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①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支付程序與施工合同範本有哪些差異
對於上述建築業發展情況的總結,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認為,今年我國對外工程承包依然將維持平穩增長態勢。我國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市場和業務將更加多元化。因此,合同作為建設工程項目不可或缺的因素與利益相關者的重要保證手段,其重要性與必要性不言而喻。其中,國內推介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國際建設工程界通用的FIDIC合同條件成為合同訂立的重要規范依據。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FIDIC合同條件》成為促進建築業不斷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著重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FIDIC合同條件進行對照比較。
2 示範文本與FIDIC合同條件的具體對照比較
下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FIDIC合同條件就發展歷程、法律地位、框架結構、合同文件優先順序等方面進行對照比較。 2.1發展歷程
到目前為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一共經歷了三個版本,分別是1991年版(GF-91-0201),1999年版(GF-1999-0201)以及2013年版(GF-2013-0201)。其中,2013年版(GF-2013-0201)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至於FIDIC合同文件,其發展歷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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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FIDIC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國際)》(第1版)(俗稱「紅皮書」),常稱為FIDIC條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適用於業主和承包商的機械與設備供應和安裝的《電氣與機械工程標准合同條件格式》即黃皮書。
1969年,紅皮書出版了第二版。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築工程專用條件。
1977年,FIDIC和歐洲國際建築聯合會(FIEC)聯合編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European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這是紅皮書和第三版。
1980年,黃皮書出了第二版。同時出版的還有黃皮書第三版《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
1995年,出版了橘皮書《設計-建造和交鑰匙合同條件》。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標准合同條件: 《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新黃皮書)、《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和適合於小規模項目的《簡明合同格式》—綠皮書。
對照比較可知,FIDIC合同條件的發展歷史更為悠久,其體系更為詳實完善。這一結論符合我國建設工程示範文本參照FIDIC合同條件而誕生的事實。 2.2法律地位
2007 年 11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在頒布 56 號文件時,突出強調了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嚴格管理,強調通用條款屬於強制使用的文本,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通用條款不得擅自修改。與1999版示範文本不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在頒布 2013版施工合同時,在新版示範文本的《說明》第二部分「《示範文本》的性質和適用范圍」中明確 :「《示範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
雖然示範文本非強制性使用文本,但是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時,行業交易習慣可以作為判案的根據。其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 7 條規定 :「交易習慣是指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並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或者指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合同法》第 61 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
② 建築施工合同(含fidic)條款的資料
工程承包合同
發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本建設工程協商一 致,訂立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范圍: ;
(詳見施工圖紙內容);
4、承包方式:_ 。
5、材料及工藝補充說明(詳見施工圖紙內容)。 二、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誤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合同工期總天數 天(以實際進場施工之日算起);
2、由於承包人的責任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 向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_ _的違約金,算至驗收合格之日;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a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或確認)施工圖紙及開工條件; b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c 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未按約定提供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 能正常進行;
d 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
e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f 不可抗力;
g 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4、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 日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
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在收到
報告後 日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三、質量標准
工程質量標准:合格、按照《鋼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驗收。 四、合同價款
總 計 合 同 金 額 ( 大 寫 )( 人 民 幣 ) , 小 寫
¥ 。
五、工程款結算及支付
1、主鋼構進場之日起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總價款
的 的進度款;
2、綱結構主體完工之日起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總價
款的 的進度款;
3、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總價款
的 的進度款;承包人向發包人開具工程合同總價款 的銀行
保函作為保修金,發包人於壹年內返還承包人;
六、施工准備
1、承包人在合同簽定後 日內免費完成圖紙的設計和細化,完成後由 發包人提交給設計院,承包人協同參與技術交底以便圖紙通過。
2、發包人在施工前應負責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提供基準測量點,免費提
供施工用水、電;
3、發包人應辦理完備項目報建、圖樣簽章手續,協調好周邊及有關部門 關系;
4、承包人於接到審查合格圖紙 日內完成主構件的加工並運抵工地現
場
5、承包人嚴格按照施工圖紙中的材料進行采購和加工,並提供主要鋼材, 彩板的質量保證書;
七、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准組織 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 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包人不得要求 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 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3、如發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
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4、當發包人與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
理。
八、工程竣工驗收及保修
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三日內,應將驗收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屆 時驗收,如發包人不能按期參加驗收,須提前通知承包人,並與承包人另行 商定驗收日期,但發包人必須承認承包人的竣工時間;發包人推遲驗收,其 間所發生的管理費和其他損失均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驗收通知未提出異議,但到期又不按期組織驗收 或發包人提前使用的,視為驗收合格;
3、竣工工程經驗收合格之日,辦理工程移交,從驗收之日起三日內移交
完畢,如發包人不按期接管,致使工程發生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
4、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種材料或設備雙方均無法解決,致使該項工 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可作減項竣工,並對已完成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和辦理 移交手續;
5、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內承包人對工程負責免費保修,保修 期限屆滿後,承包人提供終身優惠服務。
九、現場代表
發包人現場代表_____,承包人現場代表_ _,雙方代表的權
利義務按本合同約定,解決工程中所遇問題的協商、及決策意見的簽證、處 理;如一方換人時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對方。
十、違約責任
一方違約時,除前面條款另有約定外,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萬
元。
十一、爭議解決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
任何一方應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附則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議定附則條款,作為 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以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 式四份,發包人與承包人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合同訂立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共_ 頁
發包人:_________ 承包人:
住所:__________ 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
電話:__________ 電話:
傳真:__________ 傳真:
開戶銀行:________ 開戶銀行:
賬 號:_________ 賬 號:
郵政編碼:________ 郵政編碼:
您按照格式填就行了。
③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與國內《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有哪些異同之處
之一:僱主的資金安排義務
FIDIC合同條件中規定了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義務,以確保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補完屬於由其負責的任何缺陷責任。相應地,FIDIC合同條件中亦規定了僱主的資金安排義務,以確保僱主按照合同價款的支付規定完成其支付義務,此僱主的資金安排義務條款使得合同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達到平衡,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效益得到整體提高。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中考慮通過適當方式設置僱主資金安排義務的有關內容。
之二:有關工程師的權利及其相關條款
因為工程師的信譽、工作能力、公證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標報價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示範文本中僅規定了項目經理的撤換要經業主方的同意,未規定業主更換工程師要經承包商同意的條款。建議示範文本中也增加對工程師權利制約,包括承包商對於業主更換工程師進行制約的條款。
之三:業主指定分包商的條款
FIDIC合同條件規定有利於規范在業主指定分包商的情況下僱主、承包商、分包商三者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三方利益。因此,建議修改示範文本,增加業主指定分包商的情況下的相應條款。
之四:承包商對僱主指定分包商的制約
示範文本合同條件下承包商在業主指定分包商方面的權利遠小於在FIDIC合同條件下的權利。建議在示範文本中對此項內容進行修改。
之五:承包商的月度計劃報告
將承包商每月提供報告的規定寫進工程施工合同,能有效促使承包商及時履行合同義務,防止出現僱主世紀支付工程款後,承包商怠工或挪用資金。而示範文本中,即使在按月結算方式的情況下,也僅規定了承包商按月提交工程量報告。建議新的示範文本增加此方面的內容。
之六:承包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義務
FIDIC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遵守質量保證體系的義務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務、義務或職責。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中增加承包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方面的規定。
之七:關於通信交流的規定
FIDIC所規定的一方給另一方送復印件的規定如「當另一方或工程師給一方通知時,亦應根據情況把復印件送給工程師或另一方」,不適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的要求,應將根據情況送給工程師或一方的文件規定為採用原件或原件副本形式。
之八: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設計的條款
FIDIC合同條件第7.2條規定了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設計的原則,承包商應使自己的設計人員和設計分包者符合業主規定要求的標准,具備從事設計所需的經驗和能力。此舉對於具備技術能力的承包商來說,能促使其更好的理解和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增強其責任心,防止其可能抱有將部分責任推向設計部門的想法,最終有利於保證整個工程的質量。示範文本沒有規定該項內容,建議有條件的增設此項內容。
之九:對承包商怠於作為的處理方面
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雖然在多個方面借鑒了FIDIC合同條件中的相關規定,但仍存在很大的弱點,那就是合同條款內容的可操作性差。可見,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可改進之處仍然較多。
之十:計日工作制度
由於示範文本中沒有關於計日工形式的規定,我國的計日工價格計算往往不規范,隨意性很大。因此增加此部分內容會使示範文本的條款更加嚴密。
之十一:關於圖紙、承包商的設備、合同金額的定義
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亦對狹義和廣義的「承包商設備」概念加以區分。另,99版FIDIC將合同金額分為「中標合同金額」和「合同價格」,前者僅指承包人在中標函中認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補任何缺陷所需的費用;後者還包括因各種原因調整的價款。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亦對上述兩種形式的合同金額概念加以區分。
之十二:關於發包人、承包人的定義
建議:(1)對示範文本中「合法繼承人」作擴大處理,調整為包含合同當事人後繼承工程施工合同原當事人一方權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2)在一方當事人被合並、分立或被兼並等原因被動轉讓的情況下,相對方享有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在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原合同的權利、義務由新的承繼者享有與承擔;在選擇繼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除有權就已履行部分向新的承繼者主張權利外,還有權就因原當事人被合並、分立或被兼並等被動轉讓合同原因所造成之含可得利益在內的損失,向新的承繼者要求賠償。
之十三:工程師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責任
由於示範文本在若干方面出現了責任模糊的情形。建議修改示範文本,對工程師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責任內容明確化。
之十四:關於合同的計價及結算方式
我國示範文本規定了三種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薪金合同。其中的固定價格合同應包括固定單價的情形,但其敘述不明確,且在實際中的主要做法是一次性包死的固定總價合同。鑒於單價合同按月結算的優點,建議示範文本及我國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廣泛使用單價合同。
之十五:強化了承包商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1999版FIDIC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應從開工之日起承擔照管工程及貨物的全部職責,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如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由於第17.3款(僱主的風險)所列的八項風險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貨物、或承包商文件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商應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修正該項損失或損害,使工程、貨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格要求。規定承包商對於工程及貨物的照管職責使合理的,因為工程施工期間,工程及貨物處於承包人的掌控之下。而示範文本雖然也規定了承包商的照管職責,但規定的不是太明確。建議新的示範文本進一步細化、明確。
之十六:員工待遇和保護條款
99版的FIDIC第6條對於承包商所僱傭員工的工資標准、工作時間、為員工提供住宿及福利設施、保障員工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遵守勞動法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而示範文本對於員工保護條款基本沒有涉及,致使好多建築單位惡意拖欠施工人員工資,形成年年上演農民工以極端的方式討薪、且討薪屢屢以行政干預的手段才得以解決的「中國特色」。並且對於建築業農民工是否有權享受勞動法的待遇,也一直沒有解決。建議新的示範文本對相關內容作出規定。
之十七:承包商的注意義務
1999版FIDIC對於承包商的注意義務規定得較細。在第4條承包商義務的規定中有二十幾款,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款項系規定與施工內容非直接相關的對周圍環境的注意義務,如避免對公眾的干擾義務、對進場道路的維護義務、環境保護、現場保安、作業現場的限制義務等,體現出對作業環境的更高要求;並於第6.11款明確規定了對於無序行為的防止義務。而示範文本對於此類內容規定不細,建設工程實務中好多地方對於建築現場的維護都是通過地方行政命令來實現的,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予以完善。
之十八:進一步細化違約責任條款
示範文本將違約、索賠和爭議三項內容放在一節(第十一節)中,將合同解除的內容放「其他」一節(第十二節),筆者認為此種設置不合理。因為違約與索賠及爭議之間並無必然的邏輯關系,索賠並非一定是一方違約造成的,好多情況下中因並非自己的過錯遭受損失時,就可向對方要求索賠;違約也並非必然要引起難以解決的爭議,尤其是並非必然引起示範文本第十一節所述的仲裁、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而合同的解除倒是與違約有著比較密切的關系,雖然違約並非必然地造成合同的解除,但是在除卻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的情況下,合同的解除基本上都是由於一方或雙方的違約行為引起的。所以建議新的示範文本將違約的內容從原第十一節中抽去,將合同解除的內容從原第十二節中抽出,合並後列為獨立的一節。
之十九:設定分階段結算程序,強化造價過程式控制制
FIDIC條件設定了一系列的條款就工程師對於工程進度與質量的控製做出規定,如規定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商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承包商的工作應當使工程師滿意;支付以工程計量為基礎、計量必須以質量合格為前提等內容,但沒有使工程師對於工程進度與質量的控制定量化、程序化與規范化。示範文本雖然也接收了工程師應有權對承包商的工作產生合理懷疑的理念,但對於工程進度與質量的控制尚沒有達到FIDIC條件的細膩程度。分階段結算的主要內容如下:
約定發包方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提供施工圖的期限和發包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期限;約定承包方收到分階段施工圖後提供相應工程預算以及發包方批復同意分階段預算的期限。經發包方認可的分階段預算是該階段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的付款依據;約定承包方按經發包方認可的分階段施工圖組織設計和分階段進度計劃組織基礎、結構、裝修階段施工;合同規定的分階段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具有決定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直接約束力;約定承包方完成分階段工程並經質量檢查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後向發包方遞交該形象進度階段的工程結算的期限,以及發包方審核的期限;約定發包方撥付承包方各分階段預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備料款、進度款、工作量增減值和設計變更簽證、新型材料差價的分階段結算方法;約定全部工程竣工通過驗收後承包方遞交工程最終結算造價的期限,以及發包方審核是否同意及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法,雙方確定能夠協商一致的或經發包方提出異議,承包方作修改、調整後雙方能協商一致的,即為工程最終造價;約定承發包雙方對結算工程最終造價有異議時委託審價機構審價以及該機構、審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承認該機構審定的即為工程最終造價;約定雙方自行審核確定的或由約定審價機構審定的最終造價的支付及與工程保修預留款的互相關系何處理方法;約定確定結算工程最終造價期間與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關系及處理方法,實際交付使用和實際結算完畢之間的期限是否計取利息以及計取的方法。
上述事先設定的按工期形象進度分階段預決算和最終工程造價確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承發包合同簽約時虛設的、不確定的工程造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得以及時如實確定,這對扭轉工程造價失控局面具有明顯的作用和重要意義。分階段結算的概念與程序,不但彌補了示範文本的缺陷,而且較FIDIC文本更加嚴密、具體和更具可操作性。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予以借鑒。
之二十:充實並界定工程交付內容
1、將示範文本第33.2項中的最後一句「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分出,作為一個獨立的工程交付的條款,放在第33.2項之後。另,在該條加上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是:「經雙方協商,亦可在結算價款交付前進行工程交付。提前進行工程交付的條件是……」
該條款的名稱定為:工程交付的條件
2、加兩個條款,建議第一個條款名稱為「工程交付的時間及內容」,其內容包括:工程交付完畢的時間、工程交付的內容等。第二個條款的內容為承包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完成交付義務或發包人不按約定按時接收工程時的法律責任。
④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由什麼和專用合同條款兩部分組成
施工合同是由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兩部分;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⑤ FIDIC《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適用於( )模式。
A
答案解析:
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的特點,適用於「設計一招標一建造」(
DBB)的項目管理模式。
⑥ FIDIC合同條件適用於哪些工程的合同管理
FIDIC有一系列合同,適用於不同類型的工程。比如99年出版的紅皮書適用於施工建造合同(施工總承包),黃皮書適用於設計建造合同(設計施工總承包),銀皮書適用於交鑰匙工程(如EPC項目) ,此外,FIDIC合同還有綠皮書-簡明合同(適用於小型項目),棕皮書-分包合同條件。
世界銀行的項目都採用fidic合同,多採用FIDIC 2005HDB 版本,同1999紅皮書內容相近。
⑦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的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包括( )。
A,B,E,E
答案解析:
[解析]
P142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一)合同文件。通用條件的條款規定,構成對業主和承包商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合同協議書;(2)中標函;(3)投標函;(4)合同專用條件;(5)合同通用條件;(6)規范;(7)圖紙;(8)資料表以及其他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D「投標保函」不是投標函,故不正確。
⑧ 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工程師可以簽發哪些證書
可以簽發移交證書,付款證書,工程變更證書,解除缺陷責任證書。
FIDIC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縮寫。FIDIC的本義是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這一獨立的國際組織。習慣上有時也指FIDIC條款或FIDIC方法。
為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多數國家或地區政府、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都制定了有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計算規則和仲裁方式告示。使用這些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合同文件,便於投標人熟悉合同條款,減少編制投標文件時所考慮的潛在風險,以降低報價。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執行合同文件所附帶的爭議解決條款來處理糾紛。標準的合同條件能夠合理公平的在合同雙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認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額外費用支出和相關爭議。
⑨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要求,由( )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
C
答案解析:
[解析]
P14
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國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要求,承包商以承包商和業主的共同名義對工程及其材料、配備設備裝置投保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