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招生條件 » 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申報條件

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申報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1-27 17:20:15

❶ 初級工、中級工、高技工職業鑒定的人需要哪些申報條件

一.(五級):學徒工學徒期滿,經各類初級培訓機構培訓結業或畢業,可申報初級技術等級職業技能鑒定。

二.(四級):在本工種連續連續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級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經正規中級等級培訓,可申報中等技術等級的職業等級鑒定;經評估合格的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培訓畢業,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

三(三級):在本工種連續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經過正規培訓,以及技工學校、職業技術教育專業班培訓畢業,可申報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

四.技師(二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技師:

①、取得本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證書後,連續從事本工種工作滿3年人員;

②、取得本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證書,連續從事本工種工作15年以上或累計從事本工種工作20年以上人員;

③、取得學校或技師學院預備技師班畢業證書,並取得級工證書,從事本工種工作2年以上人員;

④、取得本職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證書,並在省、部級及其以上專業報刊、雜志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者或獲省、部級科技成果三等獎以上者;

⑤、參加省級職業技能競賽,按表彰決定可破格申報的人員;

⑥、取得本工種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本工種教學、管理工作的人員。

5(一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

①、取得本職業資格(技師)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工作滿3年人員;

②、取得本職業二級(技師)證書,並獲得省及省級以上技術革新成果獎,或在刊物發表論文、出版專著,或在省級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二篇以上,或獲省、部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人員;

③、參加省級職業技能競賽,按表彰決定可破格申報的人員;

④、取得本工種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本工種教學、管理工作的人員。

❷ 關於印發《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者參加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稱培訓),或者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稱鑒定),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鑒定費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培養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校、自費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准;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抽查和對各區縣補貼培訓工作的評估。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第二章補貼范圍、對象和標准
第五條納入補貼培訓范圍的項目應當是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並且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序列或專項職業能力的技能類項目,以及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技能類定向培訓項目。
補貼培訓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第七條補貼對象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迦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含一年內補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10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上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給予鑒定費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八條補貼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按照鑒定合格應補貼培訓費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培訓費補貼實行優質優價。補貼對象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或示範性培訓項目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費補貼時,補貼標准上浮10%。
第十條補貼對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且補貼項目不得為其已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培訓項目。在校學生的鑒定費補貼在其在校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補貼對象可在一年內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享受過一次培訓費補貼後,年內因就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在享受創業能力項目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年內根據開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關技能類培訓項目的培訓費補貼;
(三)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享受過一次鑒定費補貼的,還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
第三章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具備相應條件,並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補貼培訓項目應為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范圍內的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補貼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
(三)具有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的補貼培訓項目應已實施過一個完整的培訓周期,且鑒定合格率一般不低於上年度該項目全市平均鑒定合格率(列入當年度補貼培訓目錄的新職業培訓項目除外);
(四)培訓機構上年度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合格,且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對於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及行業、企業急需的補貼培訓項目,但本區縣暫無具備上述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補貼培訓的,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培訓機構試點承擔一次性補貼培訓。
第十三條承擔補貼培訓的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承擔補貼培訓;
(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
(三)對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補貼培訓項目、協議期限、培訓規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訓機構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之後簽訂。
第十四條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C級的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補貼培訓。確需其承擔補貼培訓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說明原因,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審查。
第四章補貼培訓和鑒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補貼對象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接受培訓指導,申領「職業培訓信息卡」(以下稱培訓信息卡),提供本人相關銀行賬號,並自主選擇補貼培訓項目和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六條補貼對象應在選擇補貼培訓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培訓信息卡和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自主選擇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報名注冊。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補貼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經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培訓機構應根據收費標准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學員收取培訓費。對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後,應向學員開具由財稅部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不包括限用於內部結算、捐贈或代辦費收入的收據)。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根據補貼培訓項目相應的職業標准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同時,培訓機構應在「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做好信息錄入工作,在培訓班開班前錄入開班信息並上傳授課計劃,在開班兩周內錄入學員注冊信息,並及時做好信息變更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根據本市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為學員申報參加相應的技能鑒定,並根據相應的鑒定申報條件做好學員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
對申報鑒定的人員,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鑒定。鑒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補貼經費的核撥
第二十條在補貼對象完成培訓和鑒定後,根據鑒定結果和相應補貼標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訓費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除就業困難人員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且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50%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5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25%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75%培訓費補貼;鑒定不合格的,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25%培訓費補貼。
(三)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對參加補貼培訓的對象,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直接補貼給學員本人。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的期限為自學員獲證之日起或學員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十一條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項目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畢業學年,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申請鑒定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根據補貼對象鑒定的結果,本市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貼經費發放名冊。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確認後,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學員獲證或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本人的銀行賬戶;自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定向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幫助其實現就業。本辦法所稱的定向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委託培訓機構對其擬招聘錄用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在上崗前實施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開展定向培訓的,應由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所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書》,並由培訓機構會同用人單位結合相關國家職業標准和用人單位實際需求共同制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五條定向培訓項目為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的,培訓機構應按照本市頒布的培訓計劃大綱和相應的補貼標准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在100課時以上的,培訓機構應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不足100課時的,由培訓機構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機構組織實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未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定向培訓補貼與培訓後就業率相掛鉤。定向培訓項目整班就業率達到80%以上的,培訓機構按整班學員人數和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整班就業率達不到80%的,培訓機構只可對被錄用的學員按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二十八條定向培訓補貼經費實行核撥到培訓機構的補貼方式。由培訓機構自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申請培訓費補貼。經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後,按相應的補貼條件、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培訓機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根據本區縣實際做好補貼培訓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條件及程序,對本轄區內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並對其開展的補貼培訓進行質量監管,引導其依法、誠信、規范辦學。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補貼培訓督導評估制度。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補貼培訓情況開展督導評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市開展補貼培訓的實際情況,適時開展補貼培訓督導評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抽查和專項審計制度,定期通報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存在違反《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存在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並終止《承擔補貼培訓協議》。
補貼對象經查實違反本市培訓補貼有關規定的,補貼經費不予核銷,並記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第三十四條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本市建立健全補貼培訓信息公開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培訓政策及相關操作辦法,且定期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年度已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督導評估結果,以及對補貼培訓實施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補貼對象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直接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相應補貼。
第三十六條第六條第(一)類對象自行付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並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被用人單位錄用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校企合作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補貼經費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的外來從業人員培訓項目,以及經批準的面向特殊對象的培訓項目,按本市現有相關規定執行。但上述培訓費補貼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在同一年度內同時享受。
第三十八條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處於繳費狀態的從業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或者參加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在職從業人員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鑒定或校企合作培養項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生源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參照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期限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級別。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關於在本市職業培訓中開展政府經費補貼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0]35號)、《關於印發〈關於本市組織實施郊區青年技能培訓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4]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訓費用補貼的補充實施意見》(滬勞保技[2004]7號)、《關於實施政府經費補貼培訓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勞保技[2004]34號)、《關於在本市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6]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補貼培訓工作的意見》(滬勞保技發[2007]19號)同時廢止。

❸ 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怎麼樣

簡介: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是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是負版責對本市勞動者實施權職業技能鑒定和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專門機構。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職業標准、統一的考場規則和鑒定方法對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掌握相應等級的技能水平進行檢測和評價。
注冊資本:558萬人民幣

❹ 技工職業資格技能申請技能鑒定需要哪些申報條件

這個你可以到該地區的官方網站上進行一個咨詢,或是到該地區技能指導中心進行了解

❺ 職業技能鑒定的資格審查主要按照鑒定站自行規定的申報條件進行審查

一、鑒定申報

(一)申報受理

從2005年元月31日起,鑒定機構向省廳鑒定中心申辦鑒定業務,由省廳鑒定中心鑒定業務拓展崗位統一受理。

(二)申報資格

1、鑒定機構資格

鑒定機構申報鑒定,須具備鑒定資格,所申報的職業和等級應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的鑒定許可范圍內。

2、鑒定申報者資格

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標准對鑒定申報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省廳鑒定中心鑒定業務拓展崗位進行復審。鑒定申報者(不包括計算機高新技術考試、能力測評項目和國際合作證書項目測試的申報者)除符合相關國家職業標准規定的資格條件外,另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中畢業且年滿16周歲;

(2)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班學生,鑒定四級職業資格,須經省勞動保障廳批准,並由所在職業學校教務處開具有效證明;

(3)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班學生,鑒定三級職業資格,須經省勞動保障廳批准,並由所在職業學校教務處開具有效證明;

(三)申報材料

1、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職業,鑒定機構須按照職業技能鑒定申報材料目錄(見附1)的1、2、4、5項和《湖南省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工作規程(試行)》(湘勞社培處函[2004]1號)的規定提交申報材料,並附全國統一鑒定信息管理系統報名錄入器自動生成的《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名冊》(見附1鑒定申報材料4)及其電子文檔。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和二級鑒定的還需按照有關統一鑒定的要求(另行規定)提交論文或方案設計等材料。

2、計算機高新技術考試,鑒定機構須按照《湖南省全國計算機高新技術考試考務管理規程(試行)》(湘勞社鑒函[2004]12號)的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3、能力測評項目和國際合作證書項目測試的申報材料另行規定。

4、其它職業的鑒定,鑒定機構須按照職業技能鑒定申報材料目錄(見附1),提交相關材料,並附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名冊》(見附1鑒定申報材料4)及其電子文檔。申報技師、高級技師鑒定的鑒定機構,並需提交培訓計劃、鑒定方案和《關於開展技師資格統一鑒定工作的補充通知》(湘勞社發[2002]99號)附件規定的材料,即:技師考評審批表(見附1鑒定申報材料2-2)或高級技師考評審批表(見附1鑒定申報材料2-3)、本人技術業務工作總結、單位對申報人的綜合推薦材料、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技術論文。

5、鑒定機構所提交的材料務必完整、真實、規范。

❻ 企業職工申報職業資格鑒定時須具備哪些申報條件

根據鑒定要求和申報條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和職業標准、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執行。國家暫未頒發職業標準的職業(工種)的申報條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技能)的鑒定: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2、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初級工正規培訓6個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技能)的鑒定: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或連續工作3年以上並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按照中級技能目標的培訓達到標准學時的,或相關專業大專畢業生在本職業崗位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技能)的鑒定: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並經我廳認可的高級技工培訓半年以上;
3、大專畢業生已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和培養中級技術工人的能力者,可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資格鑒定與考評。

五、已取得技師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崗位(專業、工種)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革新、排除事故隱患和解決生產實踐中遇到的重點難點技術問題方面成績顯著,具有組織培養高級工和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的能力,可申報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技師)資格鑒定。

以上所稱"本職業",包括相關相近職業(工種),在申請晉級和轉崗培訓鑒定時,可合並計算工作時間。申報技師、高級技師鑒定的具體資格條件按我廳《關於組織部分職業(工種)開展技師資格統一鑒定試點工作的通知》

❼ 上海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是干什麼工作的

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是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是負責對本市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和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專門機構。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職業標准、統一的考場規則和鑒定方法對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掌握相應等級的技能水平進行檢測和評價。

❽ 企業職工申報職業資格鑒定時須具備哪些申報

根據鑒定要求和申報條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和職業標准、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執行。國家暫未頒發職業標準的職業(工種)的申報條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技能)的鑒定: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2、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初級工正規培訓6個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技能)的鑒定: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或連續工作3年以上並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按照中級技能目標的培訓達到標准學時的,或相關專業大專畢業生在本職業崗位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技能)的鑒定: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並經我廳認可的高級技工培訓半年以上;3、大專畢業生已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和培養中級技術工人的能力者,可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資格鑒定與考評。
五、已取得技師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崗位(專業、工種)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革新、排除事故隱患和解決生產實踐中遇到的重點難點技術問題方面成績顯著,具有組織培養高級工和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的能力,可申報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技師)資格鑒定。

❾ 上海 職業技能鑒定分數查詢

上海 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查詢方式:

鑒定項目中涉及閱卷或考件檢測的項目(具體項目由市鑒定中心另行通知)的鑒定成績可於鑒定科目全部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網上進行查詢,其餘項目的鑒定成績可於鑒定科目全部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網上進行查詢。

鑒定申報條件中提及的相關職業、相關專業為所申報職業所屬同一鑒定項目類別序號中的職業和專業見「鑒定項目類別與相關專業對應表」,具體可在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網查詢。

《2018年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公告》正式發布,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本市面向社會開考的職業技能鑒定項目分為職業資格鑒定項目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

(9)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申報條件擴展閱讀

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查申請須知:

一、業務說明

申報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在職業技能鑒定成績公布後60個作日內,可對已公布的鑒定成績提出核查申請。

二、申請材料

1、凡由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等單位集體申報的考生,統一由申報單位填寫《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實申請表》提出成績核查申請,並填寫回郵信封。

2、個人申報的考生,由本人填寫《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實申請表》,提出成績核查申請,並填寫回郵信封。

三、辦理流程

1、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實申請表》

2、材料審核:受理人審核申請資料

3、核查回復:

(1)核查結果在一個月內以書面回復形式郵寄至申請對象。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查遵循查分不查卷原則。只核查答題姓名、准考證號碼、身份證號碼等是否與本人對應,答題有無漏評、漏閱,小題得分是否漏統(登),各小題得分合成後是否與公布成績一致等。

(2)核查結果只向申請人提供所查核職業工種(等級)的成績總分,不提供各題塊具體得分情況和失分原因等。申請人不能查閱答題。

❿ 上海職業資格證書

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長期有效的,相比其他機構的證書,顯得既正規,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在同等條件下,有證的會獲得優先的機會。

熱點內容
幼師專業怎麼樣 發布:2021-03-16 21:42:13 瀏覽:24
音樂小毛驢故事 發布:2021-03-16 21:40:57 瀏覽:196
昂立中學生教育閘北 發布:2021-03-16 21:40:47 瀏覽:568
建築業一建報考條件 發布:2021-03-16 21:39:53 瀏覽:666
2017年教師資格注冊結果 發布:2021-03-16 21:39:49 瀏覽:642
中國教師資格證查分 發布:2021-03-16 21:39:41 瀏覽:133
踵什麼成語有哪些 發布:2021-03-16 21:38:20 瀏覽:962
東營幼師專業學校 發布:2021-03-16 21:35:26 瀏覽:467
機械電子研究生課程 發布:2021-03-16 21:33:36 瀏覽:875
杭州朝日教育培訓中心怎麼樣 發布:2021-03-16 21:33:28 瀏覽:238