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里含培訓費
① 面試工作,培訓期間有工資,但說轉正後要從工資里扣除培訓費用,靠譜嗎
如果是公司內部培訓,就不能扣培訓費。如果是公司出錢讓你去外面培訓,有約定,就可以扣除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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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職培訓
入職培訓形式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傳統型培訓形式,主要有:在職培訓、現場培訓、講座培訓與程序化教學培訓等;另一類是新型培訓形式,主要有非正規學習培訓、試聽化培訓、模擬式培訓、遠程網路培訓,戶外式培訓與咨詢式培訓等。
無論是傳統型培訓,還是新型培訓形式,皆有其優劣性。關鍵是針對培訓資源,培訓對象等因素特點,將其靈活組合,使其發揮最大效用。
二、公司對新員工收取培訓費合法嗎
不合法。公司必須自行承擔培訓費用。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可見,向員工提供職業培訓,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不得向員工收取培訓費用。
② 專業培訓費是否包含工資
肯定不包括工資部分啦,只是有發票證明的單據
③ 工資中包含培訓費用,合理嗎
不合理。
④ 面試要培訓,費用從以後工資裡面扣,是騙人的嗎
公司是正規的嗎,我覺得一般先交錢的都不是好單位,培訓一般都是免費的。而且公司還給費用
⑤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5)工資里含培訓費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⑥ 企業從工資中扣除培訓費用,這樣違反相關規定嗎
企業從工資中扣除培訓費用,應屬違法。企業為員工培訓應屬義務,版可通過訂立協議約權定服務期來避免員工違約離職帶來的經濟損失,但不能直接從工資中扣除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⑦ 培訓費要不要計入工資總額,算個人所得稅
培訓費要不要計入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必須區分培訓的種類,按照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第一,為提高員工職業技能,為企業更好服務,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特殊崗位的培訓,所發生的培訓費用,屬於入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范圍,通常為工資薪金總額2.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不計入職工個人的薪酬所得,具體培訓項目: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第二、《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如果這部分應由個人承擔的教育費用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則計入個人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企業如果是以培訓、考察為名發生的旅遊費,取得的是旅遊公司發票,按照財稅[2004]11號文件規定均按照旅遊費處理,應在「企業工會經費」中列支,需要分解並計入員工當月的工薪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⑧ 培訓期間的工資也屬於培訓費嗎
轉子中國勞動咨詢網:
小王自去年大學畢業後在一家電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公司出資為小王提供培訓,培訓費為6萬元,完成一年培訓後小王有義務為公司繼續服務3年。如果小王不能履行服務期,公司有權要求小王作出賠償,賠償標准為「培訓費用÷總需要服務年份×未服務年份」,支付的培訓費用由培訓費、住宿費、交通費、工資待遇組成。
後來,小王想另謀發展,便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同意了他的辭職請求,但要求小王按照當時雙方簽訂的服務期協議條款,支付未履行完畢服務期的違約賠償金。小王不服,便來到司法所咨詢:培訓期間的工資屬於培訓費嗎,自己是否該賠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培訓費是指用人單位為培訓勞動者而專門支出的費用,而工資是勞動者勞動的報酬,兩者有不同的含義。勞動者在職期間多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培訓的,有的勞動者是脫產培訓,有的是非脫產的,利用自己的休息時間進行學習培訓的,沒有耽誤工作,在培訓中也是需要耗費腦力和體力的。
用人單位在培訓期間發放的工資也往往根據勞動者的具體勞動情況加以扣減,所以,在培訓期間,即使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者工資,工資部分也不應該計算在培訓費中。上述案件中,公司將支付給小王的工資待遇也算進培訓費用中, 混淆了兩者的界限,是缺乏根據的,對待此情況,小王無需賠償。
⑨ 培訓費從工資里扣
這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正規公司的培訓都是有工資的,即帶薪培訓。
培訓期不能與試用期劃等號。 如果還沒有簽合同,對工資沒有約定的話,從法律上講應相互協商,協商不成按集體合同,如沒有集體合同的,就按同崗同酬來計算。如還不行,就按最低標准工資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