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執業營養師的條件
『壹』 有執業醫師證可以直接考中級營養師嗎
執業醫師和營養師是兩個概念,不能跨界考,只有符合了中級營養師的人才能考,而且據了解,應該有營養師資格的人才能考中級。
『貳』 公共營養師證和執業醫師證有什麼區別
差別大了。
公共營養師報名條件:
中專學歷以上,大學在讀學生均可報考三級,二級要求本科畢業5年工作經驗或者三級證書後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以上都是需要相關的培訓,由培訓機構代報名,合格後即可有營養師證。
而執業醫師報名條件: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要是大專,還得從助理醫師開始考。
從學歷專業及未來工作內容來說。差別太多了。
『叄』 執業營養師考師
第一個你說的是職業營養師吧?或是營養師職業資格,還真沒聽說過執業營養師。其實這些沒什麼區別,只不過是不同認證機構的不同叫法,所以也就不存在哪個級別更高的問題。目前很多城市都有這項證書的考試,昆明也不例外,這是在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網上查到的關於昆明的信息。http://www.zgks.org/kpjgnewsview.asp?id1=131&ss=%C0%A5%C3%F7&sf=%D4%C6%C4%CF&rootid=78。
關於報考條件,
公共營養師對所學專業沒有特殊要求,因此任何對職位有興趣的人都可以報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專家,制定了《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准(試行)》。標准規定:
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准
1、共分四個等級: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為四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三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二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2、公共營養師申報條件:
四級公共營養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中專畢業證書。
(3)經四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級公共營養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三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
(5)具有非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醫學或食品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經三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目前看你應該是只能報這兩個級別,這兒還有更詳細的介紹,SEESEE吧!www.shizio.com/pedia/index.php?doc-view-187.html我就不都COPY過來了。
滿意否?
『肆』 營養師證能報考執業葯師嗎
不可以 營養師是綜合營養分析跟執業葯師有很大差別 但是兩者你可以同時有 這樣你比別人多了些能力
『伍』 執業醫師和公共營養師可以同時注冊嗎
執業證和劑師證能同時注冊
執業證和執業師證的分屬不同,可以同時注冊。
執業注冊:
第十二條成績合格,取得執業資格或者執業助理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執業注冊制度。取得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可以為本中的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執業師(劑師)注冊管理
執業師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執業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取得《執業師注冊證書》後,方可以執業師身份執業。執業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注冊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陸』 執業醫師考取臨床營養師會有影響嗎
不影響,考試考的是資格,執業需要注冊才能執業。
『柒』 公共營養師/國際注冊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營養師的區別及執業范圍
公共營養師是勞動部門的職業資格證書,國際注冊營養師是行業協會的證書,國家職業資格營養師應該是勞動部門的公共營養師的簡稱,因為公共營養師就是勞動部門的職業資格工種,正規通過考試獲得的證書就是職業資格證書
『捌』 臨床營養師考試報名條件
報名條件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助理醫師、技師、護理人員及及其他已經從事或有志從事臨床營養專業相關工作的有相關醫學背景的人員;醫學院校在校及往屆學員。
編輯本段培訓類別
臨床營養醫/技/護師
(1)臨床營養醫師
報名要求:具有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臨床營養科在職醫師
培訓性質:執業技能培訓、考核及行業認證。
培訓目標:經過嚴格的專業理論和技術培訓並考試合格;掌握不同生理和病理狀態下(包括疾病和醫源性因素引起)的各種營養代謝性疾病、營養與代謝異常的原因和機制、臨床表現,以及營養診斷和營養治療及監測的原則及方法;掌握常用的營養評價方法和營養檢測指標的臨床意義及營養素攝入量計算等工作方法;掌握常用營養素的理化性質、營養治療作用、缺乏與過量的臨床表現以及人群營養素需求量和個體化治療原則;掌握腸內腸外營養給予途徑,及其適應症、禁忌症;掌握各類疾病和特殊人群的臨床營養宣教知識。
(2)臨床營養技師:
報名要求:具有營養、醫葯、檢驗、衛生、食品等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臨床營養科在職技師。
培訓性質:執業技能培訓、考核及行業認證。
培訓目標:熟練的操作人體物理測量、與營養及代謝相關實驗室生化檢驗技術、免疫檢驗技術、代謝分析技術、器官功能測量技術,主要包括:人體測量、人體成分分析、人體代謝率測定、營養素水平測定(如維生素、礦物質、蛋白質、脂肪、糖類及其代謝產物的測定等)、應激蛋白測定、淋巴細胞計數、代謝實驗(如氮平衡試驗等)、食物不耐受測定、腸道功能及微生態評價及營養換算等;熟悉營養產品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熟悉營養素的理化性質、食物來源及營養價值,能熟練的根據醫囑配製腸內營養制劑或編制治療膳食食譜等,完成對營養產品及食材的加工處理;掌握營養監測和評價、營養制劑制備所需各種儀器設備的管理與維護辦法;熟悉食品安全及衛生相關制度;熟悉各類疾病和特殊病人的臨床營養宣教知識。
3)臨床營養護師:
報名要求:具有臨床執業護士資格的臨床營養科在職護士。
培訓性質:執業技能培訓、考核及行業認證。
培訓目標:熟悉臨床營養護理的流程,掌握營養治療醫囑匯總錄入及分發的相關方法;掌握臨床營養科內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辦法;掌握腸內、腸外營養制劑的配製方法和操作規范;掌握職業護師法規定范圍內的腸內腸外營養支持管路及造口的建立於維護;掌握圍手術期、圍產期、圍放化療期的營養護理工作及家庭腸內腸外營養的護理與維護;掌握腸內外營養液輸注技術的護理要點和相關儀器設備的操作方法;熟悉營養素的理化性質、食物來源及營養價值,掌握各類人群的營養護理宣教與咨詢;熟悉掌握各種人體營養測量、標本採集、營養篩查等項目和操作方法及技能。
臨床助理營養醫師
報名要求:在社區及鄉鎮,有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生
培訓性質:執業技能培訓、考核及行業認證。
培訓目標:熟悉臨床營養學的理論知識,包括醫學營養學概論、營養與代謝基礎、疾病營養治療學、腸外腸內營養學、醫院的基本膳食、腸內營養與常見並發症、臨床營養科與臨床治療的密切關系等;熟悉臨床營養科的常見工作流程;要求能准確詢問、書寫營養病史,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基本掌握常見疾病的診斷和處理。
臨床營養醫/護師(專科)
報名要求:具有臨床執業資格的非臨床營養科在職醫師/技師/護士(師)培訓性質:職業能力培訓、考核及行業認證。
培訓目標:要求熟悉臨床營養學的理論知識,包括醫學營養學概論、營養與代謝基礎、疾病營養治療學、腸外腸內營養學、醫院的基本膳食、腸內營養與常見並發症、臨床營養科與臨床治療的密切關系等;熟悉臨床營養科標准工作流程及本科室關於營養的工作流程;要求能准確詢問、書寫營養病史,進行全面體格檢查,掌握常見疾病的診斷和處理;掌握各種疾病的代謝特點及應激狀態下的代謝特點,如何對患者進行營養評價以及進行營養支持的適應症,各種營養制劑的種類及特點。
職業技能證書
報名要求:具有醫學教育背景;醫學院校在校及往屆學員。
培訓性質:職業能力培訓、考核及行業認證。
培訓目標:參與培訓的學員要求熟悉臨床營養學的理論知識,包括醫學營養學概論、營養與代謝基礎、疾病營養治療學、腸外腸內營養學、醫院的基本膳食、腸內營養與常見並發症、臨床營養科與臨床治療的密切關系等;熟悉臨床營養科的常見工作流程。
『玖』 公共營養師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嗎
報名條件:
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現對醫師資格考試考生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第一條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2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試用機構是指符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三條試用期考核證明
(一)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並於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二)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三)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第四條報名有效身份證件
(一)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台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台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二)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第五條報考類別
(一)執業助理醫師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
(二)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應當具備與其相一致的醫學學歷。
具有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並在公共衛生崗位試用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
(三)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四)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第六條學歷審核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葯學類、中葯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
1.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或公共衛生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於在學期間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臨床醫學、眼視光醫學、預防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2.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於大學本科1年的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二)本科學歷
1.五年及以上學制臨床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溫州醫科大學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五年制的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3.五年制預防醫學、婦幼保健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公共衛生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4.五年及以上學制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西醫臨床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醫學、傣醫學、壯醫學、哈薩克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6.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後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三)高職(專科)學歷
1. 200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置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含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蒙醫學、藏醫學、維醫學等)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批准設置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後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後,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含教育部、原衛生部批准試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含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其專科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歷
1. 2010年9月1日以後入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同意設置並報教育部備案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後,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衛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後入學經教育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後限定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
6.衛生職業高中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7. 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歷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資格類別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六)西醫學習中醫人員
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葯專業知識並獲得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葯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1.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
2.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類醫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其執業時間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時間符合規定的,可以報考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
(八)其他
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第七條台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按照《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7號)規定,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和《關於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