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報名條件附則
『壹』 自考醫師
你好.
醫學及醫師方面的自考在05年開始已經不允許自考了.
建議你繼續讀本科或都選擇別的專業.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生管理條例
[編輯本段]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8月5日國務院令第386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葯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准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 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編輯本段]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 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 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葯。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以外的處方葯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違法活動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或者未公布調查處理結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執業醫師資格准入管理辦法
發表日期:2008-09-08 閱讀:241次
1、為加強我院醫師執業管理,規范執業醫師准入,特製訂本辦法。
2、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我院試用期滿一年或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我院工作滿五年的醫務人員可申請執業醫師考試。
3、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醫務處發布考試公告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到醫務處報名,並在報名時提交下列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張;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3)畢業證書復印件2份;
(4) 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2份、《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2份、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4、醫務人員參加並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後,應當在醫務處發布資格認定公告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到醫務處領取和填寫《醫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張;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5、醫務人員在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後,由醫院根據需要集中討論安排其注冊科目,並辦理醫師執業注冊。在醫務處發布注冊公告之日起,醫務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到醫務處領取和填寫《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張;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3)注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6、醫師因工作需要需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徵得醫院同意,到醫務處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8、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應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6)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9、醫院應對執業醫師進行定期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採取重新培訓、暫停執業活動、注銷注冊等處罰。
10、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叄』 醫師執業資格是什麼有證嗎誰發的有效期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四條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
(六)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七條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八條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是提交下列材料:
(一) 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三)《醫師資格證書》;
(四)注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申請人身份證明;
(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請注冊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醫師重新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
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 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九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並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注冊。
第十一條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
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注冊主管部門在輸執業注冊手續時,應當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核發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醫師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醫師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當地指定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銷注冊與變更注冊
第十三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 死亡或者被宣篝失蹤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 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
(八)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注冊主管部門對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注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並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屬於原注冊事項屬於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不屬於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後到擬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注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並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醫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應當對《醫師執業證書》的准予注冊、發放、注銷注冊和變更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准予注冊、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人員名單鄧以公告,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和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 醫師執業范圍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醫師執業地點在兩個以上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境外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執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肆』 如何理解【執業醫師法】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三條
在本法頒布之前已經是醫師的人,不需要參加執業醫師考試即可取得新的醫師執照。
『伍』 執業醫師過後幾年能考主治醫師
報考主治醫師不僅需要執業醫師證,還需要一定的學歷和工作經驗,報考條件如下:
一、參加內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3、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4、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二、參加內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2、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3、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4、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5、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內科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加內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兩年。
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報名參加2011年度內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工作選擇報考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主治醫師(attending physician)是醫院的職稱之名,醫生職稱的一種,比住院醫師高一級,比副主任醫師低一級,屬於中級職稱。 不同於主治醫生或「主治大夫」。
醫院的住院部各科室,將床位分配給各醫生,每一床位的主要負責的醫生,就被患者和同行稱為主治醫生或主治大夫,他們可由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和副主任醫師擔任。是一種責任人稱呼。
(5)執業醫師報名條件附則擴展閱讀:
一、不得申報條件
1.醫療事故責任者三年內
2.醫療差錯責任者一年內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內
二、注意事項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外科學工作的人員;凡報考內科主治醫師的人員,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報名時提交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對現崗位有準入資格要求的專業,在報名時應同時提交准入資格證明文件。
2、報名參加內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人員,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3、凡符合上述所規定內科主治醫師報考條件的人員,不受單位性質和戶籍的限制,均可從事內科主治醫師的考試,並根據自己所在科室報考相關科目。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葯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葯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4、《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陸』 執業醫師注冊問題求助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第二章 注冊條件和內容
第五條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七)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八)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范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第八條 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九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條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對於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一條 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並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
第十六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
執業助理醫師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
第四章 注冊變更
第十八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並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因參加培訓需要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
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託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並對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給予警告,並對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港澳台人員申請在內地(大陸)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籍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公布的《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柒』 臨床主治醫師考試要具備哪些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保健服務的需要,實現衛生工作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目標,特製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臨床醫學各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主治醫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三條 按照本評審條件通過評審或考試獲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為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章 適用范圍第四條 本評審條件的適用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合法行醫權的醫師。
第五條 根據醫療機構專業設置的實際情況,臨床醫學專業評審條件分為兩個部分:
(一)按二級學科分類的評審條件,適用於按二級學科設置的臨床醫學專業崗位,共分為十四個專業:全科/家庭醫學、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膚病與性病、精神病、腫瘤、病理、醫學影像、計劃生育。
(二)按三級學科分類的評審條件,適用於三級學科設置的臨床醫學專業崗位,共分為三十二個子專業: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消化內科、腎內科、神經內科、內分泌、血液病、結核病、傳染病、風濕與臨床免疫、老年醫學、急診醫學、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經外科。泌尿外科、小兒外科、燒傷外科、整形外科、麻醉、運動醫學、康復醫學、婦科、產科、口腔內科、口腔頜面外科、口腔修復、口腔整形、核醫學、放射治療、醫學檢驗。
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六條 申報人必須具備良好的醫德和敬業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第七條 有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專業,申報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完成下基層工作任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醫療事故責任者三年內;醫療差錯責任者一年內;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第九條 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學歷和資歷的要求
(一)主治醫師
1、醫學中專畢業,在縣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工程師工作不少於七年;
2、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六年;
3、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五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並取得與醫學有關的第二學士學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四年。
(二)副主任醫師
1、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在縣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七年;
2、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五年;
3、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四年;
4、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二年;
5、臨床醫學博士後人員在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出博士後流動站前
(三)主任醫師醫學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從事副主任醫師工作不少於五年。
(四)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經考核合格,可認定主治醫師任職資格:
1、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學位,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三年;
2、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
(五)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申報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任職資格不受上述學歷和任職年限的限制:
1、獲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
2、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及以上獎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條 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外語能力的要求
(一)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要掌握一門外語,並能通過臨床醫學專業外語職稱等級考試,取得相應級別的合格證書。
(二)長期在基層醫療機構工作的人員,外語的要求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放寬
第四章 二級學科專業評審條件(略)
第五章 三級學科專業評審條件(略)
第六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第五十八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醫學職業道德、專業理論知識、學歷、工作經歷與能力為申報和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基本要求條件。
第五十九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基礎理論知識、相關理論知識及學識水平應通過考試或答辯進行考查。
第六十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從事專業的能力應通過實際工作考核及適當形式的答辯進行考查。
第六十一條 本條件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捌』 執業醫師考試分內外科嗎
執業醫師考試考試時不分內外科,注冊時會分。
執業醫師報名條件: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版學專業本權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玖』 執業醫師考試 中級 有補考么
主治醫師的師資不是全憑靠幾門課程的。也沒有補考的一說。
主治醫師報考條件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保健服務的需要,實現衛生工作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目標,特製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臨床醫學各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主治醫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三條 按照本評審條件通過評審或考試獲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為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章 適用范圍第四條 本評審條件的適用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合法行醫權的醫師。
第五條 根據醫療機構專業設置的實際情況,臨床醫學專業評審條件分為兩個部分:
(一)按二級學科分類的評審條件,適用於按二級學科設置的臨床醫學專業崗位,共分為十四個專業:全科/家庭醫學、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膚病與性病、精神病、腫瘤、病理、醫學影像、計劃生育。
(二)按三級學科分類的評審條件,適用於三級學科設置的臨床醫學專業崗位,共分為三十二個子專業: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消化內科、腎內科、神經內科、內分泌、血液病、結核病、傳染病、風濕與臨床免疫、老年醫學、急診醫學、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經外科。泌尿外科、小兒外科、燒傷外科、整形外科、麻醉、運動醫學、康復醫學、婦科、產科、口腔內科、口腔頜面外科、口腔修復、口腔整形、核醫學、放射治療、醫學檢驗。
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六條 申報人必須具備良好的醫德和敬業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第七條 有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專業,申報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完成下基層工作任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醫療事故責任者三年內;醫療差錯責任者一年內;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第九條 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學歷和資歷的要求
(一)主治醫師
1、醫學中專畢業,在縣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工程師工作不少於七年;
2、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六年;
3、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五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並取得與醫學有關的第二學士學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四年。
(二)副主任醫師
1、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在縣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七年;
2、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五年;
3、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四年;
4、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二年;
5、臨床醫學博士後人員在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出博士後流動站前
(三)主任醫師醫學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從事副主任醫師工作不少於五年。
(四)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經考核合格,可認定主治醫師任職資格:
1、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學位,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三年;
2、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
(五)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申報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任職資格不受上述學歷和任職年限的限制:
1、獲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
2、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及以上獎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條 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外語能力的要求
(一)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要掌握一門外語,並能通過臨床醫學專業外語職稱等級考試,取得相應級別的合格證書。
(二)長期在基層醫療機構工作的人員,外語的要求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放寬
第四章 二級學科專業評審條件(略)
第五章 三級學科專業評審條件(略)
第六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第五十八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醫學職業道德、專業理論知識、學歷、工作經歷與能力為申報和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基本要求條件。
第五十九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基礎理論知識、相關理論知識及學識水平應通過考試或答辯進行考查。
第六十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從事專業的能力應通過實際工作考核及適當形式的答辯進行考查。
第六十一條 本條件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條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衛生部備案後,組織實施
『拾』 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專和業務素質,保障屬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