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老師表態
❶ 請幫助找一篇關於農民工培訓啟動儀式培訓學校的表態發言稿
這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黃衛的發言 你可以參考一下
同志們,農民工朋友們:
今天,我們在這里舉行「千萬農民工同上一堂課」安全培訓活動啟動儀式。剛才,國務院農民工辦、全國總工會、北京市建委的領導同志作了很好的講話,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我都贊成。多年來,國務院農民工辦、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對建築業農民工工作一直給予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住房城鄉建設部表示衷心的感謝!下面,我講兩點意見。
一、高度重視建築業農民工安全培訓工作
目前,我國建築業已擁有4000萬建設大軍,其中,農民工總數已超過3000萬。農民工不僅為國家工程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而且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建築業的快速發展。但是我們也注意到,大部分農民工文化水平不高,沒有得到很好的專業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往往成為建築施工事故的重要原因。
近幾年,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在加強農民工安全培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一是安全培訓制度逐步健全。2006年,我部會同國家安監總局等七部門,制定並實施了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的政策規定。今年上半年,又對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安全培訓渠道不斷拓寬。2007年以來,我部與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等五部門,共同開展了建築工地農民工業余學校創建工作。目前,全國已累計建校1萬多所,培訓農民工400餘萬人。三是安全培訓工作深入開展。我部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通過實施 「陽光工程」、「溫暖工程」、「示範工程」,從多個環節加強農民工安全培訓工作。同時,先後修訂了職業技能標准,完善了職業技能鑒定製度;會同全國總工會聯合開展了「送書到工地」、聘用群眾監督員等活動。各地主管部門也積極創新培訓方式,加大培訓投入,加強培訓監管,農民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近些年,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每年都有下降,2007年建築業施工百億元產值死亡率,從2003年的 6.6下降到了2.0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趨向穩定好轉。
農民工安全培訓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在建項目的不斷增加,施工安全事故仍不斷發生,個別地區事故數量還有「抬頭」的趨勢,分析這些安全事故原因,與其中農民工的技能水平不高、安全意識不足有很大的關系。因此,我們必須牢固樹立「憂患意識」,增強做好農民工安全培訓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扎實做好安全培訓工作
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是維護農民工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是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環節。我們要切實把這項工作抓好做實。
一要加強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落實領導責任制,人事教育、質量安全部門要通力合作,明確任務和責任,加大對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建築企業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務求實效,認真做好安全培訓活動的實施工作。北方地區要抓緊利用施工冬歇前的休整時間,妥善安排好培訓工作。
二要拓寬思路,創新培訓措施。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開展本次活動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制定本地區安全培訓工作方案。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和一線農民工各方面的積極性,與各級工會組織、農民工工作機構密切合作,整合社會各方面的力量。要發揮好建築工地農民工業余學校作用,貼近施工現場實際,開展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好保護好農民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權益。
三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取得實效。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日常安全生產工作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從主管部門、企業到項目部層層落實工作責任。發現施工人員未經培訓上崗或經培訓不符合要求的,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要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不按規定開展培訓的,應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同志們,農民工朋友們,安全生產事關農民工兄弟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農民工兄弟的家庭幸福,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我們要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完善工作措施,創新工作方法,扎實做好農民工安全培訓工作,努力促進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謝謝大家!
❷ 在新教師培訓會上,領導讓你作一個表態發言,你怎麼說
那就表態說呀,首先要突出領導的正確思想,然後是培訓的目的
❸ 上周二提出離職了,但是手裡好多工作,還有新發生的,根本做不完,領導還不給安排人交接,也不表態。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