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的保證如果附有條件
A. 附有條件的保證是否具有效力
按照票抄據法的規定,保證人應當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法定記載的事項。除此之外,保證人不得再在票據上記載其他附有條件的事項,例如不得記載保證期限,不得設定停止保證的條件等。因為: (1)票據的保證是保證人為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保證人對票據債務就不能附帶任何條件。 (2)票據的流通性決定了持票人的不斷變更,如果保證可以附條件,保證人所附的條件難以適用於每一個持票人,保證的效力也難以確定,票據的信用得不到增強,勢必影響到票據的轉讓和流通。票據的保證必須是記載在票據上或粘單上,如果保證人在票據上或粘單上的記載中沒有附條件,而是在票據和粘單以外附了保證的條件,這種沒有記載在票據和粘單上的保證,不能認為是對票據保證附了條件,所附條件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證人對保證附有條件,持票人可以對所附條件「視而不見」,仍然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其保證的票據責任。保證人不得以所附條件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換句話說,保證人即使對保證附了條件,也仍然應當無條件地承擔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B. 商業匯票的背書為何不得附有條件
商業匯票的背書不得附有條件,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
1、這句話是票據法的明文規定,票據法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因為票據是一種完全有價證券,持票人必須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據才能主張其票據權利。背書是附屬票據行為,背書人轉讓的是出票人通過法定的記載事項設立的票據權利,背書人無權增加或減少出票人所創設的票據權利。因此,背書人在轉讓該票據權利時,不得附有條件。附條件的背書,是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的,但背書行為本身仍然有效。這一點同民法上的附條件的合同不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有當某一條件成就時,該合同才能生效。票據則不同,票據的性質和票據正常流通的實踐要求,背書轉讓票據,只能是單純性背書,即背書是無條件的。
2、如果背書所附條件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則易造成票據流轉上的限制以及票據權利的糾紛,不利於票據流通,所以票據法直接規定背書不得附條件,即使背書附條件也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權利。
C. 匯票附有條件的保證有法律效力嗎
匯票附有條件的條件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票據法》第48條明確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D. 匯票的保證不得附有條件,如果附有條件,其後果是
按照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人應當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法定記載的事項。除此專之外,保屬證人不得再在票據上記載其他附有條件的事項,例如不得記載保證期限,不得設定停止保證的條件等。因為:
(1)票據的保證是保證人為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保證人對票據債務就不能附帶任何條件。
(2)票據的流通性決定了持票人的不斷變更,如果保證可以附條件,保證人所附的條件難以適用於每一個持票人,保證的效力也難以確定,票據的信用得不到增強,勢必影響到票據的轉讓和流通。票據的保證必須是記載在票據上或粘單上,如果保證人在票據上或粘單上的記載中沒有附條件,而是在票據和粘單以外附了保證的條件,這種沒有記載在票據和粘單上的保證,不能認為是對票據保證附了條件,所附條件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證人對保證附有條件,持票人可以對所附條件「視而不見」,仍然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其保證的票據責任。保證人不得以所附條件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換句話說,保證人即使對保證附了條件,也仍然應當無條件地承擔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E. 票據的保證是否可以附有條件為什麼
根據抄《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因此,在我國的票據法上的保證是不能夠附條件的。因為票據是具有高度流通性的有價證券,如果在票據的保證中可以附加條件,則票據的流通效力將會受到影響,因為持票人無法了解到自己所持有的票據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證,對於持票人的利益是相當不利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票據保證是不能夠附條件的。
如果保證人在票據保證中附加了條件,並且當事人在票據上進行了票據保證的條件的記載,則可以視為沒有進行過任何有關條件的記載,保證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匯票保證的責任。
簡言之,票據保證中,對保證附條件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F.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如果保證附有條件的,則票據無效。 錯
錯。
因為,根據《票據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G. 為什麼票據保證不得時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保證
按照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人應當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法定記載的事項。除此之外,保證人不得再在票據上記載其他附有條件的事項,例如不得記載保證期限,不得設定停止保證的條件等。因為:
(1)票據的保證是保證人為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保證人對票據債務就不能附帶任何條件。
(2)票據的流通性決定了持票人的不斷變更,如果保證可以附條件,保證人所附的條件難以適用於每一個持票人,保證的效力也難以確定,票據的信用得不到增強,勢必影響到票據的轉讓和流通。票據的保證必須是記載在票據上或粘單上,如果保證人在票據上或粘單上的記載中沒有附條件,而是在票據和粘單以外附了保證的條件,這種沒有記載在票據和粘單上的保證,不能認為是對票據保證附了條件,所附條件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證人對保證附有條件,持票人可以對所附條件視而不見,仍然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其保證的票據責任。保證人不得以所附條件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換句話說,保證人即使對保證附了條件,也仍然應當無條件地承擔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H.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是什麼意思
票據責任是獨立的,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形成後,條件的實現與否與票據責任以及保證責任無關。換句話說,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形成了,與附有的條件其實是兩件事情。
再換句話說,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應用的是《票據法》,附有的條件若得不到滿足,應用其他相應的法律法規。
I. 商業承兌匯票是如何保證的
商業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商業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商業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商業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商業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商業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商業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商業承兌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
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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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小清)
J. 承兌商業承兌匯票 如果附有條件 必須滿足所附條件 對不對
不對。付款人承兌匯票必須是無條件承兌,如果承兌匯票如何附有條件,就認為是付款人拒絕承兌此匯票,那麼承兌行為就是無效的,付款人就不是匯票的債務人,持票人只有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了。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43條有明文規定——
第43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