓基地是承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衛生機構.培訓基地下設專業基地,專業基地由符合條件的專業科室承擔.
(二)專業基地類別
本標準的培訓專業基地類別共30個:內科、兒科、急診科、皮膚科、精神科、神經內科、全科、康復醫學科、外科(包括神經外科、胸心外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4個專業方向)、骨科、兒外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臨床病理科、檢驗醫學科、放射科、超聲醫學科、核醫學科、放射腫瘤科、醫學遺傳科、預防醫學科、口腔全科、口腔內科、口腔頜面外科、口腔修復科、口腔正畸科、口腔病理科、口腔頜面影像科.
(三)設置原則
培訓基地原則上設置在三級甲等醫院.培訓基地間可建立協同協作機制,共同承擔培訓任務.全科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可將符合條件的其他三級醫院和二級甲等醫院作為補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婦幼保健院等根據需要作為培訓協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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