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培訓費
⑴ 新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培訓費的問題
這個問題挺好的,我講講我的看法。
1、首先訓練費用是否可以視為培訓費內,是需要確定容的一個問題。籃球隊員參加訓練甚至比賽,應該可以視為他的工作內容。因此,我認為,什麼屬於培訓,就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如果你想把訓練費用作為培訓費用,那麼必須明確有關項目和費用的計算方式。
2、雖然球員呆的時間長企業投入越多,可是企業通過比賽等方式理論上應該也獲得了剩餘價值,所以不能只看投入,還要看產出。
⑵ 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違約金的問題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按上述理由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⑶ 勞動合同法 培訓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安排勞動者參加專項技能培訓的,並且雙方簽訂了專項培訓協議的,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能大於培訓費金額。並且可以約定服務期,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未履行的服務期讓勞動者承擔部分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培訓費用包括什麼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中經常約定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勞動者一旦離開單位版就要賠償單位的培訓費權用。但是雙方對於培訓費用的是否發生、費用范圍經常發生爭議。
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理對單位的培訓費用做了明確的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除此之外的費用不能作為單位對員工的培訓費用。
⑸ 勞動合同法 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而且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內辭職,那麼要按規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培訓費為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⑹ 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扣培訓費這項嗎
不合法,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也任何借口向員工收取服裝費,培訓,押金等費用,如果他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他
⑺ 勞動合同法里培訓費指什麼
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如食宿費等。
這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具體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