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報考條件
① 報考警察,要具備什麼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堅定可靠。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
3、熱愛公安工作,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
4、五官端正,身體條件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准,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
5、符合所公布職位要求的生源地條件。
6,報考學歷要求大專或本科【同等學歷】,因地區差異,要求有差別。
(1)公安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招錄原則: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在錄用計劃范圍內,根據畢業生報考職位,按照筆試、面試成績和體檢、考核與政審等情況,擇優錄用。
招警考試種類:一種是本省的招警考試;另一種就是政法幹警體制改革培養,這是一種定向培養,就是考了這個公安部門,但是還需要讀兩年書,在學校通過考試合格,拿到專科或本科畢業證才能正式錄用為警察。
根據《基層公安機關工作的通知》(人發〔2001〕47號)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
《關於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意見》(人發〔2000〕58號)精神,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公安廳決定,從大中專院校國家計劃內普招的大中專畢業生中考試錄用人民警察。
② 我想考警察,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堅定可靠。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
3、熱愛公安工作,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
4、五官端正,身體條件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准,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
5、符合所公布職位要求的生源地條件。
6、報考學歷要求大專或本科同等學歷,因地區差異,要求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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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義務: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五)救助危難群眾;
(六)幫助解決群眾糾紛;
(七)及時查處報警案件;
(八)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③ 報考公安需要什麼條件
1、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未婚,年齡不超過22周歲。
2、今年我校在全國范圍招生,女生名額占招生總數的10%-15%。
二)身體條件要求:
我校根據公安部和教育部聯合下發的《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政治[2000]137號)規定,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外,考生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身體健康,五官、體型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徵和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麻等),嗅覺不遲鈍、無雞胸、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無口吃、無重度平跖足(平腳板),無紋身、少白頭、駝背,無各種殘疾,兩耳無重聽,直系親屬無精神病史。無傳染病,肝功化驗指標必須在正常范圍內,無甲肝、乙肝(專題 訪談 咨詢)、澳抗陽性。
2、男生身高不低於1.70米,體重不輕於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於1.60米,體重不輕於45公斤。並根據人事部、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准》中的有關規定,對於過於肥胖或消瘦的考生(標准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實際體重超過標准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實際體重低於標准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消瘦)按體檢不合格論。
3、左右眼單眼裸視力,理科類專業應在4.9(0.8)以上,文科類專業應在4.8(0.6)以上。無色盲、色弱。
(三)體能條件要求:
凡報考我校的考生,必須參加體能測試,成績合格(合格標准所稱以上、以內,均含標准本數)。具體見附表1:
附表1: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
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
(四)外語語種要求:
根據我校現有的條件,外語語種只限英語。
八、錄取原則:
1、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2、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為當地重點本科錄取線。
3、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考試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重點本科錄取線以上,經面試、體能測試、政審符合條件,根據專業要求,德智體全面衡量,在全國第一批錄取院校錄取之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錄取時堅持從高分至低分、兼顧考生第一志願優先權的原則,對於所報專業已滿且又不願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不予錄取。當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的第一志願考生生源充足時,原則上只錄取第一志願考生;在第一志願沒有錄滿的情況下,從高分至低分錄取非第一志願的考生。
④ 報考公務員中人民警察錄用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5條規定: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面條件:
1、年齡在25歲以下。特殊崗位或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歲;
2、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
(4)公安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的職務指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⑤ 公務員公安甲類報考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堅定可靠。回
2、遵紀守法,品行答端正。
3、熱愛公安工作,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
4、五官端正,身體條件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准,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
5、符合所公布職位要求的生源地條件。
6、報考學歷要求大專或本科同等學歷,因地區差異,要求有差別。
(5)公安報考條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七條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第二十八條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